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勞動價格與貨幣價格
一個人是富有還是貧窮,取決於他能在何種程度上享受人類生活中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然而分工完全確立之後,一個人自己的勞動隻能供應他所享受的上述物品中的一小部分,其餘絕大部分他必須從其他人的勞動中獲得。所以,他是富有還是貧窮,就要看他能夠支配多少勞動量,即他能夠提供多少勞動量去購買自己必需的產品。因而,任何商品的價值,對於占有它卻不消費而更樂意於用來交換的人來說,等於是他能購買或能支配的勞動量。因此,勞動是衡量所有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勞動是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
每樣東西的真實價格,即要得到這物品實際所要付出的代價,乃是這個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和艱辛。每樣東西對於已經得到它而想處理它或想用它交換他物的人來說,它的真實價值,就是它能為他節省多少勞動和艱辛,它可以為他利用多少別人的勞動和艱辛。以貨幣或貨物購買的東西,就是用勞動量購買的,我們得到的東西和我們在獲取它時付出的自身勞動量相等。那些貨幣或貨物,固然節省了我們的勞動,但它們包含了一個特定數量的勞動價值,因此我們用以交換其他當時被認為有同量勞動價值的東西。勞動是第一價格,是最初為購買所有東西所付出的初始價格。世間所有財富,原先都是用勞動購買而不是用金銀購買的。所以,對於占有財富並願用以交換一些新產品的人來說,它的價值,恰恰等於它使他們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勞動是對所有東西最初支付的價格。
霍布斯說:財富就是權力。但獲得或繼承了大宗財產的人,未必就獲得或繼承任何政治權力,無論是民政權力還是軍政權力。他的財富,也許可以提供給他一種獲得政治權力的手段,但僅僅占有財富未必就能給予他民政和軍政權力。對財富的占有能夠直接給予他的權力是購買力,是對於當時市場上各種勞動或各種勞動生產物的一定支配權。他的財富多寡完全與這種支配權的大小成正比,也可以這樣說,財產的多寡,與他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勞動量或他人勞動產品數量的大小恰成正比。每樣東西的交換價值,必然總是等於這物品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勞動支配權的大小。財富是購買勞動的力量。
勞動雖是所有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但所有商品的價值,通常不是根據勞動量來估算的,要確定兩種不同的勞動量的比例通常是很困難的。花費在這兩種工作上的時間,往往不是決定這比例的唯一因素。工作中經曆的不同程度的困難和表現出的獨創性,也須加以考慮。一個小時的艱難工作可能比兩個小時輕鬆的工作所付出的勞動還要多;在一項需要花費十年勞動去學習的工作上工作一小時,比在一項容易工作中工作一個月付出的勞動還要大。然而,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合適的評價標準來衡量工作過程中的困難程度和獨創性。誠然,在交換不同勞動的不同產品時,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上述困難程度和獨創性,但在進行這種交換時,不是通過合適的評價標準來做調整,而是通過市場上議價來做大致上平等的調整。這雖不很準確,但也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的商業往來了。然而價值通常不是用勞動來衡量的,因為勞動是難於測量的。
此外,商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與其他商品交換而與之比較的,而不是與勞動比較。所以,以一種商品所能購得的另一種商品量來估定其交換價值,而不以這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來估定其交換價值,是很自然的。而且大部分人也都隻懂得一定量的商品意味著什麽,不懂得一定量的勞動的含義。因為,前者是一個可以看得到和接觸得到的實物,後者卻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盡管能被人們充分理解,但不及實物那樣明顯、自然。商品更為普遍的是與其他產品交換。
