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第一節國防費
君主的職責首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與入侵。而要履行這個職責君主就必須借助軍事力量。但和平時期準備兵力和戰時使用兵力的軍事費用,則因社會狀態不同以及進化時期不同而大不相同。軍事力量的支出,在不同的時期有所不同。
在最低級、最原始的社會狀態下的狩獵民族中,每個人既是狩獵者又是戰士。現今北美洲土著人部落就是如此。他可以為保衛社會走上戰場,或者為報複另一社會給予他們的傷害而去打仗,他在和平時期在家仍然以自己的勞動維持自己的生活。在這種狀態下,自然既沒有君主也沒有國家,他的社會無須訓練他打仗,或無須為他在作戰期間的生活負擔何種費用。在狩獵者中不必費錢。
在比較進步的社會狀態下的遊牧民族中,如韃靼人和阿拉伯人,情況也大抵相同,每個人既是遊牧者又是戰士。他們通常住在帳篷裏,或者住在帶篷的馬車裏,沒有固定的住所,可以十分方便地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整個部落或整個民族,根據一年中不同季節的變化或一些偶然事故的發生而時常進行遷徙。當他們的畜群把一個地方的牧草吃盡了,他們便移到另一地方,在那裏把牧草又吃盡了,就再轉移到另一地方。他們在幹燥的季節裏,通常遷往河岸;在陰濕的季節裏,就又退回高地。當他們奔赴戰場時,並不把牲畜交給老人婦女兒童看管,也不會讓老人婦女兒童留在沒有防衛和無法生活的後方。他們整個民族在和平時期就過慣了流浪的生活,所以在戰時能夠很快地投入戰鬥。不管作為軍隊進軍時,或作為遊牧民遊牧時,他們的生活方式大抵總是一樣,盡管兩者的目的全然不同。打起仗來,他們一同作戰,每個人都盡其所能作戰,時常聽說韃靼婦女也參加戰爭。他們如果戰勝了,敵方全族所有的一切就都成了他們的戰利品;如果戰敗了,那麽一切都完了,他們自己的牲畜乃至婦女兒童全都成了戰勝者的戰利品。就連大部分幸存者,也不得不為了得到當前的生活資料而服從戰勝者。其餘的一部分人,則通常被驅散或逃往荒野。當畜牧人走上戰場時,整個民族和他的財產一同移動。
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和日常操習都為其參加戰鬥做好了準備。他們普通的戶外遊戲,如競走、角力、耍棒、投槍、拉弓等等,儼然就是在從事戰爭。他們在實際作戰時,也如平日一樣,依靠自己放牧的牲畜來維持生活。這些民族雖然都是有酋長或君主的,但酋長或君主從不曾負擔什麽軍事訓練費用。在作戰的時候,掠奪就是他們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報酬。
狩獵者的隊伍通常不超過兩三百人。因為狩獵所能提供的生活資料的不確定性不允許有更多的人較長時期地聚集在一起。遊牧者不同,他們的隊伍有時會達到二三十萬人。隻要他們的前進不受阻礙,隻要他們能夠在吃完一個地區的草地後遷徙到另一個新的沒有吃過的地區,他們共同一起進軍的人數就似乎可以無限製地增加。因此,一個狩獵的民族對其鄰近的文明民族從來不可能構成任何威脅,而一個遊牧民族則可能構成威脅。所以,沒有什麽東西能比在北美與印第安人的戰爭更不足掛齒的了,也沒有什麽東西能比在亞洲經常發生的韃靼人的入侵更可怕的了。修昔底德說:“無論是歐洲還是亞洲,都不能抵抗團結起來的塞西亞人。”他這個判斷得到了所有時代的經驗的證明。塞西亞和韃靼的曠野,廣漠無垠,沒有大自然的屏障。那裏的居民,往往在一個征服者部落或種族的酋長的統治下團結起來。而他們結合的象征,就是亞洲許多地方被**變為荒地。另一個大遊牧民族,即阿拉伯荒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後繼者的統治下結合過一次外,從來不曾團結在一起。而他們那次的結合,與其說是征服的結果,不如說是宗教熱情的結果,但他們那次結合的象征也與上述相同。假若美洲的狩獵民族都變成了遊牧民族,那麽鄰近他們的歐洲各殖民地居民,就一定不能像現在這樣平平穩穩地生活下去。
在更加進步的社會狀態下的農業社會中,沒有對外貿易,每個家庭除生產供自己消費的一點粗糙的日用品外沒有其他製造業,每個人也是一個戰士,或者說可以很容易地變為一個戰士。從事農業工作的人,通常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受盡日曬雨打風吹。這種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鍛煉他們,使他們能熬受戰爭的苦難。而且他們農業上一些必需的工作與戰爭中的某些工作有極大的相似之處。比方說,農活中的挖溝就訓練他們挖戰壕、加固營地以及構築圍牆的本領。農民的日常娛樂,也像遊牧人民的遊戲一樣,儼然是從事戰爭。但由於農民不像遊牧者那樣空閑,所以不能像遊牧者那樣經常地從事這些遊戲,他們雖然也都是戰士,卻不像遊牧者那樣精於戰鬥本領。可是,盡管他們是這個樣子,君主或國家卻沒有花費過絲毫去訓練他們打仗。沒有商業隻有家庭手工業的農民容易變成士兵,很少需要君主花錢去準備他們作戰。
不過,農業是有固定性的。它即使是在最原始和最低級的狀態也意味著定居,意味著某種固定的居住地。這固定住所一旦放棄,勢必蒙受巨大損失。所以農耕民族的作戰,就不能像狩獵民族或遊牧民族那樣,全體出動。他們至少要把老人婦女兒童留在後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齡的男子可以去打仗,而且在一些小的農耕民族裏,他們也時常這樣做。在每一個民族裏,符合兵役年齡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約占全部人口1/4或1/5。假使戰爭在播種期後開始,收獲期前結束,那麽農民及其主要勞動者即使全部離開農場亦不會蒙受大的損失。在此期間,農場上雖有必須進行的耕作,但他們相信有老人婦女兒童就能夠把這事情做好。所以,在短期戰役期間,他們願意無報酬地服兵役;他們成為戰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國家花很大的訓練費用;他們實際作戰,也不需要君主或國家花很大的維持費用。古代希臘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戰爭發生以前,似乎就是以這種方式服兵役的。伯羅奔尼撒人,在伯羅奔尼撒戰爭發生以前,也還是以這種方式服兵役的。據修昔底德觀察:伯羅奔尼撒人通常在夏季離開戰場回家收割。羅馬人在他們的國王統治下以及在共和國的初期也是以這種方式服兵役的。直到維伊之圍以後,他們才開始把維持在前方作戰的人的費用加在那些留在家鄉的人身上。在羅馬帝國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歐洲各君主國家,在所謂真正的封建法製確立前後,大的領主及其直接侍從都是自費為王室服役的。他們在戰場上就像在家中一樣,也是以自己的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他們從未從國王那裏領到任何補助或報酬。
在更為進步的社會狀態裏,在戰場上打仗的人自己養活自己就完全成為不可能。這其中有兩種原因:一是製造業的進步,一是戰爭技術的改良。
