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公孫龍(活動於公元前二八四至前二五九年間),他以善辯在當時著名。據說,有一次,他經過一個關隘,守兵說:“馬不能在此經過。”公孫龍回答說:“我的馬是白馬,白馬非馬。”守兵無言以對,於是,公孫龍牽馬過關了。

惠施強調現實中存在的事物都是相對的、可變的;公孫龍則強調“名”是絕對的、恒久不變的。這使他達到與柏拉圖一樣的“理念”或“共相”觀念。這種“理念論”在西方哲學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公孫龍的著作《公孫龍子》中有一章題為《白馬論》,其中主要命題是“白馬非馬”。對此,公孫龍從三方麵來加以論證。第一,“馬”這個字是表明一種形狀,“白”是表明一種顏色。表明一種顏色並不表明一個形象,因此,白馬非馬。如果用西方邏輯的語言,可以說,這個論辯強調的是“馬”、“白”和“白馬”三個詞的內涵不同。“馬”的內涵是一種動物;“白”的內涵是一種顏色;“白馬”的內涵是一種動物而且還具有一種顏色。由於這三個詞的內涵不同,因此白馬非馬。

第二個論證是:如果有人要一匹馬,這時馬夫牽過來的可以是一匹黃馬或一匹黑馬;但如果要的是白馬,就不能把黃馬或黑馬牽出來。……如果有人要馬,馬夫如有黃馬或黑馬,都可以應聲說有;但如果馬夫隻有一匹白馬,他就不能應聲說有。這豈不是白馬非馬?再者,“馬”這個詞並不包括、也不排除任何顏色。因此,有人要馬時,黃馬、白馬都可以應命。而“白馬”這個詞,既包括顏色,又排除顏色,黃馬和黑馬都因其顏色而被排除,隻有一匹白馬才能應命,那未被排除的和被排除的當然不一樣。因此,“一匹白馬不是一匹馬”。如用西方邏輯學的語言來說,這個論辯強調的是“馬”與“白馬”的外延不同。“馬”的外延包括一切馬,不管它們是什麽顏色。“白馬”這個詞的外延卻隻是指“白顏色的馬”,其中排斥了其他顏色的馬。既然“馬”與“白馬”的外延不同,因此,白馬非馬。

第三個論證是:馬當然有顏色,因此而有白馬。假設有無色的馬,那樣的話,“馬”就隻有本質,沒有形體。然則,白馬又由何而來呢?因此,“白”不是“馬”;“白馬”的含義是“馬”加上“白”,它和“馬”已經不是一樣的含義,因此,白馬非馬。在這個論證中,公孫龍似乎強調“馬”的共相和“白馬”的共相不同。所有的馬都具有馬的共相,但其中不包含顏色,馬的共相與白馬的共相不同,因此,白馬非馬。

除“馬”的共相外,還有“白”的共相,那就是“白色”這個概念。在同一篇裏說,白的共相並未說明什麽是白。“白馬”一詞則把“白”界定了,經過界定的“白”和“白”的共相又不是一回事,特定的白是在特定的物體之中顯現出來、“定”了下來的。而白的共相是未經任何特定物體加以界定的,它是未經界定的“白”。

《公孫龍子》書中還包括一篇《堅白論》,其主要命題是“離堅白”(堅硬與白色是分離的)。公孫龍從兩方麵來論證這個命題。其一在下麵的對話中表現出來。設想有一塊堅硬的白石。是否可以說,“堅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無堅得白,其舉也二;無白得堅,其舉也二。……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這段對話從認識論方麵論證,堅和白是彼此分離的。用手摸,可以得出“堅硬”的結論;用眼看,可以得出“白”的結論,但沒有“堅白石”。這就是“無堅得白,其舉也二;無白得堅,其舉也二”的意思。

公孫龍的第二個論證是形而上學性質的。它的意思說,“堅”和“白”作為共相,並未指明,哪個具體事物是堅,哪個具體事物是白。它可以在任何堅硬或純白的東西中表現出來。即使在物質世界裏沒有堅硬或白的東西,“堅硬”和“白”的概念還存在著,這些概念是不依賴於物質而獨立存在的。“堅白”這個概念可以離開物質而存在,隻要看現實世界中,有的東西硬而不白,有的東西白而不硬。這足以證明,堅與白並非必然聯係在一起,它們是彼此分離的。

公孫龍用這些認識論和形而上學的論辯證明“堅”與“白”是分離的。這是中國古代哲學中著名的“離堅白”論。

在《公孫龍子》書中還有一篇《指物論》。公孫龍用“物”來表示具體事物,用“指”來表示抽象的“共相”。“指”字作為名詞時,它的本意是“手指”或“指示器”;作為動詞時,它的含義是“指示”。為什麽公孫龍用“指”來代表“共相”?有兩種解釋。在名家的哲學詞匯中,一個名詞是一類具體事物,它們具有那一類事物的共同特性。而一個抽象的語詞則指一種屬性或共相。由於中國語言和歐洲語言不同,方塊字不像拚音文字,沒有因格(主動或被動)、性(陰性或陽性)、身(第一身、第三身等)、時(過去、現在、未來)、數(單數或複數),而在詞尾做出變化,因此,一個名詞(如“指”)和一個抽象語詞(如“指”)沒有形式上的區別。結果,在西方語詞中的一個共同語詞,也可以用來指一種共相。中國語言中還沒有冠詞,因此,“馬”、“一匹馬”、“這匹馬”,都以一個“馬”字來表示。於是,“馬”字基本是用以表示一個共相,而其他語詞如“一匹馬”、“這匹馬”則是共相的具體應用。因此可以說,在中國語言中,一個共相是由一個名詞來表達的,這是公孫龍何以用“指”來表達共相這個意思。

關於公孫龍用“指”來表達共相的含義,還有另一種解釋,就是“指”字與“旨”字相通。“旨”字常用作“要旨”,含有“觀念”和“概念”的意思。按照這種解釋,公孫龍用“指”字時,他的意思是指“觀念”或“概念”。公孫龍的上述論辯表明,他使用“概念”並不是像柏克萊或休謨哲學中所指的反映主觀的概念,而是如柏拉圖哲學中的“理念”,乃是反映客觀的一個概念。

在《莊子》一書最末的《天下》篇裏,列舉了名家的二十一種論辯,並沒有說,它們出自名家的何人。其中,明顯的是:有些顯然以惠施的思想為基礎,有些則由公孫龍而來,用惠施的思想或公孫龍的思想,就可以加以解釋。過去,這些觀點都被看作“反論”,但我們一旦知道了惠施和公孫龍的基本思想,就可以懂得,這些其實並非“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