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不論其實際所付房租為多少,亦不論其是否有人租住,對所有房屋都要征收其價值的25%的稅。對於無人居住的房屋,由於房主從中得不到任何收入,因而在為其支付稅收的時候就顯得有些困難,尤其當稅收又是很重的時候。荷蘭的市場利息率不超過3%,對於房屋要征收其全部價值的25%的稅,那在大多數情況下,就要達到建築物租的1/3以上,或達到全部租金的1/3以上。不過,征稅的評價雖然極不平等,但據說通常在房屋的真實價值以下。當房屋重修、改造或擴建時,就要重新評價,其房租稅又以此新評價為準。在荷蘭,對房屋的資本價值課稅。

英國各個不同時代的房屋稅的設計者幾乎都認為,要相當準確地確定房屋的實際租金是存在一些困難的。因此,他們規定房屋稅時,就會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即他們認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房屋租具有某種比例的一些事實。英國的房屋稅不與租金成比例。

最初,有所謂的壁爐捐,即每一個壁爐征收2先令。為了確定房屋裏有多少壁爐,收稅人通常就必須進屋挨個房間查看。這種討厭的調查,使這種稅也變得讓人討厭。所以,革命後不久,即被視為奴隸製的標誌而被廢除了。

在壁爐捐之後,還有就是對每棟有人居住的房屋征收2先令的稅。房屋有10扇窗戶的要加征4先令,有20或者20扇以上的窗戶要加征8先令。這個稅後來又發生了很大改變。對有20扇以上不到30扇窗戶的房屋征收10先令的稅,而對於有30或者30扇以上窗戶的房屋征收20先令的稅。窗戶數量在大多數情況下可在室外數清,因而收稅人就不需要進屋了。因此,關於這種稅的調查,就沒有壁爐捐那樣令人討厭了。

之後,這個稅也廢除了,在此基礎上產生了窗戶稅。窗戶稅設立後,也經曆了幾次修改和改進。到今日(1775年1月)英國每棟房屋除了征收3先令,蘇格蘭每棟房屋除了征收1先令以外,還要加收一些窗戶稅。英國的窗戶稅是逐步提高的,由對不超過7扇窗的房屋征收最低的2便士的稅,升至對有25乃至25扇窗以上的房屋征收最高的2先令的稅。

這些稅收招致人們的反對,主要在於它們的不公平性。因為它們通常都是加在窮人身上的負擔要比加在富人身上的負擔重得多。鄉間一棟租金10鎊的房屋,有時它的窗戶可能還多於倫敦一棟租金500鎊的房屋。盡管前者的住戶比後者的住戶貧窮得多,但依據窗戶稅的規定,前者必須承擔更多的國家費用。這樣一來,這類稅就直接違反了上述四項原則的第一項。不過,對於其他三項倒還不見得有什麽違背之處。窗戶稅被反對, 主要是由於不平等。

窗戶稅以及所有其他房屋稅的自然傾向就是降低房租。一個人交納的稅越多,顯然他能夠交納的房租便越少。不過據我所知,英國自窗戶稅施行以來,房租在英國所有的城鎮和農村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上漲。這是因為各地房屋需求的增長,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過了窗戶稅使其降低的程度。這個事實可以證明,國家的繁榮和居民收入都發展到了更高的水平。假若沒有窗戶稅,房租或許會更高。對房屋課稅會降低房租。

第二項利潤稅,即加在資本收入上的稅

由資本所產生的收入或利潤,自然而然地分成兩個部分:其一為支付利息以及屬於資本所有者的一部分,其二為支付利息以後的剩餘部分。

利潤的後一部分顯然是不能直接征稅的對象。這是對投資所冒風險以及所受困難的補償,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補償都相當有限。資本使用者必須要得到這項補償才會繼續投資,否則從自己本身的利益出發他不會再樂意於繼續投資。因此,假如對他按整個利潤成比例地直接征稅,他就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潤率,或把這負擔轉嫁到貨幣利息上麵去,也就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稅的比例而抬高他的利潤率,那麽整個稅雖然可能由他墊付,但結果還是按照他的投資方法,而由以下兩種人之一付出。假若把它用作農業資本,耕種土地,他就隻能通過保留大部分,即保留土地生產物的大部分價格來提高他的利潤率,而他想要做到這一點隻有通過降低地租,這樣,這個稅的支付最後就落在了地主身上。假若把它用作商業資本或製造業資本,他就隻能通過抬高貨物價格來提高他的利潤率。在這種情況下,這個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在了消費者身上。假若他沒有抬高利潤率,他就不得不把整個稅轉嫁到利潤中分歸貨幣利息的那一部分上。他對於所借的任何資本都隻能提供較少的利息,於是這整個稅最終就落在了貨幣利息上。在他不能用某一種方法來減輕自己的稅時,他必然就會采用其他可行的方法來減輕自己的稅。對剩餘是不能課稅的。

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像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征稅的對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樣,貨幣利息是在完全補償了資本運用的全部風險和困難後所剩餘的純收入。地租稅不能抬高地租,因為償還農民資本及其合理利潤後,所剩下的純收入絕不可能在稅後大於稅前。基於上述相同的理由,貨幣利息稅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為一國的貨幣量或資本量像土地的數量一樣,在稅後(據推測)應該是與稅前一致的。本書第一篇說過:普通利潤率,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與已經使用的資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換句話說就是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必須使用資本來進行的營業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資本使用量,或使用資本進行的營業量,決不會因對利息征收任何稅而有所增減。因此,如果可供使用的資本量不會因征稅而有所增減,那麽普通利潤率就必然保持不變。而補償資本使用者所冒風險和所承受困難的那部分利潤同樣也保持不變,因為投資的危險和困難並無任何改變。因此,剩餘部分,即歸資本所有者所有作為貨幣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征稅的對象。利息似乎適於課稅,像地租一樣。

然而,相較於地租,貨幣利息事實上並不是那麽適宜地作為直接征稅的對象,這裏有兩個不同的緣由。

第一,個人所擁有的土地的數量和價值絕不可能是一個秘密,通常可以很準確地確定,但是,個人所擁有的資本總量卻幾乎總是一個秘密,絕不可能準確地確定。此外,資本總量總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且不說一年,通常一個月甚至一天,它都會或多或少有所增減。因而,為了公平征稅而進行的對每個人私人情況的調查,對其財富波動的監視,通常會成為一個沒有人支持的不斷的和無窮無盡的麻煩的源泉。