但是當物物交易停止,貨幣已然成為商業上的通用媒介時,每一特定商品便會更頻繁地同貨幣而不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換。屠夫很少再攜帶自己的牛肉和羊肉到麵包師或釀酒師那裏去,交換麵包或啤酒;他把肉帶到市場上,用它交換貨幣,然後用貨幣交換麵包和啤酒。他售賣牛羊肉所得的貨幣量,決定他後來所能購買的麵包和啤酒的數量。因此對於他來說,用他直接用肉交換到的貨幣量來估算牛羊肉的價格要比用麵包和啤酒去估算來得更自然更明顯。說他的肉每磅值3便士或4便士,比說肉每磅值麵包3磅或4磅,或值啤酒3誇脫或4誇脫,也更合宜。因此就出現了這樣的狀況,商品的交換價值,更多是按貨幣量估算,而非按這商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量估算。尤其是貨幣,因而它更加頻繁地用來衡量價值。
然而,黃金白銀也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其價值也是變動的,有時便宜,有時貴,有時容易購到,有時難於購到。一定量的黃金白銀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或所能交換到其他商品的數量,往往取決於當時已知礦山出產量的多寡。16世紀在美洲發現了貯藏豐富的礦山,使歐洲金銀的價值降低了約1/3。由於把這些金屬從礦區運送到市場上所需要的勞動較少,所以當它們運送到那裏時,其所能購買和支配的勞動量也較少。在金銀價值上,這雖是最大的一次變革,但不能說是曆史上唯一的一次變革。我們知道,作為衡量的尺度,如一步之長、展開兩臂之寬或一手所握之重,這些量都是變動的,決不是能作為衡量的精確尺度;同樣,自身價值會不斷變動的商品,也決不能作為衡量其他商品價值的精確尺度。但是,勞動卻當別論,同等量勞動,無論在什麽時候和什麽地方,對於勞動者來說都是同等的價值。因為在正常的健康、體力和精神狀態下,在技能和熟練程度正常發揮的條件下,勞動者在勞動時必然總是要犧牲舒適、自由和快樂。因而他所獲得的貨物不論多少,總是等於他所付出的代價。誠然,他的勞動,有時能購得貨物多些,有時少些,但是變動的是這些貨物的價值,而不是用來購買貨物的勞動價值。不論何時何地,凡是難於購得或在取得時需花多量勞動的貨物,價必昂貴;凡是易於購得或在取得時隻需少量勞動的貨物,價必低廉。所以,隻有本身價值絕不變動的勞動,才是隨時隨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較各種商品價值的最終及真實標準。勞動是商品的真實價格,貨幣隻是商品的名義價格。但是金銀的價值是變動的,有時值更多的、有時值更少的勞動,而同等的勞動卻總是等於勞動者的犧牲。
不過,雖然等量的勞動對於勞動者總是具有等量價值,但是在雇用勞動者的人看來,它的價值卻時高時低。他有時用較大量,有時用較小量的貨物去購買等量的勞動。因而,在他看來,勞動價格似乎與其他所有商品一樣常在變動,時而顯得貴,時而顯得便宜。實際上,那隻是貨物時而貴,時而便宜。顯然在雇傭勞動者看來,勞動的價值是變動的。
因此按照通俗的說法,勞動也像商品一樣可以說有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所謂真實價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謂名義價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勞動者是富有還是貧窮,其勞動報酬是優厚還是菲薄,與其真實價格成比例,而不與其名義價格成比例。因而勞動有真實價格和名義價格。
商品和勞動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分,不僅僅是純理論問題,在實際應用上也具有重大意義。同一真實價格總是具有同一價值,但是由於金銀價值的變化,同一名義價格卻具有極其不同的價值。因此,當一宗地產出售並保留永久地租時,如果想要使地租總是具有相同的價值,那麽對於為其保留的那個家庭來說,重要的是地租不應當用特定數額的貨幣來規定。因為貨幣的價值難免有兩種變動:一種是來源於不同時期同一鑄幣單位內所含金銀量的不同;一種則是源於不同時期同等量的金銀價值的不同。真實價格和名義價格的區分,有時在實踐上有用。
君王和國家往往認為,減少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的量可以得到暫時的利益。但他們很少想到,增加鑄幣內所含純金屬量會有好處。因此我相信,各國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量幾乎都在不斷減少,而沒有任何增加。因此,這種變動幾乎總是促使貨幣地租貶值。
