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擴張和製造業改進以前的未開化的社會狀態下,人們對於那些隻有商業和製造業才能帶來的昂貴奢侈品還不甚了解的時候,一個擁有大量收入的人,除了盡收入之所能養活、使用人口之外,再也沒有其他消費或享受收入的方法。這一點我在本書的第三篇已經竭力進行說明了。在任何時候,擁有大量收入就意味著擁有大量可支配資源。在那種未開化社會狀態下,收入通常都是以生活必需品來支付,如食品、衣物、穀物、牲畜、毛皮、生皮等。那個時候既沒有商業,又沒有製造業,所以這些物資的擁有者找不到任何其他方式可以交換其消費不了的物資,隻能將剩餘物資盡可能多地供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富人及有權勢的人的主要費用,就是用於沒有奢華的款待和沒有炫耀的慷慨,而這種款待和慷慨,我在本書第三篇也曾說過,是不會使他們陷入破產的。而自我享樂就不一樣了,追求輕浮的結果,就連智者有時也不能免於滅亡。例如鬥雞的狂熱,曾經使許多人破了產。我認為,不會有太多人因為上述性質的好客或惠施而破產,但因鋪張的款客和炫耀的惠施而敗家的則數量龐大。在我們封建祖先的那個時代,同一家族長久繼續持有同一地產的事實可充分表現他們生活上量入為出的一般傾向。盡管大的土地所有者施行著鄉下式的大宴賓客,在我們看來雖與良好理財原則有所背離,但我們得承認他們也是知道節儉的,並沒有把所有收入盡數消費掉。他們通常會把一部分毛皮或生皮賣掉以換取貨幣。這些貨幣的一部分,他們可能會用以購買當時所能提供的為數不多的虛榮品及奢侈品來消費,但還有一部分,則會儲存起來。實際上,他們除了把剩餘的部分儲存著,也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經商對於那個時代的紳士有失體麵;放債吧,在當時就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並且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更不是紳士所為。此外,在那個動**混亂的年代,說不定哪天就會被趕出自己的莊園,所以在身邊儲存一點貨幣,在逃往安全地帶時以便攜帶一些公認為有價值的東西是明智的。在動**之下,貨幣使得儲存和藏匿便捷。經常會有埋藏物或者無主財寶被發現,這一點證明,當時儲存貨幣和藏匿是非常流行的。在一段時期裏,埋藏物幾乎成了君主的一個重要收入部分。然而在今日,即使是王國的所有埋藏寶物,或許也抵不上一個富人私人收藏的重要部分。當不知有昂貴奢侈品的時候,有大收入的人可能將節省的錢貯藏起來。
節約與貯藏的傾向,流行於人民之間,也同樣流行於統治者之間。如我在本書第四篇所述,在沒有什麽商業及製造業可言的國家,統治者所處的境地自然而然地會使他為了有所積蓄而節約。在那種情況下,就算是統治者的消費也不能由他的虛榮心所支配。在那個無知的時代,能提供給他的無非也隻是少數沒有什麽價值的小玩意兒,而這就構成他宮廷的全部裝飾。常備軍在當時是不必要的,因而即使是統治者的支出,也像任何其他大領主的支出一樣,隻能用作對他的佃戶的獎勵,對他的侍從的款待。但是獎勵和款待,很少會導致無節製地浪費,而虛榮則幾乎都會流於此。正因如此,歐洲的所有古代君主,很少沒有財寶的。即使在今天,據說每個韃靼酋長也都還積有財寶。因此古代歐洲君主積累財寶。
在充滿各種高價奢侈品的商業國家裏,君主像其統治區內的所有大土地領主一樣,會把他收入的一大部分用以購買這些奢侈品。他本國及鄰近各國會供給他許許多多的各種高價裝飾物。這些物品裝飾出了華麗的宮廷,但卻沒有任何意義。君主屬下的貴族們,為了追求稍遜一籌的壯觀,一方麵打發其家臣,一方麵讓租地人獨立。這樣一來,他們就逐漸失去了權威,導致最後與統治者領土內的其他大部分富裕人民一樣無足輕重。左右他們行為的輕浮狂躁,也同時左右了他們君主的行為。在他領土內,所有的有錢人都在追求尋歡作樂的享受,怎麽可能讓他一個人富而不**呢?假使他沒把大部分收入用於享樂(他多半是如此),以致減弱國防力量,那麽也不能指望他不將超過支持這種防禦力量所必要的收入全部用在這種享樂上。他平常的支出就等於他平常的收入;支出不超過收入,已算萬幸;財寶的蓄積,也便了無希望。一旦有特別緊急的情況需要做出特別開支時,他定然要向人民要求額外援助。1610年法蘭西國王亨利四世死後,歐洲大君主中仍蓄有大量財寶的,據推測隻有普魯士當時的國王及前任國王。拋開君主政府不說,共和政府為蓄積而行節約的事也幾乎同樣少見的。意大利各共和國、荷蘭聯邦共和國都負有債務。伯爾尼聯邦倒是積有不少財富,但是在整個歐洲也是唯一的。瑞士共和國的其他聯邦,全無蓄積可言。崇尚某種美觀,至少崇尚堂皇的建築物及其他公共裝飾物的風氣,在當時最大國王的**宮廷裏隨處可見,甚至就連那些小共和國看似質樸的議會廳也往往如此。引進奢侈品以後,君主的支出在平時和他的收入相等。
一個國家平時花銷沒有節製,戰時就隻能四處借債。當戰爭爆發時,國庫中除了用於和平時期所需的各種日常開銷資金外,再沒有剩餘。在戰爭時期,為了保衛國家,用於國防設施的建設費用必須要3倍或4倍於和平時期,因而必須要有3倍或4倍於和平時期的收入。即使君主此時能通過一種辦法,按支出增加的比例立即增加其收入,馬上解決經濟問題——雖然這幾乎不可能——這筆增加的收入也勢必來自於稅收。而賦稅的征收一般是需要經過十個月甚至十二個月的周期,才會有稅款進入國庫。可是戰爭爆發以後,甚至是戰爭即將爆發的時刻,軍隊就必須擴大規模,整裝待發,有軍隊駐紮的城鎮在進入防禦狀態的同時,還必須供給武器、彈藥及糧食。總之,在危險臨到的瞬間,就得負擔一項馬上就要的大筆開支。這支出刻不容緩,是不能等待從新得來的逐漸而緩慢的收入的。在這種萬分緊急的情況下,除了借債以外,政府別無選擇。在戰爭時期舉借公債。
出於道德的原因,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借債,同時也使人民有能力有意願去貸款。如果這樣的商業社會發展出了借貸的必要,則一定也為借貸提供了便利。
擁有眾多商人和製造商的國家,必然也會有許多這樣的借貸者。他們手中不僅隻有自己的資本,還擁有他人的資本,這些人願意將錢或者貨品委托給他們。因此,從他們手中流經的資本和那些不經商、以自己收入為生的私有者的資本在他們手中流通次數相同或甚至更多。以自己收入為生的私有者的資本在他們手中流通的次數是一年一次,但是一個商人,如果從事的是本利迅速回收的商業貿易,他的資本額和貸款每年會在他手中流過兩三次甚至更多。因此,一個擁有眾多商人和製造商的國家必然會有很多的人可以隨時將巨額貸款借貸給政府,隻要他們願意。所以,商業國家的人民是具有貸款能力的。
