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發生以前的早期野蠻社會裏,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花費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能為各種物品互相交換提供任何準則的唯一條件。例如,在以狩獵為生的民族裏,如果捕殺一隻海狸所需要的勞動通常是捕殺一頭鹿所需要的勞動的2倍,那麽,一隻海狸自然應當交換或者說值兩隻鹿。因而,通常需要兩天或兩小時勞動所生產的東西很自然應當是一天或一小時勞動所產生的東西的2倍。勞動量是最初唯一的價格尺度。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要艱苦,對於這種比較艱苦的情況自然會有所補償。一小時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產品,往往可交換兩小時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產品。考慮更為艱苦的勞動。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慧,那麽出於對這種才能的尊重,自然會給予他的產品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才能的獲得需要長期的實踐,給予其產品的較高價值隻不過是對於獲得這種才能所必須花費的時間與勞動的合理報酬。在進步的社會裏,對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在勞動工資上通常都有所補償。在最初以及最野蠻時期,這種做法或許就已經進行。以及非凡的技巧和智慧。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因而,在獲得任何商品時普遍使用的勞動數量,就是規定該商品應該購買、支付或交換的勞動數量的唯一條件。當時的全部勞動產品屬於勞動者。
資本一經在某些人手中積累起來,其中有些人自然就會利用它來驅使勤勞的人們進行勞動,給他們提供原材料以及生活上的必需品,以便從他們的勞動產品中或通過他們的勞動對材料所增加的價值中來獲取利潤。在用完整的製造品交換貨幣、勞動或者其他商品時,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價格和工人的工資外,還必須有些剩餘給予從事這項交換工作的承辦人作為利潤。因此,工人在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他們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全部資本。因而,除非他預期出售工人產品的所得比足以補償他的資本數額更多,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雇傭他們。而且,除非他所得的利潤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投入巨額資本而隻會進行小額的投資。然而當使用資本時,必須提供一些東西作為企業家的利潤,因而工作的價值分為工資和利潤兩個部分。
資本的利潤也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即監督和指導勞動的工資的別名。然而,利潤與工資是截然不同的,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智慧不成比例,它僅僅隻受所投入的資本的價值所支配,隻與投資額形成某種或大或小的比例。比方說,假定某個地方製造業每年普通的利潤為10%,有兩個不同的製造業,各雇用20名工人,每人每年工資是15鎊,即每個製造業每年支付工資300鎊。同時我們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隻值700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7000鎊。在這種情況下,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每年使用的資本為流動資本,而不是現代通常所說的資本)不過1000鎊,而後者卻有7300鎊。因此,按10%年利潤計算,前一個製造業的業主僅可得到約100鎊的年利潤,而後一個製造業業主則可指望獲得730鎊的年利潤。雖然他們的利潤如此不同,他們的監督和指揮勞動卻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許多大工廠,此類工作大抵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適當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雖然在決定這種工資時,通常不僅要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要考慮他的責任,但與他監管的資本是不成任何確定比例的。而這資本所有者,雖然幾乎免除了所有勞動,卻仍然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而,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構成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則所支配。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的全部產品並不總是都屬於勞動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必須和雇用他的資本所有人分享。通常用於取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並不是能夠調整這種商品通常所能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顯然,必須有一個額外的數量,作為墊付勞動工資和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勞動者和雇傭者分享,勞動不再能夠單獨支配價值。
任何一個國家的土地一旦成為私有財產,地主也會像其他人一樣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得到地租。森林裏的樹木、地上的草以及地麵上各種自然果實,所有這些在土地公有時代,隻需勞動者不嫌麻煩去采摘的東西,現今對采摘的勞動者來說,就都要付出固定的額外代價。他必須把他的勞動所采集或生產的東西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東西,或者說,這一部分的價格,便構成土地的地租。於是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有了第三個組成部分。當土地成為私有財產時,地租成為大多數商品價格的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這三個組成部分各自的真實價值,是由其中每個部分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的。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而且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地租和利潤的那些部分的價值。這三個部分的真實價值都是以勞動量來衡量的。
在每一個社會中,商品價格最後均分解為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每一個進步社會中,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為絕大部分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在進步的社會中,這三個部分通常都是存在的。
