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收入不僅必須支付社會的防務費用以及維護元首尊嚴的費用,而且需要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開支。因為國家的憲法為這些開支並沒有規定任何特殊的收入。社會的這個收入有兩個來源:第一,專門屬於君主或國家,而與人民收入無關的某種基金;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節專門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的基金或來源

專門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的基金或來源,由資本和土地構成。

君主由其資本獲得收入的方式與其他資本所有者相同,這種方式有兩種:一是親自運用這筆資本,一是放貸給別人。他的收入在前者為利潤,在後者為利息。

韃靼和阿拉伯酋長的收入全為利潤,他們自身是他的遊牧民族或部落的主要放牧人或牧主,他們親自監督飼養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獲取收入。不過,以利潤為王國公共收入主要部分的,隻是最初期、最原始統治狀態下的事情。

小共和國的收入,有時大部分是由商業經營上的利潤構成的。據說漢堡共和國的大部分收入就是從公共酒窖和藥店的利潤中獲取的。這樣的國家自然不可能很大,因為這樣君主才可能有空閑時間來經營酒和藥的貿易。公立銀行的利潤也時常是更大國家收入的來源。不但漢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許多人認為就連英國這樣大的一個帝國也並未忽視過這種收入。英國銀行的平均紅利為55%,按資本1078萬鎊計算,每年除去管理費用外剩下的純利潤據說應該有5929萬鎊。有人主張:政府可以以3%的利息把這筆資本借過來,這樣一年可以獲得純利潤2695萬鎊。經驗表明,經營這種事業,像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種貴族政治下有秩序的、謹慎的、節約的政府才最為適宜;像英國這樣的政府,雖然也可能有其優點,但從未曾以善於理財著名。它的行動,在和平時期一般總是流於君主政治自然易有的怠惰和疏忽的浪費,在戰爭時期又常常流於所有民主政治易有的輕率的浪費。因而是否能夠放心地托付給像英國這樣的政府來經營管理這樣一項事業,至少是很值得懷疑的。漢堡從葡萄酒窖和藥店, 許多國家從銀行獲得收入。

郵政本來就是一種商業。政府事先墊款設立不同的分局並購買或租賃必要的車輛馬匹,這種墊款很快就可以通過政府對郵局工作所征的稅收回,而且可以獲取巨大的利潤。我相信,這也許是唯一一個各種政府都能夠成功經營管理的商業項目。這上麵投下的資本並不很多,而其業務又沒有什麽秘密。資本的收回不但確定,而且極迅速。和郵局。

不過,各國君主們常常從事其他許多商業項目,他們同普通人一樣,都想通過商業的普通部門成為冒險家而增加他們的財富。可是他們成功的很少。一種業務讓君主經營往往免不了浪費,這樣就使他們的成功變為不可能了。君主的代理人,往往以為主人的財富是用之不盡、取之不竭的,因而,他們購買和出售貨物通常都不考慮價格,把貨物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時也不考慮運費。他們通常過著與君主一樣奢侈浪費的生活;並且有時除了揮霍之外,還通過適當的方法製造假賬來欺騙君主的錢財。據馬基雅弗利說:“麥迪西的洛倫佑其實並不是一個無能的君主,但他的代理人替他經營商業就是如此。由於他的代理人的浪費和揮霍,使得佛洛倫薩共和國不得不多次替他償還債務。因此,他發現放棄商業對他可能比較合適,雖然他的家庭原來是靠商業致富的。在他的後半生,他把剩下的財產和他有權處置的國家收入都投在更適合於自己地位的事業及開支上。”但是一般說來, 君主當商人是不成功的。

再沒有哪兩種性格像商人性格與君主性格那樣不可調和的了。如果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商業精神使他們成為非常不稱職的君主,那麽主權的精神看來又使他們成為同樣壞的商人。當該公司專以商人資格經商時,它是成功的,而且還能從獲得的利潤中為他們的資本所有者支付相當可觀的紅利。但自它成為當地的統治者以來,雖然據說有300萬鎊以上的收入,可是現在為了避免立即破產,不得不請求政府臨時的援助。在先前的地位,該公司在印度的人員都視自己為商人的雇員;在現在的地位,他們卻視自己為君主的大臣。兩種性格互不相容。

一個國家有時可以從貨幣的利息以及資本的利潤中獲取部分公共收入。如果國家積累了財富,它可以把部分財富借貸給其他國家或自己的臣民。財富可以貸與臣民或外國。

伯爾尼聯邦通過把部分財富借貸給其他國家,即把它投入於歐洲各債務國(主要是英國、法國)的公債,從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這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種公債的安全性如何,或者管理此公債的政府的信用如何;其次要看與債務國繼續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發生戰爭,債務國方麵最初采取的敵對行為恐怕就是沒收債權國的公債。以貨幣貸借於外國,據我所知,那是伯爾尼聯邦特有的政策。

漢堡市設立有一種公立當鋪,人民把物品抵押給當鋪,當鋪即貸款於人民,取利息6%。這種當鋪,也稱作倫巴德。據說它要向國家提供15萬克朗的收入。1克朗以4先令6便士計,約為33750鎊。

賓夕法尼亞政府沒有積蓄任何財富,於是它發明了一種特殊的借貸方法,不交貨幣,隻交與貨幣等值的信用券。這種信用券規定必須在15年內償還,在償還以前就如同銀行鈔票一樣可在市麵流通授受;而且由議會法律宣布為本州人民間的法幣。人民借貸此券,需要以2倍價值的土地作為擔保,並且還要支付一些利息。賓夕法尼亞政府是節儉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開支不過才4500鎊;它由這種貸款方法籌到不小的收入,對支付這筆費用大有幫助。不過,這種權宜之計得以成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除金銀貨幣外,取決於商業對某種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即取決於必須以金銀幣向國外購買的消費品的數量;第二,取決於采取這種權宜之計的政府的良好信譽;第三,取決於適用程度。信用券的全部價值絕不可超過在沒有這證券的情況下流通界所需金銀幣的全部價值。在美洲其他幾處殖民地,亦曾幾度施行過這一權宜之計,但由於濫用無度,結局多半是利少害多。

能夠維持政府的安全與尊嚴的,隻有確實的、穩定的、恒久的收入,至於不確實的、不經久的資本及信用,絕不可把它當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資源。所以,一個越過了遊牧狀態的小國的政府似乎一直是在從這類來源中獲取大部分的公共收入。從這種來源得不到大收入。