第二,土地是不能轉移的,而資本則是很容易地可以轉移的。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產所在國的一個公民,而資本所有者則不然。嚴格地說來他是一個世界公民,不必一定要屬於哪一個國家。如果一個國家對他的財產進行調查,在他身上征稅,那麽他便會離開這個國家。他會把資本轉移到其他國家,隻要他在那裏能夠比較隨意經營事業或者能夠比較自由地享受財富。一旦他轉移了資本,那麽這資本之前在該國所經營的一切產業就會隨之停止。土地耕作需要資本,使用勞動力需要資本。對於君主和社會來說,一種趨向於把資本驅趕出一個國家的稅收,都會使其收入的每一個來源枯竭。資本向外轉移,不僅是資本利潤,甚至土地的地租和勞動的工資都必然會或多或少地減少。資本可以從課稅國移出。

因此,試圖對資本收入征稅的國家,都不是采用這種嚴格的調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滿足於采用某種非常寬鬆的,因而或多或少有些隨意的估算方法。用這種方式估征賦稅的不平等和不確定,隻能用稅額的輕微去補償,因此,每一個人都發現自己納稅的稅率大大低於他的實際收入,以致即便是他的鄰居比他納的稅低一些,他也並不以為意了。在這種賦稅存在的地方, 那是按非常寬鬆和非常低的評估來課征的。

按照英國的所謂土地稅法,資本應該和土地按相同的比例征稅。當對土地每鎊征收4先令,或對假定的地租征收1/5的稅時,對資本征稅也應該為假定利息的1/5。當現行的年土地稅剛剛推行的時候,法定利息率是6%。因此,每100鎊應該征稅24先令,即6鎊的1/5。自從法定利息率降至5%以來,每100鎊資本應該隻征收20先令。土地稅所征收的稅額由農村和一些主要的城鎮來分擔,其中大部分來自農村,城鎮負擔的部分主要來自房租稅。而城鎮裏除房租稅以外的其他部分,即對商業資本征稅的部分(因為不打算對城鎮裏投入到土地上的資本征稅),遠低於這些商業資本的實際價值。因此,即使最初的估價或許是那麽不平等,城鎮裏也沒有起什麽騷亂。每個教區和地區仍然按最初的估價來對它的土地、房屋和資本征稅,而國家的普遍繁榮在絕大多數地方都使這些東西的價值很大程度地上升了,因此這種不平等現在就更加無關緊要了。而且,既然概率不變,那麽向個人資本征稅時的不確定性也就很大程度地降低了,同時也變得無關輕重。如果說英國的大部分土地隻是按照其實際價值的一半來征收土地稅的,那麽,英國的大部分資本或許就隻是按照其價值的1/50來征稅的。在有些城鎮,甚至所有的土地稅都向房屋征收,而商業資本則免征,比如威斯敏斯特。但倫敦則不然。

在所有國家,對私人情況作嚴格的調查都是被小心翼翼避免的。

在漢堡,每個居民都必須為他的所有財產向政府繳納025%的稅。由於漢堡人民的財產主要都是資本,所以這個稅實際上可以視作資本稅。每個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估價,在行政長官麵前每年向國庫投入一定數量的貨幣,並宣誓這是他所有財產的025%,但並不需要宣布數額,也不需要就此事接受任何核查。通常認為,這種稅的繳納都是極端忠誠的。在一個小的共和國裏,人民充分信任他們的行政長官,深信有必要為維持政府而納稅,並且相信這個稅必然會忠實地用於那個目的。這種憑良心自願納稅的辦法在有些情況下是行得通的。所以這種做法並不僅僅局限於漢堡人民。在漢堡,每個居民私下自己估稅並宣誓。

瑞士翁德沃爾德州,時常會遭受暴風及洪水的災害,所以時常需要籌措臨時費用。遇到這種情況,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財產額數,然後據此納稅。在久裏奇,法律規定每個人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他們的收入納稅,並且每個人還必須宣誓他們所報收入數額的真實性。據說,當地行政當局從來不會懷疑他們的同胞欺騙他們。在巴塞爾,政府的主要收入都來自於對出口貨物征收的小額關稅。所有公民都宣誓他們會3個月繳納一次按法律規定他們應該繳納的稅款。所有商人,甚至酒店老板都被委托自己登記他們在國內或國外出售的所有商品,每過3個月就讓他們自己把記錄單(在記錄單的下端算出稅額)送交給掌管財務的人。而且從來也沒有人懷疑過國庫收入是否會因為這種信任遭受到損失。在瑞士的一些州,每個人自行公開估稅。

要求每個公民公開宣誓其財產額,在瑞士的許多州似乎都並不認為有什麽困難。然而在漢堡,這卻被視為極度困難的事。這是因為從事冒險投機事業的商人都害怕暴露自己財產的真實狀況。因為他們預料到這樣做,十之八九都會使他們的信用破產。至於那些從來不從事這類冒險投機事業的謹慎和節約的人民,卻不會感到他們有隱蔽其財產真實狀況的必要。這在漢堡會是一種困難。

荷蘭在已故奧倫治公爵就任總督後不久,對每個公民的全部財產征收2%的稅,即所謂的50便士取1的稅。每個公民對自己的財產做一個估價,以與漢堡同樣的方式納稅,而且根據通常的想法,他們納稅的時候也十分誠實。因為當時的人民對於剛剛建立起來的政府抱有極大的好感,而且這種稅,是為了救濟國家特別急需而設的,隻征收一次。因為它也實在是太重了,人民不可能長期交納下去。荷蘭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3%,這個2%的稅,即1鎊要收取13先令4便士,大概達到向資本征稅的最高水平了。幾乎沒有人可以在繳納該稅的同時還保證自己的資本不受侵蝕。在國家的特殊緊急時刻,人民出於愛國熱忱可能會付出很大努力,放棄其一部分資本,但他們決不能在長時期內這樣做下去。如果人民真的這樣做的話,那麽這個稅很快便會使他們破產,便再也沒有能力去支持國家了。荷蘭一度采用漢堡的辦法。

英國根據土地稅法案對資本所征收的稅,雖然與資本成比例,但是他並不打算減少或者取走資本的任何部分,而隻是想按照土地租稅的比例對貨幣征收一定的稅額。所以,當地租稅是每鎊4先令的時候,資本利息稅也是每鎊4先令。漢堡的稅,以及翁德沃爾德和久裏奇更加輕微的稅,也同樣打算以資本的利息或純收入為征收對象,而不是以資本為征收對象。至於荷蘭,則是以資本為征收對象。在這種場合,賦稅是作為資本稅課征的。

特殊用途資本的利潤稅

有些國家向資本利潤征收特別稅,這些資本有時是投入到特殊商業部門的,有時則是被使用在農業中的。

在英國,向商人、小販及行商所征收的稅,向出租馬車及肩輿所征收的稅,還有酒店業主為得到麥酒及火酒的零售執照所繳納的稅,都屬於前一類稅。在最近的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鋪征收同類的稅,據說,戰爭發動起來後可以保護本國商業,由此獲利的商人自然應當擔負戰爭費用。