農民去參加戰鬥,隻要戰事是播種期後開始,收獲期前結束,那麽他對農活的中斷不見得總會導致其收入的大量減少。因為,即使他們不加入勞動,大自然本身也可替他們進行一大部分的殘餘工作。可是,征役對於一般技術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說,鐵匠、木匠、織工,他們一旦離開他們的工房,他們收入的唯一來源就枯竭了,他們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能為他們做任何事情。所以,他們這種人如為國家服兵役,必然就沒有收入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共和國就必須提供一部分經費以維持他們的生活。這樣看來,在一個絕大部分居民都是工匠和製造業者的國家裏,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們中間征集,因而,他們在服兵役期間也就必須由國家的費用維持。因為技工和製造業者離開工作時必須由國家來維持。
當戰爭的技術逐漸發展成為一種非常錯綜複雜的科學時,當戰爭的結局不再像社會的初期由個別不規則的小規模戰鬥或戰役所決定時,當雙方的爭奪通常是由幾個不同的戰役編織而成,而每一個戰役又持續大半年時,就必須由國家來負擔為國家打仗的人的生活了,至少在他們服役期間應該如此。不論這些上前線打仗的人在和平時期從事著什麽行業,如果要他長期服兵役,長期自費支持,那麽對於他們來說就未免是一個過重的負擔。所以,第二次波斯戰爭以後,雅典的軍隊似乎大體上就已采用了傭兵製度,一部分由本國人民編成,也有一部分由外國人編成,他們同樣是由國家雇傭,而且同樣由國家支付薪餉。羅馬自維伊之圍以來,其軍隊在留在前方的期間亦能領取相當的報酬。以後在各封建政府統治下,大領主及其扈從服兵役的義務,在一定時間後普遍是以交納貨幣代替,以此維持在軍隊中服役人員的生活。
在文明社會裏服兵役人數與人民總數的比例,必然要比在原始社會中小得多。在文明社會裏,由於戰士的生活完全是靠非戰士的勞動來維持,因而前者的數量從來也就不可能超過後者所能負擔的數量,不能超過後者在維持適合於他們自身身份的生活以及他們必須負擔的行政和司法官吏的生活的費用之後所能負擔的數量。在古代希臘小農業國家中,全體人民中有1/4或1/6自認為戰士,隨時從役戰場。但在現代歐洲的文明國家中,一般推算,戰士的人數不能超過全體居民的1%,那麽國家負擔他們服役期間的費用就不至於讓國家受到嚴重損失。在文明時代,士兵占其餘人口的比例要小得多。
從訓練軍隊作戰的費用到維持戰場上作戰的戰士的生活費用全部轉由君主或國家支付以後很久,這筆費用似乎才成為國家的一項巨大開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見得怎樣巨大。古代希臘各共和國的軍事訓練,是國家加在各個自由市民身上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似乎都有一個公共廣場,就在這廣場裏麵,在公共行政長官的監管下,教師帶領年輕人學習各種軍事操練。這種簡單設施的費用,似乎構成希臘各共和國為訓練市民作戰所付費用的全部。古代羅馬也有運動場教練,那與古希臘的競技場教練具有同一目的。後來封建各政府,也曾為促進上述目的而頒發許多命令,規定各區市民必須練習箭術及接受其他軍事訓練,但結果似乎並不那麽圓滿。可能是由於受托執行這些命令的官員對它缺乏興趣,也可能是由於其他某些原因,這些命令似乎都沒有得到普遍的重視。隨著那些政府的更迭,軍事訓練在人民大眾中似乎也成為一種無用的東西。
在古希臘、羅馬各共和國存在的整個時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後相當長的期間,士兵這種職業還不是一種獨立的界限分明的職業,不構成某一市民階級的唯一或主要的工作。每一個人民,不論其平日依靠何種職業或業務謀生,在通常的情況下,他總覺得他也同樣適合於做一個軍人,而在許多特殊的情況下,又覺得有充當軍人的義務。在希臘和羅馬以及封建時代初期, 軍人不是一個特殊階級。
然而在所有技術中,戰爭的技術肯定是最高尚的,所以改良進步的結果,這種技術也就必然成為所有技術中最複雜的了。戰爭技術在某特定時期能夠發展到怎樣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機械技術及其他必然與戰爭技術有關聯的某些技術狀態決定的,但是要使其發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就必須使當兵成為某一市民階級的唯一或主要的工作。並且,和其他技術改良一樣,這種技術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過,其他種類技術的分工,是個人深思熟慮的必然結果,因為他發現把自己封閉在一個特殊的行業裏比同時負責幾個行業對提高個人的利益更為有效。至於士兵職業與其他職業分開,使其成為一種獨立的專門職業,卻非出於個人的打算,而是出於國家的智慧。在和平時期,一個沒有得到國家的任何特殊獎勵而把自己大部分時間花在軍事訓練上的市民,無疑可以提高軍事技巧,此外他還可以得到很大的樂趣,但對於自身的利益卻沒有一點增進。隻有國家的智慧,才能使他為自己的利益,花費大部分時間來從事這種特殊工作。然而有許多國家都不曾總是具有這種智慧,甚至在條件成熟時,即為了保證國家的生存而要求國家這樣做的時候。但當戰爭變得更為複雜時,必須實行勞動分工,以使技術臻於完善。
遊牧民有許多空閑,在原始農業狀態下農民也有一些空閑,而工匠或製造業者則沒有一點空閑。關於軍事訓練,第一種人就是把大部分時間花費在它上麵,也都不會有什麽損失;第二種人把一部分時間花費在它上麵,也不會蒙受大損失;第三種人的情況卻全然不同,他即使隻花費一小時也有一小時的損失。他對自身利益的關注自然會導致他全然忽視軍事訓練。而且技術和製造業進步必然會引起農耕上的種種改良,使得農民和城市的工匠一樣沒有什麽空閑。於是農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城鎮居民一樣忽視軍事訓練,以致大部分的人民都不再好戰。然而在另一方麵,由農業改良而產生的財富,或者說由這些改良蓄積下來的財物,卻又不免引起鄰國的覬覦和侵略。事實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國家,通常是最會遭受四鄰攻擊的國家。所以,如果這個國家不采取某些新的公共防衛措施,那麽人民的天然習慣會使他們全然沒有能力保衛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似乎隻有采取兩種方法才能為國家公共防衛做些起碼的防備。
第一,它可以不管國民的利益怎樣,資質怎樣,傾向怎樣,用一種極其嚴厲的法令強製他們進行軍事訓練;同時要求所有在兵役年齡內的公民或其中一定數量的公民,不論他們從事何種職業,以某種方式把當兵的職業和他們自己的職業結合起來。
第二,它可維持和雇用一定數量的公民長期接受軍事訓練,這樣可以使當兵的職業成為一種不同於所有其他職業的獨立的特殊的職業。