一個國家,如果不具備正規的司法行政製度,以致人民對於自己擁有的財產沒有安全感,對於人們是否能夠遵守契約沒有法律予以支持,不知道政府是否會依法行使其權力,強製所有有支付能力者償還其債務,那麽,這個國家的商業製造業,必將不能長久發展。簡而言之,商業製造業是不能在一個對政府缺乏信任度的國家長久發展的。這種信任,使得商人和製造商在平時願意將自己的財產委托政府管理;在非常時期也敢於將財產交予政府使用。把款借給政府,非但不會減少他們進行生產的能力,反而通常會增加這種能力。國家有急需時,政府大多樂於提供有利於借款人的條件向他們借款。政府給借款人的抵押物可以轉移給任何其他債權人,並且,由於對於政府公正性的信任,抵押物在市場上的流通價通常會高於原抵押物的價格。商人或有錢人通常能夠通過把錢借給政府這一行為增加其資本。政府若允許他最先應募新借款,他通常會視之為一種特惠。所以,商業國家的人民通常都具有貸款的意向和意願。
這樣國家的政府,極易產生這樣的觀點,即在非常時期,人民是會樂意並且有能力借錢給政府。政府預見到這樣的便捷,因此在平時也就放棄了節約的念頭。如果政府知道能借款,它就不會節省。
在社會的未開化狀態下,既無大商業資本,又無大製造業資本。個人會把他所能節省的貨幣全部貯藏起來並隱匿這種貯藏。他們之所以這麽做,是因為他們不相信政府的公正,擔心如果有人知道他們的這種貯藏以及知道貯藏在哪裏的話,這些貯藏很快便會被掠奪。在這種狀態下,沒有人願意在緊急狀況下貸款給政府,也少有人有這個能力。作為君主者,若預知了借款的不可能,就會認識到需通過節約以備急需。在這種先見之明之下,他的節約傾向自然加強了。如果沒有可能借款,它就感到必須節省。
歐洲各大國中,巨額債務的累積過程大同小異。目前各大國國民,都感受到了這種壓力,久而久之,或許會有破產的危險。國家與個人相同,借款時通常全憑個人信用,無需委托或抵押任何特定的資產或資金來保證償還債務。在這種信用失效以後,若他們繼續借款就需要以特別資源作抵押。各國借款開始是沒有特別保證的, 以後抵押特種資源。
英國所謂的無擔保公債就是按這兩種方式的前一種方式借入的。這種公債分為兩種:一部分是無利息或被認為無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記賬的債務;一部分為有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用期票或匯票借入的債務。因尚未按規定給付報酬或在其服役期間沒有給付報酬的各種因服役所欠的債務,海軍、陸軍及軍械等方麵臨時支出的一部分有時為支付這債務的一部分,外國君主補助金的未付款,海員工資欠款等等通常構成第一類債務。為支付部分這類債務和優先為其他目的而發行的海軍債券或財務部債券通常構成第二類債務。財務部債務的利息自發行之日起算,海軍債券的利息自發行後六個月開始算起。英國銀行或通過自動按照時價貼現這種債券,或通過與政府擬定某種報酬為條件流通財務部的債券即按麵額價格收購該債券並支付其利息,使該債券得以保值,便於流通,從而使政府能夠長期借到類似的巨額公債。在法國,沒有銀行,國家證券有時須以60%或70%的折扣出售。在威廉王大改鑄幣的時代,英國銀行認為應當停止其平常的業務時,財政部證券及符木(古時用木頭在其表麵刻痕記載交貨、欠款等數量),據說要打25%乃至60%的折扣買賣。其原因,部分是由於當時對通過革命而建立的新政府是否安定尚未確定;部分則是由於缺乏英國銀行的援助。
當這種手段行不通時,政府為了籌集資金就需要委托或抵押國家特定收入來擔保債務的償還。政府在不同時期,會使用兩種不同的方法籌款。有時這種委托或抵押是短期的,如一年或數年,有時則是永久性的,有時,這筆錢在限期內能付清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而另一種情況則是,這筆錢隻能支付利息或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在償還完本金之前隨時可以贖回年金。貨幣以前一種方法借入,通稱為預支法;以後一種方法借入,則通稱為永久付息法,或簡稱為息債法。抵押某一部分收入或為定期,或為永久,前者稱預支籌款法,後者稱付息籌款法。
英國每年征收的土地稅及麥芽稅是正常的預支款項,是根據不斷插入征稅法令中的借款條款加以征收的。這項款額,通常由英國銀行墊付並預付利息,到稅款陸續納入國庫時,逐漸收還。其利率自革命以來一直變化,從8%至3%不等。如果某年度收入的稅款,不夠還清墊支的金額及其利息(此事常有發生),則不足的餘額從次年度收入的稅款補齊。這樣,國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擔保的這唯一的主要款項,經常每年在未收歸國庫之前就預支出去了。此與沒有計劃的揮霍者一樣,使他在沒有拿到收入就預先出息借支。國家也是不斷向其代理人借款,不斷為使用自己的錢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時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還不像今日這樣被人熟知。那時候,大部分新稅隻限於短期(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國庫的支出大部分是預先挪用稅收款的結果。稅收往往在限定期內,不夠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出現資金缺口。因此就需要延長收稅的征收年限,從而補足這筆短缺資金。在威廉三世及安妮統治下,預支產生不足。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號法令,將一些即將滿期各稅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彌補它們稅額的不足。這就是當時所謂第一次總抵押或基金。歸於基金負擔的不足額,這筆資金缺口總計達5160459鎊14先令9又1/2便士。
1701年,這些稅以及其他一些稅的征收年限,又因同一目的延長至1710年8月1日,被稱為第二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總計達2055999鎊7先令11又1/2便士。
1707年,這些稅又拖延至1712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的基金,被稱為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共計達983254鎊11先令9又1/4便士。