土地是一種比較確實和恒久的資源。所以一切越過了遊牧狀態的大國的收入,都是以國有地地租為主要來源。古代希臘及意大利各共和國就是如此。它們國家大部分必要費用的開支,在很長時期內都是從國有土地的產物或地租中獲取的。而古代歐洲各國君主的大部分收入,亦在很長時期內從皇室土地的地租中獲取。從土地獲得的收入更為重要。

在近代,戰爭及準備戰爭是引起所有大國必要費用增加的兩件大事。但是在古希臘及意大利各共和國,每個市民都是士兵,服役也好,準備服役也好,費用通常都由他們自己負擔。因此,這兩件事都無須增加國家的開支。一個中等占地的莊園的地租就完全足以支付政府其他必要的費用了。特別是當戰爭所費甚少時,如在古代的希臘和意大利。

在古代歐洲各君主國家中,大多數人民因當時風俗及習慣所趨,對於戰爭都有充分準備;一旦參加戰爭,根據封建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他們或者由自己承擔生活費用,或者由他們的領主承擔生活費用,不會增加君主的任何負擔。政府其他費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這一項不但不用開支,而且還是收入的一個來源,這是我們前麵說過的。農村人民於每年收獲前及收獲後,各提供三日勞動;國內商業上認為必要的一切橋梁、大道及其他公共工程,有這項勞動就夠營造維持了。那些年月君主的主要費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宮廷的維持費。他宮廷的官吏即國家的大官。財務大臣收地租,管家和宮廷大臣管理皇室的開支。他的馬廄由家庭總管和典禮官負責管理,君主的所有房舍都是修建為城堡的形式,看來也就是他所掌握的主要要塞。那些房舍或者說城堡的守護者可以被視作衛戍總督。他們似乎也就是和平時期君主唯一需要出資供養的武官了。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大的土地莊園的地租在通常的情況下就完全足以支付政府所有必要的費用了。在封建時代,當所有的支出很小時。

歐洲大部分文明君主國家的現狀是,全國所有土地管理得好像全部歸一個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夠提供的地租也許沒有他們在和平時期在人民頭上征收的普通收入那麽多。例如,英國平常的收入,包括支付每年經常開支的必要費用,支付公債利息,及清償一部分公債等用途的,每年要達到1000萬鎊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稅,以每鎊征收4先令計,尚不及200萬鎊。這所謂土地稅,按照設想,不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收的1/5,而且包括對所有房租以及所有資本利息征收的1/5,免納此稅的資本,隻有借貸給公共團體用於土地工作的農業資本的那一部分資本。這土地稅,很大部分是取自房屋地租及資本利息。例如,以每鎊征4先令計,倫敦市的土地稅,可達133399鎊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63092鎊1先令6便士;沃特赫爾及聖詹姆斯兩宮殿,30754鎊6先令3便士。這土地稅的一部分,是按照同樣的規定向王國各部會各市鎮征收的,它們幾乎全都不是來自房屋的地租,就是來自所謂的商業和資本的利息。總之,英國以五抽一的土地稅,既然不到200萬鎊,則從所有土地、所有房屋以及所有資本(其中借貸給公共團體或投資於土地耕種的資本除外)的利息征收的土地稅的收入總額自然一年不超過1000萬鎊,也就是說不超過英國在平時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額。英國為征收土地稅對各種收入所做的估計無疑取的是整個聯合王國的平均數。雖然據說在幾個州和幾個區,該估計和實際價值很接近,但事實上它大大低於實際價值。有許多人估計,單單土地地租這一項,即不計房屋地租及資本利息,每年總額就已達到2000萬鎊。他們這種估計做得非常隨便,因而我認為它很可能高於或者低於實際情況。但是,如果在目前耕作狀態下,英國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一年還不超過2000萬鎊,那麽,這土地如果通常由一個人所有,而且是處於他的代辦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費和專橫的管理之下,那麽這些土地可能提供的地租,不要說是2000萬鎊的一半,甚至很可能連2000萬鎊的1/4都達不到。英國當今王室領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還不到這土地如果屬於私人所有的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數額的1/4。如果王室領地更大一些的話,那它們可能會管理得更差。現在國內所有土地的地租,不足以應付普通支出。

人民由土地獲取的收入,不是與土地地租成比例的,而是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除播種的種子外,一國全部土地年生產物,都是歸由人民逐年消費,或者用以交換他們所消費的其他物品。任何使土地的產量降低到它本來可以達到的程度以下的東西,都會使大部分人民的收入降低,而且還低於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降低的程度。英國土地地租,即生產物中屬於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幾乎在所有地方都被認為不超過全部產物的1/3。假使在某種耕作狀態下,一年隻提供1000萬鎊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種耕作狀態下,一年可提供2000萬鎊地租,又假使在這兩種情況下,地租都相當於年產物的1/3,那麽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滯在前一耕作狀態下所受的損失隻不過1000萬鎊,而大部分人民的收入在除去必須留作種子的以外,一年將減少3000萬鎊。這時國家的人口也會相應地跟著減少。土地的產物一年減少了3000萬鎊,再除去種子後的剩餘部分,就將在不同階級人民中依照他們的生活和消費模式進行分配。而人民收入減少的數目就會更大。

在歐洲,現在已經沒有一個文明國家,它的大部分公共收入是來自國家財產的土地的地租了;但在歐洲所有實行君主製度的大國,那裏仍有許多大麵積的土地屬於王室。王室領地大抵都是森林,可是有時你在那些地方走了幾英裏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樹木。這種土地的保留,既使國家產物減少,又使國家人口減少。在歐洲每一個大的君主製國家,出售王室的土地都將得到一筆可觀的收入。那筆錢如果用於支付公債,它從抵押中取得的收入將比這些土地曾經給王室提供的收入要大得多。在那些土地改良得極好、耕種得極好,當其出售時能產生豐厚地租的國家,土地的售價通常是年租的30倍。而未經改良的、未經耕種的和低地租的王室土地卻可指望賣到年租的40倍、50倍或60倍。君主可以用這個收入贖回公債抵押品,立即享受這筆收入。而在數年之內,還會享有其他收入。因為,王室領地一變為個人財產,在幾年內它們就可以變成改良得很好、耕種得很好的土地。生產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隨著增加,因此人民的收入和消費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費增大,君主從關稅及國產稅得到的收入勢必隨著增加。出售王室土地既有利於君主,又有利於人民。