不過,向特殊商業部門資本所征收的稅最終都不是由商人負擔(在一切情況下他都必須有合理的利潤,並且,在商業自由競爭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過合理利潤),而是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所要購買的商品的價格裏必然包含了商人墊付的稅額。大多數情況下商人還會把價格提高一些。這些賦稅不是落在商人身上,而是落在貨物的消費者身上。

當這種賦稅與商人的營業數額成比例時,最終總是由消費者承擔,對商人卻沒有什麽影響。但當它不與商人營業金額成比例,而同樣課於所有的商人時,盡管最終仍然由消費者承擔,但對大商人有利,對小商人則成為或多或少的負擔。向每輛出租馬車一周征收5先令的稅,向每輛出租車輿一周征收10先令的稅,這種稅由車輿的所有人分別墊付,與他們的營業數額成比例。照這樣征收的方法,它既不利於大商人,也不剝削小商人。獲得麥酒販賣執照所要繳納的稅是每年20先令;領火酒販賣執照所繳納的稅是每年40先令;領葡萄酒販賣執照所繳納的稅是每年80先令。這種稅製將零賣酒店一律看待,大營業者必然要獲得很多的好處,小營業者也必然要受到一些剝削。要在貨物價格裏獲得其預先墊付的稅款,前者一定比後者更容易。不過,因為這種稅率很小,即使不公平也不很重要。許多人認為,小麥酒店到處都有,如果施加適當的阻止措施也沒有什麽不恰當的。向店鋪征收的稅本來計劃是大小店鋪相同,而實際上也隻得如此,沒有其他的辦法。要想相當準確地按各店鋪的營業數額比例課征這種稅,除了實行自由國家裏的民眾難以忍受的調查外,沒有其他辦法。如果這種賦稅很重,就會成為對小商人的重大剝削,並使全部零售業集中到大商人的手中。小商人的競爭將不會存在,大商人也會享受經營上的壟斷;像其他行業中的壟斷者一樣,他們會很快聯合起來增加利潤,並使所增加的利潤遠高於需要繳納的稅金。這樣的話,最終支付的店鋪稅就不是由店鋪主來負擔,而是由消費者負擔。不僅如此,消費者還需要支付更多的錢作為店主的利潤。因此,就把這種店鋪稅拋在一邊,而代以1759年所設計的補助稅。但當其不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 它們壓迫小商人, 優惠大商人。在法蘭西,有一種稅被稱為個人貢稅。這種稅也許是對農業資本的利潤所課的最重的稅了,歐洲其他任何地方都實行這種稅。法蘭西對農業利潤課征的個人貢稅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

在昔時歐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亂局麵下,君主不得不滿足於僅對一般無力拒絕納稅的人民征稅。大領主們雖然願意幫助君主解決緊急事情,卻拒絕繳納一般性的賦稅,而君主也無法強迫他們。歐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農奴。在歐洲大部分國家,這些人後來都逐漸得到解放。其中一部分人獲得土地財產,他們以賤奴條件來保護其地產,有時在國王之下,有時則是在大領主之下,如英國古時候根據官冊享有土地的人一樣。其他沒有獲得土地的人則在他們的領主之下以一些年為期限租得其土地,這樣使他們也不太依附於其領主了。大領主們看到這些下層人民繁榮和獨立起來,有些惱怒和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願意看到君主向他們征收賦稅。在一些國家裏,這種稅的對象僅限於那些以賤奴條件而保有的土地,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說這種稅就是不動產的貢稅。沙廷尼阿已故國王所製定的土地稅,還有在蘭多克、普馮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征稅區、亞琛及康頓選舉區乃至在法蘭西其他一些地區所征收的貢稅,都是向上述保有地征收的賦稅。在其他各國裏,這種賦稅的對象就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的人所獲得的預定利潤,而考慮土地的保有條件如何。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賦稅就是個人的貢稅。法蘭西的選舉區大部分都采用這種賦稅。不動產的貢稅隻向一個國家的部分土地征收賦稅,這必然是不公平的。可雖然不公平,畢竟不是完全武斷的賦稅。個人的貢稅按預計是依據某一階層人民利潤的一定比例征收,而利潤究竟有多少卻隻能進行推測,所以必然是武斷的和不公平的。

法國目前(1775年)所實行的個人貢稅,每年都要在各選舉區的20個征稅區加以征收,總計達40107239利弗16蘇。各州負擔這種賦稅的比例每年都有變化,都要取決於樞密院所收到的各州收獲豐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影響他們各自納稅能力情況的報告。每個征稅區被區分為若幹個選舉地域,所有征稅區所分擔的總稅額則分配於各選舉地域;各選舉地域分別承擔的總額也是同樣按照樞密院所收到的關於它們各自納稅能力的報告,而每年都有所不同。照此看來,樞密院的初衷雖然很完美,但要想以正確的比例決定該年度某州、某地區、某地域的實際納稅能力卻似乎是不可能的。無知與誤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正的樞密院最終做出錯誤的判斷。一個教區對整個選舉地域征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每個人對所屬教區征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也是按照不同情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在前一個情況下,這些情況由選舉地域的收稅員判定;在後一個場合,則是由教區的收稅員判定。這兩者或大或小地受到州長的指導及影響。據說,這些收稅員往往對那些情況做出錯誤判斷,不僅是由於無知和誤報,而且是因為黨同伐異乃至個人私怨。在稅額未評定以前,任何納稅者都不能確知他要納多少稅,甚至在稅額經評定以後,他還不能確切地知道所需要繳納的稅額。如果一個應該免稅的人被征收賦稅,或一個人所繳納的稅超過他應稅的比例,雖然他們都必須暫時支付稅額,但如果他們申訴不平等,並能夠證實其不平等的證據,那麽翌年全教區便會追加征收一個附加稅額來補償他們。如果納稅者破產或者無支付能力,其應繳納的稅則必須由收稅員墊付,而翌年整個教區也會追加征收一定的附加稅額來補償收稅員。如果收稅員自身破產了,選出他的教區就必須對此負責。但是,控訴整個教區是總收稅員自找麻煩。所以,他往往先隨機選定那個教區中最富有的五六個納稅人,讓他們補償收稅員無力支付的損失,而以後再向全教區追征以補償他們。這種追征稅是在特定年度貢稅以外另外征收的數額。估稅的機關總是不知道納稅人的實際能力, 常常為友情、黨派仇恨和個人憤恨所誤導。