1708年,這些稅(除去半額噸稅、鎊稅這兩種舊補助稅,及由英國蘇格蘭合並協定而撤廢的蘇格蘭亞麻輸入稅)征收年限又延長至1714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基金,被稱為第四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總計達925176鎊9先令2又1/4便士。
1709年,這些稅(除去噸稅、鎊稅這兩種舊補助稅,這些補助稅從那時候起與這新債基金完全沒有關係)征收年限,為著同一目的,又延長至1716年8月1日,被稱為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額,計達922029鎊6先令。
1710年,這些稅再延長至1720年8月1日,被稱為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1296552鎊9先令11又3/4便士。
1711年,這些稅(此時,要提供四種預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幹稅),規定永久繼續征收,作為支付南海公司資本利息的基金。(該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給政府9177967鎊15先令4便士,)用以還債及彌補稅收的不足。這次借款是前所未有的最大的一筆借款。
就我所知,在此時期以前,為支付債務利息而永久課征的稅收,隻有為支付英國銀行、東印度公司以及當時計劃中的土地銀行三者的貸款利息的各稅(土地銀行的貸款隻是擬借,未成事實)。這時,英國銀行貸與政府的金額,為3375027鎊17先令10便士半,年息6%,計達206501鎊13先令5便士;東印度公司貸與政府的金額為320萬鎊,年息5%,計達16萬鎊。
1715年,即喬治一世元年,依據該年十二號法令,那些擔保英國銀行年息的各稅以及由這次法令定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幹稅,合並為同一種共同基金,稱為總基金。此基金不僅用以支付英國銀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債務。此後,依據喬治一世三年第八號法令,及五年第三號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當時附加的各稅,也同樣改為永久征收了。
1717年,即喬治一世三年,依據該年第七號法令,又有其他數種稅被定為永久征收,構成另一個共同基金,稱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計達724849鎊6先令10又1/2便士。
這幾次法令的結果是,以前大部分隻短期預支的個稅變成永久征收,而其用途隻作為基金,用以支付由預支辦法所借入款項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假如政府隻用預支辦法籌款,那麽隻需要注意兩點,數年之內,就可以使國家收入從債務中解放:第一,不要使該基金在限定期間內所負擔的債務超過其所能負擔的金額;第二,第一次預支未償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預支。但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做不到這兩點。他們往往在第一次預支時,就超過了所能負擔的金額;即使不超過,也經常在第一次預支未還清以前,就進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預支,從而加重基金的負擔。這樣下去,該基金就不夠支付所借款項的本金和利息,於是就不得不隻用來支付利息,或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像這樣盲目的預支,必然會導致破壞性更大的永久付息。既然開了此先例,國家收入的負擔,就由一定期間拖延至無限期間,解決國家收入的負擔就更遙遙無期了。但是,任何情況下,這種新方法所能夠籌到的款額,總是比由舊的預支方法來得大。所以,人們一旦熟悉這種新方法,每當國家危急關頭一般都會舍棄舊法采用新法。解決燃眉之急總是當任政府處理問題時最關心的,而解決國家收入的負擔,那是下一任政府的責任,與他們無關。
在安妮女王時代,市場利息率由6%降至5%;安妮女王十二年,宣布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為5%。當英國將大部分暫行稅,變成了永久稅,並分別劃撥到總基金、南海基金和一般基金後不久,國家的債權者與私人債權人一樣,也被說服接受5%的利息。在這種情況下,由短期公債換為長期公債的借款的大部分,就有了1%的節餘。換句話說,由上述三基金所支付的年金的大部分,就節省了1/6。有了這種節餘,用作基金的各稅在支付完所擔保的各項年金後,產生了巨大節餘。這構成日後減債基金的基礎。1717年,此剩餘額,共計達323434鎊7先令7又1/2便士。1727年,大部分公債的利息又進一步降至4%,1753年,更是降到35%,1757年,是3%。於是減債基金日益增大。市場利息率的下降導致節省,從而產生償債基金。
減債基金雖為支付舊債而設,但是對於新債的征募,也提供了不少便利。可以它說是一種隨時可用的補助基金,在國家有急需的情況下,可以用它彌補其他基金不足的抵押款。至於英國是經常用它來償還舊債還是用來募集新債,終究會慢慢明朗起來。償債基金便於舉借新債。
除了預支和永久息債這兩種借款方法,還有其他兩種方法,介乎這兩者之間,即有期年金借款方法和終生年金借款方法。
在威廉國王和安妮女王時代,巨額款項往往是以有期年金的方式借入,其期限長短不等。1693年,議會通過一項法案,以14%的年金借款100萬鎊,以十六年為滿期,年還款14萬英鎊。1691年,議會曾通過一項法案,按終生年金方式借款100萬鎊,這在今日看來可算是非常有利於債權者的條件,但應募數目未滿額。於是,第二年以14%的終生年金借款(即七年可收回本金)補齊了未滿數額。1695年,政府允許購有此種年金的人向財政部對每100英鎊繳63英鎊,以換取其他96年為期的年金。這意味著,終生年金14%與96年年金14%的差額以63英鎊的價格補齊,或者說,以相當於四年半的年金賣出。不過條件雖然如此有利,但當時政府地位不穩,竟少有人問津。安妮女王在位時代,曾以終生年金與32年、89年、98年、99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項。1719年,32年期的年金持有者,以其所有年金,換購等於11年半年金金額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對那些該年金到期應付未付的金額,亦發給等價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長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部分也都合並為同一基金。當時每年應付的長期年金,共計達666821鎊8先令3又1/2便士。1777年1月5日,其剩餘部分,即當時未募滿的部分,不過136453鎊12先令8便士。在威廉三世和安妮統治下,以定期年金借得巨款。