假使國家采取前一種方法,那麽這個國家的兵力就是由所謂的民兵組成;如采取後一種方法,那麽這個國家的兵力就是由所謂的常備軍組成。進行軍事訓練是常備軍的唯一或主要的職業。國家給予他們的生活費或薪餉就是他們日常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而對於民兵來說,軍事訓練隻是他們的臨時性工作,他們日常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得從其他工作獲得。在民兵的身上,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質多於軍人的性質;在常備軍的身上,則軍人的性質多於所有其他職業的性質。這兩種區別,似乎就是這兩種不同兵力的本質上的區別。
民兵到目前為止有好幾種。有的國家對於捍衛國防的公民,隻施以軍事訓練,卻不曾編為隊伍,或者說沒有編為各個獨立的部隊,沒有在各自正式的和固定的軍官指導下進行操練。在古希臘羅馬各共和國,每個公民留在家鄉的時候,多半是單獨地、分開地,或和所喜歡的同伴一起進行操練,不到實際作戰時期,不屬於任何特定部隊。在其他國家則不同。它們的民兵不但要進行操練,而且要編為隊伍。在英國,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歐洲任何一個建立了這種不完全的軍隊的國家,每個民兵都有其所從屬的特定部隊,都在其正式的和固定的軍官指導下完成其訓練。甚至在和平時期亦是如此。民兵在古代隻是操練和編隊。
火器發明以前,軍隊的優良程度就在於軍隊中的每個戰士在武器使用上的高度技巧和嫻熟。體力和動作的敏捷最為重要,通常決定戰鬥的命運。然而使用武器的這種技巧和嫻熟就像現在的擊劍一樣,隻有通過操練才能獲得,而且這種操練不是集體的,是每個人單獨地在一個特殊的學校裏,在特殊教師的指導下,或者與本領相同的同伴一起進行練習。火器發明以來,體力和動作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別技巧和熟練,雖然不是說完全不重要,但已經沒有以前那麽重要了。新式火器的性質,雖然不會把笨拙者提高到和熟練者立於同一水準,但比較以前,卻使他們更接近於同一水準。同時,人們一般認為,使用新式火器所必要的所有技巧和嫻熟完全可以在集體操練中掌握。
正規化、隊形和對指揮的迅速聽從在現代軍隊中是比戰士使用武器的嫻熟和技巧更能決定戰鬥命運的品質。當人們進入炮火紛飛的戰場,就要麵對火藥武器的喧囂、硝煙和死神,必然使得紀律、秩序和迅速服從命令很難保持一定水平,甚至在戰鬥剛開始時就是如此。古代的戰鬥情況則不同,除了人聲沒有喧囂,沒有硝煙,也沒有看不見的負傷和致死的原因。每一個人,甚至某種致命的武器真實地逼近了他,他能夠很清楚地看清這種武器。在這種情況下,一支軍隊隻要對使用武器的熟練和技巧有相當把握,則維持紀律和秩序,就不但在戰鬥開始時,而且在戰鬥全過程中,或者直到兩軍勝負判然時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的情況下容易得多。不過,紀律、秩序和迅速服從命令,那是要在大隊一起操練的軍隊才能獲得的。
可是,民兵不論多麽有紀律或受過什麽訓練,總是要比一個有良好紀律和良好訓練的常備軍要差很多。民兵總是不及常備軍優越。
在使用武器的熟練程度上,一周或一個月訓練一回的士兵絕不及每日或隔日訓練的士兵。軍隊使用武器的熟練,雖然可以說在近代可能沒有過去那麽重要,但舉世公認的普魯士軍隊的優越性據說很大程度上就是得力於他們更善於使用武器。這證明,即使是在今日這種熟練亦還是極其重要的。
一種士兵,僅僅每周或每月聽長官指揮一次,其餘一切時間都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在任何方麵都不必對長官負責。另一種士兵,則每天全部的生活及行動都在長官指揮之下,甚至每天的起床就寢,或者回軍營都要按照長官的命令行事。就這兩種士兵比較起來,對於長官的敬畏程度,對於服從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絕不如後者的。所以在所謂體力訓練或者在武器操縱和使用上,前者往往不如後者。在所謂紀律,或者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上,前者更遠遠不如後者。可是,在近代戰爭中,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比操縱武器的本事具有更大的意義。
跟隨平時所習慣於服從的酋長作戰的民兵,像韃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樣,是最好的民兵,他們尊敬長官和具有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最接近於常備軍。蘇格蘭高地的民兵,當他們在自己的首領下服役時,也具有這種優點。不過,他們不是到處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牧人,他們在和平時期沒有追隨酋長由一個地方轉移到其他地方的習慣。所以,和韃靼人及阿拉伯人相比較,他們在戰爭時期是不大願意跟隨首領奔赴遠方的,也是不大願意長久留在戰爭場所的。他們一旦獲得戰利品,就急切地想回家,首領的權威也不足以阻止他們。這就是說,在服從這一點上他們是遠不及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過慣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時候少,所以他們不像韃靼人、阿拉伯人那樣慣於軍事訓練,不如韃靼人、阿拉伯人那樣善於使用武器。最好的民兵是在作戰時由平時統治他們的酋長帶領的民兵。
不過,我們要注意一點,無論何種民兵,隻要經曆過幾次戰役就可以在各方麵稱為一支常備軍。因為他們每天操練使用武器,長期處於他們軍官的指揮下,所以不久就養成了常備軍那種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至於他們在奔赴戰場之前是做什麽的並不重要,在經過幾次戰役之後,他們必然養成了常備軍在各方麵的優點。所以美洲的戰爭如果能夠再延長一點,那麽美洲的民兵,無論就哪一方麵說,都可以和那支在上次戰爭中所顯示的英勇頑強並不遜色於法國和西班牙最頑強的老兵組成的常備軍相抗衡。留在戰場上的時間很長的民兵變成常備軍。
了解了這個區別,我們就會發現幾百年的曆史充分證明了:一支有嚴格規章製度的常備軍對於民兵來說具有不可抗拒的優越性。
根據可靠的曆史資料記載,馬其頓腓力普所率領的軍隊就是最初出現的常備軍之一。他與色雷斯人、伊裏利安人、色薩利亞人以及馬其頓鄰近的一些古希臘城邦的頻繁作戰逐漸把自己的部隊(軍隊最初是民兵組成的)形成了具有常備軍的嚴格紀律的部隊。就在和平時期(這種時候很少而且時間也不很長)他也是特意把軍隊保留下來,不予遣散。後來,經過長久的激烈作戰之後,古希臘各主要共和國的勇敢而訓練有素的民兵都被他打敗征服了。隨後幾乎沒有遭遇什麽抵抗就把大波斯帝國的柔弱而缺乏訓練的民兵毀滅了。希臘各共和國和波斯帝國的沒落,就是常備軍對於民兵持有絕對優勢的結果,這可以說是人類曆史活動中第一次保存了清晰及詳盡的記錄的大革命。馬其頓常備軍挫敗了希臘民兵。