美洲礦山的發現降低了歐洲金銀的價值。雖然我不知道是否有任何可靠的依據,但是普遍認為,金銀價值還會逐漸下降,而且在長時期內都是如此。因此在這種推測下,即使地租規定了不以某一數量的某一單位的鑄幣(例如多少英鎊)支付,而以多少盎司的純銀或一定標準的白銀來支付,這種變動也隻是會降低地租的價值,而不會提高其價值。
穀物地租,即使在鑄幣單位沒有發生變動的地方,其價值也遠高於貨幣地租。伊麗莎白18年立法規定,國內各學院地租,2/3納貨幣,其餘1/3要納穀物,或按照當時最近市場上的穀價折合貨幣。由穀物折合貨幣的部分,原不過占全部地租的1/3,但現在據布萊克斯頓博士的統計,卻已2倍於其他2/3了。按照這種算法,各學院的貨幣地租,一定幾乎已經減到原值的1/4或其原值穀物的1/4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瑪麗時代迄今,英國鑄幣單位幾乎很少或根本沒有變化。同一數量的英鎊、先令或便士,幾乎含有同一分量純銀。由此可見,各學院貨幣地租價值的跌落完全是由於白銀價值的降低。
假若白銀價值下降,而同一麵額鑄幣內所含的純銀量又相應減少,貨幣地租的損失就會更大。蘇格蘭鑄幣含銀量的變動比英格蘭大得多,而法國又比蘇格蘭大得更多。以致兩國原先具有相當可觀價值的地租,現在卻幾乎一錢不值。
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裏,同等數量的勞動,更可能用同等數量的穀物(即勞動者的生活資料)而不是用同等數量金銀或任何其他商品去購得。所以,同等數量的穀物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裏更可能保持幾乎相同的真實價值,或者說,能使穀物所有者,更可能購買或支配他人的同等數量的勞動。我要說的隻是,等量穀物比等量的幾乎任何其他商品更可能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因為即使是等量穀物也不會絲毫不差地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或者說勞動的真實價格,如隨後我要說明的,在不同情況下是大不相同的。它在一個邁向富裕的社會比在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裏要豐富一些,在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又比在一個趨向沒落的社會裏要豐富一些。然而,任何其他商品在任何特定的時間裏能夠購買的或大或小的勞動量是與他在當時所能購買的生活必需品數量成正比的。因此,穀物地租,隻受一定量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的變動的影響。但以其他任何商品規定的地租,不僅要受一定量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的變動的影響,而且受一定量的該種能購買穀物量的變動的影響。
然而應當注意的是,穀物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化,就一個世紀到一個世紀來說,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少得多,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多得多。如後麵所要說明的,勞動的貨幣價格不是逐年隨穀物的貨幣價格波動的。它似乎不和穀物的暫時或偶然價格相適應,而和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相適應。而且,我在後麵也會說明,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受白銀的價值,受礦山能向市場提供的白銀多寡,受運銀到市場所必須雇傭的勞動量因而必須消費的穀物量調節。而銀價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有時雖有很大變動,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很少有很大變動,往往是在半個世紀甚至一個世紀中,都沒什麽變動或幾乎相同。因此,穀物的普通或平均貨幣價格在那樣一個長的時期內也可能保持不變或幾乎不變。而勞動也保持有同樣的貨幣價格,至少在社會其他情況全無變動或幾乎無變動的情況下是這樣的。然而,穀物的暫時和偶然價格卻時常可以是今年比去年翻一番,例如,從每誇脫25先令漲到50先令。但是當穀價漲到50先令時,穀物地租的名義價值和真實價值都要比從前高出1倍,或者說,所能獲得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量都要2倍於從前。但在所有的這些波動中,勞動的貨幣價格以及大多數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均保持不變。