在1739年及1755年的兩次戰爭中,由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借入的款額極少。而98年期或99年期的年金,價值幾乎與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想象其應與永久年金借入同樣多的款。但是,為了置辦家族財產和有長遠打算的人,決不願意購買價值不斷減少的公債;而這種人又占公債所有者及購買公債者的絕大部分。因此,長期年金的實際價值雖與永久年金的實際價值相差不多,但終究沒有永久年金那麽多的購買者。新債的應募者,通常都打算盡快拋售其認購的公債,所以隻要金額相等,他們都寧願購買可由議會償還的永久年金,而不願購買不能贖還的長期年金。永久年金的價值,可以說是始終如一或差不多始終如一,所以與長期年金相比,它更易於轉讓。
在上述戰爭期間,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除了都給年金或利息外,對於超出可贖回的年金或利息,對新借款應募者還給予一種獎勵,不作為償還所借款的年金,而是一種對投資人的額外獎勵。定期和終身年金隻作為獎金給予。
終生年金曾以如下兩種方式授予。一、對個人的終生給予法。當授予個體時,一旦受領年金者死亡,則國家收入即減輕了他這部分負擔。二、對群體的終生給予方法。在法國,這種授予方式被以發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頓廷法。若按頓廷法授予,國家收入對此負擔的解除,需要等到這一群體中所有受領年金者全部死亡才得以實現;那一群人數,有時為20人,也可以是30人,活著的人可以繼續領取死者的年金,直到最後一個死亡的人,可以領取整個群體的全部年金。假若用同一收入作為年金的話,頓廷法總能夠比單一個體終生給予年金的方法借到更多的款,因為為死者有享有全部年金的權利,哪怕金額相同,其年金實際上比由單一個體單獨領取的年金更有價值。每個人總是或多或少地相信自己的運氣,這就是彩票營銷能夠成功的關鍵。由於此種自信心理,頓廷年金所賣得的價格,通常都高出其實際價值。因此,政府常常使用頓廷辦法借款,而不采用授予單獨個體終身年金的方法借款。政府幾乎總是選擇能募到最多借款的方法,而不從解決國家收入負擔的角度考慮。
法國公債中由終生年金構成的部分要比英國大得多。據波爾多議院1764年向國王提出的備忘錄,法國全部公債共計達24億利弗,其中以終生年金方式借入的約為3億利弗,即占公債總額1/8。此項年金,據估計每年達3000萬利弗,相當於全部公債的估計利息12000萬利弗的1/4。這種計算不不太準確,我十分清楚,但一個這麽重要的機關提供的數據應該接近事實。英法兩國借債方法上所產生的差異,不是由於兩國政府對於渴望解除國家收入負擔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完全是由於出借人的見解及利益有所不同。
英國政府所在地是世界最大的商業都市,因此貸款給政府的基本都是商人。商人的貸出款項,本意不會是為了減少商業資本,恰恰是為了增加商業資本。所以他們所購買的債券,除了有望以相當的利潤賣出,是不會輕易應募新債的。但是,如果他們貸出的款項所購入的不是永久年金,而是終生年金,則無論這終生年金最終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當轉售時是難以獲利的。不論是誰,購買與自己年齡相仿、健康狀態相當的他人的終生年金,總不願出與購買自己的終生年金相同的價格。所以,以自己生命為基礎的終生年金在轉售時往往是會受到損失的。至於以第三者生命為基礎的終生年金,雖然對於賣者或買者都有相等價格,但是其實際價值在年紀開始授予的那一刻就開始不斷減少。所以終生年金總是不會像永久年金那樣,實際價值沒有很大變化,從而變成便於轉讓的資產。由於英國的貸款人是商人。
法國政府所在地不是大商業都市,因此貸款給政府的不像英國那樣基本都是商人。法國政府每有急需,借款多半出自那些和財政有關係的人,如賦稅包征者、未經包給人的賦稅的征收人員、宮廷銀行家等。這般人一般出身微賤,但是非常有錢,所以非常驕傲。他們不屑與同等階層的女性結婚,而較有身份的女性也通常不屑與他們結婚。所以他們通常單身,沒有組建家庭,也不太關心自己的親屬,與他們少有往來,隻求及時行樂,並且對於身後財產是否還屬於他們不怎麽介意。在法國,不願意結婚或是因生活狀況不便於結婚的大有人在,遠遠多於英國。對於這些不考慮身後事的獨身者來說,將其資本換成一種不長不短,如其所願的長期收入,是再合適不過的了。在法國,貸款人是從事包稅或收稅的人,他們主要是獨身者。
近代各國政府平時的經常費用,多半是等於或者約等於其經常收入,所以一旦發生戰爭,要政府按照費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就不僅非其所願,而且非其所能。他們之所以不願,因為突然徒增如此巨額的賦稅,恐傷及百姓的感情,使得他們厭惡戰爭;之所以不能,是因為不清楚需要增加多少的賦稅才能提供所需的收入。於是,借債成了這些國家擺脫上述困擾的便捷方法。借債能使它們隻要增稅少許,就可逐年籌得戰爭所需的費用;並且,通過永久息債,可以以最輕微的增稅,逐年籌得最大的款。在一個大帝國中,住在首都或者遠離戰區的人大多都感受不到戰爭所帶來的不便,反而可以安逸悠閑地從報紙上閱讀本國陸海軍的累累功勳。這種享樂,是可以補償他們戰時所納賦稅略超平時的小小損失。他們通常都願意看到和平的恢複,因為,那一來他們便隻能停止享樂;並且,戰爭再繼續些時說不定就會實現的征服及國家光榮的無數虛望也要消滅了。
實際上,戰爭的結束並沒有把他們從因戰爭而加重的賦稅中解放出來。那些賦稅,都作了戰爭債券利息的擔保。假若舊稅和新稅在支付戰爭債券利息及負債政府經常費用的支出後仍有剩餘,此剩餘部分,也許會轉作償還債務的減債基金。不過,第一,這種減債基金,即使不移作其他用途,一般也遠遠不夠在和平可望期繼續的期間內,償付全部戰爭債券;第二,這基金幾乎都被移用於其他目的。他們的負擔不會因締結和約而減少。