當向特定商業部門利潤施加一種賦稅時,商人們都會注意避免使上市的貨物量過多。這樣可以確保銷售價格足夠償還他們事先所墊付的稅。他們中有的人從營業上撤回一部分資本,使市場供給減少。如此,價格自然會上漲,最後支付的賦稅就落在消費者身上。但是向農業資本利潤征收賦稅時,如果農民撤回一部分資本,一定不會得到什麽好處。每個農民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為其土地支付地租,所以他們有必要要求土地適宜耕作以及他們擁有一定數額的資本。如果他將這些必要的資本撤回一部分,他就不會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賦稅。為了能夠繳納賦稅,他決不會減少農作物產量,也決不會減少市場上農作物的供給量。因此,這種賦稅不會使他抬高其產物的價格,把賦稅轉嫁於消費者以補償其所支付的稅。不過,農民也與其他的營業者一樣必須有合理的利潤,否則他就會放棄這種行業。當他有這種負擔之後,隻有少付給地主地租他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潤。必須繳納的賦稅越多,能夠提供的地租就越少。如果這種稅在租約未滿之前征收,無疑會使農民陷於困境當中,甚或麵臨破產。可是,當租約到期的時候,這種賦稅通常就必須要轉嫁給地主了。對農業利潤課稅不像對其他行業的利潤課稅那樣,會落在消費者身上, 而是落在地主身上。

在實行個人貢稅的各個國家裏,農民所納的稅通常與他在耕作時所使用的資本成比例。因此,他經常不願意擁有良馬好牛,而盡力使用那些最惡劣和最無價值的農具耕作。他一般不信任估稅員的公正,擔心其強行征收重稅,所以總要假裝貧困以表示沒有能力繳納。采用這種可憐的策略,大概沒有認真考慮自己的利益。從減少農產品產量中所遭受的損失說不定比減少賦稅所節約的錢還要多。這種惡劣耕作的結果是使市場的供給下降,但由此引起的輕微價格上漲,恐怕無法補償其農產品產量減少所帶來的損失。如何還能使其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呢?公家、農民、地主都會因為這種耕作的退化而蒙受損害。個人貢稅在許多方麵都妨害耕作,從而使富裕國家的財富源泉逐漸枯竭。我在本書的第三篇已經陳述過這個問題。個人貢稅對農業耕種的挫抑,有害於公眾、農場主和地主。

北美的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島實行所謂的人頭稅,即針對每個黑奴逐年征收的賦稅。恰當地說,這種賦稅就是施加在農業資本利潤上的一種賦稅。因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兼地主,所以這種賦稅最終就由他們以地主的資格負擔了。對黑奴的人頭稅落在地主身上。過去歐洲都曾向農業中所使用的農奴征收一些賦稅,迄今為止,俄羅斯帝國仍實行這種稅。也許是因為這個緣故,人們常常認為各種人頭稅具有奴隸的象征,但對納稅者而言,人頭稅不僅不是奴隸的象征,相反卻是自由的象征。一個人納稅表明他隸屬於政府。而他還擁有要納稅的財產,因此他本人就不是其主人的財產了。向奴隸征收的人頭稅和施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頭稅是截然不同的。後者是由被課征稅的人自行支付的,前者則是由不同階層的其他人支付的。後者完全是武斷的或根本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既武斷又是不公平的。至於前者,在一些方麵雖然是不公平的,因為不同的奴隸有不同的價值,但無論就哪方麵說都不是武斷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隸人數,就明確地知道他應當繳納多少稅。不過,這種稅盡管不同,但因為使用同一名稱,所以常被人視為具有相同的性質。人頭稅被說成是奴隸製度的標誌, 但對納稅人來說, 每一種賦稅都是自由的標誌。

荷蘭對男女仆役所征收的稅不是施加在資本上的,而是施加在開支上的,因此,就有類似以消費品為對象的一種消費稅。英國最近對每個男仆征稅21先令,與荷蘭的仆役稅相同。中等階層負擔的這種賦稅最重。每年收入百鎊的人,大概要雇用一個男仆;每年收入達到一萬鎊的人,卻不會雇用五十個男仆。至於窮人則不會受到影響。對家仆的課稅和對消費品的課稅一樣。

特定營業資本的利潤稅不會影響貨幣利息。將資本用於有稅項目的人在借得資本的時候,所需要繳納的利息比那些將資本用於無稅項目的人必然要多。一個國家的政府如果試圖按照非常正確的比例向各種用途資本的收入一律征收賦稅,在許多場合這種稅就會落在貨幣利息上。法蘭西以資本收入的1/20征收賦稅即20便士繳納一便士的稅,與英國所謂的土地稅相同,同樣以土地、房屋及資本的收入為對象。其向資本征收的稅雖然不很嚴厲,但與英國施加於資本上同樣的土地稅相比卻要準確多了。在許多情況中,它完全加在貨幣利息上麵。在法蘭西,人們往往把錢投資於所謂的年金契約。這是一種永續年金,債務者若能償還原來所借的金額,就可以隨時清償,但債權者除了特殊情況外卻不許請求清償。這種二十繳一的稅雖然針對一切年金征收,但似乎沒有使年金率提高。對某種利潤課稅不會影響利息。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附錄

加在土地、房屋和資本上的資本價值稅

當財產為同一個人擁有時,對這些財產所征收的稅無論如何恒久,其用意決不是減少或攫取其財產中任何的資本價值,而隻是得到該財產所產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當財產易主時,由死者轉到生者或由一個生者轉到另一個生者時,就往往要對這些財產征收這種性質的稅,即必然要攫取其資本價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一切財產,還有由生者轉移給另一個生者的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其轉移在性質上總是公開的和無法隱瞞的,所以政府對這種對象可以直接征稅。而生者彼此間利用借貸關係發生的資本或動產的轉移卻常是秘密的,並總能保守秘密。對這種秘密轉移直接征稅則不容易做到,可以采用兩種間接方法:第一,規定債務契約,必須寫在已經支付一定數額印花稅的紙張或羊皮紙上,否則不具有效力,第二,規定此類相互接受行為必須在一個公開或秘密的簿冊上登記,並征收一定的注冊稅,否則同樣不具有效力。對容易直接征稅的財產轉移,包括對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各種財產的有關證件,還有對由一生者轉移給另一生者的不動產的有關證件,也常常征收上述印花稅和注冊稅。

古代羅馬由奧古斯塔斯建立的二十便士繳一便士的遺產稅,就是針對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財產所征收的稅。迪昂·卡西阿斯曾詳細地記述了這種稅。據他所說,這種稅雖然是針對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的,但如果受惠者是最親的親屬或窮人,則給予豁免。

