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費用

建立和維持各類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是君主或國家的第三項也是最後一項職責。這類機構和工程,對於整個社會自然是有很大好處的,但就其性質來說,它們的利潤卻永遠不可能交付給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所以這種事業也不能指望任何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建立或維持。並且,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履行這項義務所需的費用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提到過的國防及司法行政兩方麵所必需的一些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外,其他性質相同的這類工程主要就是為了方便社會商業以及促進人民教育的機構。教育上的機構大概劃分為兩種:一是關於青年教育的機構,一是關於所有年齡段人民的教育的機構。關於如何最為妥善地支付這些不同種類的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的費用,在本章這一節將分為三個項目進行探討。

首先是那些為了方便一般商業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

道路、橋梁、運河、港口等公共工程是任何一個國家商業發展所必須要求的便利工程,這些工程的建造和維持費用,顯然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是極端不同的。任何一個國家公路的建造和維持費用,必然要隨著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加而增加,或者說必然要隨著通過公路運輸的貨物數量和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橋梁的承載力,必然要與可能通過的車輛的數量與載重量相適應。運河的深度及水量,必然要與可能在河上行駛的貨船的數量及噸位相適應。港口的大小,必然要與可能在那邊停泊的船舶的數量相適應。

這類公共工程的費用,似乎並不需要從公共收入中支出,即並不需要從大多數國家通常指定由行政當局征收和運用的公共收入中支出。絕大部分這類工程,並不難通過一些適當的管理而使它們能夠為自身費用提供一筆足夠的收入,從而無須加大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這種支出不必由一般公共收入來開銷。

例如,在大多數情況下,公路、橋梁、運河的建造和維持費用,都可以在對車輛船舶所收的小額通行稅中獲得;港口的建造和維持費用,都可以在對上貨卸貨船隻所收的小額港口稅中獲得。此外,為方便商業而設立的鑄幣機構在許多國家不僅可以支付其自身的費用,而且通常還能為君主貢獻一小筆收入,即鑄幣稅。同樣為了方便商業而設立的另一機構郵政局,幾乎在一切國家,除了支付其自身的費用外,還能為君主貢獻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可以用通行稅或其他特別稅捐來籌集。

車輛通過公路或橋梁,船舶通過運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噸數的比例繳納通行稅,那麽實際上是在對這些公共工程按比例地為它們所造成的損耗支付維持費。似乎不可能有更公平的方法來維持這些公共工程了。況且,這個稅雖然是由運輸者直接支付的,然而它不過隻是暫時墊付,它最終還是附加在貨物價格上,由消費者支付。同時,貨物的運輸費由於有了這類公共工程而大大降低了,因而消費者雖然承擔了這個稅,但所購得的貨物的價格通常要比沒有這類公共工程和通行稅時更為低廉,因為從運輸費下降中得到的剩餘部分足以補償為通行稅而付出的那一部分價格。所以,最後交納這個稅的人通過使用那些工程,所獲得的要遠大於納稅所失去的。他的支出與他的所得完全成比例,實際上,他在所得中支出的部分正是為了得到其所剩餘的全部。似乎再也沒有一種征稅方法比這更公平了。

若以重量為標準對車輛征收通行稅,那麽對極盡奢華的車輛和四馬大馬車、驛遞馬車等等所征收的通行稅將略高於對不可或缺的車輛如兩輪運貨馬車、貨車等所征收的。這樣就降低了國內各地笨重貨物的運輸費用,而那些懶惰和虛榮的富人由此也間接地為救濟窮人做出了貢獻。根據車輛重量和船舶噸位課征的通行稅是非常公平的。

如果公路、橋梁、運河是以借助它們自身進行商業而獲取收入來進行建造以及維持,那麽除非是在對它們有需要的地方,否則不能修建。此外,建造的費用以及建造的堂皇與華麗規模,也必須與商業所能支付的能力相適應,也就是說必須修建得適當。因而,宏偉的公路,斷然不能在無商業可言的荒涼鄉村修建,亦不能僅僅為了通達州長或州長有意討好的一個大領主的別墅而修建。同樣的,不能僅僅為了增添鄰近宮殿窗外的景色,而在一條無人通過的河上修建大橋。然而,在有些國家這些情況也時有發生,不過那時這類公共工程通常是由它們本身所能提供的資金以外的其他收入來修建和維護的。這樣支付的公路和運河, 除非在有需要的地方是不會建設的。

歐洲有些部分的通行稅和水閘稅是私人財產,因而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他們通常都會竭力維護好運河。因為如果不進行適當的整治修理,航運必然就會停止,那麽他們通過征稅所能獲得的全部利益也會消失殆盡。如果運河的通行稅交由政府的特派員管理,那麽由於與自身利益無關,他們自然不可能像私人那樣認真仔細地進行這些工程的維護。蘭格多克運河的修建耗去了法國國王和蘭格多克省1300多萬利弗,按每馬克合28利弗的上世紀末法國貨幣價值計算,約合英幣90萬鎊。當這個偉大工程完成時,運河的全部通行稅被作為禮物贈送給了設計和指導修建這個運河的工程師裏格,因為人們都覺得這能夠保證運河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維護。這項通行稅,現在已經成為裏格家族的一項巨大收入,因此他們十分關注運河的維護,經常性地進行修繕。假若當時沒有采用這個妥善的方法,而把這個通行稅交由政府特派員管理,那麽全部稅款,或許就會用在無聊的裝飾和其他不必要的用途上,而該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可能都已經損壞了。運河在私人手中比在管理員手中狀況較好。

然而,維護公路的通行稅則不能贈予他人作為私人財產,這樣並不能保證公路會維護得良好。因為,公路不像運河那樣維護得不好便會導致無法通航,公路即使全然沒有維護,也不至於完全無法通行。因此,收取公路稅的人即使全然忽視對公路的維護,這公路卻依然可以給他提供同樣多的通行稅。所以,維持這一類工程的通行稅,交由政府特派員或托管員管理也許更為適當。但公路通行稅不能完全地作為私人財產,而必須交由保管人員經理。

在英國,經常就可以聽到人們關於這些稅收的委托管理員濫用職權的抱怨,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抱怨都是有根有據、非常公允的。據說,在許多征收通行稅的公路上,所征稅款往往是維護公路實際所需費用的2倍以上,然而在收取這樣高額稅款的情況下,維護工作還是做得相當草率,甚至有時全然沒有進行維護工作。不過,必須注意:征收通行稅作為維護公路費用的製度,實行的時間並不長,因而即使出現了一些問題,或者說這個製度並未達到我們預先期望的那種程度,也不足為怪,畢竟在這樣一個短時期內做到盡善盡美多少有些困難。因而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麽那些卑鄙和不適當的小人會被委任為管理者,為什麽沒有建立起適當的監督機構來控製那些人的行為以及把通行稅額控製在適當的範圍內。不過我相信,經過一段時間,議會必然會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逐步改善,消除這些弊病。對英國公路通行稅的普遍指責是不值得注意的。