由此可見,隻有勞動才是唯一通用、唯一精確的價值尺度,或者說是我們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用來比較不同貨物價值的唯一標準。大家都必須承認的是,我們不能用購買商品所用的白銀數量,來衡量不同商品從一個世紀到一個世紀的真實價值。我們也不能用穀物的數量來衡量從一年到一年的這種價值。然而用勞動量我們則可以精確地估算它們的真實價值,不論就一年到一年來說,還是就一個世紀到一個世紀來說。就一個世紀到一個世紀來說,穀物是一個比白銀更好的尺度,因為同等數量的穀物可以換取同等數量或幾乎同等數量的勞動。反之,就一年到一年來說,白銀則又是一個比穀物更好的尺度,因為同等數量的白銀可以換取同等或幾乎同等數量的勞動。
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分,在訂立永久地租或締結長期租地契約中雖然可能還有些用處,但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買賣中,卻沒有什麽用處。
在同一時間和地點,所有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彼此都保持準確的比例。例如,在倫敦市場上售賣一種商品,所得貨幣越多,那麽在那個時間,它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亦越多;所得貨幣越少,它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亦越少。因此,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貨幣是所有商品的真實交換價值的精確尺度。然而,也隻是在同一時間地點才是如此。
而在相隔很遠的兩個地方,商品的真實價格與貨幣價格彼此就沒有準確的比例了。往來販運貨物的商人隻考慮商品的貨幣價格,或者說他所考慮的隻是購買商品所用的白銀數量和出售商品可換得的白銀數量之間的差額。在中國廣州,用半盎司白銀可能支配比在倫敦用1盎司白銀更大的數量的勞動和生活必需品及便利品。因此,對在廣州以半盎司白銀出售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來說,比起在倫敦以1盎司白銀出售的所有者,實際上也許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可是,如果倫敦商人能在廣州以半盎司白銀購買某一商品,後來在倫敦能以1盎司白銀的價格售出,他通過這筆買賣就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潤,仿佛倫敦和廣州的1盎司白銀價值完全相同。至於廣州半盎司白銀,比倫敦1盎司白銀,能夠使他支配更多勞動或更大數量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對於他來說是不重要的。在倫敦,1盎司白銀使他能夠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量,總是2倍於半盎司白銀,而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於所有買賣行為的適當與否,最終都取決於商品的名義價格或貨幣價格,而日常生活中涉及價格的幾乎所有交易也受其調節,所以,人們多關注於名義價格而非真實價格,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在本書裏,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實價值,或者說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期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程度的對他人勞動的支配力。這樣,我們所要比較的,與其說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數量的白銀,不如說是不同數量的白銀所能買得的不同勞動量。然而在相隔很久的時間裏和相距很遠的地方,當時的勞動價格是很難精確地知道的。正式記錄穀物時價的地方雖然不多,但對於穀物時價,人們一般知道得比較清楚,而曆史學家和其他人也經常注意穀物時價。因此,一般說來,我們必須滿足於使用穀物的時價,這不是因為它總是同勞動的時價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為它是我們所能得到的這一比例的最佳近似值。我在後麵將做幾種這種比較。