在任何一個文明的君主製國家裏,王室從王室土地上獲取的收入雖然在表麵上與國民個人無關,實際上它對社會的影響超過王室所享受的其他任何相等的收入對社會的影響。所以,為社會全體利益考慮,莫若拍賣王室領地,從而分配給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領地享有的收入則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來代替。從王室土地獲得的收入, 比任何其他收入使人民付出更多。

土地用作公園、花園及散步場所,其目的在於供遊樂與觀賞,不僅非收入來源,而且必須時常花費葺治。看來在大的文明君主國家裏,隻有這種土地應該屬於君主。公園等等應當是屬於君主的唯一土地。

因此,公共資本和公有土地,即君主或國家所特有的兩項大收入的來源,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足以支付一個大的文明國家的必要費用。那麽這必要費用的大部分就必須由這種或那種稅收來支付,換言之,人民把自己收入的部分貢獻出來以彌補君主或國家公共收入的不足。大部分的君主支出應由賦稅去支付。

第二節稅收

本書第一篇說過,個人的收入最終總是出於三個不同的來源:即地租、利潤和工資。每種賦稅歸根結底必須是由這三種收入中的某種支付,或者由這三者共同支付。因此我將竭盡所能充分論述以下各點:第一,所有預定落到地租上的稅,第二,所有預定落到利潤上的稅,第三,所有預定落到工資上的稅,第四,所有預定不加區分地落到這三種不同私人收入來源上的稅。由於分別考察這四種賦稅,本章第二節將分四個條款來專門探討,並且其中三個條款還將分成幾個細則。我們在後麵可以看到,許多這些賦稅似乎並不是最終由它們原預定落到的那個基金或收入來源所支付的。賦稅可以打算落在地租、利潤或工資上麵, 或落在所有這三種收入上麵。

在認真探討各種特殊賦稅之前,必須列舉關於一般賦稅的四種原則作為前提。這四種原則如下:

一、一國國民都必須在可能範圍內根據他們各自的能力為維持政府做出貢獻,也就是說必須根據他們在國家的保護下所享受的收入按比例做出貢獻。一個大國的國民必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必須根據他們各自在該地產上的利益按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用一樣。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在於對這個準則的遵守或者不遵守。必須注意,任何一種賦稅如果最終隻落到上麵提到過的三種收入之一上,而其他兩種收入並不受影響,那必然是不平等的。關於這種不平等我將不再多加論述。之後的大多數情況下,我將隻討論由於某種賦稅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種不平等。

二、每個國民應當交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交納的日期,交納的方式,交納的數額,都應當讓所有納稅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如若不然,每個納稅人就不免為收稅人的權力所左右:收稅人會借機加重任何他不喜歡的納稅人的稅,或者利用加重賦稅的恐嚇,勒索贈物或賄賂。賦稅如不確定,那麽哪怕是不專橫不腐化的收稅人也會由此變得專橫與腐化,何況他們這類人本來就是不得人心的。根據各個國家的經驗,我相信,賦稅即使相當不平等,也沒有賦稅極小程度的不確定對人民產生的危害大。因而確定每個人在納稅中所應交納的數額是一件極其重大的事情。

三、各種賦稅的征收日期以及征收方式,都必須給予納稅人以最大便利。地租稅或房產稅應在通常交納地租和房租的同一時期征收,因為這時期對納稅人最為便利,或者說這是他最有能力交付的時候。至於對奢侈品一類的消費物品的稅,最終是要由消費者支付的,征收的方式通常對他來說也極其便利,就是他在需要購買這些商品時才支付,因而他是一點一點地支付的。由於買與不買是自由的,是隨他的意願的,因而如果對於這種稅他感到有什麽不便,那麽他也隻能責備自己。

四、各種賦稅的征收,都應當盡量做到使人民所付出的等於最終進入國庫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大大超過最終進入國庫的,那可能是由於以下四種情況:第一,征稅所雇用的官吏人數過多,他們的薪餉耗去了稅收的大部分,同時他們對人們強加了附加稅作為他們私下的收入,從而加重了人民的負擔。第二,它可能妨礙了人民的勤奮,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基金,由於要交納稅款而縮減甚至消失。第三,對於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沒收財產及其他懲罰辦法往往會傾其家產,這樣也就使得運用他們的資本原本可給社會帶來的利益也失去了。不適當的征稅實際上是逃稅的大誘因,而對逃稅的懲罰又勢必會隨這種**同比例地加強。與所有的普通正義的原則相反,這條法律首先製造了**,而後又去懲罰那些受了**的人,而且它同時又為了減少對這種犯罪的**而按比例地加強懲罰。第四,收稅人頻繁的訪問以及令人反感的核查,常常使納稅人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煩惱與壓迫。這種煩惱嚴格地講雖然不是什麽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異是一種損失,因為人人都願設法擺脫這種煩惱。總之,賦稅之所以常常對人民成為一種負擔,總不外由於這四種原因。而且這種負擔遠遠超過了它給君主帶來的好處。

上述四個原則的公平性和實用性使它們受到各國或多或少的關注。所有國家都在盡他們最公平的判斷,努力想使他們的征稅像他們能夠設想的那樣公平,盡可能明確。納稅日期以及納稅方式都務求其確定和便利於納稅人。此外他們也曾竭力使人民於交納正稅外不再受其他勒索,盡可能使其與交給君主的收入成比例。但下麵對於不同年代不同國家的幾種主要賦稅的短短評述,將表明各國在這方麵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成功。上述原則引起了所有國家的注意。

第一項地租稅或加在土地地租上的稅

土地地租的稅,有兩種征收方式:其一,按照某種標準,對各地區評定一定數額的地租,評估後不得變更。其二,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而且隨土地耕種的改良或惡化而增加或減少。對土地地租的賦稅可以按固定的或變化的評估去課征。