據推測,英國在其各收費公路上所征收的通行稅的總額大大超過了維護公路實際所需的費用,因而,許多內閣大臣認為,如果適當地節約這一部分收入,那麽其剩餘部分將來可能甚至會成為國家緊急需要的一個巨大的財源。據說,收稅公路由政府管理,比交由委托管理人管理花費要更少且收效也更大。因為,政府可以利用士兵的勞動使公路保持良好的狀態,由於士兵有固定的薪餉,因而支付隻需要給予少量報酬就可以。至於委托管理人則隻能雇用一些靠出賣勞力為生的人來進行維護,由於這些人都是工資勞動者,因而要求較多的報酬。據推測,若由政府管理,則從中可獲得一筆50萬鎊的巨大收入,而無須加重人民的任何負擔。因而收稅公路也可以像現在的郵政一樣,為國家的一般費用做出貢獻。

通過管理收稅公路,政府無疑可以獲得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盡管它也許沒有這個計劃的設計者所設想得那麽多。不過,這個計劃本身似乎存在一些極其重大的缺點,因而可能會受到許多激烈的反對。對這種計劃本身,似乎有幾種非常重大的反對理由。

第一,如果把在公路上征收的通行稅視做應付國家緊急事件的一種財源,那麽這些通行稅肯定就必須根據緊急事件可能的需要而增加,而按照英國的政策,它們可能會增加得相當迅速。由於從通行稅中獲取收入是如此的容易,這樣就導致政府可能經常性地從中支取。雖然,是否能從現行的通行稅中節省出50萬鎊也許還是個疑問,但如把這通行稅增加2倍,就可能從中節省出100萬鎊,增加3倍,就可能從中節省出200鎊,這些都是毫無疑問的。而且,征收這樣一大筆稅收還並不需要征召新的征稅官員。但是,通行稅如果以這種方式不斷增加起來,那麽原本為便利國內一般商業而設立的這個稅很快便會成為國內商業的一個相當大的弊病。所有從國內一地運往另一地的笨重貨物的運輸費用將迅速增加,這樣會迅速縮小這類貨物的市場,亦會嚴重挫傷其生產積極性,而國內最重要的一些產業部門說不定很快便會完全被毀滅。通行稅這樣征收會變成商業的巨大障礙。

第二,如果保養道路是征收這個車輛通行稅的唯一目的,那麽這個按照載重征收的稅顯然是相當公平的;但是如果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或者說是為了應付國家的緊急需要,那麽它顯然就是相當不公平的了。道路通行稅若僅僅用以保養道路,每輛車可以說就是正好按照其對道路所損耗的程度的比例支付稅金。相反道路通行稅如若還要達到其他目的,即給予國家其他緊急事件資助,那麽對每輛車所征的稅金就必然要超過其所加於道路的損耗的程度。況且,由於該稅使貨物價格是按其重量而不是按其實際價值而提高的,所以主要支付這種稅的人,是粗糙笨重商品的消費者,而不是貴重而又輕巧商品的消費者。因此,不論國家打算以這筆稅收應付什麽緊急事件,其結果是擔負這項緊急費用的主要將是窮人,而不是富人,是最無負擔能力的人,而不是最有負擔能力的人。對車輛按重量課稅主要落在窮人身上。

第三,如果政府一直忽視公路的維修,那麽要強製劃出通行稅中的一部分用以維護道路將比現在更為困難。那麽以保養道路為唯一目的而從人民手中征收的一大筆收入,可能沒有任何一部分用以達到以上目的。如果對於現在這些地位卑賤而又貧窮的公路委托管理人,有時尚不易強製他們改正自己所犯的錯誤,那麽對於增稅後的那些地位高而又富裕的公路委托管理人,要強製他們改正自己所犯的錯誤則將要比我們在這裏所設想的還要困難10倍。公路會被忽視。

法國用於維護公路的基金是直接置於行政當局的管理之下的。這個基金有兩個組成部分:(一)法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民為維護公路而應該提供的一定數量的勞動;(二)來源於國家一般收入中的一部分,即國王有意從其他開支中節省出來的一部分。在法國,公路由行政部門管理。

根據法國以及歐洲大多數國家的古代法律,農民的勞動力一向是由地方或省行政長官直接監督;而地方或省的行政長官與國王的樞密院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從屬關係。然而根據現行法令,農民提供的勞動以及國王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稅區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部都收歸到州長的管理之下;而州長又在樞密院的管理之下,任用罷免都由樞密院決定,必須接受樞密院的命令以及監督,同它保持密切聯係。在專製製度的發展進程中,行政當局逐漸並吞了國家各部門的其他權力,所有指定作為公共用途的收入也全都攬歸自己管理。不過,法國的大的驛道,即連接王國各主要城鎮之間的道路通常都維護得很好;甚至在國內有些地區和省份做得比英國的絕大部分收稅公路還要好得多。但是我們所稱的十字路,即農村中的絕大部分道路的維護工作幾乎全然被忽視了,有許多地方連載重車輛都無法通行,而在有些地方,甚至騎馬也很危險,騾子成了唯一安全可靠的運輸工具。一個好炫耀而高傲的宮廷大臣,往往十分樂意於從事一種輝煌壯麗的工程,例如公路。因為公路是王公貴族時常經過的,建造成果以及維護程度都是他們看得見的,而維護得好的公路通常都會得到他們的讚賞。就是這樣一種讚賞,不僅可以滿足大臣們的虛榮心,而且通常有助於他們在宮廷維護自身利益以及鞏固地位。至於在偏遠農村的許多小工程,則既沒有宏偉的外觀,又不足以得到任何讚賞,除了其實用性外,沒有任何其他可取的地方。這種事業似乎無論從哪一個方麵來看都顯得過於卑賤和低下,這樣就無法得到任何一個有地位的行政長官的重視。所以,在這樣的行政當局的管理下,這類工程幾乎總是全然被忽視的。大驛路一般是良好的,但所有其餘的公路完全被忽視了。