征收新稅的唯一目的就是在於償付以此為擔保的借款的利息。若有剩餘,那餘剩的部分,大概都是出乎意料或計劃之外的,所以很少有很大的數額。減債基金的產生,通常都是由於以後應付利息減少,而不是由於所收到的稅額超過或高於應付利息或年金數額。1655年的荷蘭減債基金,1685年教皇領地的減債基金,都是由利息減少而形成,所以,以這種基金償還債務,往往不足。任何課征的新稅除支付新債利息外,很少還有多餘。償債基金一般是由於利息降低而形成的。
當國家太平無事,需要種種特別開支的時候,政府總是會覺得開征新稅不如挪用減債基金來得方便快捷。無論開征何種新稅,人民必然或多或少地會感覺到,因而總是會引起反對聲連連。所征收稅的種類越多,征稅的負擔就越重,於是人民就會以任何理由對新增的稅費怨聲載道,無論另課新稅還是加重舊稅都會變得越發困難。而往往人民對暫停還債是不會很快感覺到的,於是也就不易引起特別大的反感。所以,挪用減債基金,常為擺脫目前困難的顯然容易的方策。然而,公債積得越多,就越有必要研究如何縮減公債,濫用減債基金的危險性和毀滅性就越大。除非有新的戰爭,為了報國救國,人民是不可能再忍受新的稅收負擔。所以,減債基金的挪用是在所難免的。償債基金經常被濫用。
英國自最初依賴永久息債法這種破壞性方策以來,和平時期公債的減少從來就沒有與戰時公債的增加成比例。現今英國的巨額公債大部分源於始自1688年,以1697年斯韋克條約結束的那次戰爭。
1697年12月31日,英國的長短期公債,共計達21515742鎊13先令8又1/2便士。其中有一大部分是由於短期預支,有一部分是以終生年金的方式借入。所以不到四年,即在1701年12月31日以前,一部分就償還了,一部分又歸於國庫,其額達5121041鎊12先令3/4便士。在如此短期內,償還了如此多公債,實為前所未有。所以當時所餘的公債,就不過16394701鎊1先令7又1/4便士。
在始於1702年,終於烏特勒克特條約的戰爭中,公債依然在繼續增長。1714年12月31日,公債數額共計達53681076鎊5先令6又1/12便士。應募的南海公司長短期基金,又使公債增加。在1722年12月31日,公債數額達到55282978鎊1先令3又5/6便士。1723年起開始還債,但非常緩慢,到1739年12月31日,即在十七年太平無事的歲月中,所償還公債,總共隻8328354鎊17先令11又3/12便士。那一年末,公債餘額,還有46954623鎊3先令4又7/12便士。
1739年發端的西班牙戰爭,和緊隨其後的法蘭西戰爭,使公債進一步增長。1748年12月31日,即該戰爭以埃·拉·查帕爾條約結束之後,公債數額已達78293313鎊1先令10又1/4便士。在上述17年太平無事歲月中的公債償還額,不過8328354鎊17先令11又3/12便士;然而未滿9年的戰爭所增加的公債數額,卻為31338689鎊18先令6又1/6便士。
佩蘭執政時期,公債利息下降,由4%減低至3%,於是減債基金增加,償還了某一部分公債。1755年即最近戰爭爆發以前,英國長期公債為72289673鎊。1763年1月5日,即媾結和約時,長期公債達122603336鎊8先令2又1/4便士,尚有無擔保公債13927589鎊2先令2便士。但是,由戰爭引起的費用,並不於媾結和約之日,便告終止,所以1764年1月5日,長期公債雖已增至129586789鎊10先令1又3/4便士(其中一部分為新公債,一部分則為由短期公債改成的長期公債),但根據一位學者所著的《英國商業及財政的考察》,該年度及次年度,還剩有9975017鎊12先令2又15/44便士的短期公債。因此,據同一學者所述,在1764年,英國所有公債(包括長期公債及無擔保公債)達到139516807鎊2先令4便士。此外,授予1757年新公債應募者作為獎金的終身年金,按相當於14年年金估計,約為472500鎊;授予1761年及1762年新公債應募者作為獎金的長期年金按相當於27年半年金估計,約為6826875鎊。以佩蘭對國事的慎重與忠心,經7年太平無事的歲月,尚不能償還600萬鎊舊債,但在大約相同時間的戰爭中,卻舉借了7500萬鎊以上的新公債。
1775年1月5日,英國長期公債為124996086鎊1先令6又1/4便士,無擔保公債,除去一大筆皇室費債務後,為4150236鎊3先令11又7/8便士,兩者合計共為129146322鎊5先令6便士。依此計算,在太平盛世的17年間所償還的債務,僅僅為10415474鎊16先令9又7/8便士。然而,就是這麽小的公債減少額,依然非全由國家經常收入的節餘償還的,有許多是以與國家經常收入全不相涉的外來款項償還的。在這些額外款項中,我們可以推算出來的有連續三年對每鎊土地稅所附加的1先令附加稅;東印度公司作為對土地的補償向國庫繳納的200萬鎊以及銀行為更新特許證而交納的11萬鎊,此外,還有幾筆數額也需要算入那些外來款項之列。由於它們是上次戰爭中產生的,也許應該視作從開支中應減去的項目。主要如下:
鎊先令便士對法戰爭戰利品的收入690,449189法國戰俘賠償金670,00000出售割讓島嶼所得95,50000合計1,455,949189如果在這個金額上,加入查特姆伯爵及克爾克拉弗特所推算的餘額,其他同類軍費的節餘,以及上述從銀行、從東印度公司、從增加土地稅所得的三項款項,其總額一定要大大超過500萬鎊。因此,在和平時期,由國家經常收入節餘所償還的公債,平均起來,每年尚未達到50萬鎊。自和平以來,由於一部分公債的償還,一部分終身年金的滿期,以及利息由4%至3%的遞減,減債基金無疑是大大增加了。假若一直和平下去,現在說不定每年可以由那基金抽出100萬鎊來償還公債,而在去年就是償還了100萬鎊的。但是與此同時,皇室費的大筆債務,尚未給付,而我們現在又要卷入新的戰爭中。這戰爭發展起來,其費用也許要和以前曆次戰爭同樣巨大。在這新戰爭告終以前難以避免所舉借的新債,說不定會等於國家由經常收入節約所償還的全部舊債。因此,想由現在國家經常收入節約所得,償還所有的公債,簡直是異想天開。
有學者指出:歐洲各債務國的公債,特別是英國的公債,作為一項較大的資本累計使這個國家的其他資本有所增加;通過這一資本,商業、製造業得以發展,土地得以開墾和改良。相比隻靠其他資本所能取得的成就要大得多。可是,主張此說的學者,沒有注意到以下的事實,即最初債權者貸與政府的資本,在貸與的那一瞬間,已經由資本的機能,轉化為收入的機能,把用於維持生產的資本轉化為用以維持非生產資本。就一般而論,政府在借入那資本的當年,就將它消耗、浪費了,不指望它在將來能產生其他利潤。誠然,貸出資產的債權者往往在收到和該資本等價的公債年金的同時,還能使他們進行和從前一樣或更大規模的實業或貿易。就是說,他們可將此年金作擔保借款,向他人取得或借入等於或多於他們所貸與政府的資本的新資本,也可賣出此年金,使他們自己獲得新的資本。這一資本等於或多於他們所貸與政府的資本。但是,他們像這樣由他人取得或借入的新資本,以前一定是存在這國家中,並且與其他資本同樣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一旦轉入國家債權者手中時,雖然從某一方麵來看,對這些債權者是新資本,但對該國家並不是新資本,隻不過是轉作他用罷了。所以,就他們私人說,其貸與政府的資本,雖有所取償,但就整個國家說卻無所補償。如果他們不把這資本貸與政府,那國家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本,就有兩份而不隻一份了。認為國債是一種額外資本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