荷蘭針對繼承所征收的稅也一樣。如果是親屬繼承,針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則按照親疏的程度征收5%乃至30%的稅。如果遺贈旁係也采用此稅法。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夫妻遺贈都要收取十五分之一的稅。如果是直係繼承,且屬於後輩傳與長輩,則僅征收二十分之一的稅。如果是直接繼承,由長輩傳與後輩,一般都不需要繳納賦稅。父親去世後,其生前住在一起的子女很少能增加收入,且其收入往往會大大減少。父親去世後,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消失,如果還要通過征稅攫取走一部分遺產,必然會加重這種損失,那就未免過於殘酷和剝削。但羅馬法對所謂解放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的子女,即已經享有財產、擁有家室、不仰仗父親且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實際的財產就會增加一分。所以,對這部分財產征收的繼承稅不會像其他類似的稅那樣引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贈給生者和生者轉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都要繳稅。過去和現在,這種稅都是歐洲各國國王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繼承采邑時必須支付一定稅額,大約是一年的地租。如果其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的這些年裏,此采邑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所有。國王除撫養該未成年的繼承人及向寡婦支付其應得到的那部分亡夫遺產外(采邑中應有遺產的寡婦),沒有其他任何負擔。繼承人到成年時,他還得向國王支付一種交代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如果很多年後未成年人達到成年,往往可以解除地產上的一切債務,恢複其家族以往的繁榮,但當時不會產生這種結果。那時一般的情況不是解除債務,而是土地荒蕪了。

根據封建法,采邑的擁有者不經過領主同意不能直接進行讓渡,領主大多要索取一筆金錢才會同意。最初,這筆錢的數額可以隨意確定,以後,許多國家都將其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部分。有的國家雖然廢止了其他大部分封建慣例,但卻仍然讓土地讓渡稅存續著,進而成為君主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在伯爾尼聯邦,這種稅率非常高:貴族保有的土地要征收其價格的六分之一,平民保有的則征收其價格的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隻局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果為了搬遷到其他地區而出售土地,則要從銷售價格中征收十分之一的稅。此外,有的國家對一切土地變賣都征稅,有的則對按照一定的土地擁有條件而對保有土地的變賣進行征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地成為君主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或注冊稅形式間接征收,而這種稅也可和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和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印花稅的高低不是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隻需貼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確定的。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6鎊印花,這種稅主要針對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而不管轉移物的價值大小。英國對契約或文件注冊並不征稅,如果說有,不過是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即使是這種手續費,也很少超過該管理者勞動所應得到的合理報酬的數額。君主並沒有從這裏獲得好處。

荷蘭同時采用印花稅和注冊稅。在一些情況下,征收這種稅是按照轉移財產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情況下,又沒有按照此比例。一切遺囑都需要使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財產的價值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3便士或3斯泰弗一張到300弗洛林(即27鎊10先令)一張的。如果所用印花紙的價格低於其應使用的印花紙的價格,所繼承的財產就會被全部沒收。這項稅是在其他各項針對繼承行為所征收的稅之上的一種賦稅。除匯票及其他一些商用票據外,所有一切票據、借據等都應完納印花稅,但此稅不按照所轉移物價值的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出售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據都須注冊,在注冊時向國家繳納變賣品或抵押品價格的25%的稅。出售載重200噸以上之船舶的時候,不管其有沒有甲板,也要完納此稅。這大概是把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依據法庭命令而出售的動產,也同樣繳納25%的印花稅。

法蘭西也是同時實行印花稅和注冊稅的。前者被看做是國內消費稅的一部分。實施此稅的各州,都由國內消費稅征收人員征收。後者則被當做國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利用印花及注冊來征稅的方法都是最近的發明,還不到一百年的時間,但印花稅幾乎在整個歐洲都得到了采用,注冊稅也非常普遍。向其他政府學習管理方法的時候,一個政府學得最快的莫過於從人民的錢包裏搜刮金錢的方法。

對由死者轉移到生者的財產所征收的稅,最終將直接落在接受此財產的人身上。對變賣土地所征收的稅卻完全要落在出賣人身上。其出售土地往往是迫於情況,所以必須接受所能得到的價格。而買者則沒有非買不可的需要,所以他隻肯給出所願出的價格。他把購買土地所要支付的價格和賦稅放在一起考慮:必須繳納的賦稅越多,他願意支付的價格就越低。因此,這種稅經常由那些經濟困難的人負擔,而且一定是不堪重負的。在不出售地皮的情況下,對出售新房屋所征收的稅大都由購買者負擔,因為建築商必須要獲取利潤,如果沒有利潤,他一定會放棄這個行業。如果他墊付了稅,購買者總得要給予補償。對出售舊房屋所課的稅一般由出售者負擔,其理由與出售土地相同。他出售房屋大概是因為有這個必要或因為出售了之後更方便一些。每年出售的新房屋數量的多少是受需求支配的。如果這種需求無法給建築商提供利潤,他就不會繼續建築房屋。而每年出售的舊房屋的數量卻是受偶發事件影響,這些事件多數與需求沒有什麽關係。一個城鎮如果發生了兩三件重大的破產事件,就會有許多房屋要出售,並且都會以所能夠得到的價格出售。對出售地皮所征收的稅也由出售者負擔,其理由與出售土地相同。借貸字據契約的印花稅及注冊稅全部由借方承擔,而事實上也經常由他支付。向訴訟事件所征收的印花稅及注冊稅也由訴訟者負擔。這種稅肯定會減少原告或被告等訴訟對象的資本價值。為爭得某項財產所要支付的越多,最終獲得財產的淨價值一定越少。

財產轉移的各種賦稅會減少財產的資本價值,也必會減少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源。這種做法或多或少有些浪費,因為其增加了君主的收入,而君主的收入多半是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人民的資本要減少,而這部分資本則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

即使按照轉移物的價值的比例征收這種稅也還是不公平的。因為相同價值的財產未必都發生相同次數的轉移。而像大部分印花稅及注冊稅那樣不按照價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許就更不平等了。不過,在任何情況下這種稅都是明確而不是任意決定的。雖然有時會落在無力負擔的人身上,但繳納的時間總是會方便納稅者。到了支付的時候,納稅人總會有錢來付稅。此外,征收此稅所需的支出很少。除納稅本身不可避免的不便外,一般這種稅不會給納稅者增加其他任何不便。

在法蘭西,人們對印花稅幾乎不曾有什麽怨言,但對所謂的注冊稅卻充滿怨言。它使負責征稅的官員有了進行勒索的機會,而這種勒索又是隨意的和不確定的。反對法國現行財政製度的小冊子大半都以注冊稅的弊害為主題。不過,不確定性並不必然是這種賦稅的內在性質。如果普遍的抱怨確有理由,大多不是產生於此稅的性質,而是因為征稅敕令或法規用語有欠精確和明了。