在中國以及亞洲的其他幾個國家,公路的維修以及運河的維護費用總是由行政當局自身負責。據說,朝廷在給每個省的總督的訓示中,總是不斷強調要對這些工程的維護多加關注;而官吏對這一部分訓示的執行情況,也是朝廷評判他們工作的一大標準。因而,所有這些國家都非常關注這些工程,尤其是中國。中國的公路,尤其是通航運河,據說比歐洲著名的同類工程要好得多。不過,關於那裏的運河公路工程的報道,通常都出自於那些少見多怪的旅行者或者愚蠢和愛說謊話的傳教士之手。如果這些工程是經過有識之士的考察,如果這些報道是比較可信的目擊者的敘述,那麽這些也許就不會顯得那樣神奇了。柏尼爾關於印度這類工程的報道,就遠遠不像其他一些少見多怪的旅行者的報道那樣誇張。也許在那些國家,比如在法國,大的公路、大的交通工具通常會成為宮廷和首都談論的話題,備受關注,而其餘的則全部都被忽視了。亞洲各國的情形,說不定也是這樣吧。此外,中國和印度各國君主的收入,幾乎都是以土地稅或地租為唯一源泉,而稅額的大小又隨著土地年產物的增多和減少而增多和減少。所以,君主的利益與收入,與國內土地的耕作狀況、土地年產物產值的大小以及年產物價值的大小有必然的直接聯係。但是,為了使土地年產物盡可能地多、產物價值盡可能大,必須為它獲得盡可能廣大的市場,因而必須在全國所有地區之間建立最自由、最方便和最低廉的交通設施,這隻有用最好的公路和最好的通航運河去達到目的。然而在歐洲,各國君主的主要收入並不是依賴於土地稅或地租。固然,歐洲所有大的王國,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許歸根結底也要依賴土地生產物,但這依賴不是直接的,而且不像那些亞洲國家那樣明顯。因為這樣,在歐洲,君主本身並沒有如此直接地感到需要去促進增產,去提高土地年產物的數量和價值,或者需要通過維護好道路和運河為年產物提供一個最廣闊的市場。所以,盡管這可能是真實的(但我認為是沒有多大根據的),即在亞洲的某些地方,這一部分公共工程得到了行政部門的很多注意,但在目前的狀態下,要得到歐洲任何地區行政部門的相當關注是不太可能的。據說中國和亞洲其他地區的行政部門維持了良好的公路和運河,但歐洲不是如此。

一項公共工程,如果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維持,而其便利又隻限於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區域,那麽把它置於國家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國家一般收入維持,總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維持來得更為妥當一些。如果倫敦街道的照明和道路鋪設都是由國庫開支,那麽它們的照明和鋪設能夠像現在的這樣好嗎?花費能這樣少嗎?這是絕不可能的。此外,如果費用不是通過對倫敦每條街道每個郊區或地區的居民征收地方稅來籌措,那麽就會從國家的一般收入中來開支,結果就隻能對王國的所有居民征稅,而全國居民中的絕大部分卻從倫敦街道的照明和鋪設中得不到任何好處。地方性的公共工程,應當由地方收入維持。

地方政府和省行政管理機構管理地方收入和整個省收入的時候產生的一些弊病,不管看起來有多麽大,與管理和使用一個大帝國的收入時產生的弊病相比較,其實都算不了什麽。而且,它們也更容易得到糾正。在英國,鄉村人民每年必須在地方治安推事或者在省治安推事的管理之下,為維護公路提供6天的勞役,這個政策在實行時也許並不是非常公正,但卻極少發生殘酷的或者壓迫性的強製征收的行為。而在法國,這項勞役歸特派監督官管理,實行的時候也並不會比英國更公正,反而經常會發生最殘酷和最壓迫人的強製征收行為。這種法國人所謂的強迫勞役構成了專橫的主要工具之一,那些行使這個權力的官員就利用這個工具來嚴懲那些不幸遭到了他們厭惡的教區或者社區。地方行政的弊病,和普通收入管理上的弊病相比,是很小的。

第一項便利特殊商業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

上麵談到的公共工程和機構的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一般的商業。但是為了方便某些特殊的商業部門,還必須建立特殊的機構,他們又需要一筆特殊的和異乎尋常的費用。有些特殊的商業部門是與野蠻和未開化的民族打交道,他們就要求特殊的保護。一個普通的商店或存貯室就不能給予在非洲西海岸做生意的商人的貨物以可靠的保障。為了保衛貨物免遭野蠻敵人的襲擊,在商品存放的地方就需要在某種程度上建築防禦工事。由於印度斯坦政府的混亂,據推測甚至在與溫和文雅的印度斯坦人民做生意都有這種警戒的必要。正是在保護其本國的人民生命財產免遭暴力襲擊的借口下,英國和法國東印度公司被允許在印度斯坦建築第一批要塞。在其他一些建立了強有力的政府的國家,他們不允許外國人在其領土內擁有任何防禦工事,可能就必須設置大使、公使或領事。他們根據本國的習俗來裁決其本國人之間產生的分歧,在他們與當地人的糾紛中,他可以憑借其外交官身份比任何私人能更有權威性地進行幹預和提供有力的保護。商業的利益常常使得有必要在那些無論從戰爭或同盟的角度都無須派駐使節的國家派駐使節。土耳其公司的商業利益首先使英國在君士坦丁堡設立了大使館,英國首任駐俄羅斯大使也是全然起源於商業利益。歐洲各國人民間的商業利益必然引起的不斷糾紛,可能就是在所有鄰國和平時長期設立大使、公使的原因。這個古代沒有聽說的習慣似乎是在15世紀末到16世紀初開始形成的,也就是說是在商業最初擴展到歐洲絕大部分國家,以及當他們最初開始對商業發生興趣的時期形成的。如和野蠻國家的貿易要求有堡壘, 和其他國家的貿易要求有大使。

保護商業的特殊部門所必需的特殊費用,由對特殊部門征以適度的稅收來支付,比方說,通過對商人起初進入某商業部門時收取適當的營業稅,或者更平等一點,通過與其他的國家進行貿易,對他們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征收百分之幾的特殊關稅來支付,看來不是不合理的。據說就是為了一般的保護商業免受海盜的劫掠,才設立了第一個關稅機構。但是,如果為了支付一般保護商業的費用,對商業課以一般的稅被認為是合理的話,那麽為了支付保護特殊部門的特殊費用,對商業的特殊部門課以特殊的稅看來就同樣是合理的了。要求有特別支出來保護自己的商業部門理應承擔特別稅收。

保護一般的貿易一直被認為是國防的一項重要任務。正因如此,也被認為是行政當局職責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征收和運用關稅的職責也就總是交給了行政當局。不過,保護任何一個特殊商業部門是對商業總的保護的一部分,因而也是行政當局的職責的一部分。如果國家采取的行動總是一致,為了特殊保護的目的而征收的特殊稅就總是應該平等地留給行政當局處理。但是在這方麵,如同在許多其他方麵一樣,國家並不總是前後行動一致,在歐洲的絕大部分商業國家中,一些特殊公司就已經說服了立法機構委托他們自己履行君主的這一部分職責,並授予他們為此所必要的一切權力。

這些公司也許對最初創辦某些商業部門曾經有過用處,他們曾經利用自己的資金作了一個國家可能認為是不慎重的試驗,但最終它們不是被證實是累贅,就是對國家毫無用處,而且不是管理不當,就是經營範圍過於狹窄。這些公司長期內已被證明總是累贅的或無用的。