隨著產業進步,商業國發現用不同金屬製造的貨幣有利於流通。巨額支付使用黃金,小宗買賣使用白銀,更小的交易使用銅或其他粗金屬。然而,人們總是在這三種金屬中認定某一種比其他兩種更具價值的尺度。而他們選中的那一種似乎都是首先用作商業媒介的那種金屬。當人們沒有別的貨幣時,他們必須這樣做。但是一經被采用作為它們的本位後,即使需要已經不同了,他們也必須繼續使用。
據說羅馬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之前五年內才開始鑄造銀幣,在這之前隻有銅幣,因此銅幣就似乎一直作為該共和國價值的尺度。在羅馬,所有賬目,所有財產價值,似乎都以阿斯或塞斯特斯(Sesterce)計算。阿斯一直是銅幣名稱,而塞斯特斯一詞表示兩個半阿斯,盡管塞斯特斯原本是銀幣,而其價值常以銅幣計算。所以,在羅馬,一個很有錢的人,通常被說成一個有很多銅的人。
至於那些在羅馬帝國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北方諸國,在定居之初,似乎采用的也是銀幣,直至此後的許多個年代也沒有金幣和銅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時,英格蘭也隻有銀幣。愛德華三世時代之前沒有什麽金幣。詹姆士一世之前也沒有任何銅幣。因此,基於同一原因,我相信在英國以及歐洲所有其他現代國家中,所有賬目以及所有貨物和財產通常也都是用白銀計算。因而,當想要表述一個人的財產數量時,我們很少提到他有多少基尼,而是說有多少鎊。
因此我相信,各國法定的支付貨幣最初都隻可能是被特殊地看做是價值標準或尺度的那種金屬鑄幣。在英格蘭,黃金在鑄成貨幣後很長時期內都還沒有被認作法定貨幣。金幣和銀幣價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規定,而純然取決於市場。所以,債務人如果用金幣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或者也可以按照雙方協議的金價計算。銅幣在現在已不是法定貨幣,隻能用於兌換比銀幣小的零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已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隨著時間的消逝,人們逐漸習慣於同時使用不同金屬的鑄幣,對於各種鑄幣價值的比例也更為了解。我相信那時候大多數國家都發現確定這個比例的便利,用法律規定,一定重量和純度的一個基尼應換21先令,是支付同額債務的法定貨幣。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定比例繼續存在的有效期間內,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隻不過是一種名義上的區別了。
可是,由於這種法定比例的變化,這種區別又變得,至少是似乎又變得不隻是名義上的了。例如,一個基尼的法定價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而所有賬目和幾乎所有債務都是用銀幣計算的。在上述兩種狀況下,都可以和從前一樣以同樣數額的銀幣償還;但是若以金幣償還,則數額就不同了,前者要求的數額很小,後者要求的數額就較大。白銀的價值似乎比黃金的價值變動要小些。這時,好像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而不以金衡量銀的價值。黃金的價值似乎取決於其所能交換的白銀量;白銀的價值似乎不取決於其所能交換的黃金量。然而這種差異全然是由於習慣使用銀幣而不用金幣來計算賬目和表示大小數額的結果。德拉蒙先生的一張期票,數額為25或50基尼,在這一比例改變之後,仍可像從前一樣,用25或50基尼償還。這就是說,在比例改變以後,仍可像從前一樣,用同等數量的黃金償還;但如果是用白銀,數量就完全不同。在兌換這種期票時,黃金的價值似乎比白銀更少變化。這時,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銀的價值,而不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了。所以如果所有賬目的計算和期票以及其他金錢債務都習慣以這種方式計算,那麽黃金,而不是白銀,就會被看做是作為價值標準或尺度的特定金屬。
