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邏輯說,先秦中國哲學所講的“名”與“實”的對立,有點像西方語言中主詞和賓詞的關係。例如,當我們說“這是一張桌子”或“蘇格拉底是一個男人”,“這”和“蘇格拉底”是“實”,“桌子”和“男人”則是“名”。讓我們進一步具體分析一下,名和實的實質是什麽,它們的關係是什麽。這不免把我們帶人一些似非而是的矛盾問題,實際上正是進人了哲學的中心問題。

先秦稱“名家”為“辯者”。《莊子·秋水》篇裏記載,名家的代表性人物公孫龍曾以下麵這段話介紹自己:“龍少學先王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這些話對名家都是適用的。名家往往說一些似非而是的話,在與人辯論中,往往對別人否定的加以肯定,而對別人肯定的又加以否定,以此而著名。司馬談(死於公元前一一〇年)在《論六家要旨》文中便說:“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史記·太史公自序》)

公元前三世紀的儒家思想家荀子描述鄧析(死於公元前五○一年)和惠施“好治怪說,玩琦辭”(《荀子·非十二子》)。《呂氏春秋》提到鄧析和公孫龍時,也說他們是“言意相離”、“言心相離”(《審應覽·離渭·**辭》)。《莊子·天下》篇列舉當時著名的哲學反論(或“悖論”)之後,還舉出惠施、桓團、公孫龍的名字。由此可見,這些人是名家最主要的人物。

對於桓團,我們別無所知。對於鄧析,我們知道,他是當時一位著名的訴訟專家,他的著述已經佚失,現在流傳的《鄧析子》乃是偽書。《呂氏春秋·審應覽·離渭》篇中說:“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挎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曰變。”

《呂氏春秋》同一篇裏還記述了一個故事,洧河水災,鄭國一富人溺死。屍體被一舟子撈起,向死者家屬索要巨款,方肯歸還屍體。死者家屬向鄧析求計,鄧析說:“不妨等待,因為沒有別人會要那具死屍。”死者家屬按鄧析之策拖延等候。撈起屍體的舟子也去向鄧析求計,鄧析教他說:“不妨等待,因為死者家屬隻有來你這裏,才能買回死者屍體。”《呂氏春秋》沒有記載這個故事的結局。

看來,鄧析的手法是利用法律條款的文字,在不同情況下作不同的解釋。這是他得以“苟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的辦法。他撇開法律條文要聯係實際情況這個基本原則,專在法律條款上做文字遊戲。換句話說,他隻講“名”,而切斷“名”與“實”的聯係。這便是名家思想主張的實質。

從這裏可以看到,“辯者”源自訴訟專家,鄧析便是其中最早的人物。但他隻是分析“名”“實”問題的一個先驅,在哲學上的貢獻不大,真正創立名家哲學的是惠施和公孫龍。

《呂氏春秋》對這兩個人物作了以下的簡介:“惠子為魏惠王(公元前三七〇至前三一九年在位)為法,為法已成,以示諸民人,民人皆善之。”(《審應覽·**辭》)在同篇裏又說:“秦趙相與約,約曰:‘自今以來,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居無幾何,秦興兵攻魏,趙欲救之。秦王不悅,使之讓趙王曰:‘約曰,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趙因欲救之,此非約也。’趙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孫龍。公孫龍曰:亦可以發使而讓秦王曰,‘趙欲救之,今秦王獨不助趙,此非約也。’”

《韓非子·問辯》篇中又說:“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我們在本章下麵將會知道,“堅白”是公孫龍的學說,“無厚”是惠施的學說。韓非子認為公孫龍和惠施的一套論辯時興起來是破壞了法律。

從上引各書可以知道,惠施和公孫龍與戰國時期的法律活動是有聯係的。公孫龍對秦、趙兩國盟約的解釋和鄧析的思想是一致的。韓非子認為,惠施和公孫龍關於法律的言論和鄧析對法律條款玩弄文字遊戲,其與破壞法律並無二致。韓非子自己是一位法家,卻對由訴訟專家出身的法家探討問題持反對態度,豈不令人感到奇怪?在本書第十四章裏,我們將會看到,韓非子和其他法家其實是政客,並不是法學家。

惠施和公孫龍代表了名家的兩種不同傾向,惠施強調現實的相對性,公孫龍則強調名的絕對性。當我們分析“名”與“實”的關係時,便可看出兩人的不同傾向了。試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當我們說“這是一張桌子”時,“這”是指具體的事物,它是在變動中的,隨時可能出現,也隨時可以消逝。“桌子”則是一個抽象概念,它是固定不變的一個“名”。據此,可以說“美”是一切美麗的東西的共同名字,但如果說“一個美麗的東西”,它隻能是相對的存在。惠施強調現實事物的不斷變化和相對性;公孫龍則強調“名”是不變的、絕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