當這些公司不是利用聯合的資金進行貿易時,它就必須允許任何有適當資格的人交付一定的入夥金,並且同意接受公司的章程後加入組織。每個成員利用其自身的資金,靠自己的運氣進行貿易,這種公司稱作合夥公司。當它們是用聯合資金進行貿易時,每個成員按照它在總資金中的份額的多寡分享利潤或分擔損失時,它們則被稱作股份公司。這類公司不論是合夥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有時擁有,有時又不具有某些特權。它們是受管製的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夥公司在各方麵都與歐洲各國大小城鎮中普遍存在的同業公會相似。而且是一種同類性質的擴大了的壟斷。在任何一個城鎮裏,沒有一個居民在沒有首先獲得同業公會的自由營業權以前能夠從事一種有組合的行業。因而在大多數場合,一個臣民沒有首先成為合夥公司的成員,他就不能夠合法地進行任何部門的對外貿易。因為對外貿易已經成立了合夥公司。這個壟斷是相當嚴格的,加入公司的條件是很高的,同時由於公司的董事們也有些權威,也就是說他們有權以這種方式把絕大部分的貿易經營權局限於他們自己的幾個特殊朋友中。在最初的幾個合夥公司裏,他們都規定有相同的學徒年限。凡在公司學滿徒期的人無需交付任何入夥金或者交付比其他人所索取得要少得多的入夥金,就可成為公司的一個成員。在所有合夥公司中,普遍盛行著一種常見的公司精神,當然他不能與法律相抵觸。當允許這些公司根據其天性行動時,為了把競爭盡可能局限在少數人中,他們總是竭力使商業屈從於很多苛刻的規章。當法律限製他們這樣做時,他們就完全變得無所作為和無足輕重了。合夥公司類似同業公會,也像它一樣行動。

現今存在於英國進行外貿的合夥公司就是古代的商人冒險家公司,亦即現在通常稱作的漢堡公司、俄羅斯公司、東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

加入漢堡公司的條件據說現在非常容易,公司的董事們手中沒有權力可以對貿易加以任何苛刻的限製或規定;或者可以說至少是近來沒有行使過那種權力,從前卻不是這樣的。大約在上個世紀的中葉,加入公司的入夥金是50鎊,有一個時期還是100鎊,而且據說公司的作風極端霸道。在1643年、1645年和1646年,英國西部的毛織業者和自由貿易者雖向議會抱怨那些壟斷者限製了他們的貿易和壓製了國內的製造業,雖然這些抱怨在議會內沒有產生什麽法令,但他們也使公司受到了一定恐嚇,迫使他們改變了作風。至少從那個時候起,再沒有出現過對他們的抱怨。威廉三世第10年和第11年的第6號法令把加入俄羅斯公司的入夥金降低到5鎊;查理二世第7號法令,又把加入東方公司的入夥金降到40先令。與此同時,瑞典、丹麥和挪威等所有波羅的海北部國家都取消了他們的特許證。也許是這些公司的作風才使得議會通過了那兩個法令。在那以前,約西亞·柴爾德先生曾講過那些公司和漢堡公司極端專橫,他曾把貿易的不良狀態歸咎於他們的管理不善。我們那個時候在各個國家所進行的貿易都是在特許證的範圍以內的。不過這類公司現在可能不是那麽專橫了,他們也全然沒有什麽用處了。誠然,單純說是無用,也許還是對合夥公司所能給予的高度的讚辭了。上麵所提到的三個公司在目前的狀態下似乎都應得到這種讚辭。

加入土耳其公司的入夥金從前對所有26歲以下的人是25鎊,對所有26歲以上的人是50鎊,而且他們必須是商人。這條規矩把所有店的老板和零售商排除在外。根據一個地方所定規章,英國的製造品除了使用公司的通用船隻外,不能向土耳其出口。而且由於這些船隻總是從倫敦港口起航,這一限製就把貿易局限在了那個昂貴的港口,同時也把它局限在了倫敦及其近郊居住的商人。根據另外一個地方法規的規定,凡不是居住在倫敦20英裏以內的人,而且沒有取得該市的公民權者,不得加入該公司。這一個限製與前一個結合在一起,必然就把所有倫敦自由民以外的人都排斥了。由於這些通用船隻的裝貨及起航時間完全取決於董事長,於是他們很容易把這些船隻用來裝運自己和他們的幾個特殊朋友的貨物。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公司在各方麵都是一種嚴格而殘酷的壟斷。這些弊端於是引發了喬治二世第26年的第18號法令,把對所有申請加入公司的人的入夥金降低到20鎊,並且取消了年齡限製以及不論是商人還是倫敦自由民的任何限製,同時授予所有的人有從英國所有港口向土耳其任何港口出口所有英國貨物的自由。這一切的前提是要先交納普通的關稅以及未支付公司的特殊費用所特定的特殊稅,與此同時要服從英國駐土耳其大使和領事的合法權威以及遵守公司應該執行的各種地方法規。為了防止這些地方法規過於苛刻和造成任何壓迫,上述法令又規定,如果公司有任何7個成員在這個法令通過後感到自己受到了任何地方法規的侵害,他們可以向貿易殖民局提出上訴,隻要這個投訴是在該地方法規生效後的12個月內提出的。如果任何7個人認為自己在這個法令通過之前受到了傷害,他們同樣可以提出上訴,隻要是在這個法令實行後的12個月內。不過,一年的經驗可能經常還不足以能使公司所有成員發現某一個地方法規的弊害;而且如果有幾個成員是在一年以後才發現其弊害,則不論是貿易殖民局,還是樞密院的委員會都無法進行糾正。此外所有合夥公司以及其他所有公司的大部分地方法規的目的,不僅可以通過收取高額入夥金,而且還可通過許多其他的詭計。這些公司長期著眼的是不斷地把他們的利潤率提高到盡可能的高度,保持他們所出口的和他們所進口的貨物盡可能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不僅通過限製競爭的辦法,而且通過打擊新的冒險商進入他們的行業。此外,20鎊的入夥金,雖然它也可能還不足以阻止一個想長期從事土耳其貿易的人入夥,但對於隻想冒一次險的投機商人,20鎊的入夥金就足以使他裹足不前了。在各個行業中,長期從事某一行業的人盡管沒有組織起來,但很自然地也都會聯合起來提高利潤;然而由於投機冒險分子不時的競爭,要使利潤始終保持在適當水平上是很難的。對於土耳其的貿易雖然被議會的這個法令在某種程度上開放了,但是在許多人看來還遠談不到完全自由。土耳其公司出資維持了一名大使以及兩三名公使,他們像其他國家官員一樣本應是完全由國家負擔的,而對土耳其貿易也應對全帝國的臣民開放。土耳其公司為了這個和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種稅收如果歸國家所有,其實可以提供比國家維持這幾個官員所需費用要大得多的收入。土耳其公司是專橫的壟斷組織。