迦太基的沒落和其後羅馬的興起是人類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這兩個著名共和國的崛起和消亡都可以由同一個原因說明。在迦太基和羅馬的戰爭中,常備軍擊敗了兵民。
從第一次迦太基戰爭結束至第二次迦太基戰爭開始,迦太基的軍隊相繼在三個大將即哈米爾卡爾、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漢尼拔的統領下不斷征戰。他們最初鎮壓了自己國內叛變的奴隸,接著平定了非洲叛亂的各民族,最後又征服了西班牙王國。當漢尼拔率領軍隊從西班牙進入意大利時,他的軍隊已經在曆次戰役的磨礪中成為一支有嚴格紀律的常備軍。當時羅馬人雖然並不是完全處於和平狀態,但也沒有進行過什麽重大的戰爭,他們的軍事訓練自然大大鬆弛。所以羅馬軍隊在特雷比阿、斯雷米阿以及肯尼與漢尼拔的軍隊會戰,無疑就是一次民兵與常備軍的對抗。這一情況也許比任何其他因素更有力地決定這幾次戰爭的命運。迦太基常備軍在意大利擊敗了羅馬民兵。
漢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備軍對於羅馬人派去抵抗他們的民兵具有一種絕對優勢,所以這些常備軍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揮下,不到幾年就把羅馬人通通趕出了那個國家。
漢尼拔的軍隊得不到本國的充分供給,而與此同時久經戰場的羅馬民兵在戰爭過程中逐漸變成了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的常備軍。漢尼拔原有的絕對優勢在逐漸消失,小哈斯德拉巴後來認為有必要率領他在西班牙的全部或幾乎全部的常備軍前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長。然而,據說在行軍途中被向導領錯了路,在一個全然不熟悉的國家裏意外地受到另一支同樣精練或更精練的常備軍的襲擊,結果全軍覆沒。當羅馬民兵成為常備軍時,他們在意大利擊敗了迦太基常備軍。
當哈斯德拉巴撤出西班牙後,羅馬大將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過是一些遠不如自己的民兵的抵抗。他打敗征服了那些民兵,與此同時他自己的民兵在這些戰爭的磨礪下逐漸變成了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的常備軍。後來,那支常備軍被派往非洲,在非洲所遭遇的抵抗,亦不過是一些非洲民兵。這時為了保衛迦太基,漢尼拔的常備軍被召回,那些屢戰屢敗士氣低落的非洲民兵也加入了該常備軍。在查馬會戰中,這些民兵構成漢尼拔的軍隊的大部分。那次戰爭的結局決定了這兩大敵對的共和國的命運。
從第二次迦太基戰爭的結束直到羅馬共和國沒落,羅馬的軍隊可以說在各方麵都成為常備軍。當時馬其頓的常備軍曾對他們做過一些抵抗,在鼎盛時期的羅馬軍隊也需要經過兩次大戰和三次大的戰役才能征服那個小小的國家,因而如果不是它已故國王的膽怯,或許征服它還要困難些。上古時代的一些文明國家,如希臘、敘利亞和埃及,他們的民兵對羅馬的常備軍都隻進行了一點微弱的抵抗,然而其他野蠻國家民兵的抵抗則較為激烈。米斯裏德斯由黑海、裏海以北各國招來的塞西亞或韃靼民兵,是羅馬在第二次迦太基戰爭後碰到的最可怕的勁敵。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總是很不錯,在很多次戰鬥中都讓羅馬軍隊慘敗。不過通常說來,如果羅馬軍隊有一個好的統率,那麽還是要比那些民兵優越得多的。如果說羅馬人對征服帕斯阿或日耳曼不徹底,那或許是由於他們認為自己的帝國已經很大了,不需要再花大代價去合並那兩個野蠻國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為塞西亞或韃靼係屬的民族,始終保持著很多祖先的習俗。和塞西亞人或韃靼人一樣,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個流浪的遊牧民族,不論是戰爭時期上戰場還是和平時期流浪於各地,他們都是處於同一個首領的帶領之下。他們的民兵與塞西亞或韃靼的民兵屬於同一類,說不定他們就是上述兩者的後裔。從此以後羅馬共和國有了常備軍, 除了馬其頓的常備軍外,沒有受到什麽抵抗。
羅馬軍隊紀律鬆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紀律過於嚴峻,也許就是原因之一。在他們的鼎盛時期,即沒有什麽敵人可以與他們相抗衡時,沉重的盔甲就被他們當作無用的包袱而束之高閣,艱苦的訓練也就被他們視作無用的苦差而加以怠慢。此外,羅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備軍,特別是戍守邊疆防備日耳曼人及班諾尼亞人的常備軍,通常都對皇帝的統治構成了很大的威脅,他們屢屢擁立自己的將軍與皇帝對抗。為要減弱這些常備軍的威脅,據某些作者說是德奧克裏希恩大帝,據其他作者說是康士坦丁大帝,首先把總是由兩三個軍團合成的大部隊的屯駐邊境的常備軍召回內地,然後把他們分成小股散駐到各個州縣,除了有需要趕走入侵者外,還不許其移動。軍隊長期駐紮在商業及製造業城鎮,士兵們逐漸就變成了商人、工匠和製造業者。公民的品質逐漸超過了他們身上的軍人品質,這樣一來,羅馬的常備軍就逐漸地蛻化成腐敗的和被忽視的以及沒有紀律的民兵,後來日耳曼和塞西亞民兵入侵,西羅馬帝國就抵擋不住了。於是西羅馬帝國的皇帝們不得不雇用某些國家的民兵來抵抗另外的國家的民兵,從而才在短時期內保住了自己的帝國。西羅馬帝國的沒落,是人類曆史活動中保有比較清晰詳盡記錄的第三次大革命。這次革命是由野蠻民族的民兵對文明國家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優勢所造成的,即遊牧民族的民兵對由農民、工匠和製造業者組成的民族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優勢所造成的。這裏,民兵所戰勝的,通常都不是常備軍,而隻是在訓練與紀律方麵不及他們的民兵。希臘民兵打敗波斯民兵就是如此,後來瑞士民兵戰勝奧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在各個皇帝統治下,羅馬軍隊退化成為民兵。
西羅馬帝國沒落了,在其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的國家。這些民族移遷到新的居住地後,在一段時期內他們的軍事力量仍然保留著他們原來國家的性質,即一種由牧民和農民組成的民兵,在戰時就在他們和平時期的首領率領下進行戰鬥。所以,他們是經過相當訓練,具有相當紀律的。但是,隨著技術及產業的發展,首領的權威逐漸下降了,而且大部分人民能勻出來接受訓練的時間也減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訓練逐漸荒廢,紀律亦日趨鬆弛。因而常備軍逐漸地被引進,取代民兵。並且,編製常備軍的這種應急措施一旦被一個文明國家采用,它就必然會成為其所有鄰國爭相效仿的榜樣。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自己的民兵,完全不是這樣編成的常備軍的對手,要想保證國家的安全隻有也采取這樣的措施。在西歐,民兵逐漸由常備軍代替。