英國就是采取前一種方式,即各地區按照一個不變的標準來評定。這種固定的稅,在設立之初雖然說是平等的,然而由於各地區對土地耕作的改良或忽視的程度不同,久而久之必然會變得不平等。英國由威廉及瑪利第四年法令規定的各州區各教區的土地稅,甚至在設定之初就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賦稅就違反上述四原則中的第一個原則了,所幸它對於其他三個原則是完全符合的,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交納稅款與交納地租的時間完全一致,這對納稅者來說是極為便利的。雖然在各種情況下,地主是真正的納稅人,但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不過地主在收取地租時必須把這部分扣除。此外,與其他收入相等的稅收比較,這種稅征收時使用的官吏是很少的。由於這種稅在各個地區都是固定的,不隨地租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君主並不會分享到地主在改良土地的耕作中所獲取的利潤。固然,這些改良有時會成為同一地區的其他地主的破產的原因,但這有時會加重某特定地產租稅負擔的程度極其有限,不會妨礙人們進行改良,也不會使土地的產量低於它應有的數量。減少土地產量的傾向既然沒有了,抬高生產物價格的傾向自然亦沒有,從而決不會妨礙人民的勤勞。除了不可避免地要納稅以外,它並未給地主增加什麽別的不便。如按固定的評估課征,它就會變得不平等, 如英國的土地稅。

英國地主,無疑是由這土地稅不變的恒久性得到了好處,但這一好處的獲得,和賦稅本身性質無關,而主要是由於某些外部條件。

英國自這個評估確立以來,各個地區的土地地租幾乎都在不斷上漲,而很少有下降。當然部分也是由於幾乎各個地區的極大繁榮。因此,按現在的地租應交納的地租稅和按照過去的評估他們現在實際應交納的地租稅之間就產生了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按這差額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與此相反,地租由於土地的耕作衰退而逐漸降低,那麽所有的地主都將喪失這個差額。自從革命以來,在英國目前這個狀況,土地稅的恒久性一直是對地主有利,而對君主不利;設若情形與此相反,那麽這個恒久性說不定就對君主有利,而對地主不利。外部情況使固定的評估有利於英國地主, 因為國家繁榮而地租上升了。

由於地租稅規定用貨幣繳納,所以對土地的評估自然也是用貨幣表示的。自從這個評估確立以來,銀價一直十分穩定,無論是在重量上還是在品質上,鑄幣的法定標準都沒有變更。假若銀價顯著上漲,像在美洲金礦發現之前的兩百年間那樣,那麽這個評估的恒久性將使地主蒙受極大的損失。假如銀價顯著下降,像在美洲金礦發現之後的一百年間那樣,那麽則是君主將因這個評估的恒久性而蒙受極大的損失。此外,如果貨幣法定標準變動,則同一銀量就會或被降低為較小的名義價格,或被提高為較大的名義價格。例如,1盎司白銀,原可鑄5先令2便士,現在不照這辦法,而用以鑄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那麽,在後一種情況下將使君主的收入受到損害,在前一種情況下將使所有的地主的收入受到損害。貨幣和白銀的價值保持不變。

因此,在與當時實際情況多少有些不同的條件下,評估的這個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納稅人或國家感到極大的不便。然而,在幾個世紀中,這種情況在某一個時候是必然會要發生的。帝國與一切其他人為的事物相同,都是要死亡的,但它們卻妄圖永遠存在。所以帝國的任何法規,都被認為應與帝國一樣永存,所以它應當是方便人民,不僅是在某些情況下,而且應當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如此;或者說應當不是適合那些暫時性、偶然性或突發性的情況,而是應當適合那些必要的,因而也是不變的情況。評估的固定性可能對有關雙方的一方不利。

征收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或者根據土地耕作的改良或惡化而增加或降低。這曾被法國一批自稱為經濟學家的學者推為最公平的稅。他們認為,所有的稅最終都是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此,應該平等地加在最後必須支付賦稅的來源上。所有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最後支付它們的來源上,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我們無須去探究支持他們這個極具獨創性理論的相互矛盾和形而上學的爭論。我們隻要看以下的論述就可以十分明確:那些賦稅是最終出自於地租;那些賦稅是最終出自於其他來源。法國經濟學家建議采用一種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的稅。

在威尼斯境內,所有耕地都是以地租的1/10的地租稅租借給農民的。租約都要在公共登記冊上登記,這登記冊要由每州或各地區的稅收官員保管。假若土地所有者自己耕作自己的土地,則其地租即由稅收官員根據一個公平的評估來評定,可減去稅額的1/5。這樣一來,土地所有者為這種土地所交納的稅,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10%,而是8%了。

相較於英國的土地稅,這種土地稅肯定要更公平些。但也不能如此肯定,因為它在評估稅額上時常會引起地主的很多麻煩,而且在征收上可能要花費大得多的費用。這種賦稅更為平等,但不是那麽確定,比英國的稅更麻煩、更費錢。

不過,也許可以設計這樣一種管理製度,它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確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上述費用。不確定性和征收支出可以減少。

比如,責令地主及佃農雙方聯合在公共登記冊上登記他們的租約。假若一方隱瞞或虛報租約,則要被處以適當的罰金,並將罰金一部分給予告發及證實這種隱瞞或虛報的一方。這樣,就將有效地防止雙方聯合起來騙取公共收入。而租約的所有條件,也就可以從這登記冊中充分了解到了。

有些地主在續訂租約時並不要求提高地租,而是要求獲得一些續租金。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愛揮霍的人的一種權宜之計,他們為了得到一點現金而放棄了價值大得多的將來收入。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是有損於地主自己利益的,也時常不利於佃人,而在所有情況下,是對國家有害的。因為佃農常常會為此付出很大部分的資本,從而大大降低了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續租金而付較低的地租,反而比增付較高的地租更加困難。況且地租稅為國家收入的最重要部分,因此,凡是降低佃農的耕作能力從而損害地租稅收入的事情都對國家有害。總之,要求續租金是一種有害的行為。如果對這種續租金征收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稅,對這種有害的做法可能會起到一些抑製作用,各有關方麵——地主、佃農、君主和整個國家也都將獲益匪淺。租約應當登記, 罰金應當比地租的課稅更重。

有的租約明確規定了在整個租約期間佃農應當采取何種耕種模式,應當輪種何種穀物。這個條件,通常是地主對自己優越的知識自滿的一種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自滿是毫無根據的)。佃農受此拘束,無異於提供了一種附加地租,一種代替貨幣地租的勞務地租。為了抑製這種愚蠢的做法,惟有從高評估這種地租,並征以比普通貨幣地租更高的稅。規定如何耕種的條件應通過較高評價予以阻止。

有些地主不收取貨幣地租,而要求以穀物、牲畜、葡萄酒、油一類實物繳納地租;此外有些地主還要求勞務地租。不論實物地租還是勞務地租,通常都是對佃農的好處小於對地主的好處。佃農口袋所出的往往多於地主口袋所入的。實行這些地租的國家,佃農通常是貧困不堪的,實行得越嚴格,佃農也就越貧困。這種有害於整個社會的做法,如果使用同一方法,即從高評估這種地租,征以比普通貨幣地租更高的稅,那也許會得到足夠的抑製。對實物地租應評價較高。

