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兩大手段,雖是獎勵出口和抑製進口,但對於某些特定商品,它所奉行的政策又似與此相反,即獎勵進口和抑製出口。不過,重商主義體係宣稱,其最後目標總是相同,即通過貿易順差使國家致富。它限製工業原料和生產工具的出口,使我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以比其他各國貨物價格低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它提出限製幾種價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使其他商品在數量和價值上都有大得多的出口。它又提出獎勵工業原料的進口,使我國人民能以較低的價格把這些原料製成成品,從而防止製造品在數量和價值上較大的進口。但我沒看到對生產工具的進口給予過任何鼓勵,至少在我們的法律文獻中沒有。製造業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的時候,生產工具的製作,就成為許多極重要製造業的目標。對這種工具的進口給予任何獎勵,當然會大大妨礙這些製造業者的利益。所以這樣的進口不但不被獎勵,還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的進口,除了來自愛爾蘭,或來自破船貨物或捕獲貨物,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曾予以禁止。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這一禁令。此後的法令使之永久化。

製造業原料的進口有時通過免稅,有時通過發放獎勵金予以鼓勵。

從幾個不同國家進口的羊毛,從所有國家進口的原棉,從愛爾蘭或英領殖民地進口的生亞麻,大部分燃料和生皮,從英領格林蘭漁場進口的海豹皮,從英領殖民地進口的生鐵和鐵條以及其他幾種工業原料,若按正當手續呈報海關,即可得到免征關稅的獎勵。這種免稅條例,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也許都是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出於私人利害關係,硬要立法當局製定的。但這些規定,是完全正當的、合理的而且是符合國家的需要。還可把這種規定推廣到所有其他工業原材料,那是一定有利於公眾的。各種原料免征關稅。

可是,由於大製造業者的貪欲,這種免稅有時竟大大超過可正當地看作加工原材料的範圍。根據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規定,外國黃麻織紗每進口1磅,僅納1便士的輕稅。先前,帆布麻織紗進口一磅須納6便士,法國和荷蘭麻織紗進口一磅須納1先令,所有普魯士產的麻織紗進口100磅須納2鎊13先令4便士。但我國製造業者,仍不長久滿足於這樣的減稅。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即規定出口每碼價格不超過1先令6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得領獎勵金的法令,免除了對黃麻織紗進口所課輕稅。其實,由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相比由麻織紗製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勞動量。且不說亞麻栽種者和亞麻梳理者的勞動,至少須有三個或四個紡工才能維持一個織布工的正常工作;製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勞動有4/5以上,是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麵。而我國的紡工,都是窮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國內各地,沒有支持也沒有保護。但我國大製造業者不是通過售賣紡工的製品,而是通過售賣織工的完全製品來獲取利潤的。如同他們的利益在於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售賣完全製品,他們的利益,也在於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買原材料。為使自己的貨物能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他們強使立法當局對他們自己的麻布出口,發放獎勵金,對所有外國麻布的進口,課以高的關稅,對法國進口的供國內消費的某幾種麻布,一律禁止。為能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入貧紡工的製品,他們獎勵外國麻織紗輸入,使它們與本國出品競爭。他們一心一意要壓低自己所雇織工的工資,正如他們要壓低貧紡工所得一樣。他們企圖提高完全製造品價格或減低原料價格,都不是為了勞動者的利益。重商主義所要獎勵的產業,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至於為貧苦人民的利益而經營的產業,卻往往不是被忽視就是被壓製。

不論是對麻布出口給予的獎勵金,還是對外國麻織紗進口的免稅條例,頒布時都原以15年為期,後來經過兩次延長,直至1786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這種免稅以及對麻布出口的獎勵金,是一項暫時性的法律規定的。

對製造業原材料的進口所給予的獎勵金主要限於從美洲殖民地所進口的原材料。

授予第一批這類獎勵金大約是在本世紀初葉從美洲進口的造船用品。所謂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和大麻、柏油、鬆脂、鬆香油。不過船桅木材輸入每噸20鎊的獎勵金,大麻輸入每噸6鎊的獎勵金,也推廣到蘇格蘭進口到英格蘭的船桅木材。這兩種獎勵金,按原有金額無變更地繼續發給,一直到滿期之時為止。即大麻輸入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船桅木材輸入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對進口原料發給獎勵金主要限於美洲產物如造船用品。