常備軍的士兵縱使從未上過戰場經過炮火,但也時常顯得具有老兵那樣的勇氣,而且他們一上戰場就能與最頑強和最有經驗的老兵相抗衡。1756年,俄羅斯軍隊攻打波蘭,俄羅斯士兵所表現的英勇並不見得弱於歐洲當時最頑強最有經驗的普魯士士兵。然而俄羅斯帝國在此之前享受了20年的和平,所以那時軍隊中曾上過陣的士兵幾乎沒有幾個。1739年西班牙戰爭爆發時,英國已經享受了28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士兵並不為這長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時表現出了非同一般的英勇。這次戰役是他們在這次不幸戰爭中的第一個不幸的功勳。在長期的和平生活中,將官們說不定有時會忘卻他們的技能,但在有嚴格規章製度、管理得法的常備軍的地方,士兵絕不會忘記他們的英勇。常備軍在平時不喪失它的勇武。
如果一個文明國家的國防全部寄托在民兵身上,那麽它將隨時會有被鄰近野蠻民族征服的危險。亞洲各文明國家被韃靼人征服的事實,充分證明了野蠻國家民兵對於文明國家民兵的天然優勢。然而訓練有素紀律嚴明的常備軍又優於任何民兵組織,不過隻有富裕的文明國家才能好好維持這種軍隊,而且亦隻有這種軍隊才能夠保衛這種國家免受貧困野蠻鄰國的侵犯。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文明隻有通過編製常備軍才能永久保存,甚或保存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常備軍是文明國家的唯一保障。
由於隻有通過一個有嚴格規章製度的常備軍,一個文明國家才能保衛自己;同樣也隻有通過它,一個野蠻國家才能突然地而且相當地文明化。常備軍憑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個帝國的最遙遠的州省,各國用它可以維持某種程度的正規政府,否則正規政府就無法建立。但凡仔細考察過俄羅斯彼得大帝變法圖強的各種措施的人,一定會發現那改革的各種措施幾乎全部包括在建立一個正規常備軍。該常備軍是大帝執行和維持其他一切規章的工具。俄羅斯帝國此後得以享有的那種秩序和內部和平全部都應該歸功於那個軍隊。常備軍也是使野蠻國家文明化的唯一方法。
有共和主義思想的人總是擔心常備軍會危及自由。在將軍和主要軍官的利益不能與國家憲法所保護的緊密相連的地方,這種危險性確實存在。例如,凱撒的常備軍破壞了羅馬共和國;克倫威爾的常備軍解散了英國成立已久的議會。但是,在君主掌握軍權,國家的主要貴族及鄉紳就是常備軍的主要軍官的地方,或者說在全部軍事力量都被置於以支持民政權力為其最大利益的地方,因為其本身在民政權力中享有最大份額,因而在那些地方常備軍就絕不會危及自由。相反,在某些情況下,說不定還有利於自由。常備軍給予了君主安全保障,因而無須像近代有些共和國那樣,監視每個公民的最細小的行動,隨時打擾每個公民的平靜。在那些群眾的每一絲不滿都對行政長官(雖然他得到了全國大部分人民的支持)構成威脅的地方,哪怕是一個小小的紛擾,也有可能在幾小時內就引發大的革命,那麽為防微杜漸起見,政府就不得不用其全部權威以鎮壓所有反對政府的抱怨和不平。相反,在一個君主得到了國內貴族以及具有嚴格規章製度的常備軍兩者支持的地方,那麽即使是最粗暴、最無根據、最放肆的抗議也不會引起細小的**。君主可以平心靜氣地寬恕它們,或者甚至置之不問。他對自身優勢(地位穩固)的意識自然而然地也會使他傾向於這樣做。所以,這種接近於放肆的自由,隻有在君主的安全受到具有嚴格規章製度的常備軍保障的國家才可以見到,亦隻有在這種國家,才不要求為公共安全而賦予君主以壓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絕對權力。常備軍並非不利於自由。
總之,君主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證本國社會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力與入侵。這種職責的履行,必然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而要求越來越多的費用。原來在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都無須君主支出任何費用的社會的軍事力量,隨著社會進步,起初在戰時還隻需要君主維持其生活,到了後來則在和平時期也都需要君主維持了。這樣,國防就變得更加費錢。
火器的發明使戰爭技術起了巨大的變化,進一步增加了和平時期訓練和培養一定數量的士兵以及戰爭時期使用一定數量的士兵的費用。軍隊所使用的武器與彈藥,也都比以前貴得多。相較於矛和箭,短槍是更貴的武器,相較於弩炮或石炮,加農炮或迫擊炮也是更貴的武器。近代閱兵所耗費的火藥瞬間就消失得無影無蹤,而費用卻很可觀,至於古代閱兵所投的矛及所放的箭,卻可以很容易地收回,而費用卻很低。相較於弩炮和石炮,加農炮和迫擊炮不僅貴得多,而且也重得多。這種笨重的機械,不但製造的費用相當可觀,而且運往戰場的費用也相當可觀。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戰效力比古代大炮要大得多,所以要設防一個城鎮來抵禦這大炮的攻擊,哪怕隻是幾個星期都困難得多,因而其所需費用也高得多。近代有許多不同的原因使國防費用日益增大。在這方麵,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結果又受到戰爭技術上的大革命的極大促進,而引起這個大革命的,似乎不過是一個偶發事件,即火藥的發明。
近代戰爭火藥費用的浩大,顯然就使一個能夠負擔此浩大費用的國家處於有利地位,從而使一個富裕文明的國家比一個貧窮野蠻的國家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國家很難防禦貧窮野蠻國家的侵略;在近代,貧窮野蠻國家很難防禦富裕文明國家的宰割。火器的發明,雖然初看起來是如此有害,但事實上卻對文明的永久持續和擴展起了十分有效的作用。這就使富國處於有利地位,而這是有利於文明的。
第二節司法經費
君主的第二個職責就是盡可能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免受其他社會成員的侵犯以及壓迫,也就是設立公正的司法機構。履行這一職責,在不同的社會所需要的費用也不相同。