當地主願意耕種自己所有的一部分時,其地租可以由鄰近農民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租,如果沒有超過一定的數額的話,可照威尼斯境內所實行的辦法,適當地減免一些稅額,重要的是能夠鼓勵地主自己耕種所有的土地。因為地主的資本通常要比佃農多,所以盡管耕種的技術和熟練程度不如佃農,但他時常能夠得到較大的回報。地主有財力進行試驗,而且通常都樂意進行試驗。即使試驗不成功,損失也相當有限,試驗一旦成功,即對全國耕作的改良將有很大幫助。可是,借減稅鼓勵地主自耕隻可做到足以誘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如果大部分地主都被誘使去耕種其所有土地,那全國將充滿著懶惰而愛揮霍的地主管家(受自身利益的驅使而去盡自己的資本和技術的可能來耕種土地的那些精明而勤勞的佃農,盡會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地主管家這種濫用權利的管理,很快便會使耕作荒廢,使土地年產量減少,這樣一來,不僅會使他們的主人的收入減少,全社會收入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會減少。對自耕一部分土地的地主減稅。

上述那種管理製度,一方麵也許可以免除這種稅收由於任何程度的不確定對納稅人所造成的壓迫與不便;另一方麵,在土地的一般管理上也許又可由此引進一種對全國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國耕作的改善有極大貢獻的計劃或政策。這種製度會使賦稅不再有不方便的不確定性,並鼓勵改良。

如果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其征收費用必定要比征收某一固定稅額的土地稅要大些。因為,在這種製度下必然要在各地建立不同的登記機構,而且同時由於地主要耕作部分自有土地,就必須要對土地做出不同的評估,這樣就會引起一些附加開支。不過,所有這些費用大概都不高,相較於其他收入比這種土地稅少得多的稅收的征收費用要低得多。課征的額外費用數目很小。

變動的土地稅會阻礙土地的改良,似乎可以作為反對此稅的最重要的理由。因為,如果君主不為土地的改良付出任何費用而又要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潤,那麽對於地主來說,似乎肯定也沒有興趣去改良土地。不過這種阻礙也許也有辦法可以消除。要是在地主進行改良之前,允許其會同收稅官員依照雙方共同選擇的一定數量的鄰近地主及農民公平裁定,確定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一定年限內依此評價征稅,使其改良所費能夠完全得到補償,這樣他將很樂意對土地進行改良了。這種土地稅的主要利益之一,在於它從關心自己收入增長的角度促使君主關注對土地的改良。所以,為補償地主而規定的年限隻要求達到補償目的,而不應定得太長;如地主享受該利益的時間太長,那就恐怕會大大降低君主的這種關注。可是,在這種情況下,把時間定得長一點總比短一點要好。因為沒有任何促使君主對土地改良的刺激能抗衡對地主最小的抑製,哪怕是極小的一點抑製,地主就不會樂意去進行改良了。君主的關注最多隻能在極一般的、極廣泛的考慮上,看怎樣才有助於全國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於地主的關注則是在特殊的細密的環節上,看怎樣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一寸土地。總之,君主應在其權力所及範圍內以種種手段鼓勵地主及農民關心農事,也就是說,允許他們兩者按照自己的判斷用自己的方法去尋求他們的利益;給予他們最大的安全保障,保障他們能夠充分享受他們勤勞的回報;並且,在領土內建立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運輸通道,使他們所有的生產物能夠擁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所有這些才是君主應當好好關注的。

如果這種管理製度能夠使土地稅不但無礙於土地的改良,而且還能夠促進土地改良,那麽土地稅就不會給地主造成任何不便,要說有,那就是無可避免地按期交納土地稅的任務了。於是賦稅的不方便就會變得最小。

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狀態中,農業改良的進步與退步中,白銀價值以及鑄幣法定標準的變動中,這樣一種賦稅即使沒有政府的關注,亦會自然而然地與事物的實際情況相適應,而且在所有這些變動下,都會保持同樣的適當和公平。所以,最適當的辦法,不是隻依據某種變化而征收一種稅收的政策,而是建立一個永久性的不變的規章,或所謂的國家的基本法。它會使自己適應於一切變化。

有些國家不采用簡單明了的土地租約登記法,而不惜采用一種費工又費錢的全國土地實際勘測和評估的方法。他們這樣做,也許是為了避免出租人和承租人聯合起來隱瞞租約的真實條款而騙取公共收入的情況發生。所謂的土地丈量冊,似乎就是這種極其準確的勘測的結果。有些國家為征收土地稅進行測量和評估。

在古代普魯士國王的領土上,征收土地稅都以實際勘測及評價為準,而且隨時會複查和更改。依當時的評價,對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其收入的20%到25%的土地稅,對教士土地所有者征收其收入的40%到45%的土地稅。西裏西亞土地的勘測及評價是依現時國王的命令施行的,據說非常精確。根據這個評價,屬於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25%;新舊兩個教會教士的其他收入,則取其50%。條頓騎士團采邑及馬爾他騎士團采邑,則征收40%。貴族保有地,為3833%,平民保有地,則為3533%。

波希米亞土地的勘測及評價據說進行了上百年,直到1748年和平以後,才由現今的女王命令限期完成。由查理六世時代開始的米蘭公領地的勘測,直到1760年才完成。據一般評定,這是勘測得最精確的一個。塞沃伊及波得蒙特的勘測,是出於已故國王沙廷尼亞的命令。

在普魯士王國中,對教會收入征收的稅要比對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高得多。教會收入的大部分都出自於土地地租,於是賦稅可能就成為一個負擔,以致收入中沒有任何一部分能夠投入到土地改良中,或者說能夠用在任何有助於增加人民整體收入的方麵。這也許是由於普魯士國王認為教會收入應該更多地投在用於救助國家意外事件的費用上。然而在有些國家,教會土地卻全然免稅;有些國家則對它們征的稅輕於其他土地。1577年以前,米蘭公國領土內所有教會土地,僅按它的實際價值的1/3征稅。根據普魯士土地法,教會土地比其餘的土地課稅稍高, 在某些州則較低。