柏油、鬆脂、鬆香油進口獎勵金,在其存在期間內,經過了一些變更。原來,柏油和鬆脂每噸進口得獎勵金4鎊;鬆香油每噸進口得獎勵金3鎊。後來,柏油每噸進口的獎勵金4鎊僅限於按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純潔的商用柏油,減為每噸2鎊4先令。鬆脂獎勵金減為每噸1鎊,鬆香油獎勵金減為每噸1鎊10先令。

按照時間的順序,第二次授予的工業原料進口獎勵金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藍靛進口所授予的獎勵金。當殖民地的藍靛價格隻有法國藍靛價格的3/4時,按這法令,可得每磅6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的咒語,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經數次延期,並減至每磅4便士,它將於1781年3月25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殖民地藍靛。

第三次授予的這一類獎勵金是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大麻或生亞麻所授予的獎勵金。時間大約是我們時而討好北美殖民地,時而和它爭執的時候。這個獎勵金,以21年為期,從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噸獎勵金8鎊;第二期6鎊;第三期4鎊。蘇格蘭氣候不宜於種麻,雖然也種麻,但產量不多,品質較劣,故不得享受此種獎勵金。如果蘇格蘭進口的亞麻,亦可得獎勵金,那對聯合王國南部本地的生產是一種極大的打擊。殖民地大麻或生亞麻。

第四次授予的這一類獎勵金,是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美洲木材進口的獎勵金。期限為9年,從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進口上等鬆板120條,得獎勵金20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獎勵金12先令。第二期,每進口上等鬆板120條,得獎勵金15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獎勵金8先令。第三期,每進口上等鬆板120條,得獎勵金10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獎勵金5先令。美洲木材。

第五次授予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生絲輸入的獎勵金。限期21年,從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生絲價值100鎊,得獎勵金25鎊;第二期,得獎勵金20鎊;第三期,得獎勵金15鎊。但養蠶造絲,需要那麽多的手工勞動,而在北美,工價又是那麽高,所以連這樣大的獎勵金,也不可能產生任何大的效果。殖民地生絲。

第六次授予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輸入的獎勵金。限期9年,從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輸入各物一定量,得獎勵金6鎊;第二期,得4鎊;第三期,得2鎊。殖民地酒桶。

第七次即最後一次授予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的獎勵金。限期為21年,從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這和美洲大麻及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是一樣的,而每一期的獎勵金標準,亦是一樣的,但不像對美洲那樣,獎勵金不推廣到生亞麻。如果擴展到生亞麻,那將會對不列顛的宗旨是一個很大的打擊。當對愛爾蘭大麻輸入授予獎勵金時,不列顛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關係,並不比以前不列顛和美洲的感情好,但人們總希望,前者是在比後者更有利於當地。愛爾蘭大麻。

同時,這幾種商品若從美洲進口,我們就給以獎勵金,若從任何其他國家進口,我們即課以高的關稅。我國美洲殖民地的利害關係,與祖國的利害關係,被認為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的財富。據說,送到他們那裏去的貨幣,會由於貿易差額,全部回到我們這裏來,我們無論怎樣在他們身上用錢,亦不致使我們減少一個銅板。無論就哪一點說,他們的都是我們所有,用錢在他們身上,等於用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對本國人民有利。這樣一個主義的愚妄,已為經驗所充分暴露,我們無須再多說一句話來揭露 。如果我國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此種獎勵金便可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但依然要受這類獎勵金所要受的所有非難。這些商品如果來自外國,均須納稅,據說殖民地的利益和母國的利益是一致的。

工業原料的輸出,有時通過絕對禁止,有時通過高的關稅加以阻止。

我國呢絨製造者,比其他製造業者更加成功地說服國會,使他們相信,國家的繁榮,依存於他們這種業務的成功與推廣。他們不僅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進口,取得了一種對消費者的壟斷,而且通過禁止活羊及羊毛出口,取得了一種對牧羊者及羊毛生產者的壟斷。我國保證收入的法律,有許多被人指斥,比如對那些在法律未頒布前被認為無罪的行為以嚴厲處罰,實在過於苛酷。但我敢說,連最苛酷的收入法律,與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吵吵鬧鬧地硬要國會頒布,以支持他們那種荒謬的、不正當的壟斷權的某幾種法律相比就算是溫和而始終的。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樣,那些法律可以說是用鮮血寫成的。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出口綿羊、小羊、公羊,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某集市日,截斷其左手,釘在市鎮上示眾;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我國羊種在外國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宣布出口羊毛亦犯重罪,輸出者須受同樣的重罰並沒收其全部貨物。