抵押契據以及一切不動產權利的注冊都會給予債權者和買入者雙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會非常有利於大眾。至於其他大部分契據的注冊對大眾沒有什麽好處,卻往往給個人帶來不便,甚至危險。一般認為所有應當被保密的注冊簿當然從來不會存在。個人信用的安全不應當依賴像下級稅收官員的正直與良心那樣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冊手續費成為君主收入源泉的情況下,則應注冊的契據必然需要注冊,不應注冊的契據也需要注冊,所以通常會沒有限製地增設注冊機關。法國有各種保密的注冊簿。這種弊端雖然不是此稅的必然結果,但我們總得承認,那是此稅自然而然的結果。

恰當地說,英國在紙牌、骰子、新聞紙乃至定期印刷物等上征收的印花稅都是消費稅。這些稅最終的支付都是由使用或消費這些物品的人負擔。麥酒、葡萄酒及火酒零賣執照所征收的稅雖然要加在這些零售者的利潤裏,但結果同樣由消費者負擔。雖然這類稅也被稱為印花稅,雖然與上述財產轉移所征收的印花稅一樣都是由同一收稅人員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質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資源負擔。

第三項勞動工資稅

我曾在本書第一篇裏努力地說明過,低級勞動者的工資始終受到兩種不同情況的影響,即勞動的需求價格和食物的一般的或平均的價格的影響。勞動的需求價格到底是增加、不增不減,還是減退呢?換言之,人口數量是增加、不增不減,還是減退呢?支配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是豐裕、一般或是短缺食物的一般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須支付給勞動者多少貨幣,使得他們每年能購買這豐裕、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資料?當勞動需求價格及食物價格沒有變動時,對勞動工資直接征稅的唯一結果就是將工資數量提高到稍稍超過這個稅額。比如,假定有一個特定的地方,那裏的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使一般的勞動工資為10先令一周,又假定對工資所課的稅是1/5,即每鎊征收4先令,如果勞動需求價格及食物價格保持原狀,勞動者仍必須在那個地方獲得每周10先令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必須在付過了工資稅之後,還有每周10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資。但是,為使繳納稅後勞動者還能有這個工資額,那麽,這地方的勞動價格就得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12先令,而且要提高到12先令6便士。這就是說,為使他能夠支付1/5的稅,他的工資就必須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1/5,還要提高1/4。不論工資稅率如何,在一切場合,工資不但會按照稅率的比例增高,而且還會按照稍微高於這種稅率的比例增高。例如,此稅率如為1/10,則勞動工資不久就會上漲1/8,而不僅僅是1/10。對工資的課稅提高工資會比稅額更多。

直接對勞動工資所征收的稅雖然可能由勞動者付出,但嚴格地說,連由他墊付都說不上,至少,在征稅後勞動需求價格及食物價格仍保持征稅前的原狀的情況下就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工資稅以及超過此稅額的若幹款項其實都是直接由雇用他的人墊付的。至於最後的負擔者則會根據場合不同而由各種不同的人負擔。製造業的勞動工資由征稅而提高的數額,墊付者為製造業的業主。製造業業主有權利而且不得不把墊支的數額以及因此應得的利潤轉嫁到貨物價格上。因此,工資提高的數額及利潤增加額最終都是由消費者負擔。農村裏的勞動工資由征稅而提高的數額的墊付者為農場主。農場主為維持以前相同的勞動人數,勢必要投入較多的資本。為收回這些數額較多的資本及其一般利潤,他必須留下大部分的土地農產品或大部分土地農產品的價值。結果,他就不得不少付地主地租。所以,勞動工資提高的數額及利潤增加額最終都要由地主負擔。從長期看,在一切場合裏對勞動工資直接征稅將會產生的效果是,必會使地租產生更大的縮減,也必會使製造品價格發生更大的上漲;而征收一種與該稅收數額相等的稅,則隻會一部分征於地租,一部分征於消費品。製造業勞動工資的上升由雇主墊支,由消費者支付; 農業工資的上升由農場主墊支,由地主支付。

如果直接對工資征收的稅沒有使工資相應提高,那就是因為勞動需求因此發生了大規模縮減。農業的衰退,窮人就業的減少,一個國家土地年產品的下降,大概都是這種稅的結果。不過,由於此稅的存在,勞動價格一定會比在沒有此稅時根據勞動需求的實際狀況所對應的勞動價格要高一些,並且,這上漲的價格以及墊付此價格的人的額外利潤,最終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來負擔。賦稅提高工資的效果,一般為它所造成的對勞動需求的下降所掩飾。

對農村勞動工資所征收的稅並不會按照這種稅的比例而提高土地農產品的價格,就如同農場主利潤稅不會按照該稅的比例而提高農產品價格一樣。對農業工資課稅提高價格,不比對農場主利潤課稅更多。

雖然這種稅不合理且很有害,但許多國家仍然在實行。嚴格地說,法國對農村勞動者及領取日薪的工人的勞動所征收的那部分貢稅就屬於此種稅。這些勞動者的工資按照他們所居住地域的一般工資率計算,而且為使他們盡可能少承受額外的負擔,其每年所得隻按不超過兩百日的工資來估計。每個人需要繳納的稅則根據各年度的情形而有所不同,上述情形的評估權屬於州長委派協助他的收稅員或委員。1748年波希米亞開始改革財政製度,結果是對於工業者的勞動課征一種非常重的稅。這些手工業者被劃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每年繳納稅100弗洛林,每弗洛林按1先令10便士半換算,計達9鎊7先令6便士;第二級,每年繳納稅70弗洛林;第三級每年繳納稅50弗洛林;第四級,還包括農村手工業者及城鎮裏最低級的手工業者,每年繳納稅25弗洛林。

我在本書第一篇曾說過,優秀藝術家及自由職業者的報酬必然與較低級的職業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對這種報酬征稅的唯一結果就是使該報酬按略高於該稅的比例而提高。假若報酬沒有像這樣提高,那優秀的藝術家及自由職業者就不再與其他職業保持相同的水平,於是,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將大為減少,使其不久後又重新恢複到原先的水平。對自由職業等的課稅,也會提高報酬。

因為政府官吏的報酬不像普通職業者的報酬那樣受自由競爭程度的影響,所以該職業性質所要求的報酬並不總是保持適當的比例。在大多數國家,這種報酬大都高於該職業性質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國政的人大概都傾向於向自身乃至那些所屬的官員提供超過限度的報酬。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吏的報酬是可以征稅的。而且,任官職的人,尤其是擔任報酬較豐厚的官職的人,在各國都是遭受嫉妒的對象。對他們的報酬征稅,即使較其他收入所征收的稅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國,當各種其他收入依照土地稅法每鎊征4先令時,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陸軍官的薪俸,還有其他少數不受人嫉妒的若幹官薪外,對每年薪俸在百鎊以上官吏的薪俸征收每鎊5先令6便士的稅,非常得人心。英國沒有對勞動工資征收其他的直接稅。但對政府官員的課稅不會提高薪俸。