實際上,在不同金屬鑄幣的不同價值中,要是有個法定比例持續不變,那麽所有鑄幣的價值是由最貴重的那種金屬的價值來支配的。例如,12枚銅便士含半磅(常衡以16盎司為1磅)銅,這裏不是指質量最好的銅,它們在沒有鑄成硬幣時,是不值7便士的銀幣的。但是由於法律規定,12個這樣的便士可以兌換1先令,於是在市場上被認為值1先令,並可隨時換成1先令。甚至是在大不列顛的最近一次金幣改革以前,金幣,至少是在倫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幣,比起大部分銀幣來,一般很少落到它們的標準重量以下。可是,磨損的銀幣21先令被認為等於1基尼,而後者雖然也磨損了,但遠沒那麽厲害。最近的法令要求金幣也像別的國家的通用鑄幣那樣盡量接近於標準重量;同時也發布命令要求政府機關也隻能按照重量收受金幣,在這個命令執行的期間內,可能會使金幣的重量保持不變。而銀幣仍如金幣改革以前那樣處於磨損剝蝕狀態。可是在市場上,21先令的這種磨損了的銀幣,仍被認為值優質的金幣1基尼。
這樣,金幣的改革顯然抬高了能和金幣兌換的銀幣的價值。
在英格蘭鑄幣廠,1磅重的黃金能鑄成44個半基尼,按每基尼換21先令計算,等於46鎊14先令6便士。因此,1盎司的這種金幣,等於銀幣3鎊17先令10便士半。英格蘭向來不征收鑄幣稅,因此任何人送1磅重或1盎司標準金塊到鑄幣廠,可不折不扣地換回1磅重或1盎司重的金幣。所以,每盎司3磅17先令10便士半,就成為英格蘭所謂金的鑄幣廠價格,也就是造幣廠交換標準金塊所付給的金幣數量。
在金幣改革前,市場上標準金塊的價格,好多年都在每盎司3鎊18先令以上,有時為3鎊19先令,常常是4鎊。但在當時磨損的4鎊的金幣裏,很少含有1盎司以上的標準金。金幣改革以後,每盎司標準金塊的市場價格很少超過3鎊17先令7便士。在金幣改革前,其市場價格總是或多或少地高於鑄幣廠價格;但是自從改革以後,市場價格則一直低於鑄幣廠價格。但不論以金幣或以銀幣支付,這一市場價格都是相同的。所以,最近金幣的改革,不僅提高了金幣的價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塊以及其他與之對比的銀幣的價值。不過由於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還受許多其他原因的影響,因而不論是金幣或銀幣在與它們的比值中的升值都可能並不那麽明顯和容易察覺。
英格蘭鑄幣廠以標準銀塊1磅鑄成含有重標準銀1磅的62先令銀幣。因而1盎司5先令2便士是英格蘭鑄幣廠的銀價,也就是鑄幣廠交換標準銀塊所給付的銀幣數量。在金幣改革以前,市場上標準銀塊的價格在不同的情況下為1盎司合5先令4便士、5先令5便士、5先令6便士、5先令7便士,甚至常常還可換到5先令8便士。不過,5先令7便士似乎是最常見的價格。金幣改革以後,市場上標準銀塊的價格偶爾降到每盎司5先令3便士、5先令4便士或5先令5便士,很少超過5先令5便士。可是,銀塊的市場價格,雖因金幣改革而減低了許多,但始終沒有降到像鑄幣廠那麽低的價格。
就英格蘭貨幣中不同金屬的比例來說,銅的評價遠遠高於其真實價值,而銀的評價則略低於它的真實價值。在歐洲市場,就法國鑄幣和荷蘭鑄幣來說,1盎司純金大約兌換14盎司純銀;就英格蘭鑄幣來說,1盎司純金大約兌換15盎司純銀。就是說,依照歐洲的普通估價可以多換取一些白銀。然而,即使在英格蘭,銅塊的價格也不因鑄幣銅的評價過高而增高;同樣,銀塊價格,也不因鑄幣銀的評價過低而下落。銀塊仍保持著它對黃金的適當比例。基於同一理由,銅塊也仍然保持它同白銀的適當比例。
在威廉三世銀幣改革以後,銀塊價格仍然略高於鑄幣廠價格。洛克先生認為,這種高價是允許銀塊輸出而禁止銀幣輸出的結果。他說,允許銀塊輸出,使國內對銀塊的需求必然大於對銀幣的需求。不過需要銀幣在國內進行普通購買和出售活動的人數肯定要大大地多於需要銀塊出口或做其他用途的人數。現在我們也同樣允許金塊輸出、禁止金幣輸出,然而金塊價格卻降到鑄幣廠價格之下。但是就英格蘭的鑄幣來說,當時也像現今一樣,比例對於黃金而言,白銀估價過低。而且金幣(那時金幣也被認為無須改革)像現今一樣,支配所有鑄幣的真實價值。既然當時的銀幣改革並未能使銀塊的價格降低到鑄幣廠價,現今的類似改革很可能也做不到這一點。
如果銀幣能恢複到像金幣一樣接近於其標準重量,那麽按照今日比價,1基尼就可能兌換到比購買銀塊要多一些的銀幣。銀幣如含有十足的標準重量,則先把銀幣熔成銀塊,再以銀塊換成金幣,然後以金幣換取銀幣,就有利可圖。要防止這種流弊,唯一的辦法似乎就是對現今的比價進行一些調整。