根據約西亞·柴爾德先生的觀察,合夥公司雖然經常擔負一些官員的費用,但從來沒有負擔過在他們進行貿易的國家內所設要塞或駐軍的費用。而股份公司則經常負擔這個費用。實際上前者與後者相比,看來也遠遠不適合承擔這個任務。第一,合夥公司的董事們對於公司共同貿易的繁榮,並沒有特殊的興趣;而擔負要塞和駐軍費用的目的則是為了公司共同貿易的繁榮。對合夥公司來說,共同貿易的衰退說不定還常常可能對促進他們自己的私人貿易有利。比如通過減少競爭者的數目,就可使他們更便宜地買進,更貴地賣出。相反,股份公司的董事們的個人利益則完全包含在他們管理的共同資金所產生的利潤之中,脫離了公司的共同貿易,他們沒有任何的個人貿易。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共同貿易的繁榮緊密相連,與維持和保衛公司所必需的要塞和駐軍緊密相連。所以,他們比合夥公司的董事們對維持要塞和駐軍的關注要更加經常更加細心。第二,股份公司的董事們總是管理著一大筆資金,即公司的聯合資金。其中的一部分常常適當地用於修建、維修和維護這樣一些必需的要塞和駐軍。然而合夥公司的董事們本身沒有管理共同的資金,除了入夥金的一點偶爾收入,以及對公司的貿易所征收的公司稅外,就沒有別的資金可以用於這項用途。所以,盡管他們對維持要塞和駐軍有同樣的關注,也沒有同樣的能力使他們的關注起到有效的作用。而維持一個駐外使節則無須多大關注,隻需一點有限的費用,所以是一件對於合夥公司的脾性和能力都比較合適的事情。合夥公司比股份公司更不適於維持堡壘。

在約西亞·柴爾德先生的時代過後很長一段時間,在1750年一個合夥公司建立起來了,它就是現今與非洲進行貿易的商人公司。這個公司第一次明確規定,要負擔維持英國在非洲沿岸從布蘭角到好望角之間的要塞和駐軍的費用,然後又規定該公司隻負擔從魯傑角到好望角之間的要塞和駐軍的費用。建立這個公司的法令(喬治二世第23年第31號法令)似乎有兩個明確的目的:(一)有效限製合夥公司董事們天生所具有的壓迫和壟斷精神。(二)強使他們盡可能關注要塞和駐軍的維持費用,因為這一點原不是他們天生所具有的。但非洲公司則負有這種責任。

對於這兩個目的中的第一個,入夥金被限製為40先令。禁止公司以聯合的能力,即利用聯合資金從事貿易;禁止用共同印章借入資金或者說禁止對所有支付了入夥金的英國臣民在各地自由進行貿易施加任何限製。公司管理機構為9人組成的委員會,他們在倫敦集會;同時他們每年由公司在倫敦、布裏斯托爾和利物浦三地的自由民選舉,一個地方選舉3名。任何委員不得連任3年以上,任何委員都可由貿易殖民局罷免。現今為聽取了其個人辯護後,由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罷免。禁止委員會從非洲出口黑人,或進口任何非洲貨物到英國。但是由於他們要負擔要塞和駐軍的費用,為了那個目的他們可以往非洲出口英國的多種貨物。他們可以從他們在公司可能獲得的貨幣中,拿出數額不超過800鎊作為倫敦、布裏斯托爾和利物浦三地的公司職員和代理人的薪金、他們在倫敦辦事處的房租以及在英國管理委員會和代理處的所有其他費用。在支付了上述各種費用後,800鎊中如還有剩餘,他們可以用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分配,以酬勞他們的辛勞。通過這個規章,也許可以指望壟斷精神將得到有效的限製,而這些目的中的第一個也就充分得到了滿足。然而,看來似乎並非如此。雖然通過喬治三世第4年第20號法令,塞內加爾的要塞以及其所有屬地統統歸屬與非洲進行貿易的商人公司管理。但在次年(喬治三世第5年第44號法令)規定,不僅塞內加爾及其屬地而且從南巴巴利的薩利港口直至魯傑角的全部海岸統統都歸屬國王管理,而免除了公司對它們的管轄權,並宣布對它們的貿易向王國的所有臣民開放。因為該公司被懷疑限製了對非洲的貿易,建立了某種不適當的壟斷。不過,現在很難想象在喬治二世第23年他們是怎樣做到這一點的。在下院的記錄中,我們看到他們曾受到過這種控告。不過記錄中常常並不總是最真實的事實。委員會的9個成員全為商人,他們的要塞和駐地的總督和官員全部依靠他們。後者很可能對前者的囑托和委托特別關注,這樣也就形成一種壟斷。設立這家公司的法律力圖限製壟斷性,但未能生效。

為了第二個目的,議會批撥給公司每年作為要塞和駐軍的維持費用的數額通常為13000鎊。隻是委員會每年要向財政大臣報告這筆數額的使用情況,然後這份報告要上交議會。但是議會對幾千萬鎊的使用情況都不會重視,更不可能重視那一年13000鎊的使用情況。再說從財政大臣的職業和所受教育來看,也不可能對要塞和駐軍的費用熟悉。誠然,王國海軍的船長或海軍部委派的其他任何專員,可能對堡壘和要塞的狀況進行調查,並向海軍部提出報告。此外,王國海軍的船長又不常常是深諳要塞科學的人,除非直接貪汙,或侵吞公款或公司款項,不論任何過失,免職對於每個委員來說似乎就是他們可能得到的最大的懲罰,何況那個職務也隻有年的任期,任期中其合法報酬也極低。因而對這個懲罰的恐懼從來就沒有足夠的分量可迫使他們去不斷地認真地關注與他們利益沒有什麽相關的事情。議會曾幾次撥專款維修幾內亞海岸卡斯而角的堡壘,而現今一直有人指控委員會曾為這個維修工程從英國運去了磚石。經過長途運輸的這些磚石,據說質量極差,以致用它們修繕過的牆壁都必須從地基起重修。處於魯傑角以北的要塞和駐軍不僅是靠國家的費用維持,而且是在行政當局的直接管理之下,那麽為什麽位於魯傑角以南的要塞和駐軍,至少也是部分由國家的費用維持的而應在不同的管轄下呢?看來很難想象出一個很好的理由。保護地中海的貿易原是直布羅陀和米諾卡駐軍的目的和借口,而且這些駐軍的維持和管理一直沒有撥歸土耳其公司,而撥歸了屬地的行政當局,屬地需要駐軍的防衛,因而它們不可能不得到那個領地的關注。所以,直布羅陀和米諾卡的駐軍從來沒有被忽視過。雖然米諾卡曾兩次被攻陷,現在也許是永遠收不回了,但人們從未把這個災難歸咎於行政當局的疏忽。不過,我不願被人認為我是在暗示為了把他們從西班牙的專製中分解出來,這些耗資巨大的駐軍起碼也是必要的。也許把它們從西班牙分解出來並沒有達到真正的目的,而隻是使英國的天然盟友西班牙疏遠了英國,隻是使波旁王朝的兩個主要支係結成了比血緣關係所能有的更加緊密和更加永久的同盟。不論是根據皇室的特許證或是根據議會的法令,建立的股份公司在許多方麵都不同於合夥公司,也不同於私人合夥集團。股份公司與私人合夥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夥集團中,未經集團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或介紹新的成員加入集團;不過每個成員在經過預先申請後可以退貨,而且可以要求退還他在共同資金中的股本。反之,在一個股份公司中,任何成員不得要求從公司退股,但每個成員無須經公司同意可以把其股本轉讓他人,因而也可以介紹新的成員加入公司。股份公司中股本的價值總是與市場價格一致,有時高有時低。因此,股本所有者的實際股金就比股票上注明的金額可能多些或少些。退出是通過售出股票。