第四項打算無區別地加在各種收入上的稅

打算無區別地加於各種收入上的稅,就是人頭稅和消費品稅。這種稅必須不分彼此地從納稅者各種收入中征收,不管那收入是來自土地地租、資本利潤還是勞動工資。這些是人頭稅和對消費品的課稅。

人頭稅名義上和收入成比例的人頭稅完全是武斷的。

如企圖按照各個納稅者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征收人頭稅,就要徹底成為武斷了。一個人的財富狀況每天都有不同。不加以令人感到厭煩的調查,或每年至少不重新修訂一次的話,那就隻有依靠推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稅額的評估必然要以估稅員一時的好惡為轉移,也必然會成為徹底隨意的和不確定的。

如果不按照每個納稅人所推定的財富的比例征收人頭稅,而按照每個納稅人的身份征收這種稅,那就完全是不公平的。相同身份的人的富裕程度經常不一樣。如其與身份成比例,它就是不平等的。

因此,如果試圖使這類稅公平,就要完全成為隨意的和不確定的;如果試圖使其確定而不流於隨意,就要完全變成不公平的。不論稅率是重或輕,不確定總是產生不滿的重要原因。如果是輕稅,人們大約還可以容忍巨大的不公平;如果是重稅,一點的不公平都是糟糕的。在第一種場合, 它總是苦難;在第二種場合, 除非很輕,否則就是不可忍受的。

在威廉三世時,英國曾實行過各種人頭稅。大部分納稅者的稅額都是按照其身份確定的。身份的等級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及貴族長子末子等。一切財富在300鎊以上的行商坐賈,換句話說,商賈中較富裕的同樣要被征稅,而300鎊以上的人的財富差異則不加以考慮。在考慮他們的稅額時,更多的是考慮身份而不是財富。有些人的人頭稅,起初是按照所推定的他們擁有的財富來征稅的,此後則改按照其身份征稅。法律人士、辯護人、代訴人起初是按其收入征收人頭稅每鎊3先令,後來則改為按紳士的身份征稅。在征收的過程中曾發覺所征收的稅不很重的話,就會產生相當程度的不公平,不過這倒還沒有什麽,一旦這種稅有很大的不確定,納稅者就不能忍受了。

法國於本世紀初推行的人頭稅現在仍繼續實行。向人民中的最高階層所課的稅率不變,而依最低階層所推定的財富程度,每年都有所不同。宮廷的官員、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員和軍隊的士官等,都采用第一方法繳納稅。各州中較低階層的人民則以第二方法繳納稅。對法國的達官顯貴有影響的稅如果不過重的話,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能夠被接受,但他們則絲毫不能忍受州長任意估價稅額的作風。在那個國家,底層人民都能忍受其管理者給予他們的待遇。在法國,對較高等級的人民按身份估稅,對較低等級的人民按財產估稅。

英國所實行的各種人頭稅從來沒有使政府獲得其所期望的金額,即從未收足精確程度下應可收到的金額。反之,法蘭西的人頭稅卻總是征收到其所期望得到的金額。英國政府是溫和的,當它對各階層人民課征人頭稅時,常常為所征收的金額而滿足;不能完納的人、不願完納的人(這種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寬大而未強製其完納的人,他們雖然使國家蒙受損失,但政府並沒有要求其補償。法國政府則是比較嚴厲的,它對每個征稅區都征收一定的金額,州長必須竭盡所能收足上述金額。如果某州抱怨所征收的稅太高,可以在次年的估價稅額中按照前年度多繳納的比例予以扣減,但本年度還是要按照估價來繳納的。州長為確保能收足本稅區的稅額,有權把稅額估得比應收足的金額高一些,這樣,因納稅人破產或無力完納而受到的損失就可以從其餘人的額外負擔中加以補償。到1756年,這種額外征稅的決定還是由州長裁定,但就在這年,樞密院把這種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據見聞廣博的法國賦稅記錄人士觀察,各州貴族及享有不納貢稅特權者負擔的人頭稅的比例最輕。最大的部分卻是向負擔貢稅的人征收的,辦法是按照他們所支付貢稅的多寡每鎊征收一定金額的人頭稅。法國的稅比英國的稅征收更為嚴峻。

向底層人民征收的人頭稅就是一種對勞動工資的直接稅,征收這種稅會產生種種的不便。對較低等級人民課征的人頭稅與對工資課稅相似。

征收人頭稅所消耗的支出有限。如果能夠得到嚴格的執行必然會為國家提供一項極穩定的收入。因為這個緣故,在不把下層人民的安逸、舒適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國家裏,人頭稅極其普遍。不過,一個普通的大帝國從這種稅所得到的往往不過是其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況且,這種稅所提供的金額也可以由其他對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消費品稅。人頭稅不很費錢,能提供確定的收入。

消費品稅

不論采用哪種人頭稅,要按照人民收入的比例來征收都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似乎就引起了消費品稅的出現。國家不知道如何直接並按比例地對人民的收入征稅,它就試圖間接地對他們的支出加以征稅。這些費用被認為在大多數場合裏與他們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對他們的費用征稅,就是把稅加在費用所對應的消費品上。不能根據收入課稅產生了根據對消費品支出的課稅。

消費品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

我所說的必需品不但是維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一國習俗決定了如果沒有這種消費品,就是最底層人民也覺得有傷體麵的那些商品。例如,嚴格說來,麻襯衫並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據我推想,希臘人羅馬人雖然沒有亞麻,他們還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到現在,在歐洲大部分國家裏,哪怕是一個領取日薪的工人,如果沒有穿上麻襯衫也羞於走到別人麵前。沒有襯衫表示他窮到了丟臉的程度,並且,一個人沒有做極端壞事的話,是不會那樣窮的。同樣的習俗使皮鞋成為英國生活的必需品。哪怕是最窮的體麵男人或女人,沒穿上皮鞋也不肯出去獻醜。在蘇格蘭,習俗雖然也是使得社會最下層男子以皮鞋為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但對同階層的女子卻不然,赤腳沒有什麽不體麵。在法國,皮鞋對男人和女人而言都不是生活的必需品。法國最下層的男女可穿著木屐或打著赤腳走在別人的麵前,而不會傷體麵。所以,我的解釋是,在必需品中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為最底層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還包括那些涉及麵子的習俗使其成為最底層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其他一切的物品都被我叫做奢侈品。不過,稱之為奢侈品,並不是要對其適度使用而有所責難。比如,英國的啤酒、麥酒,甚至在葡萄酒產國的葡萄酒,都被我叫做奢侈品。不論哪一階層的人,如果他完全放棄這類飲料,決不會遭到別人的非難。因為,大自然沒有使這類飲料成為維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風俗也沒有使其成為少了它便有失麵子的必需品。必需品包括最低級的值得稱讚的人為保持體麵所不可缺少的東西。

