法家為了適應新的政治情況,建議采用新的方法治理國家。照法家看來,這些是顛撲不破的治國方法,首先是製定法律。韓非子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法的作用是告訴百姓,什麽應該去做,什麽不應該做。法律頒布之後,君王必須監察百姓的行為。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犯王法的人,也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君王這樣做,就可順利統治百姓,無論百姓如何為數眾多,都可以統治。
關於這一點,韓非子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這是說,聖人治國,不是要使人人都自覺行善,而著眼於使大眾不能作惡。在一國之中,能自覺行善的,不會超過十個人。但隻要民眾不作惡,國家就可以保持太平。君王治國,著眼在大多數,至於其他少數,無關宏旨;因此,要著力的是執法,而不是立德。
按照這個理論,君王統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勢,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眾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和人格影響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說,君王采取這樣的辦法治國,需要有能力製定法律,還要監察為數眾多的百姓是否違犯了法律,決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法家對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親,隻要他有駕馭人的權術,就可以物色到適當的人去為統治者辦事。
“術”這個概念有什麽哲學意義呢?它也是“正名”這個古老學說中的一方麵。法家對“正名”的解說是:“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
這裏的“實”,按法家的學說是指在政府任職的官吏個人;“名”是指政府職務的名稱,是任職官吏應當完成的職責。因此,“循名而責實”意味著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完成他的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個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因此,君王隻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主具體指導。君主所要過問的隻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僅此而已。
這樣,人們還會問:君王怎樣知道哪個人適合哪項工作呢?對此,法家的回答是:隻要靠“術”,就可以知道。在《韓非子·二柄》中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認真實行,賞罰分明,經過幾次,無能之輩就不敢承擔他們力不能勝的職務,即便給他們,他們也不敢接受。這樣,沒有能力的人就被淘汰下去,隻有能勝任的人在政府職務上任職了。
但是,還有問題:君王怎樣能夠知道,某個官吏這個“實”和他所擔負的“名”是否相稱呢?法家的回答是:這在於君王,如果他沒有把握,他就去考察結果,如同君王不知道他的廚子是否勝任,就去品嚐廚子燒出的菜肴。在監督官員方麵,君王也可以委派別人去做。這些監察官員的人,自己也在君王監察之下。
按照法家的說法,治理國家並不是必須選賢任能,君王隻需要把賞罰大權掌握在自己手裏就可以了,這樣,他就可以“無為而無不為”。
掌握賞罰兩項大權,就是韓非子所說的治國“二柄”。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人性趨利而避害。韓非子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這是說,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愛,也有所憎,因此,賞罰便能發揮作用。賞罰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於是治世之道便已具備了。
韓非子是荀子的學生,深信人性惡。他與荀子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對通過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興趣。韓非子和其他法家認為,正因為人性惡,所以法家的治國方針,全從實際出發,並不寄希望於把大眾改造成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