第二,在一個私人合夥公司裏,每個合夥人都要對公司債務以自己的全部資產負責。相反,在股份公司裏,每個合夥人隻對其本身的股本負責。負責限於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公司的經營總是由董事會管理。誠然,這個董事會在許多方麵常常要接受股東大會的領導,不過絕大部分的股東都對公司的業務一無所知,因而當股東中沒有產生什麽派別時,他們也從不麻煩自己,而心滿意足地半年或一年領取一次董事會認為應當分給他們的紅利。由於完全沒有麻煩,又不冒風險,而且隻需要一點有限的資金,所以使得許多不願冒險加入任何私人合夥公司多得多的資本。有一個時期,南海公司的貿易資金達到3380萬鎊以上,英國銀行的分紅股本現今達到1078萬鎊。不過,由於這些公司的董事們認為他們是在為他人理財,而不是為他們自己理財,所以也不能指望他們能像私人合夥公司的股東那樣對公司財務進行細心周到的管理。就像富人的管家常認為注重一些小事有辱主人的榮譽一樣,而很容易把它們棄之不管。因而,在公司事務的管理上必然總是產生疏忽和浪費。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股份公司在對外貿易上很難與私人冒險者競爭。因而,沒有專營特權的股份公司很少成功,而且有專營特權的也都時常失敗了。沒有專營特權,他們通常是經營不善;而有了專營特權,他們則是既經營不善,而且又限製了對外貿易。這種公司由董事管理,他們是疏忽和浪費的。

非洲皇家公司,現今非洲公司的前身,曾經由於有特許證而具有專營特權,但是由於那個特許證沒有得到議會法令的確認,因此,由於人權宣言的結果,就在革命後對非貿易向王國全民開放了。哈德遜灣公司在合法權利上與非洲皇家公司所處境遇相同,它們的特權證也未被議會法令認可。南海公司隻要它繼續作為一個貿易公司,就有議會法令確認的專營特權。現今與東印度進行貿易的商人聯合公司也是如此。有些股份公司有專營特權,有些沒有。

非洲皇家公司很快就發現他們無力對付與私人冒險者的競爭,盡管有了人權宣言。有一段時間他們仍然把後者稱作無執照營業者,並以此對他們進行迫害。而且在1698年,公司就經常地對這些私人冒險者幾乎各個部門的貿易都征收10%的稅,用以維持公司的要塞和駐軍。不過,雖然征收了這麽重的稅,公司仍然無力與之競爭,他們的資金和信譽日漸減退。在1712年,他們的債務已經累積得非常大了,為了保障公司和他們的債權人的安全,議會認為有必要通過一項特別法令。法令規定隻需公司2/3的債權人(在人數和價值上)所做出的決議,就對所有其他人員不論是在公司債務的償還日期以及關於公司債務而簽訂的任何其他合同都具有約束力。在1730年,公司事務已極端混亂,以至於完全沒有能力維持他們的要塞和駐軍,而這正是建立這個公司的目的和借口。從那年起直至公司最後瓦解,議會決議每年撥專款10000鎊作為此用。在1732年,在對西印度的黑奴貿易多年虧損以後,公司最後決定完全放棄這項貿易,而把公司在非洲海岸所購買的黑人專賣給美洲私人貿易者,並雇用人員在非洲內陸部分從事金沙、象牙、染料等貿易。但是他們在這個貿易比較有限的範圍內所取得的成績也並不比以前貿易範圍極大時的成績大。他們的業務繼續滑坡,直至最後公司在各方麵均瀕臨破產,議會才通過法令解散該公司。公司的要塞和駐軍則由現今與非洲進行貿易的商人的合夥公司負責管理。在非洲皇家公司成立以前,那裏一個接一個地相繼成立了三個其他的股份公司進行對非貿易,它們同樣都沒有取得成功。不過,它們都有特許證,那些特許證雖然未曾獲得議會法令的確認,但在當時還是被認為賦予了真正的特權。喪失專營特權的皇家非洲公司失敗了。

哈德遜海灣公司在上次戰爭中遭到災難之前要比非洲皇家公司幸運得多,他們的必需費用要小許多。他們在各殖民地(他們把它們美其名曰“要塞”)所雇用的人數據說總共不超過120人。不過,這個數目已足以事先把必須裝船的毛皮及其他貨物準備妥當,由於冰凍的原因,那些船隻不能在海上停留6周或者8周以上。把貨物事先準備妥當這個優點是私人冒險家多少年來無法做到的事,而做不到這一點也就不可能從事對哈德遜海灣的貿易。公司不大的資本據說不超過11萬鎊,卻使公司足以壟斷特許證所許可經營的全部或幾乎全部貿易,以及收購那個廣闊卻貧困的國家的全部剩餘產品。因而,沒有一個私人冒險者妄圖與他們競爭從事與那個國家的貿易。因而,這個公司事實上總是享有對那個國家貿易的壟斷,盡管在法律上他們並沒有這個權利。除此之外,公司的資本不太大,據說股東也極少。然而一個隻有少數股東的股份公司,如果資本不太大的話,它在性質上就會非常接近私人合夥,因而它在經營上就會同樣的謹慎。因而,如果由於具有這些優勢,哈德遜海灣公司在上次戰爭以前能夠繼續進行它的貿易,並取得相當大的成績的話,是不足為怪的。不過,看來他們的利潤可能還是沒有達到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想象的那麽多。哈德遜先生是一位比較嚴肅和公正的作者,他著有《商業曆史和編年史的推斷》。他十分公正地指出,在研究多布斯提出的關於該公司數年中輸出和輸入的報告,並在扣除該公司所承擔的特殊風險和費用後,看來該公司的利潤並不值得羨慕,也就是說無論怎麽說看來並未能大大超過普通的貿易利潤。哈德遜海灣公司相當成功, 它在事實上從事專營貿易, 股東人數很少。