當政府為了支付開支時,就把當年未做抵押的賦稅用來籌措收入,用一部分的私人收入,從維持一種非生產性勞動轉向了維持另一種非生產性勞動。不容懷疑,一部分他們本可以儲存起來變為資本的款項被用以付稅,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不過,國家費用用以這種目的,無疑或多或少地會成為新資本進一步蓄積的阻礙,但不一定會破壞現存的資本。當必要支出由賦稅滿足時,隻使非生產性勞動從一種用途轉到另一種用途。
當一個國家以舉債的方式支付國家費用時,該國原有的某些資本勢必會逐年受到破壞;原來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部分年收入,必會被轉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在這種情況下,若當年能夠籌措到足以應付這一費用的款項的話,則可以降低所征的賦稅;私人個人的負擔勢必會減輕,同時人民節約部分收入和將這一部分收入轉化為資本的能力也會大大削弱。和以本年度稅收支付本年度費用的方法相比,舉債若在較大程度上破壞了舊資本,則也會同時使獲得新資本或積蓄的妨礙程度減少。在舉債製度下,人們更容易通過節儉和勤勞彌補由於政府的奢侈浪費所引發的社會一般資本流失。當用借債來滿足必要支出時,它將勞動從生產性用途轉到非生產性用途, 唯一的好處是人民在戰爭中能繼續節省更多。
不過,隻在戰爭繼續的期間內,舉債製度才優於其他製度。如果戰爭費用總是能取之於當年所征收的收入,那麽由非常收入所得來的賦稅持續時間不會較戰爭長。與舉債製相比,私人在和平時期積蓄資本的力量強於戰時。戰爭不一定會導致舊資本的破壞,和平則必會促成更多新資本的蓄積。在這種製度下,戰爭通常會比較快地結束,且不至於隨便開戰。在戰爭繼續期中,人民因困於戰爭的負擔,不久便會對戰爭發生厭倦;政府為要迎合人民的意向,必會適可而止,不敢延長。如果沒有確切的利益可圖,政府是不會茫然主戰的,因為戰爭會帶來繁重而不可避免的負擔。因此,人民蓄積能力不免多少受到損害的時期,是比較不常見到的,即使有那個時期,也不會繼續長久。反之,蓄積能力強大的時期,要比在借債製度下長久得多。這種好處在和平恢複時立即消失。在其他製度下,戰爭會短些,和平時期會長些。
況且,債務一經增加,由於賦稅的成倍增長,即使在平時,其損害人民蓄積能力的程度,亦往往與上述征稅製度在戰時損害這種能力的程度不相上下。目前英國和平時期的平時收入,每年達1000萬鎊以上。如果免去稅收和抵押,並且管理得當,哪怕進行最激烈的戰爭也不需借一個先令的新債便足夠應付。如果英國從未采取有害的舉債製度,那麽在當前居民的個人收入和積蓄能力所受的阻礙,不會亞於最耗費開支的戰爭時期。而且借債最終會使稅收負擔大大加重,以致平時的經常支出超過另一製度下平時所足夠的支出。
有人說,支付公債利息,有如右手支給左手。所有貨幣,都未流出國外。那不過把一國居民某階級收入的一部分,轉移到其他階級罷了,國家不會因此比從前更窮一文。這辯解,全是基於重商學說的詭辯。著者對此學說已經加以詳細的討論,無須在此贅述。此外,主張此學說者認為,全部公債都是募自本國人民,此說法並不屬實,英國公債就有很大一部分是荷蘭人及其他外國人的投資。即使全部公債沒有外國人投資,也減少不了公債的弊害。部分或全部公債是否歸本國人所有並無差別。
土地和資本,是私人和群體所有收入的兩個源泉。股本無論在農業上,製造業上或是商業上,都是生產性勞動的工資。這兩個收入源泉的支配,屬於兩個不同的人群,即土地所有者和資本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所有者為了自身收入,通過種種手段如建造或修繕其佃戶的房屋,營造和維持其農莊的必要溝渠圍牆,以及做所有應由地主去做或繼續的種種改良,來保持其土地的良好狀態。如果土地稅繁重,造成地主的收入大大減少,且因為生活必需品稅、便利品稅的繁重,使得原本已經減少的收入的實際價值素生物及,那地主就沒有能力進行或維持這種種要花很多費用的改良。當地主不能盡他的本分時,租地人就也完全無能力盡他的本分。總之,地主的困難越增加,該國的農業就必然要越趨於荒廢。課稅可能減少或摧毀地主改良土地的能力。
如果通過征收各種生活必需品稅費和生活便利品稅費,使資本所有者及使用者,覺得他們資本所得的收入在某國家不能購得同額收入在其他國家所能購得那麽多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時,他們便會有轉移資產到其他國家的傾向。如果此類賦稅的征收,使大部分或全部商人及製造業者不斷受稅務人員惱人的訪問,那移居的打算,不久就要見諸實行了。資本一經移動,該國靠此資本支持的產業,將隨著沒落,緊隨其後,商業製造業也將繼農業歸於荒廢。
土地和資本這兩大收入源泉所生收入的大部分,如把它由其所有者即對每塊特定土地的良好狀態和對每項特定資本的良好經營都具有直接利益這一批人,移轉到另一批沒有這種直接利益的人(如國家的債權者)手中,長此下去,必定會引起土地的荒廢和資本的浪費、轉移。國家的債權者對於本國的農業、製造業和商業是否繁榮必定是關心的,所以,對於土地狀態是否良好,資本經營是否良好也會關注。但是他們隻就其作為國家債權者來說,不會關心具體的某塊土地是否良好,某個資產是否管理得當。作為國家的債權者,他對於這一特定的土地無從了解,無從考察,也不會在意。有時他不知道某個土地或者產業是否荒廢,即使知道也不關心,因為這不會直接影響到他。
曾經使用舉債法的國家,都在一點點地走向衰弱。意大利共和國是首先采用此方法的國家。熱那亞及威尼斯是意大利各共和國中僅存的兩個保有獨立局麵的共和國,它們都因舉債而日益衰弱。西班牙似從意大利各共和國學得此舉債法,由於各種原因,西班牙比意大利各共和國變得更衰弱(也許是因為它的稅製更不科學)。西班牙很早就開始負債,早在十六世紀以前,英國還沒有任何負債的時候,西班牙就背負重債了。法國雖然自然資源豐富,亦苦於同樣債務的壓迫。荷蘭共和國因負債而衰弱,其程度與熱那亞或威尼斯不相上下。由舉債而衰落的國家比比皆是,英國也難免全然無害。舉債辦法總是使國力有衰弱。