為了國家的人道名譽,我們希望這些法律條文從來沒有執行過。但是據我所知,其中的第一項卻從來沒有直接廢除過,法學家霍金斯認為至今還是有效的,但那法律,也許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實際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雖沒有明確取消前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刑罰,即凡出口或企圖出口羊一頭,罰金20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隻的部分所有權。其中的第二項,則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公開撤廢了。這法令宣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把羊毛出口看做重罪,因為刑罰過於苛重,犯罪者的控訴,未能按法辦理。該法令關於該犯罪行為定為重罪一事予以廢止並宣布無效。”

但是,不論是這個較和緩法令所製定的刑罰,以及先前法令所製定而未經這法令撤除的刑罰,都是十分嚴酷的。除了沒收貨物,出口者每出口或企圖出口羊毛1磅,須罰金3先令;這大抵比其原價高4倍乃至5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債務或要求清還賬目。不問其財產如何和能否交付這樣重的罰款,法律總想使他完全破產。但由於大部分人民的道德並沒有像這個法律的起草人所想象的那樣敗壞,所以我未曾聽到過有人利用這個條款獲得什麽好處 。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決後3個月內交付罰款,即處以7年的流刑,未滿期逃歸,作為重犯處罰,並不得享受牧師的恩典。船主知罪不告,船隻及其設備沒收。船長水手知罪不告,沒收他們的全部貨物和不動產,而且根據隨後的一項法令,船長要處以6個月以上的監禁。

為要防止出口,整個羊毛的內陸交易處於極其煩瑣而具強製性的限製之下。羊毛不得裝在箱內、桶內、匣內,隻可用布或皮革包裝,而且在其外皮必須用不小於三吋長的大字寫上“羊毛”或“毛線”,否則沒收貨物及其盛器,並且所有人或者包裝人還須支付每磅3先令的罰款。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間的時候,羊毛不可由馬或馬車運輸,也不可在離海岸五裏以內由陸路運輸,否則沒收貨物及車馬。鄰近海岸的小邑,得於一年內,對由小邑或經過小邑而運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訴,如羊毛價格不到10鎊,則罰款20鎊,如在10鎊以上,則處以原價3倍及訴訟費3倍的罰金。對任何兩個居民執行裁判,如同在盜竊案件中一樣,法官必須向其他居民征稅來償還其費用。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減免罰金,則處以徒刑5年。任何人都可檢舉,這些規定在全國通行。為了防止私運出口,羊毛內地商業因限製而大受阻礙。

在肯特及薩塞克斯二郡,這些限製更加煩瑣。距海岸十裏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後三天內書麵報告最近的海關,說明所剪得的羊毛數量以及貯放地點。在其中任何部分遷移以前,又須以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及移運地址作同樣的報告。在這二郡內,凡居住在距海十五哩內的人,在未向國王保證,不把購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給距海十五哩內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購買任何羊毛。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和保證,即以羊毛向這二郡的海邊輸運,一經發現,就沒收其羊毛,而且犯者將處以每磅3先令的罰金。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即以羊毛存放於距海十五哩內者,查封沒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後,有人要求領還,必須對稅務所提出保證,在敗訴時,除了所有其他罰金外,還須交付3倍的訴訟費。特別是在肯特和薩塞克斯。

在境內貿易受這樣的限製時,我們可以相信,沿海貿易絕不會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輸運或企圖輸運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從那邊由海道運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須先到出口港進行登記:羊毛包數、重量及記號,然後才能將羊毛輸運至離出口港五裏以內的地方,否則沒收羊毛、馬、馬車或其他車輛,另外還要根據其他現行禁止羊毛出口的規定加以處罰和沒收。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號法令,卻又是那麽寬大,它宣稱:“本法律將不妨礙任何人從剪毛的地方將羊毛運往家中。若於剪毛十日後,將羊毛真實捆數及存地,親自向最近的海關提出證明,並在羊毛遷運前三日,親自向最近的海關說明其意圖,就可搬運。”向沿海輸運的羊毛,必須保證在登記的某港口起運上陸,倘若沒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貨,則沒收其羊毛,並處以每磅3先令的附加罰款。沿海貿易亦是如此。