在狩獵民族中,人們幾乎沒有財產,即使有,最多也隻具有兩三天勞動的價值,因此很少設立固定官員或者常規司法機構。沒有財產的人隻能傷害彼此的身體或名譽。但當一個人去殺死、打傷或誹謗另外一個人時,盡管受害者受到傷害,加害者卻並未因此得到好處。對財產的侵犯則不同,受害者的損失往往就等於加害者獲得的利益。激起人們去傷害他人身體或名譽的,隻有嫉妒、怨恨、憤怒等等這些情感,然而大多數人並不經常受這些情感的影響,即使是最壞的人也隻是偶爾受其影響。而且,不管這種情感得到滿足對於某些人來說是多麽愜意,但它並不會帶來任何實際的或長久的好處,所以大多數人通常都能謹慎地克製自己。因此,即使沒有司法官員保護人們免受這種情感的侵害,人們也能在一個還算安全的社會中共同生活。但是,富人的貪婪和野心,窮人的好逸惡勞,總是促使他們去侵犯別人的財產,並且這種心態在作用機製上更為穩定,在影響上更為普遍。凡是具有巨大財產的地方,都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個巨富,就至少有五百個窮人。極少數人的富裕意味著多數人的貧窮。窮人為生活所迫,或者為嫉妒所驅使,常常會侵犯富人的財產。隻有在司法官員的庇護下,那些通過多年的勞動或幾代人的積累而獲得了財富的人才能安穩地睡上一覺。他時刻被未知的敵人包圍著,他雖然從未激怒過他們,但也無法安撫他們,他隻能靠隨時準備懲奸除惡的司法官員的強有力的保護才能免受他們的侵害。所以,在大宗財富形成以後,必然要求建立民事政府,而在沒有財產或財產最多隻具有兩三天勞動價值的地方,則沒有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由於采用財產權,首先使民事政府成為必要。
一個民事政府,必須首先要獲得人民的服從。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性既然是隨著財產的增加而逐漸增加的,所以人民服從這一政府的主要原因也是隨著財產的增加而增加。人民服從的原因或者條件,或者說在有任何民事機構以前,某些人強於其同胞的原因或條件,似乎有四種。財產加強了服從的原因。
第一種原因或條件是個人資質的優越,即身體方麵的力量、外表及靈敏性的優越,精神方麵的智慧、德行、思慮、公正性、毅力和自製力的優越。身體方麵的資質,如果沒有精神方麵的資質來支持,在任何階段的社會都不能服眾。一個大漢僅僅隻有體力,隻能製服兩個弱者。而僅憑精神方麵的資質,也可以獲取極大的威信。不過,精神方麵的資質是無形的,總是可爭議,也常常備受爭議。不論是野蠻社會還是文明社會,在確立等級或服從的準則時,都覺得以這種無形的資質為根據不太方便,其根據往往是更清楚的具體之物。
第二種原因或條件是年齡的優勢。老年人,隻要不至於老糊塗,在任何地方都比在等級、財產、能力方麵與自己相同的年輕人更受人尊敬。如在北美土著那樣的狩獵民族中,年齡是決定等級和優先地位的唯一基礎。在他們中間,比自己級別高的要稱為父親,和自己同級別的稱為兄弟,比自己級別低的則稱為兒子。在最富裕和最文明的國家,如果人們在除了自己年齡之外的其他方麵都旗鼓相當,從而沒有其他可以劃分等級的標準,就以年齡來劃分等級。在兄弟姐妹之間,年齡最大的總是排在第一。在繼承父親遺產時,名譽之類不可分割而全部歸一個人占有的東西,大多數情況下都給予年齡最長者。年齡這種特質很清楚、很具體,毫無爭議。
第三種原因或條件是財富的優越。在每個社會時期富人的權威都很大,而在允許財富有巨大不平等的最原始的社會時期富人的權威最大。一個韃靼酋長擁有的牛羊足以養活1000個人,但他的這些牛羊除了養活1000個人,沒有其他用途,因為他所處的社會的原始狀態沒有提供什麽製造品、工藝品或賞玩物件能與他自己消費之後剩餘的天然產物相交換。他所養活的那1000個人既然生計完全靠他,就必然會在戰爭時期聽從他的命令,在和平時期也服從他的管轄。他是他們的統帥和法官,他的首領地位是他的財富優勢的必然結果。而在富裕文明的社會,一個人可能擁有極多的財富,但能支配的也許不過十來個人。盡管他的資產產出也許能養活1000個人或許確實養活了1000個人,但由於那些人從他那裏得到的一切都要支付一些代價,他並未給予他人任何東西,隻是與他們做了等價交換,所以幾乎完全沒有人認為自己靠他生活,他的權威僅在幾個奴仆麵前得到體現。不過,即使是在富裕文明的社會,財富的威信仍然很大。財富的威信比年齡和個人資質的威信大得多,這一直是財富不平等的各個社會時期的人們所抱怨的。狩獵社會是社會的第一階段,沒有財富的不平等。普遍的貧窮造成普遍的平等,年齡或個人資質是決定權威或等級的薄弱的、唯一的基礎。因此這個社會階段沒有或者很少有權威和等級。遊牧社會是社會的第二階段,財富極其不平等,財富所有者的權威在這一社會中比在任何其他社會都要大,因而這個社會階段的權威和等級最為確定。阿拉伯酋長的權威極大,韃靼可汗的權威則是完全專製獨裁。
第四種原因或條件是門第的優越。這種優越以祖先在財產上的優越為條件。任何家族都是自古傳衍下來的,王侯的祖先雖然可能更有名,但在數量上也不會比乞丐的祖先更多些。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著他過去所擁有的財產,或是基於財富或伴隨財富而來的巨大聲望。無論在哪裏,暴發戶都不如古老世家那樣受人尊敬。人們憎惡奪權者,愛戴過去的王族,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人們自然而然地輕蔑暴發戶,崇敬世家。正如軍官心甘情願服從平時一直指揮他的上級,而不能容忍自己的下級爬到自己的頭上,人們也容易服從他們自己或他們祖先所服從過的家族,但一個從來不被他們承認有任何優越性的家族來統治他們時,他們就會怒火中燒。
門第的區別伴隨著財富的不平等而來,所以,在所有人財產平等從而門第也幾乎平等的狩獵民族,幾乎不存在這種現象。當然,即使在他們中間,一個聰明勇敢的人的兒子,比起不幸是一個愚蠢怯懦的人的兒子來,即使本領相同,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一些。但這種差別畢竟是很有限的。我相信,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偉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靠傳承智慧和美德而得來的。
門第的區別在遊牧民族中不僅有存在的可能,而且也是事實。這些民族通常對各種奢侈品一無所知,因而在他們之中巨大的財富不可能被揮霍一空。因為在這些民族中將財富保持在同一家族中的時間最長,所以在這些民族中借祖蔭而受人尊崇的家族也最多。
門第與財富顯然是使某人地位高於另一人的兩大主要條件。它們是個人顯貴的兩大來源,因而也是在人類中自然而然確立權威和等級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個原因充分發揮了作用。畜牧大戶因其擁有巨大財富,因其為許多人提供生計而受到尊敬,因其出身高貴、門第顯赫而受到推崇,所以他對自己的部落中其他的牧人自然具有權威。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團結和指揮更多的人,他的軍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戰時,自然集結到其旗下的人比集結到其他任何人那裏的都多,於是他就自然憑門第和財富獲得了某種行政權力。同時,由於他能指揮更多的人團結起來,他最能迫使其中傷害他人者做出賠償。因此,那些弱小而無法保護自己的人自然就會尋求他的保護,那些認為自己受到傷害的人也自然會向他申訴,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幹預就比其他任何人的幹預更容易地被人接受,即使對於被控訴的人也是如此。這樣,他就自然憑門第和財富獲得了某種司法權力。出身和財產兩者的區別在牧人中最有勢力。