以穀物價格為例。其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生產上所雇用的勞動者的工資及耕畜的維持費,第三部分支付農場主的利潤。這三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終構成了穀物的全部價格。也許有人認為,農場主資本的補充,即耕畜或農具消耗的補充,應作為第四個組成部分。不過必須考慮到,農業上所有用具的價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個部分構成。就耕馬來說,就是飼馬土地的地租,牧馬勞動的工資,再加上農場主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的利潤。因此,雖然穀物的價格可以支付耕馬的維持費和農具的價格,然而全部價格仍然直接或最後分解為同樣的三部分,即地租、勞動和利潤。比如穀物。
在麵粉或其他粗粉的價格裏,我們在穀物的這個價格之外,還須加上磨坊主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在麵包價格中,必須加上麵包師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而在這兩者的價格中,我們都還必須加上把穀物從農場主處送到磨坊主處,從磨坊主處把麵粉送往麵包師處的勞動以及為墊付這些勞動的工資的人的利潤。
亞麻價格,與穀物價格一樣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在麻布的價格中,我們必須把亞麻的價格,刷洗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等人的工資,以及他們各自雇主的利潤加在一起。
任何具體商品的製造程序越接近完成,其價格中工資利潤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較,便越大。在製造程序的進展中,不僅利潤的項目增加,而且每一種後麵的利潤都比前麵的利潤大,因為利潤從而獲得的資本總是越來越大。例如,雇用織工的資本,必須大於雇用紡工的資本。因為,雇用織工的資本,除了要付還雇用紡工的資本及其利潤,還要支付織工的工資。利潤也總是與資本保持著一定的比例。高度加工的商品中,地租的比重較小。
然而,在最進步的社會裏,總有少數的商品,它們的價格隻能分為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兩個部分,且有更少數商品的價格,單由勞動工資構成。例如,海魚的價格,通常隻有兩個組成部分:其一支付漁夫的勞動,其二支付漁業資本的利潤。有時在此種價格中也會有地租,但極少見,關於這一點,我將在下麵說明。河上漁業卻往往與海上漁業不同,至少就歐洲大部分說是如此。歐洲的鮭魚業大體上都要支付地租,雖然這種地租不能完全稱為地租,卻和工資與利潤一起構成鮭魚價格的一部分。在蘇格蘭某些地方,一些窮人在海邊專門拾集通常叫做蘇格蘭瑪瑙的斑色小石。石雕匠付給他們的價格就隻是他們的勞動工資,其中沒有地租部分,也沒有利潤部分。在三種組成部分中,少數商品隻有兩種,甚至隻有一種。
總之,無論什麽商品的全部價格,最後必由那三個部分或其中一個部分構成。在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產、製造乃至搬運所需要的全部勞動的價格外,剩餘的部分必然成為某人的利潤。然而所有價格至少要包含一部分。
分開來說,每一件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都由那三個部分中的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或者所有的三個部分所構成,因此,構成一國勞動年產物的全部商品價格,必然由那三個部分構成,而且作為勞動工資、土地地租或資本利潤,分配給全國不同的居民。每一個社會勞動一年采集和生產的總和,或者說它的全部價格最初就是以這種方式在某些不同成員中進行分配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所有可交換價值的三個最初來源,所有其他收入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種收入中之一。而全部年產物的價格亦分解成為工資、利潤和地租。
任何一個從一種自己的資源所獲取的收入必然是來自其本人的勞動,不然就是來自其資本,或者來自其土地。來自勞動的收入稱為工資,來自運用其資本的收入稱為利潤。一個人不使用自己的資本,而將其借與他人而獲得的收入,稱為利息或收益。它是借債人支付給放債人的補償,因為放債人使借債人有機會獲得利潤。利潤的一部分自然歸於借債人,他承擔了運用資本的風險和麻煩;一部分歸於放債人,他給予借債人獲得利潤的機會。金錢的利息從來就是一種派生的收入,它如果不是從利用那筆資金的利潤中支付,就必然是從某種額外的收入中支付。除非那個借債人是個揮霍無度的人,才會又舉債去支付舊債的利息。完全來自土地的收入,稱為地租,屬於地主。農場主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勞動,另一部分則得自資本。在他看來,土地不過是使他能夠借以獲得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的工具。所有賦稅,所有以賦稅為來源的收入,如所有工資、養老金和各種年金,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個收入源泉,而且都直接或間接從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支出。這三個部分是原始的收入源泉。
當這三種不同收入分屬於不同的人時,它們很容易區分。但當它們同屬於一個人,有時就彼此混淆,至少通常的說法是這樣的。
一個耕種自己土地的鄉紳,在支付耕作費用以後,他應當得到地主的地租和農場主的利潤。然而他卻傾向於把他全部所得稱作利潤,這樣就把地租和利潤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我們在北美和西印度群島看到的種植園主大多數都處於這種境地,他們大部分都是耕種自己的土地,因此,我們常聽他們說到種植園的利潤,很少說到種植園的地租。
普通的農場主很少雇用監工來指導農場的一般工作。他們通常也自己勞作,如犁耕、耙掘等等。因而,在支付地租以後,剩餘部分不僅是對他們在耕種中投入的資本的償還及其利潤,而且也是賦予他們作為勞動者和監工的工資。可是,在收回資本和支付地租以後所剩餘的,就都統稱為利潤。然而工資顯然是它的一部分,農場主節省下了這筆工資,就必須得到它。這樣一來,在這種情況下,工資又和利潤混淆了。
假若一個獨立的製造業者,擁有足夠的資本來購買原材料並維持生活直到產品上市,那麽他所獲得的收入應當有兩項:其一,以工人資格領取的工資;其二,以老板資格售賣工人產品所獲得的利潤。然而,他的全部所得通常都叫做利潤。而工資,在這種情況下,也就與利潤混淆了。
一個用自己的雙手在自己的花園裏種植花草的花匠,集三種不同的身份於一身,即地主、花匠和勞動者。因此,他的產品首先應當支付他作為地主的地租,其次支付他作為農場主的利潤,最後則是支付他作為工人的工資。但通常他卻把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勞動所得。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利潤和工資三者又混淆了。
在一個文明國家裏,由於隻有極少商品的交換價值單純來自勞動,絕大部分商品的交換價值主要都得益於地租和利潤,因此社會全部勞動年產物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遠遠超過這年產物生產製造乃至運輸所需要的勞動量。假若社會能夠運用它每年所能購買的全部勞動量,而又由於勞動量每年都會大幅度增長,那麽後一年度的全年生產總值就會遠遠大於其前一年的全年生產總值。但是,無論哪一個國家,都不能用全部年產物來維持勤勞人民的生活與生產所需,到處都有遊手好閑的人要消費年產物的一大部分。一個國家的年產物的普通或平均價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減少,還是不增不減,要取決於這一國家的年產物在這兩個不同階層人民間每年分配的比例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