在西裏西亞,對貴族保有地所征的稅要比對平民保有地所征的稅高3%。這種差異,也許是由於普魯士國王認為前者享有的各種不同的榮譽和特權足以補償對他們所征收的略高的稅;同時,後者所感覺的不如人的恥辱也可以由於征稅較輕而得到某種程度的安撫。然而在其他國家,它們的賦稅製度不但不減輕平民的負擔,卻反而加重平民的負擔。如在沙廷尼亞國王的領地內,以及實行貢稅的法國各省,土地稅全部落在平民保有地上,貴族保有地則全部得到豁免權。常常對貴族保有地和平民保有地做出區分。

按照一般勘測及評價而估定的土地稅,雖然開始很公平,但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就必然會淪為不公平。為防止這種現象的出現,政府需要不斷地耐心地關注國內各農場的狀況及其產物的所有變化。普魯士政府、波希米亞政府、沙廷尼亞政府以及米蘭公國政府都曾努力給予了這種關注。不過,這是一種很不合乎政府性質的關注,所以很難持久;即或長久持續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對納稅人無所助益,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麻煩和不便。按一般測量和評估課征的土地稅不久就變得不平等。

據說,在1666年,芒托本稅區所征收的貢稅是以極其精確的勘測及評價為準,但到1727年,這稅卻變為完全不公平了。為了糾正這個現象,政府被迫對全區征收12萬利弗的附加稅,除此之外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法了。這項附加稅,雖按規定要課在一切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征收貢稅的稅區,但實際上隻課在了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少的地方,用以去補貼依照舊的估價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多的地方。例如,現在有兩個地區,其一,按實際情況應征收900利弗,其二,應征收1000利弗。而按舊的評估都隻收了1000利弗。在征收附加稅後,兩者的稅額都被定在了1100利弗。但要納附加稅的隻限於負擔過少的地區;負擔過重的地區則由此附加稅額給予救濟。所以後者也隻交納了900利弗。附加稅既然是完全用以救濟舊估定稅額上所造成的不公平,所以對政府而言也無所得無所失。不過,這種救濟方法過多地取決於地區行政長官的裁奪,因此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顯得有些武斷。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稅收

加在土地生產物上的稅收實際上就是加在土地地租上的稅收。這個賦稅,雖然起初可能是由農民支付,但最終還是由地主支付的。當生產物的一定部分作為賦稅付出時,農民必然盡其所能計算這一部分逐年的大體價值究竟有多少,於是他在與地主達成的交納地租中按比例地將其扣除。農民向教會交納的什一稅就是這一類土地稅。農民在交納生產物作為一部分賦稅時,不可能不認真計算一下這一部分逐年的價值是多少。對產物課征的賦稅最後由地主支付。

什一稅以及其他所有類似的土地稅,表麵上似乎十分公平,實際上是極不公平的。在不同情況下,一定部分的生產物事實上往往等於極不相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極肥沃的土地上往往產量極高,那生產物有一半就足夠償還農耕資本及其平均利潤,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價值,在沒有什一稅的情況下是足夠支付地主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果從產物中取走1/10用以支付什一稅,他就必須要求減少地租的1/5,否則,他的資本及利潤就有一部分收不回來。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會是全部土地生產物的一半或5/10了,而隻有4/10了。至於在某些貧瘠土地上產量有時相當低,而耕作的費用又那麽大,以致農業資本及其普通利潤的償還需要用去全部年產物的4/5。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什一稅,地主所得地租亦不可能超過全部生產物的1/5或2/10。如果農民又把生產物的1/10用以支付什一稅,他就要從地租減去等量的部分,這樣,地主所得就要降低到隻相當於全部生產物的1/10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稅有時可能不超過1/5,或者說每鎊4先令,而在較貧瘠土地上,什一稅有時可能要等於1/2或每鎊10先令。這是一種非常不平等的稅。

什一稅既然是一種常常加在地租上的極不公平的賦稅,因此對於地主改良土地及農民耕種土地的積極性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打擊。教會對此並不支付任何費用,卻要分享大部分的利潤。這樣就使地主不願意冒風險去進行那原本是最重要的,通常也是費用最多的各種土地改良;而農民自然也不願意冒風險去種植那最有價值,通常也是費用最多的穀物。歐洲自從什一稅實施以來,很長一段時期隻有荷蘭聯邦種植茜草,從而享有這種有用染料在歐洲市場的壟斷權。因為荷蘭聯邦是一個長老會國家,那裏沒有這種不公平的什一稅。最近英國議會製定了新法令,規定種茜草地每畝隻征收5先令以代替什一稅,因而在英國也開始種植茜草了。這種稅挫抑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種。

有許多亞洲國家就像歐洲大部分地區的教會一樣,主要收入都是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土地稅。中國皇帝的主要收入是由國家所有土地生產物的1/10構成的。不過,這所謂的1/10是從寬估計的,據說在很多地方不超過普通產量的1/30。孟加拉國在未受英國東印度公司控製之前,孟加拉的穆罕默德政府所征的土地稅,據說約為土地生產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也同樣為1/5。在許多亞洲國家,這種稅形成國家的主要收入。

有許多亞洲的君主由於這種土地稅而開始關注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據說中國的皇帝、穆罕默德支持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為求盡可能地增加其國內所有土地生產物的產量和價值,都曾竭盡心力關注修建和維護道路以及通航運河,從而使得各種產品都能在其領地內得到最為廣闊的市場。歐洲享有什一稅的教會則不同。各教會所分得的什一稅都被劃分成小份,因此沒有一個會像亞洲君主那樣關注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教區牧師永遠也不會看到修築通往偏遠地區的道路或者運河,為自己教區的產品打開市場對自身有多大好處。因此,這種稅如果用以維持國家,其所帶來的一些利益尚可在某種程度上抵消其不便;如果用以維持教會,那麽除了不便外,再也無利益可言了。據說這種稅使君主對改良和耕種那裏的土地感興趣。

加在土地生產物上的賦稅,有的是征收實物,有的根據一定的評價征收貨幣。

一個教區牧師或者一個稍有資本居住在自己莊園裏的鄉紳,有時也許會認為以實物交付什一稅或地租對自己來說要更為有利一些。因為,他征集的數量少,所從征集的區域也小,所以對每一部分應收實物的收集和處理,他自己能夠親自監督。可是,一個住在大都市而有巨大資產的富紳,如果他在遠處各地的田租也以實物來征收,他無法監督到,通常都可能要承擔受管家以及代理人蒙騙的危險。至於收稅人由於濫權溺職而帶給君主的損失,那無疑要大得多。一個極其粗心大意的普通人,在監視仆人這一方麵,恐怕也要比最小心謹慎的君主強得多。公共收入如果以實物征收,那麽由於收稅人管理不當而產生的損失將十分巨大,以致最終進入國庫的稅收將僅僅是人民所付出的一小部分。然而中國有些部分的公共收入,據說就是以這種方式征收的。中國官員及其稅收人員無疑都樂於繼續實行這種征稅方式,因為征收實物能夠方便他們為所欲為,帶給他們的好處遠比征收貨幣要大得多。

