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取》篇中的大部分都是關於“辯”的討論。其中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這裏所說的是:為分清是非,區別治亂,辨明各種事物之間的相似相異之處,考察名實的原理,分析利害,排除疑慮,明辨是十分必要的。它考察一切發生的事情、對各種事情的論斷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它循名求實,指陳命題,以表達思想、論述,提出事物由來之“故”,決定取舍原則。

這段話的前半部分是講“辯”的目的與作用,後半部分則是講“辯”的方法。《小取》篇中的另一處說:辯有七種方法,“或也者,不盡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在這一段話裏,“或”是指特稱論斷,不能盡然。“假”是假設,它還未成為現實。“效”是摹擬,它意味著摹擬一個模型:如果仿效出來的與模型相同,它就是正確的;如果仿效出來的與模型不合,它就是錯誤的。這便是摹擬法。“辟”是比較法,用一物來解釋另一物。“侔”是把兩組命題平行地比較下來。“援”是類推法,“如果你是這樣,我何以不能這樣?”“推”,是從已知求未知、延伸而論的方法。

這一段內“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說出故”。這一段內“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類取,以類予”。這是兩種極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當於西方邏輯學的演繹法和歸納法。

在進一步闡述這兩種方法之前,需要懂得“墨經”中所說的“故”。《經上》說:“故,所得而後成也。”還把“故”分成“大故”和“小故”兩種。在《經說上》中解釋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如果用現代邏輯的術語來說,“小故”就是事物的必要原因,“大故”就是事物的必要而且充分原因。在現代邏輯中,還有一種情況是:事物中的充分原因,有它,事物就必然,如果沒有它,事物或然或不然。墨家的邏輯還未曾指出這一種可能情況。

在現代邏輯思維中,如果要判斷一個一般命題是否正確,可以把它與事實印證,或用實驗結果來印證。舉例來說,如果我們要判斷,細菌A是導致疾病B的原因,我們就把它作為一個公式來做實驗,如果細菌A的確導致疾病B,這命題便是正確的,否則,這便是錯誤的。這是演繹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說的“效”的方法。把一個一般命題作成公式,就是把它作為一個模型(模式),根據這個公式進行實驗,就是模擬。如果假設的原因產生預期的結果,那麽,這原因和它所模擬的結果是一致的;否則,這原因和它所模擬的模型證明了不一致。我們使用這辦法可以辨明,假定的原因是否真實,以及它是否是必要原因,或充分原因。

關於推論思維,可以舉一句人所共知的話為例:“人不免一死。”我們能夠這樣說,因為過去的一切人都難逃死亡。現在和將來的人,和過去的人在種類上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得出一個一般性的結論:人不免一死。在這個歸納思維中,我們用的是“推論思維”。過去的人都最終死去,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但今日和將來的人都不免要死,這還未實現,因此是未知的。因此,說“人不免一死”是把已經知道的事實延伸到未死的人身上。我們這樣做是因為,現在和未來的人與過去的人在種類上是一樣的。這就是“墨經”所說的“以類取,以類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