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期墨家運用“辯”的方法,得以極大地澄清了墨家的哲學思想和立場。

後期墨家繼承了墨子功利主義思想的傳統,主張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趨利避害。正是因此,在《大取》中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子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由此得出的人類活動準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後期墨家都認為“義,利也”。利是義的本質。那麽,利的本質又是什麽呢?墨子未曾提出這個問題。後期墨家則提出了這個問題,也作出了回答。《經上》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這樣,後期墨家為墨家的功利主義哲學提出了一個享樂主義的解釋。

後期墨家的這種觀點使我們想起十八、十九世紀問英國哲學家傑利米·邊沁(Jeremy Bentham,一七四八至一八三二年)的“功利原理”。他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第一章開宗明義說:“自然把人類置於兩個主人的統治之下,這兩個主人就是:痛苦和快樂。正是這兩位主人指示我們應該做些什麽。”“功利原理承認這種統治關係,並把它作為全部思想體係的基礎,目的在於通過理性和法律來織造幸福。”這樣,邊沁把善惡歸結為快樂和痛苦的問題。在他看來,道德的目標是“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

後期墨家所做的也正是如此。他們首先確立“有利”的定義,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確立品德的含義,在於對人有利。因此,在《經上》篇裏說:“義,利也。”“忠,以為利而強低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利民”也就是“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

關於墨子的兼愛學說,後期墨家認為,它的最大特色在於“兼”,也就是廣泛包容。《小取》篇說:“愛人,待(有待於)周(周全包容)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而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要等到所有的馬都不騎),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這是說,人要愛一切人,才算愛人;而不愛人,則不需要不愛一切人。這與騎馬不同,人不需要騎遍所有的馬才算騎馬,隻要騎過幾匹馬,就是會騎馬了。至於不騎馬的人,則必須不曾騎過任何馬才算數。這是愛人與騎馬不同的地方。愛人待“周”愛世人,乘馬則不必待周乘萬馬。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少數心愛的人。舉例來說,人都愛自己的兒女。因此,一個人僅僅愛幾個人,不能算是泛愛眾人。而從反麵來看,一個人如果對某個人加以傷害,那就足以說明他不愛人。這是墨家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