土地生產物稅以貨幣征收,有的是按照隨市場價格變動而變動的評價征收;有的則是按照一個固定的評價征收,例如,無論市場情況怎樣,一蒲式耳小麥總是估價為同一貨幣價格。以前一種方法征收的稅的稅額,僅隨耕作的進步或退步對土地實際產量的影響而變動,以後一種方法征收的稅的稅額,就不但隨土地實際產量的變動而變動,而且會隨貴金屬價值的變動以及在不同時代同名鑄幣所含貴金屬的分量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就前一種方法而言,稅額對於土地實際產量的價值總是保持同一比例;就後一種方法而言,稅額對於那個價值,在不同時期會保持不同的比例。對產物征收貨幣稅可以永久不變或隨產物的市場價格變動。

不征收土地生產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價格,而收取一定數額的貨幣來完全代替所有賦稅或什一稅,在這種情況下,這種稅就變得與英國的土地稅具有同一性質了。它不但不會隨土地地租的漲落而漲落,而且對於土地的改良也起不到任何鼓勵或者阻礙作用。在許多教區裏,不以實物征收什一稅,而以貨幣代替實物的稅。那種稅法,亦與英國土地稅相類似。在孟加拉穆罕默德政府時代,其所屬大部分地區,對於生產物的征稅也不是交納產量1/5的實物,而是交納一定數額的貨幣。此後,東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員借口要把公共收入恢複到其應有的價值,在某些州區把貨幣代稅改為實物付稅。可是,在他們的管理之下,這一改變一方麵打擊了耕作的積極性,同時又帶給收取公共收入的人在征收上濫用職權的新機會,所以相較於他們開始管理那種稅收時公共收入大為減少。公司的人員在損害他們的主人以及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從這種改變中獲取了相當大的好處。當用一定數額的貨幣付稅時,這種賦稅變得和英國土地稅完全一樣。

房租稅

房租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其一,可稱為建築物租;其二,即通常所謂的地皮租。

建築物租,是用於建造房屋的資本的利息或者利潤。為了使建築業與其他行業處於同等的地位,這種建築物租,首先就必須支付給建築者一種利息,相當於他把資本向有良好擔保的人貸出所能得到的利息;其次是保持房屋享有長期的維修,換句話說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內能收回其建築房屋所費的資本。因此,各地的建築物租或建築資本的普通利潤,是受貨幣的普通利息所支配的。在市場利息率為4%的地方,如果除去地皮租後,房租尚能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用6%或65%的收入,那麽建築主的利潤就算是充足的了。在市場利息率為5%的地方,就也許要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用7%或75%的收入,才算是充足的。在這種情況下,利息與利潤是成比例的。如果建築業在任何時候都能提供比這個利率高得多的利潤,則很快就會有其他行業的資本轉移到建築業上來,直至這方麵的利潤降到它正常的水平為止。反之,如果建築業在任何時候提供的利潤比這個利息率低得多,則很快這方麵的資本就會轉移到其他行業上去,直至建築業利潤再抬高到原來的水平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過合理利潤的部分都自然而然地歸作地皮租。在地皮主與建築主為不同的兩個人的情況下,地皮租是全部付給前者的。這種剩餘租金,是住戶為其位置的某種真實的或設想的優點而多付出的代價。在遠離大城鎮的有充足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屋的農村裏,地皮租幾乎為零,或者最多不會超過房屋所占地麵用於農業時所須交納的費用。大城鎮附近的農村別墅,其地皮租有時就高一些。至於具有特別便利或周圍風景優美的位置,則時常需要支付一大筆錢。在一國首都那些對房屋需求最大的特殊地段(不管需求的理由是什麽,是為了商業、辦公、娛樂或社團,或者僅僅為了虛榮和時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加在房租上的稅,若由住戶支付且與各房屋的租金成比例,那麽就至少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金。建築業者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利潤,他就會離開這個行業,這樣一來,通過建築物的需求的提高,不用多久建築業的利潤就會恢複到一個與其他行業利潤相當的水平。這種稅也不會全然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會這樣自行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房屋的住戶承擔,一部分由地皮的所有者承擔。對房屋租金課稅由承租人支付,部分地落在住戶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打個比方,假定有一個人認為他有能力支付每年60鎊的房租,同時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戶支出的房租稅為每鎊4先令,或全租金的1/5。那麽,在這種情況下,租金每年60鎊的房子就將花費他72鎊;這其中的12鎊就超過了他認為所能承擔的數額。這樣一來,他將願意住差一點的房子,或租金50鎊一年的房屋。這50鎊再加上必須支付的房租稅10鎊,恰恰為他認為每年所能承擔的60鎊的數額。為了要支付房租稅,他將放棄一些他在租用一年多了10鎊的房屋時所能享受到的一些附加的便利。我之所以說他不得不放棄這部分附加的便利,是因為他不會放棄全部。有了房租稅,他會以50鎊租得無稅時50鎊所租不到的更好的房屋。因為,有了這種稅,就會把他這個競爭者排除出去,對於年租60鎊的房屋來說競爭自然減少了,同樣對於年租50鎊的房屋來說競爭自然也減少了。以此類推,除了租金最低,而且會在一定時間因此而加劇其競爭的房屋外,對於其他所有房屋競爭都會以同樣的方式減弱;其結果就是各類房屋的租金必然將或多或少地降下來。可是,因為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稅最後的支付,一部分落在那些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戶身上,另一部分落在那些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身上。至於這兩部分分擔的比例是怎樣,也許還很不容易斷定。也許在不同的條件下這個劃分會極不相同;而且,隨著這些不同情況,這種稅對房屋的住戶和地皮所有者產生的影響也極不相同。