有人說,這些國家的稅收製度都不如英國的稅製,我不否認。但是,應當記住,即使最賢明的政府,在搜刮完所有征稅對象後,遇到緊急情況,也必須借助不良稅收。荷蘭那樣賢明的政府,有時也不得不像西班牙那樣,仰賴一些不適當的稅收。如果在國家收入所負的重擔尚未解除以前,英國發生新的戰爭,又如果該戰爭在其過程中,所耗費用與上次戰爭一樣多,那麽迫於形勢,英國稅製也隻能效仿荷蘭甚至西班牙,變得那樣難以忍受。不錯,由於現行稅製的恩惠,目前為止,工業產業能無拘無束地飛速發展,因而,即在消耗最大的戰爭中,似乎個人的節儉和明智行為,即通過存款,最終能彌補政府對社會一般資產的浪費。在上一次戰爭,也是英國曆史上最大的一次戰爭結束時,農業、製造業、商業似乎未受影響,如從前一樣蓬勃發展。可見支持各該產業部門的資本,一定是和從前同樣的多。恢複和平以後,農業進一步改進,國內各大城鎮,農村的房租有增無減,說明人民的收入在日益增加。大部分舊稅的年收入,特別是國產稅和關稅等重要部分的收入都在持續增長,這是居民消費增加的明顯證據,從而也證實了消費所賴以維係的生產的明顯增長。英國今日似乎毫無困難地擔起半世紀以前誰都不相信它支持得了的重負。然而,我們切不可因此就冒昧斷定,英國能支持任何負擔,更不可過於自信,以為再大的重債英國也背負得起。
當公債增大到某種程度時,我相信很少能公平地完全償還。國家收入上的負擔,如果曾有過解除,也是通過破產的方式解除的。以破產的方式解除,有些是坦白承認破產,通常則是實際上的破產,暗地裏虛假還款。破產總是巨大債務積累的結局。
提高貨幣名義價值,是公債假償還之名,行破產之實的常用伎倆。例如,6便士的銀幣或20枚6便士的銀幣,如依議會法令或國王布告,提高其名義價值為1先令或1鎊,那麽,依舊名義價值借入20先令或銀約四盎司的人,在新名義價值下,隻需銀幣20枚或略少於2盎司的銀,便可償還其債務。英國約12800萬鎊的國債,大約等於長期和短期公債合計的債本,如照此方法償還,約需現幣6400萬鎊就行了。像這樣償還債務隻不過是有名無實的償還罷了。實際上,國家債權者應得的每1鎊,都被騙去了10先令。可是,遭此種災難的,不隻是國家的債權者,所有私人債權者,也都蒙受了相應的損失。這對於國家的債權者,不但全無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還要增加他們一項大損失。不錯,國家的債權者通常對其他人也有巨額債務,他們也可使用同樣的辦法償還債務以彌補一些損失。可是,在多數國家中,以貨幣貸與國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們對於其餘同胞市民,多是屬於債權者的地位,而不是屬於債務者的地位。因此,這種貌似為償還的辦法,隻會增加國家債權人的損失,沒有一點好處。國家得不到一點利益,而多數無辜人民卻蒙受損失。這種辦法將使私人財產受到一種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壞。大多數情況下,這使辛勤勞動的、省吃儉用的債權者吃虧,而使懶惰、負債累累的債務者得到好處。這樣,國家資本的大部分,將由能使這資本增益的人,轉移到隻知破壞這資本的人。國家如有必要宣布破產,正如私人有必要宣布破產時那樣,公開、公正地承認破產,總是對債務者名譽損害最輕、對債權者利益也損害最輕的辦法。當國家為了不丟人現眼,隱瞞破產的實際情況而出此極易識破又極為有害的下策時,這個國家的名譽也一定**然無存了。提高鑄幣麵額常常是掩飾破產的一種方法, 雖然它比公開破產有更壞的後果。
然而,從古至今,凡是別無他路的國家都會采用這一欺瞞下策。在第一次羅馬和迦太基戰爭終結時,羅馬人減低阿斯(當時計算所有其他鑄幣以此為準)的價值,從含銅12盎司,減至含銅2盎司,即把2盎司銅賦予等於以前12盎司的名義價值。用這種方法,共和國前此所借的巨債,隻需還其實額1/6就行了。這樣突然而又巨大的破產,按今天的設想一定會引起公眾的激烈爭議;然而當時竟無人表示異議。究其原因,當時提出這一法律,如同提出製定其他所有關於鑄幣的法律一樣,是由護民官向民會提出的,並由民會通過,所以在當時這恐怕還是一種很得民心的法律。在羅馬,貧民不斷向富人和有權勢的人借債;而富人和有權勢的人,為了贏取每年的選票,常常會以極高的利息貸款給貧民。這些債務通常沒有辦法償還,很快就積聚起來成了債務者或其他人也無從償還的巨額債務。債務者擔心受到非常苛刻的要求,往往在沒有得到好處的情況下被迫投票給債權人所推選的候選人。盡管當時法律嚴禁行賄受賄,但是有候選人的慷慨解囊和元老院不定時發放的糧食,這些羅馬共和國晚期的貧民依然能生活下去。為了擺脫債權人的控製,這些貧民不斷要求取消他們的欠款,或要求他們通過新的法案,即以還一部分款項作為還清全部債務的法案。因此,把所有鑄幣價值,減至其原先價值的1/6,使他們得以原先1/6的貨幣,償還其全部債務。這樣的法案正是對他們最有利的。富者及有權勢者為要使人民滿足,在許多場合,他們不得不同意此取消債務的法律及施行新案的法律。不過,最主要的是這些富人和有權勢的人想通過此法案恢複他們是主要領導者的政府的元氣。用這種方法,12800萬鎊的債務,一下子就減為21333333鎊6先令8便士了。在第二次羅馬和迦太基戰爭期間,阿斯又經過兩次的貶值,第一次是由含銅2盎司減至1盎司,第二次由1盎司減至半盎司,即減至本來價值的1/24。羅馬的上述三次貨幣貶值,如合並一次實行,那麽,像英國現幣12800萬的債務,就可一下子減至5333333鎊16先令8便士。哪怕再巨大的債務,也可用這種方法還清。許多國家采取這種辦法, 包括古代羅馬。
我相信,所有國家鑄幣的價值,都曾通過這方法,逐漸減到比原來價值越來越低,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都曾通過這方法逐漸減到比原來數量越來越少。
為了同一目的,國家有時減低鑄幣的標準成色,即在鑄幣中摻入大量合金。例如,照現行法定標準,每重1鎊的銀幣,隻能摻合金18本尼威特,若混入8盎司合金,這種銀幣1鎊或20先令,就與現幣6先令8便士相當,而英國現幣6先令8便士所含銀量,就幾乎提高至1鎊的名義價值了。這種標準成色的減低,與法國人所謂增大價值的做法,即直接提高貨幣名義價值完全相同。另一種辦法是減低鑄幣的標準成色。
這種直接提高貨幣名義價值的做法,總是公開的。用此方法,較輕較小的鑄幣,取得了從前較重較大鑄幣的同一名稱。與之相比,降低貨幣標準成色的做法幾乎都是秘密進行的。用此方法,造幣局盡力保證現今流通的貨幣與以往同一名義價值的貨幣保持相同重量,體積及外貌,使人不易覺察,但價值相去甚遠。當法國國王約翰要償還其債務,而減低鑄幣標準成色時,所有造幣局的官吏,都得發誓保守秘密。以上兩種做法,都是不正當的。不過,增大價值這個簡單做法,是公然的、暴戾的不正當行為,而減低標準成色,卻是陰險的、欺詐的不正當行為。所以後者做法一旦被發現,往往遭到更大的反感(事實上,這秘密從未被長久保守住)。鑄幣在大大增加名義價值以後,很少會恢複以前的重量,可是被極度減低其標準成色以後,卻幾乎常常又被恢複其以前的成色。因為後者除了恢複原成色,沒有其他辦法平複民憤。