財產上的不平等,開始於遊牧時代,即社會發展的第二個階段。接著,它就帶來了人與人之間過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威和等級,而因此又帶來了保持權威和等級所必要的某種程度上的民事政府。這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與對這種必要性的考慮無關。不過,對這種必要性的考慮,以後對保持和維護權威與等級確實有極大的貢獻,那是無疑的。特別是富人,他們必然願意維護這種秩序,因為隻有這種秩序才能保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聯合起來保護大富人的財產,以便後者能聯合起來保護小富人的財產。所有的小牧民都覺得,自己牲畜的安全取決於大牧民牲畜的安全,自己的小權威的維持取決於大牧民的大權威的維持,自己的下級服從自己取決於自己服從大牧民。這樣,他們就構成了一種小貴族,他們願意保護自己的君主的財產並維護君主的權威,以便君主保護他們的財產並維護他們的權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為了保障財產而言,事實上就是為了保護富人而抵抗窮人,或者說保護有產有業的人而抵抗一無所有的人。在牧人中,財產的不平等產生了,並引進了民事政府。
不過這種君主的司法權力,不但不需要他破費,還是他的一個長期收入來源。向他申請裁決的人總是願意付出代價的,提起一次申訴往往附帶著禮金。而且,君主的權威完全確立以後,被判定有罪者在賠償原告損失以外,還必須要向君主繳納罰金,因為他給國王陛下帶來了麻煩和幹擾,破壞了國王陛下的安寧,對其處以罰金是理所當然的。在亞洲的韃靼政府,在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推翻羅馬帝國後建立的各個歐洲政府,司法行政都是重要的收入來源,對於君主來說是這樣,對於那些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領地行駛司法權的酋長或領主來說也是如此。最初,君主或酋長通常親自行使司法權,後來,他們普遍發現,委托代理人、執事或法官來行使這一權力更為方便。不過這種代理人仍然得向其主人報告司法收入,我們看看亨利二世對其巡回裁判官的訓令就可以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回全國的目的是為國王征集一項收入。當時,司法行政不僅能為君主提供一定收入,而且獲取這種收入還是君主希望從司法行政中得到的主要好處之一。但司法權力長期以來是收入來源而不是支出原因。
司法行政以收進財富為目的,難免會有很多弊病。以重禮申請裁決的人所得到的可能比公道還要多,以輕禮申請的人得到的則比公道要少,裁決也常常被拖延,以期望獲取更多的禮金。此外,為了對被告處以罰金,常常尋找有利的理由來證明其有罪,哪怕實際上並非如此。司法上的這種弊病,我們翻閱一下歐洲各國的古代史,就知道並不是很罕見的。這產生了巨大的弊端。
如果是君主或者酋長親自行使司法權,無論弊病多嚴重,都不大可能得到糾正。要是代理人隻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有不公正的行為,君主難免要懲罰他或者迫使他糾正這個錯誤。但代理人的不公正行為如果是為了君主的利益,是為了討好任命他並有可能重用他的人,則這些錯誤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會像君主自己有所不公那樣無法糾正。所以,在所有野蠻國家中,尤其是在那些建立在羅馬帝國廢墟上的古代歐洲各個國家中,司法行政是長期腐敗的,即使是在最好的君主的統治下也遠遠談不上平等和公正,在最壞的君主統治下則是腐敗透頂。不論是由君主親自行使審判權還是派人代理。
在遊牧民族中,君主或酋長隻是部落或氏族中最大的牧遊人或者牧民,他與他的臣民或下屬一樣靠自己的畜群繁殖來生活。在剛脫離遊牧民族狀態、尚未有很大進步的農耕民族,如特洛伊戰爭時期的希臘各部族中,以及最初移居西羅馬帝國廢墟之上的日耳曼和塞西亞祖先中,所謂君主或酋長,同樣不過是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像其他地主一樣,依靠自己私有土地的收入,也就是當代所謂的禦地的收入。他的屬民在一般情況下不向他進貢,除非需要他的權威來保護他們不受其他同胞的壓迫。在這樣的情況下屬民獻給他的禮物或者禮金就構成了他的全部常規收入,這也是除了特殊的緊急情況以外他得自他的統治權的全部報酬。《荷馬史詩》中,當阿加門農為了友誼而送給阿基裏斯七個希臘城市的主權時,他提到的唯一的好處就是那裏的人民會奉上禮物。這種禮物,這種司法行政的報酬,或者說法院手續費,隻要構成君主由其主權獲得的全部常規收入,那就不太可能期望他全部放棄這些收入,甚至難以理直氣壯地提議他這樣做。建議他為這種收入訂立規範倒是可以,也有人這樣做過。但是,君主的權力是無限的,就算訂立了規範,要防止他不越出規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在這種局麵下,由那些禮物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所自然導致的司法腐敗,沒有什麽切實的辦法可以挽救。在君主隻能依靠土地收入和司法費時,這種弊端是無法消除的。
但後來,當種種原因,主要是抵抗其他國家侵略的國防開支不斷增加,從而促使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夠開支國家各項費用時,當人民為了自己的安全必須通過繳納各種賦稅來對政府費用做出貢獻時,似乎才普遍規定,君主或他的執事和代理人(即法官) 不得以任何借口為司法行政收受禮物。因此有人說,完全廢除這種禮物或禮金比圍繞禮物或禮金確立有效規範反倒更容易。這時開始向法官發放固定的薪水,這被認為足以補償他放棄先前的司法報酬所受的損失,而賦稅也被認為補償了君主因此所受的損失而且還有剩餘。司法行政從這時候開始才號稱是免費的。但當必須課稅時,人民規定法官不得接受禮物。
然而,實際上在任何國家司法都絕對不是免費的。至少訴訟當事人必然總是要付給律師和代理人報酬,否則他們就不會那麽勤快地履行職責。在每一個法庭,每年付給律師和代理人的費用,遠遠高於法官的薪金,但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大幅度減少訴訟的必要費用。不過,禁止法官向當事人收取禮物或者費用,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費用,不如說是為了防止腐敗。司法的執行從來不是免費的。
法官是個非常受人尊敬的官職,即使報酬很少,人們也願意從事這個職業。地位稍遜的治安官這個職位,雖然需要處理大量的麻煩,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報酬,但在我國大部分鄉紳眼中卻是一個肥缺。大大小小的所有司法人員的薪金以及司法行政的所有費用,即使償付得很不經濟,在一個文明國家也都僅占政府開支的一小部分。法官薪俸隻占文明政府支出的一小部分。