地皮租所有者由於這種稅收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產生於這種劃分的偶然不平等。但住戶由於這種稅收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則不能僅僅歸於上述原因,同時還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房租對於整個生活費的比例隨著財產的大小而不同。通常說來,財富越大,其所占比例越大;隨著財富的減少,其所占比例也隨之相應降低;財富最小,其所占比例也最低。生活必需品占去了窮人的絕大部分開支。獲得充足的食物對於他們來說已經相當困難了,因而他們微薄收入的絕大部分都是花費在了食物上。然而富人則不同。他們的主要支出都是在生活奢侈品和看起來無用的東西上麵;而富麗堂皇的房屋又能夠被他們所占有的那些奢侈品和無用的東西裝點和潤色得更加美麗,從而大大滿足了他們的虛榮心。因此,加在房租上的稅絕大部分是落在了富人身上。這種不平等,也許算不上不合理。富人對公共收入所做出的貢獻,理應與他們的收入成比例,甚至還應該高於那個比例,這是完全合理的。對於住戶,它會是非常不平等的賦稅,落在富人身上的最重。

房租雖然在某些方麵與土地地租相類似,但在某一點上與土地地租存在根本性的區別。土地地租的付給,是因為使用了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土地自己生產地租。至於房租的付給,卻由於使用了一種沒有生產力的東西。不論是房屋還是房屋所占的地皮均不生產任何東西。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須從其他與房屋絕不相關的收入來源中支出房租。由於加在房租上的稅是落在住戶身上的,因而它必然與房租本身是同一來源,即必然由他們的收入來支付,不論這收入是來自於勞動工資、資本利潤還是土地地租。由於房租稅是落在住戶身上的,所以它是這樣一種稅,即不是單獨課於某一種收入來源,而是無區別地課於上述所有收入來源;它在所有方麵都與任何消費品稅具有同樣的性質。通常說來,也許沒有哪一種費用或消費能夠比房租更能反映一個人到底是奢侈還是節儉了。對這種特殊消費對象按比例征稅,也許所獲得的收入相較於現今歐洲任何地方從其他稅收中獲得的收入都要大得多。不過,如果房租稅定得過高,那麽大部分人都會竭力避免它,盡量滿足於較小的房屋,從而把大部分費用投入到其他方麵。它會像對任何其他消費品課稅一樣,會和人們的全部支出非常成比例, 並帶來很大的收入。

隻要采用確定普通地租所使用的政策,就可以很容易地準確確定房租。沒有人居住的房屋自然是免稅的。如果對其征稅,則稅收就會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於是他就需要為一件既不為他提供收入,也不給予他便利的東西交稅。如果對所有者自己居住的房屋征稅,則其應納稅額不應當以其建築費為準,而應按房屋要是租給別人依照公平裁定所能租得的租金為準。如果依其建築費為準,那每鎊3先令或4先令的稅,再加上他項稅款,就幾乎會把全國的富人和大家族全部毀掉,並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國如果都這樣做,也都會得到同一結果。任何人隻要留心考察我國某些富有大家族的城中住宅及鄉下別墅,就會發現,如果按這些地宅的原始建築費之65%或7%計算,他們的房租就幾乎要等於他們地產所收的全部淨租金。他們所建造的富麗堂皇的住宅,雖然花費了幾代人的積累,但與其原始費用相比,卻僅有極少的交換價值。房租容易確定。空房應當免稅,由主人占住的房屋應按出租價值評估。

相較於房租,地皮租是更為妥當的征稅對象。對地皮租征稅不會引起房租的上漲。那種稅,將全由地皮所有者負擔。地皮所有者總是扮演著壟斷者的角色,他從地皮的使用上盡可能多地索取租金。他所能獲得的租金的多少,取決於競相爭用地皮者的貧富程度,或者說取決於他們能付出多少代價來滿足對某一塊地皮的幻想。在所有國家中,爭用地皮的有錢人最多的地方都是在首都,因而首都的地皮時常能夠得到最高的租金。不過,競爭者的財富無論在哪一方麵都不會因地皮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都不會願意為使用一塊地皮而付出更多的地租。至於地皮租的稅是由住戶墊付,還是由地皮所有者墊付,這一點是無關緊要的。住戶所必須交納的稅越重,那麽他所願意支付的地皮租也就越少。所以地皮稅最終就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沒有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自然不應該征稅。地皮租金比建築物租金是更適當的課稅對象。

在大多數情況下,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都是一種無須所有者本人勞神便可以獲得的收入。因此,從所有者的這個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於交付國家費用,對於任何產業都不會有什麽損害。不管是在加收這個稅前還是加收這個稅後,社會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品,即大部分人民的真實財富和收入都是一樣的。這樣看來,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是一種最能承受對它們征收特殊稅的收入。

單就這方麵來說,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適合作為征收特定稅的對象。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歸因於地主的關注和管理。因而,過重的地租稅可能挫傷地主的努力和良好的管理的積極性。地皮租則不然。地皮租如果超過普通土地地租,則完全是由於君主的善政。這善政,通過對全人民產業的保護,同時對某些特殊地方居民產業的保護,使這些居戶能夠對其房屋所占地皮,償付大大超過其實際價值的租金,或者說,使這些住民能對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過足夠賠償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損失的報酬。對於得益於國家善政而存在的資源加征特別稅,或使其納稅較多於其他大部分收入來源以支援國家的費用,那是再合理不過的事了。地皮租金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適當的課稅對象。

雖然歐洲許多國家都對房租征稅,但就我所知,似乎並沒有一個國家把地皮租單獨地作為一個征稅對象。也許,稅法的設計者也感到很難確定房租中的哪一部分應該歸作地皮租,哪一部分應該歸作建築物租。然而要把它們彼此區分,似乎應該並不十分困難。地皮租金在各處都不是分別課稅的,但可以這樣做。

在英國,房租與地租征以相同比例的稅,即所謂的年土地稅。各個不同教區和行政區征收此稅所定的評價總是相同的。那在起初是極不公平的,現今依然如此。就聯合王國的大部分地區來說,這個稅課在房租上的,依然要比課在地租上的輕一些。僅有少數地區,這兩個稅起初都定得很高,而在這些地區房租又大大跌了價。據說,每鎊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稅,與實際房租的比例相等。無人居住的房屋,法律雖規定要納稅,而在大多數地區,卻由估稅人員的好意免除了。而這種豁免有時就引起了對一些特殊房屋的稅率的某些微小變動,不過全區總的稅率還是不變的。房屋建築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稅卻無增加,這就使特殊房屋的稅率發生更大的變動。房屋租金在法律上應繳納英國土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