由於各地的勞動工資部分地受勞動需要的支配,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平均價格的支配;凡提高平均價格都必然會提高工資,這使得勞動者仍有能力來購買按照當時勞動需求情況所應該有的各種必需品,不管那時候勞動需求情況是怎樣,是增加、不增不減或減少。對這些必需品所征收的稅必然會使其價格提高,並且要略高於稅額,因為墊付此稅的商人一定要收回這項墊付的金額,額外要加上由此應得的利潤。因此,這種必需品稅必定使勞動工資按此類必需品價格升漲的比例而提高。凡是提高生活資料價格的時候都會提高工資。

這樣一來,對生活必需品征稅所產生的影響和對勞動工資直接征稅恰恰相同。勞動者雖然要自己支付此稅,但從長期看,他甚至連墊付也說不上。那種稅最終總是通過所增加的工資而由其直接雇主返還給他。如果雇主是製造業者,他將把增加的工資連同一定的增加利潤都轉嫁到貨物的價格上,所以,最後支付此稅的以及支付增加利潤的將是消費者。如果雇主是農場主,則此稅將由地主負擔。因此, 對必需品的課稅像對工資的課稅一樣,必然抬高工資。

對所謂的奢侈品征稅,甚至對貧窮者的奢侈品征稅,則又另當別論。征稅商品價格的上升並不一定會引起勞動工資的提高。例如,香煙雖然是富人和窮人的奢侈品,但對這種奢侈品征稅不會導致勞動工資的提高。英國的香煙稅達到香煙原價的三倍,在法國則達到原價的十五倍,稅率雖然這麽高,但勞動工資似乎沒有因此而受到影響。在英國和荷蘭,茶和砂糖已成為底層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也是如此。對此類奢侈品征稅與對香煙征稅相同,並沒有對工資產生影響。對各種酒類所課的稅也沒有人去考慮對勞動工資是否有影響。對濃啤酒每桶征附加稅三先令,導致黑麥酒價格陡增,然而倫敦普通工人的工資並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稅未征收以前,他們每天的工資約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現在的工資也沒有增加多少。對奢侈品的課稅,即使是由窮人消費的,也沒有這種效果。

這類商品的高價格不一定會降低下層人民養家糊口的能力。對樸實勤勞的窮人而言,向這些商品征稅的作用類似於取締奢侈的法令。這種征稅會使他們少用或完全克製不用那些他們已不再能輕易就買得起的奢侈品。由於這種強製的節約,他們養家的能力不但不因此稅而降低,反而往往會因此稅而提高。一般地說,養活大家庭及提供所需要的勞動力的人主要都是這些樸實勤勞的窮人。固然,所有的窮人並不都是樸實勤勞的。那些放肆的、胡作非為的人,在奢侈品的價格上升以後依然像以前一樣消費這些奢侈品,不考慮其放縱的行為將如何使其家族陷入困境。不過像這樣胡作非為的人很少能養育大家庭。他們的孩子大概都因為照料不周、處理不善及食物缺乏與不衛生而夭折了。即使孩子身體健壯,能忍受其雙親不當行為所帶來的痛苦而活下去,但雙親的不當行為通常也會敗壞孩子的德行。這些兒童長大了,不但不能用其勤勞貢獻社會,而且會成為社會上傷風敗俗的害群之馬。所以,盡管窮人的奢侈品價格的上升不免多少增加這種胡作非為家庭的困苦,從而多少降低了其養家的能力,但不會大大減少一個國家裏有效的勞動力的數量。它們的作用類似取締奢侈的法律, 因此沒有減少窮人撫育子女的能力。

不論必需品的平均價格上升多少,如果勞動工資不相應地增加,必然會多少降低窮人養家的能力,從而降低其提供有效勞動的能力,不管勞動需求狀況如何,是增加、不增不減,還是減少。而必需品價格的上漲卻會降低窮人養育子女和供應勞動需求的能力。

對奢侈品征稅除了引起這種商品本身價格的變化外,其他任何商品的價格都不會因此而提高。對必需品征稅會提高勞動工資,也必然會提高一切製造品的價格,從而減少它們銷售與消費的程度。奢侈品稅最終是由征稅品的消費者毫無補償地支付的,它們會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資本利潤及勞動工資等收入上。在其影響窮人的限度內,最終有一部分必需品稅由地主以減少地租的方式為其支付,另一部分則是從提高製造品價格的過程中,由富有的消費者、地主或其他人為其支付。而且他們往往要另外支付一筆相當大的數額,以擔負起真正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供窮人消費的製造品,例如,粗製毛織物等的價格上升必然要通過提高工資使貧民得到補償。中等及上等階層人民如真能了解他們自身的利益,他們就應該一直反對生活必需品稅,反對勞動工資直接稅。最後支付這兩者的還是他們自己,而且還要有一個相當大的額外負擔。地主的負擔尤其重,他常常以兩重資格支付此類稅:一是以地主的資格減少地租;二是以消費者的資格增加費用。馬太·德克爾關於生活必需品稅的觀察是十分正確的。他認為,某種稅轉嫁到某種商品的價格上,有時竟會重複累積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的價格而言,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皮革的稅,還須支付鞋匠及製革匠所穿的鞋所用皮革的稅的一部分;而且這些工匠在為你服務期間所消費的鹽、肥皂及蠟燭等的稅,乃至製鹽者、製肥皂者、製蠟燭者生產期間所消費皮革的稅,都需要由你付出。對必需品課稅不符合中等和上等階級人民的利益。

英國對生活必需品所征收的稅,主要是針對剛才提到過的那四種商品——鹽、皮革、肥皂及蠟燭來征的。

鹽為最古老且最普遍的征稅對象。羅馬曾對鹽征稅,我相信,現在歐洲各地無不實行鹽稅。一個人每年消費的鹽量極少,還可以隨時地少量購買所必需的鹽。因此,雖然鹽稅很重,但沒有人會因此而感到如何難堪。英國的鹽稅為每蒲式耳3先令4便士,大約是原來價格的3倍。其他各國的鹽稅可能更高。皮革是一種真正的必需品。亞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了必需品。冬天夜晚較長的國家,蠟燭成為各行各業的必要工具。英國的皮革稅和肥皂稅都是每磅3便士半。蠟燭稅則為每磅1便士。就皮革的原價而言,皮革稅約達8%或10%;就肥皂的原價看,肥皂稅約達20%或15%;就蠟燭的原價看,蠟燭稅約達14%或15%。這些稅雖然比鹽稅要輕一些,但仍然是很重的。這四種商品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重稅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那些樸實勤勞的窮人的生活開支,也必然引起他們勞動工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