南海公司從來沒有什麽要塞和駐軍需要維持,因而它完全免除了其他進行對外貿易的股份公司所必須花費的巨大費用。但是它的股東隊伍龐大,因而很容易地就可以想象出在這個公司的全部事務管理中必然泛濫著愚蠢、疏忽和浪費。至於人人皆知的他們招股工作中的詭計和無節製,則不是我們現在這個題目要討論的範圍。他們的商業計劃也實行得好不了多少。他們進行的第一項貿易就是向西屬西印度提供黑人,他們享有進行這項貿易的特權(這是尤特雷特條約所認可的所謂阿西斯托合同的結果),然而並未能指望從這項貿易中獲得很大的利潤。在他們以前享有同樣特權的葡萄牙和法國公司也都失敗了。作為補償,允許他們每年派遣一艘一定載重的船隻直接與西屬西印度進行貿易。但是在這兩年一次的貿易中,據說10次中隻有1次,也就是1731年的皇家加洛林號取得了相當大的利潤,而其餘幾次幾乎全都虧了本。公司也許主要應歸咎於那些代理商和代理人本身的浪費和掠奪。據說其中的某些人甚至在短短的一年裏就發了大財。1734年,由於他們的利潤太小,公司請求國王允許他們自行處置其貿易及其船隻,許其以等價賣給西班牙國王。南海公司每年派往西班牙所屬西印度的船隻未能獲得利潤。

在1724年,該公司曾經從事過捕鯨工作。誠然,在這方麵他們也沒有壟斷權,不過在他們從事這項工作時沒有其他的英國臣民從事這項工作。在他們的船隻駛向格林蘭的8次航行中,隻有1次是贏家,其餘幾次都是輸家。在他們第8次,也是最後一次航行後,他們賣掉了船隻、存貨和用具。他們發現,在這一項業務上,他們的全部損失包括資本和利息在內總數達237萬鎊以上。

1722年,該公司向議會申請要求允許把他們貸與政府的3380萬鎊以上的巨資分成兩個相等的部分:一半即1690多萬鎊作為與政府其他年金相等的年金,不得由公司董事會用以償還他們在執行商業項目中所欠債務和所引起的虧損。另一半像從前一樣仍留作貿易資本,可用以償還那些債務和虧損。這個請求非常合理,被議會采納了。1733年,他們又向議會申請,把公司貿易資本的3/4轉為年金,隻留1/4作為貿易資本,或者用以應付由於董事會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災難。至此時為止,公司的年金和貿易資本由於政府幾次的償還已減少了200萬鎊以上。因此,那個1/4就隻有3662784鎊8先令6便士了。1748年,由於亞琛合約的結果,公司通過艾克斯·拉·恰派爾條約放棄全部從西班牙國王那裏所取得的一切權利以換取等價的補償。從此結束了該公司與西屬西印度的貿易,公司貿易資本的剩餘部分全部轉為年金資金,公司至此在各個方麵都不再是一個貿易公司了。最後終止作為一家貿易公司。

應當指出,南海公司通過他們每年派遣船隻到西屬西印度所進行的貿易,即公司曾經指望能夠獲取相當大的利潤的唯一貿易,不論是在國外市場還是在國內市場,公司都不是沒有競爭對手的。在卡塔赫納、波托、貝洛港和拉·維拉·克魯茲,公司都得與西班牙商人競爭,這些商人從加的斯購買和公司運出的相同西屬西印度貨物。誠然,西班牙和英國商人的貨物也許都需繳納較高的關稅,然而由於公司雇員的粗心大意、浪費和貪汙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比所有關稅還要更重許多的一種稅。這樣一來,當私人冒險者能夠進入與公司任何一種公開和公平的競爭時,股份公司能夠更成功地進行任何一部分的對外貿易,看來就是違反一切經驗的了。他們在每年船隻的貿易中有競爭者。

1600年通過伊麗莎白女王的特許證,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在最初的12次駛往印度的航行中公司還是作為一個合夥公司在進行貿易,資本是分散的,隻有船隻是共同的財產。1612年公司聯合成為一家股份公司。公司的特許證是專有的,雖然沒有得到議會法令的確認,但在當時是被認為具有真正的壟斷特權的。所以許多年公司都沒有受到無執照營業者的騷擾。公司的資金從未超過744000鎊,其中50鎊為一股。資金不是很大,公司的營業規模也不是很大,因而還不能為粗心大意和浪費提供前提或為貪汙找到掩飾。盡管部分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惡意陷害,部分由於其他一些事情,也造成了某些特殊的損失,但公司還是成功地經營了幾年。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自由的原則為更多人所理解,一個沒有被議會法令確認的皇家特許證還能起多久的壟斷作用,就一天天變得越來越值得懷疑了。對於這個問題,法院的決定也很不一致,它們隨當時政府的威信和輿論的不同而不同。與此同時,無執照營業者成倍地增加。到查理二世統治的末期以及詹姆斯二世的整個統治時期和威廉三世統治的部分時期,無執照營業者使公司陷入極大的困境。1698年議會曾有人提議,隻要許可認購國債者成立一個具有壟斷特權的新東印度公司,它們願意向政府以8%的利息提供200萬英鎊的貸款。於是老東印度公司提出願意提供70英鎊(幾乎其全部資本),條件相同,而且年息僅為4%。但是當時國家信譽正處於這樣的一個狀況,那就是以8%的利息借入200萬英鎊比4%的利息借入70萬英鎊還更方便。於是新認購國債者的建議被采納了,結果一個新的東印度公司也就成立起來了。不過,老東印度公司還有權繼續經營到1701年。在這個時候,老東印度公司以他們司庫的名義很巧妙地認購了315000鎊新公司的股東。由於議會法令用詞含糊,雖然把東印度的貿易劃歸了這200萬鎊國債的認購者,但它沒有明確地說明全部資金應聯合成為一個資本。有幾個隻認購了7200鎊國債的私人貿易者,他們堅持用他們的資金單獨進行貿易的特權並自己承擔風險。老東印度公司知道1701年,也有權利用其原有的資金單獨進行貿易,而且他們同樣在那段時間以前和以後像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具有用他們認購的新公司的315000鎊的資金單獨經營的權利。這新老兩公司與私人貿易者的競爭以及兩公司相互的競爭據說差一點把兩者都斷送了。在隨後的一個時期,1730年,當有人向議會建議把這個貿易置於一個合夥公司的管理之下,並從此在某種程度上開放這個貿易時,東印度公司反對這個議案,用在那個時期所能有的強烈的詞語申訴了這個競爭所帶來的他們所認為的悲慘結果。他們說,在印度競爭,把貨物的價格提高到很高,以致沒有人購買,而在英國又由於貨物充斥市場,競爭使貨物的價格跌得非常低,以致他們無利可圖。不過由於供應比較豐富,它必然大大降低印度貨物在美國市場的價格,因此對社會有一個極大的好處和方便,這一點又是完全不容置疑的。但是它應該也大大地提高它們在印度市場的價格,而這一點似乎又不大可能,因為競爭所引起的異乎尋常的需求在印度貿易的巨大海洋裏隻不過是一滴水而已。老東印度公司不能經受競爭但征服了大片領土。

