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何種職業,其薪金或報酬似乎都盡可能與該職業的性質相稱。如果報酬過低,很可能導致大部分從業人員的卑劣和無能,如果報酬過高,則更可能導致他們的疏忽和懶惰。一個有巨額收入的人,無論他的職業是什麽,都會認為他應該像其他有巨額收入的人那樣生活,把他的大部分時間花在歡宴、虛榮和**上。但對於一個牧師來說,這種生活方式不僅會消耗他應當用來履行職責的時間,而且會把他在普通人民心目中的神聖品格全部毀滅,這種品格本來是他能有力量和權威來履行這一職責的唯一憑據。巨額收入對教士職務不合適。
第四節維持君主尊嚴的費用
君主除了履行職責需要一定費用以外,為維持自己的尊嚴還需要一定的費用。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隨著政治形態的變更,這些費用的數量也不同。維持君主尊嚴的支出,隨著人民費用的增加而增加。
在一個富裕發達的文明社會中,各階級人民的住宅、家具、食品、服裝、馬車以及一些其他遊觀玩好之具,都由質樸而流於奢華,在這種情況下君主也不能免俗,我們不可能指望他能夠抵製這種時尚。因而,他在這些不同項目上的開支也自然會日益增加,而且這也是為維持作為君主的尊嚴所必需的。
就尊嚴這一點,一國君主對於他的臣民,相較於任何共和國的行政長官對於他的公民,要顯得更為高不可攀,所以為維持這更高的尊嚴必然要求更多的費用。而且,很自然的,我們也希望國王的宮殿比那些總督或者地方長官的府邸華麗。在君主國比在共和國支出更大。
本章的結論
防禦社會的費用以及行政長官的維護費用,都是為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必需的開支。因此,這兩者應該由全社會的共同貢獻來支付,而社會各個成員則應該盡可能按照自己的能力按比例分攤,這些要求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國防和維持君主尊嚴的支出應由一般收入中支付。
司法行政的費用,無疑也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而開支的。因而要求社會的共同貢獻來支付這筆費用也沒有任何不妥。不過,國家之所以有支出這項費用的必要,通常都是由於社會上的某些人在這個或那個方麵有了不公正的行為而必須尋求法律的保護;而這筆費用的最直接受益人,則是那些由法院恢複或維持了他們權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的費用,如果按照特殊的情況,由訴訟雙方或其中一方來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支付,可能是最為妥當的。除非罪人自身無任何財產或資金足夠來支付這個手續費,否則這項費用是不一定要求社會的共同貢獻來支付的。但司法費用可以由法庭手續費支付。
凡僅僅是對某個州省或地方有利的州區費用或地方費用(例如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區支出的警察費),應當是由地方收入或州區收入來支付,而不應該由社會的一般收入來支付。如果僅僅是為了社會某一部分的利益,而要求整個社會來分擔,顯然是不公平的。為地方的利益所做的支出,應由地方收入來支付。
維持道路的交通通暢無疑是有利於社會全體的,所以它們的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來支付,看起來也是相當公平的。不過,這個費用的直接受益人,是那些輾轉各地運送貨物的商人以及購買這些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國的道路通行稅以及歐洲其他各國所謂的路捐橋捐全部都落在了這兩種人身上。這樣一來,需要社會共同負擔的就減輕許多了。道路支出由一般收入支付不是不公平的,但由通行稅來支付就更好一些。
國家的教育設施和宗教設施顯然都是對社會有益的,因而它們的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來支付是沒有任何不妥的。然而,如果這些費用由那些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和宗教利益的人來支付,或者由那些自認為有受教育利益和宗教利益的人自發地來支付,那麽看來也並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也許還會有連帶的某些好處。教育和宗教教導的支出可以由一般收入支付,但由學費和自願捐獻來支付就更好一些。
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果不能由那些直接受益人出資維持,或者不能全部由他們出資維持,那麽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不足的部分就不得不要求社會的一般收入來補償了。因此,除了支付國防費用以及君主維持費用以外,社會的一般收入還必須補償許多特殊部分收入的不足。而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作者將在下一章作詳細的說明。對整個社會有益的機構的收入不足,必須由一般收入來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