如果要從法院手續費中籌措全部司法經費,那也很容易。這樣,司法行政既不會有腐敗的危險,國家收入也會節省一筆開支,雖然是一筆小小的開支。可是,法院手續費如果有一部分要劃歸像君主這樣權力極大的人,而且構成他的收入相當大的一部分,則這種手續費就很難得到有效的規範。但如果法官是這種手續費的主要受益人,則很容易得到規範,因為法律雖然難以使君主一直遵守規定,但能使法官遵守。如果對法院手續費有明確的規範,如果它是在訴訟過程中的一定時期一次性付給出納員,然後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判決做出後(不是在判決之前)在各個法官之間進行分配,那麽,與完全禁止收取手續費相比,這樣似乎也不會有更大的腐敗危險。這種手續費不會使訴訟費用大幅度增加,卻足以支付全部司法開支。在訴訟結束後再付錢給法官,這可以激勵他們更加勤奮地審理並結案。在法官人數很多的法院,根據各法官在法庭或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所花的時日來確定他們應得的手續費份額,也能激勵每一個法官的勤勉。公共服務的報酬隻與其結果相關,並按勤勉程度來分配,這樣才有最好的公共服務。在法國各高等法院,手續費占法官報酬的絕大部分。法國國王付給圖盧茲高等法院(在等級和地位上位居法國第二的法院)的法官們的薪金,在做出一切扣除之後每年隻有150利弗,約合6英鎊11先令,在7年以前,這相當於當地一個一般侍者的常規年薪。他們法院的手續費也根據各法官的勤勉程度來分配,一個勤勉的法官可以得到的雖然不多,但也算不錯的收入,而一個懶惰的法官在薪金之外則所得無幾。那些高等法院在許多方麵可能不是非常便利的法院,然而他們從來沒有受到過指責,也從來沒有被懷疑過有腐敗的行為。
英國各個法院的主要費用,最初似乎也是來源於法院手續費。各個法院都盡可能地兜攬訴訟案件,即使本來不是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也樂於受理。例如,單為審理刑事案件而設立的高等法院,也接受民事案件,因為原告聲稱,被告對他的不公正行為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者行為不端罪。財政部特別法庭的設立,本來單單是為了征收國王的收入和強製人民償還對於國王的債務的,但它也受理所有關於其他契約債務的訴訟,因為原告聲稱,被告不償還對他的債務,他就不能償還對國王的債務。由於這種種借口,在許多情況下,就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選擇什麽法院來審理他們的案件;而每個法院為了多招攬訴訟案件,也在審理上力求公平和迅速。英國現在的法院令人讚賞,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通過從前各個法院的法官的這種競爭才形成的;這些法官竭力使自己所在的法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所有不公正的行為予以最迅速、最有效的糾正。比如,普通法院最初對違反契約的行為不過是責令賠償損害,而大法官法庭作為道德法庭則首先要強製履行契約。當違反契約的行為隻是不肯償還貨幣時,賠償損害的唯一方式就是責令其支付貨幣,這和履行本來的契約是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法院的補救手段是足夠的,但在其他情況下卻不是如此。如此佃戶起訴地主非法收回其租地,他所得的賠償絕不等於占有土地。因此這類案件在很多時候都由大法官法庭受理,使普通法院損失不小。為了吸引這類訴訟案件歸自己審理,普通法院發明了虛扣土地的令狀,這對不正當剝奪土地是最有效的糾正辦法。英國法庭最初是由司法手續費維持的,這就導致了越權行為。
對每件訴訟由法庭征收印花稅,用以維持法庭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的人員,這也同樣可以提供足夠的收入來支付司法行政支出,而不增加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能為了增加印花稅收入而在各個案件上增加各種不必要的程序。近代歐洲的習慣,大部分是以代理人和法庭書記所寫的文件的頁數決定他們的報酬,而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又有規定。為了增加他們的所得,代理人和書記們想方設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數,我相信,這使歐洲每個法庭的法律語言都遭到了腐化。而相同的**或許會使法律程序的形式受到相同的腐化。法庭可以用對訴訟程序課征的印花稅來維持,但這會誘致程序複雜化。
但是,無論司法行政開支是由司法方麵自行解決,還是由其他某項基金付給法官固定的薪金,看來似乎都不必委托行政機構來管理這種基金或支付法官薪金。這種薪金可能來自地產的地租,而這地產可交由靠此地租維持的法院去管理。這種基金也可能來自於一筆貨幣的利息,而這筆貨幣的借貸責任也可交由靠此利息維持的法院承擔。蘇格蘭巡回法院法官的薪金中就有一部分(雖然隻是一小部分)出自一筆貨幣的利息。不過,這種基金必然不穩定,對於維持一種應當永久存在的機構來說,似乎並不合適。另外一個保證獨立的方法,就是賦予法庭以財產收入。
開始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似乎是由於社會不斷進步而導致社會事務增加的結果。司法工作變成了一種如此費力和複雜的職責,要求任職之人專心致誌地去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沒有時間處理私人訴訟案件,就任命一位代表代為處理。在羅馬帝國強盛時期,大執政官忙於國家的政治事務,難以參與司法行政,於是就任命一個民政官為代表代為行使這一職能。在建立在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歐洲各國中,各君主和大領主們都逐漸認為,執行司法工作既辛苦又卑微,不適合他們親自去做,所以他們都任命代表、執行官或者法官去執行,而自己得以解脫。開始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是由於社會不斷進步而導致的結果。
如果司法權與行政權捆綁在一起,不為通常所謂的“政治”而犧牲公正幾乎是不可能的。肩負國家重任的人,即使沒有腐敗的觀念,有時也會認為,為了國家的利益而有必要犧牲個人的權力。所以,每個人的自由和安全感都依賴於公平的司法行政。為了使每個人感到屬於自己的權利完全有保障,不僅有必要將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而且必須使司法權盡可能地獨立於行政權。法官不應由行政當局任意罷免,法官薪金的正常支付也不應該取決於行政當局的意願或者經濟政策。司法權不僅應與行政權分開,而且應當獨立於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