此外,雖然需求的增長,在開始時有時可能提高商品的價格,但從長遠來看則總是降低其價格。它刺激了生產,從而也增長了產家的競爭,他們為了彼此壓低售價,隻有求助於對勞動進行人們以前想不到的新的分工,提高新的技巧。公司抱怨的悲慘結果就是消費的低廉以及對生產的刺激,這兩個結果是政治經濟學所要促進的偉大事業。不過,他們所提出的給人們帶來悲哀的這個競爭畢竟沒有持續很久。由女王充當第三方,在某種程度上通過了一個三方的契約,1702年這兩個公司聯合了起來。1708年議會通過法令用他們現有的名稱即東印度貿易商人聯合公司結合成了一個公司。有人認為這個法令還應加上一個條款,即允許單獨的貿易者在1711年米迦勒節以前繼續進行貿易,同時授權董事們在3年內贖回它的7300英鎊的不大的資本,從而把公司的整個資金轉變為聯合資金。通過同一法令,公司的資本由於向政府新的貸款的結果,由200萬鎊增長到了320萬鎊。1743年,公司又向政府貸款100萬鎊,不過這100萬鎊的籌集不是通過號召股東認購,而是通過出售年金以及契約債務。它雖沒有增大股東可以分紅的股本,不過,它增大了公司的貿易資金;但它與其他320萬鎊同樣承擔公司在商業項目中的虧損和債務。從1708年,或者說至少從1711年,公司擺脫了所有的一切競爭者,完全建立了英國公司對東印度貿易的壟斷,進行了成功的貿易,同時公司的利潤每年給股東帶來了不小的紅利。在1741年開始的對法戰爭中,由於龐迪徹裏的法國總督杜不勒先生的野心,使公司卷入了卡納狹克的戰爭以及印度王子間的政治鬥爭。在經曆了多次顯著的成功和同樣顯著的失敗後,公司最終喪失了馬德拉斯即當時公司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後來通過艾克斯·拉·恰貝勒條約,公司才收複了馬德拉斯。大約在這個時期,公司在印度的雇員充滿了戰鬥和征服的精神,而且從那以後他們也一直保持了這種精神。1755年開始的對法戰爭中,公司的兵力分享了英國普遍的好運氣,他們保衛住了馬德拉斯,攻下了龐迪徹裏,收複了加爾各答,並獲得了在這一片富裕而遼闊的領土上的收入。據當時估計,一年有300萬鎊以上的收入,公司在好幾年一直安享著這筆收入。不過在1767年,行政當局對所得領土提出了所屬要求,來自該領土的收入也應當歸屬皇室。於是公司同意每年向政府繳納40萬鎊作為對這個權利的補償。在這以前,公司逐漸增加紅利,又從6%提高到10%,也就是說,以全部資本320萬鎊計,紅利已增加了128000鎊,換言之,每年紅利已由192000鎊增加至32萬鎊。大約也就是在這個時候,公司企圖把紅利再進一步提高,增長125%。這樣公司每年分給股東的金額就將與公司同意每年繳納給政府的金額相等,即1年40萬鎊。但是在公司實行與政府的合同的兩年中間,議會相繼通過的兩個法令遏製了紅利的進一步提高。這兩個法令的目的是要使公司能加快他們償還債務的速度,當時公司的債務已經達六七百萬鎊以上。在1769年,公司與政府續訂了為期5年的合同,並且規定在那段時間內公司可以逐漸把紅利提高到125%,不過在一年內提高額不得超過1%。所以當紅利增加,達到極限時,公司每年支付給股東和政府的金額兩者合計一起也不過隻有608000鎊,超過公司在最近獲得領土以前曾經有過的數目,而從這些獲得的領土上獲取的總收入據推測達到300餘萬鎊。根據1768年與東印度進行貿易的克魯登敦號所提出的報告,純收入扣除所有折扣和軍事負擔後是2048747鎊。據說在同一時期公司還掌握有另一筆收入,它部分來自土地,但主要還是來自建立在各殖民地的關稅,這筆收入可達439000鎊。根據公司董事長在下院作證,公司利潤一年也至少達到40萬鎊。根據公司的回擊報告,至少一年是50萬鎊。根據最低的估計,至少也等於每年分給股東的最高紅利額。如此大的一筆收入肯定可以每年增付608000鎊債務,並能提供一大筆足以加快減少債務的償債基金。不過,在1733年公司的債務沒有減少,反而增大。這些債務既有拖欠國庫的欠款40萬鎊,拖欠海關稅款以及欠付英國銀行的借款,又有由於印度方麵開出而胡亂承兌的1%的匯票,共達120餘萬鎊。這些積累起來的債務所帶來的災難迫使他們不僅要立即把他們的紅利降到6%,而且迫使他們必須乞求政府的仁慈,懇求政府首先赦免每年繳納40萬鎊的承諾;其次,貸款140萬鎊,以便把他們從迫在眉睫的破產中解救出來。他們的財富的大大增加看來隻是給公司的雇員更大的浪費提供一個借口,更大的貪汙提供一個掩飾。於是公司在印度雇員的行為以及公司在印度和歐洲業務總的情況成為議會調查研究的對象。調查研究的結果對公司在國外的管理中做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變動,印度公司的主要殖民地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他們從前是相互獨立的,現在都從屬於總督,並成立了一個由四人組成的委員會輔助總督管理。議會有權首先提名總督以及駐設在加爾各答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加爾各答現今成為從前的馬德拉斯,英國在印度最重要的一個殖民地。加爾各答市的法院最初是為審理該市及鄰近地區商業案件而設立的,後來隨著帝國的擴張而逐漸擴大,其司法審判權也隨之擴大。現又減小其權限,並把其權限局限在最初設立的目的範圍之內。代替它的是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它由國王親自任命的首席法官和另外三名法官組成。在歐洲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投票資格由股金500鎊,即公司原來一般的價格現在提高到了股金1000鎊。為了憑這個資格行使其投票權,又規定這個資格如果是自己買來的,而不是繼承的,那麽起碼要在擁有這個資格一年以後,而不再是6個月以後才能有效。由24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改選,以前是每年改選一次,現在規定今後每個董事任期4年,每年輪換6個。而且這6名董事不得在下年選舉中連選連任。這樣改的目的是指望通過這個改變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能夠比他們以前辦事更鄭重和更穩重。不過看來想通過任何改變使兩個會在各方麵能勝任管理,甚至參與大帝國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因為絕大部分的成員總是對帝國的繁榮興趣不大,所以也不會去嚴肅地關注它、促進它。一個很有錢的人,有時甚至一個少有錢財的人常常想購買1000鎊東印度公司的股票僅僅是為了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能有些影響。有了這投票權,即使自己沒有參與對印度的掠奪,也可使他參與對掠奪者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