就鑄幣的金銀適當比值說,要是把現今低於這一比值的銀價評得高於這一比值,同時又規定銀子隻能用以兌換基尼,而不能用作法定貨幣,就像銅不是法定貨幣,而隻能用以兌換先令一樣,那麽這種流弊可能會減少一些。這樣,債權人不會因白銀在鑄幣中的估價高而受到損失,就像債權人不會因現時銅在鑄幣中的估價高而受到損失一樣。隻有銀行家會因為這個規定而受到損失。當他們的銀行發生擠兌時,他們往往以最小的6便士銀幣支付款項以拖延時間。這種規定的實行,卻使他們不能再使用這種不名譽的方法來避免立時兌付,結果他們將不得不經常在金櫃中儲有更大數量的現金。毫無疑問,這對銀行業者是一個極大的不便,但對債權人的利益卻是一個很大的保障。
3鎊17先令10便士半(黃金的造幣廠價格),即使在今日成色好的金幣中,所包含的標準黃金肯定不會超過1盎司。因此,有人認為,這數額不應當購換更多的標準金塊。但是,金幣在使用上實較金塊便利;加之,鑄造貨幣在英格蘭雖是免費的,但金塊運送到鑄幣廠以後,往往在幾個星期之後才能換回鑄幣。在現今鑄幣廠工作繁忙的情況下,甚至要等待幾個月。這樣的拖延無異於收了小額稅收,這樣也就使得金幣比同等數量的金塊要有價值得多。如果在英格蘭鑄幣中,白銀按照它同黃金的適當比例定值,那麽即使不實行銀幣改革,也能使銀塊價格落到鑄幣廠價格之下;甚至現今磨損了的銀幣的價值,也能受到它所能兌換的優良金幣的價值的支配。
如果能對鑄造金銀幣課以小額稅收,或許會使鑄幣金銀的價值進一步高出同量條塊金銀。這時,鑄造貨幣會按稅額比例增加鑄幣金屬的價值,正如把金銀製成器具會按製造費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銀器具的價值。鑄幣價值高於金銀塊,這不僅可阻止鑄幣的熔解,還可以打擊鑄幣的輸出。一旦國家由於某種緊急需要而要出口鑄幣,其大部分也會自動流回。因為在國外它隻能以其重量來出售,而在國內卻具有超過重量的購買力。所以把輸出的貨幣帶回國內來是有利可圖的。在法國,對鑄幣大概征收大概1/8的鑄幣稅,據說法國鑄幣在輸出後都會自動流回本國。
金銀條塊市場價格不時波動,其原因和所有其他商品市場價格不時波動的原因相同。這些金屬常因海陸運輸途中的各種意外事件而遭受損失。在器具的包金、鍍金、鑲邊和繡花中又不斷地要浪費一些金銀`,鑄幣本身的磨損和金銀器具的磨損,這都要求所有那些本國不擁有礦山的國家不斷進口金銀以彌補這些損失和消耗。我相信金銀進口商也像其他商人一樣會竭力使金銀的輸入適合於當時的需要。可是,無論他們對供求的考慮如何周到,也總不免有時輸入太多,有時輸入太少。假如金銀條塊輸入多於需要,他們往往不願冒再輸出的危險與困難,而情願以略低於一般價格的價格在國內出售一部分;反之,如果輸入少於需要,他們就可以獲得高於平均價的利潤。但是,在這種偶然變動下,如果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仍然能在幾年內穩定地持續地保持著略高於鑄幣價格或略低於鑄幣價格的狀態,那麽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這種穩定持續的略高或略低的價格,是由於某種鑄幣狀態的影響,這種影響使得當時一定數量鑄幣比它所應包含的準確數量的金銀條塊的價值更高或更低。這種影響之所以穩定和持續,是同造成這種影響的原因的穩定和持續成比例的。
任何一個國家的貨幣,在某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方,是否能成為一個價值的準確尺度,要看通用的鑄幣是否準確地符合它的標準,即是否準確地包含它所應包含的純金或純銀的數量。例如,在英格蘭,如果44個半基尼恰好含有標準金1磅,即純金11盎司和合金1盎司,那麽英格蘭的金幣在任何的時間和地點都是商品實際價值可能得到的準確尺度。但是如果因磨損消耗,44個半基尼通常所含的標準黃金不足1磅,而且磨損的程度又參差不一,則這種價值尺度就會像其他各種度量衡一樣,難免有些不正確。由於完全符合其度量衡的標準並不多見,所以商人們調整自己的商品價格時,總是盡量不按照應當有的度量衡標準,而按照他們憑一般經驗覺得實際上是的那種度量衡標準來調整。由於鑄幣中存在類似的混亂,商品價格同樣也不是按鑄幣應當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而是根據經驗發現的鑄幣所實際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來進行調整的。貨物的價格按照鑄幣的實際含量來調整。
應當指出,這裏所謂的商品貨幣價格,通常是指商品出售所得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與鑄幣名稱無關。例如,愛德華一世時代的6先令8便士,我認為和現今1磅的貨幣價格相同,因為根據我們所能判斷的,它們所含的純銀量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