在亨利八世統治末期,及愛德華八世統治之初,英國鑄幣不但提高了名義價值,同時並減低了標準成色。在詹姆士六世初年,同樣的欺偽行為,也曾盛行於蘇格蘭。此外,很多其他國家,也常常如此。
英國國家收入的剩餘部分,即支付完常年支出以後,幾乎分文不剩,想以此來解除國家收入的負擔,或甚至隻是減輕,也是幾乎可能的。所以,除非國家收入大大增加,或國家支出大大減少,這種負擔是無望解除的。要還清或減少英國的國債,必須收入有巨大的增加或支出有巨大的減少。
實施比現在較為公平的土地稅和房產稅以及前章對於現行個稅及關稅製度所提議的改革,也許可以在不增加大多數人民負擔,把負擔平攤給全體國民的情況下,使國家收入大大增長。然而,就是最樂觀的設計者,也不敢希望,這樣增加的收入,可以完全解除國家收入上的負擔,或使國家在和平時期在解除負擔方麵有所進展。以至於在下次戰爭期間,要麽避免公債的增加,要麽對公債進一步儲蓄有所補償。課稅的改革可能大大增加收入,但還不夠。
如果把英國的稅製擴張到由英國人或歐洲人居住的所有土地上,收入也許有望增加。然而,那是很難行得通的。根據英國憲法的規定,各地方在議會中所占議員席數與其納稅額有一定比例。如今擴張稅製的範圍,勢必要承認那些屬地在議會上的席位,或者說在帝國議會中,就需要按各屬地納稅比例獲得同等席位,否則就有失公正,違反憲法的規則。的確,就目前看來似乎許多權力者的私人利益和大部分民眾的成見與巨大變革有所衝突,為了實現這一變革,可能會困難重重,甚至要跨越這一障礙根本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隻是純理論上來講,對英國各個屬地的統一是否可行不妄加決定的話,而隻考慮英國的征稅製度,考察究竟在什麽程度上能應用於各屬地;如果這一製度落實到各屬地上,究竟能獲得多少收入;而這種統一,究竟會以怎樣的方式影響帝國各地的繁榮和幸福,也許就沒有什麽不妥之處了。這種假設,最差也不過是種新的烏托邦,雖沒有莫爾的舊烏托邦那麽有趣,但總也不至於無用甚至於妄想。
英國稅收,由四個主要部分組成:土地稅,印花稅,各種關稅及各種國產稅。
就繳付土地稅的能力說,愛爾蘭無疑與英國不相上下,而美洲及西印度殖民地當有過之而無不及。地主在沒有負擔什一稅或救貧稅的地方,與課有此兩稅的地方比較,一定更有能力繳納土地稅。什一稅如征收實物,而不折合為金錢繳納的話,比每鎊實征5先令的土地稅,在更大程度上能減少地主的地租。這種什一稅,在大多數場合,相當於土地真實地租1/4以上或相當於完全償還農業資本及其合理利潤後的殘餘部分的實物。假若除去所有代金及所有私人保管的教會財產,英國及愛爾蘭教會的什一稅,總共不會超過六七百萬英鎊。假若英國或愛爾蘭沒有任何什一稅,地主就能多提供六七百萬鎊土地稅,但其負擔卻不會比他們大部分現在所受的更重。美洲是沒有什一稅的,自然很有能力納土地稅。固然,美洲及西印度的土地,大部分不出租給農民,所以沒有地租簿可為根據收租。但在威廉及瑪麗四年,英國的土地稅,也並沒有根據任何地租簿,而是根據一種極不嚴密、且極不正確的估價。因此,美洲的土地,用這種方法征稅亦未嚐不可,否則就照最近米蘭公國及奧地利、普魯士和沙廷尼亞等國領地的辦法,經過正確的丈量後,再依公平評價征稅好了。土地稅能推廣到愛爾蘭、美洲和西印度群島。
在各屬地推行印花稅,那是顯然沒有困難的。在訴訟程序以及動產不動產移轉契據形式相同或差不多相同的各地方,這種稅就可同樣照征,不必要何等更改。印花稅很容易推廣。
在愛爾蘭和各殖民地推廣英國關稅法,隻有在同時也擴大貿易自由的時候(就公平而言,理應如此),才能對愛爾蘭和各殖民地兩者的利益最大化。現在抑製愛爾蘭貿易的種種不平等約束,和對美洲商品所設的列舉與非列舉區別,都會因此得到完全解除。目前,非尼斯特爾海角以北各地對美洲的所有商品開放市場,而該海角以南卻隻對美洲特定商品開放市場。關稅法統一以後,英國各地之間的貿易將和現在英國沿海貿易一樣自由。英國國會對各屬地的所有商品提供了一個在自己領土內的巨大的國內市場。這麽大的市場,很快就會使愛爾蘭和各殖民地因關稅增加而所受的負擔得以彌補。關稅的推廣會對所有地區大為有利,因為它會伴有自由貿易的擴大。
英國稅務製度中,唯有國稅須按各屬地的特殊情況加以修正才能使用。愛爾蘭的生產與消費與英國性質完全一樣,所以,英國的稅收製度可以不做任何修改就應用在那裏。至於美洲與西印度的生產和消費性質就與英國大不相同,把英國稅製應用到這些地方,就必須加以必要修改,就像把這種稅製應用到英國產的蘋果啤酒在各州也需要修改一樣。
例如,美洲稱為啤酒的發酵性飲料,占當地人民普通飲料的一大部分,因為那是由糖蜜製成,與英國本地產啤酒沒有一點相似之處。由於那種飲料像英國啤酒那樣隻能保存數日,無法在大釀酒廠裏製造、儲藏以供銷售。每個家庭都要自己釀造自己所消費的,如自己烹煮自己的食物一樣。但是,如果每個家庭都需要像麥酒店主和以販賣為目的的酒商一樣,受到收稅人令人反感的訪問及檢查的話,就與自由完全背道而馳了。假若為了公平起見,必須對該飲料征稅的話,那麽可在製造原料在進口到消費地時,課以進口稅。對於輸入美洲的糖蜜,除了英國議會所課每加侖一便士的稅外,還有以其他殖民地的船舶輸入麥薩諸塞特灣的糖蜜,每霍格徹德課八便士的州稅,以及由北部各殖民地輸入南卡羅林那的糖蜜,每加侖課五便士的州稅。假若這些方法都感覺不便,那就可仿照英國不征收麥芽稅的辦法,各家庭隨其人數的多寡,付納一定金額;或可照荷蘭各稅的征收辦法,各家庭按照其成員的年齡和性別的區別,每年付納若幹金額;或可按照德克爾爵士所提議的英國所有消費品稅的征收方法征收。不過,他的征稅方法,前麵已經講過,對於消費迅速的商品,應用起來不太方便。如果沒有更好的辦法的話,也不妨試一試。
砂糖、甜酒及煙草,無論在哪兒都不能算作生活必需品,但是無論在哪兒都是普遍消費對象,因此對它們征稅,是再合適不過的了。假若英國與各殖民地要實現統一的話,那麽這種商品應在離開製造商或種植商之前征稅。如果此時征稅不方便的話,可以將商品先暫存在製造商所在地的公共倉庫,然後發往貨物運往地港口的公共倉庫,由其所有者和稅務機關共同管理。在運抵消費者、國內零售商或出口之前,概不征稅。當這些商品由倉庫提出出口時,經出口商提出正式保證,確保這些商品隻用出口,便可以免稅。如果英國與各殖民地的統一成功,英國現行稅製不得不作較大修改的,就主要是這幾種商品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