我國呢絨製造者為了說明他們對國會要求施行這樣異常的限製正當性,竟然說英國羊毛具有特殊品質,比其他任何國家的羊毛都好;他國的羊毛,不摻入若幹英國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當質量的毛紡品;精良呢絨,沒有英國羊毛就不能織成高級毛料;英國若能完全禁止本國羊毛出口,就能獨占幾乎全世界的呢絨業,沒有誰能和它競爭,它就可隨意抬高價格,售賣呢絨,並在短時期內,根據最有利的貿易差額,取得非常大的財富。這種學說,就像大多數其他為許多人民所確信的學說一樣,過去、現在的絕大多數人都深信不疑,幾乎所有不懂得呢絨業或未曾研究過呢絨業的人都深信不疑。其實,英國羊毛不但不是製造精良呢絨所必需的,而且完全不適合於製造精良呢絨。精良呢絨完全由西班牙羊毛織成,甚至把英國羊毛摻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織造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絨的質量。製造者宣稱,英格蘭羊毛優於所有其他羊毛,這是完全不真實的。

本書的前一部分已經表明,此等法規的效果不僅使羊毛價格降低到現時應有價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於愛德華三世時代的實際價格。英格蘭蘇格蘭合並後,此法規即通行於蘇格蘭。據說,蘇格蘭的羊毛價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報告》的作者約翰·斯密,是一位極精明而且聰明的作者。據他觀察,最好的英國羊毛在英國的價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極劣羊毛通常售賣的價格低。這些法規公開提出的目的就是把這商品的價格減至自然應有的價格之下。毫無疑問,它們已經產生了預期的效果。這些規定降低了羊毛的價格,像所預期的那樣。

也許有人認為,價格的下降不利於羊毛的生產,必然會大大降低該商品的年產額。雖然沒有低於它早先水平,也比現今狀態下市場要是公開自由任其價格上升到自然應有水平時所會有的產額低。但我還是願意相信,其年產額雖多少會受這種法規的影響,但不可能大受影響。羊毛的生產,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勞動及資本的主要目的,他並不指望從羊毛的價格獲取很多的利潤,而主要是指望從羊肉的軀體價格中獲取利潤。通常情況下羊肉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可以補償羊毛平均或普通價格的不足。本書曾經說過(第一篇第十一章):“不論何種規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價格,使低於自然應有的程度,那麽在進步和耕作發達的國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價格。在經過技術改良和耕作過的土地上飼養的大小牲畜的價格必須足以支付地主對改良和耕作過的土地所期望的地租和農場主有理由期望的從經過改良和耕作的土地上獲取的利潤。如果不能,其飼養不久就會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夠支付這種價格,那就必須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越少,後者所付必越多。這種價格究竟是怎樣由羊的各部分分擔,地主與農民是不關心的。他們所關心的,隻是付足了價格沒有。所以,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他們作為消費者,雖因這種規定可提高食品價格,不免受一些影響,但地主與農民的利益卻不大受這種規定的影響。”所以,照這樣推論下去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羊毛價格這樣的降低,不致引起該商品年產額的減少。除非由於羊肉價格上漲,可能會減少對它的需求,從而稍稍減低此種家畜肉的生產。但即使是這樣,其影響可能也不是很大。但這沒有大大減少羊毛生產的數量。

雖然對年產量的影響不很明顯,但是可以設想,那些法規對質量的影響必然會是很大的。英國羊毛的品質,即使不比從前低,也比現今農耕狀態下所應有的程度低。也許可以這樣認為,品質降低的程度幾乎與價格的降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質,取決於羊種、牧草及羊毛生產全過程中羊毛的管理與清潔。而牧羊者對於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價格對所需要的勞動和費用能提供怎樣的補償,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羊的健康、發育與體軀;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幾點說,亦就很夠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國羊毛價格雖低,但據說其品質在本世紀中亦有相當的改良。價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許會大些;價格的低賤,雖然阻礙了這種改良,但卻沒有完全阻止這種改良。羊毛質量也沒有降低。

所以,此等規定的粗暴,對羊毛年產量及其品質的影響似乎沒達到人們所預期的那麽大(雖然我認為它對後者的影響可能大於對前者的影響)。羊毛生產者的利益雖在一定程度上受傷害,但總的說來其傷害比設想的可能小得多。但是這種考慮不能充分證明絕對禁止羊毛輸出是有道理的,隻不過充分證明對羊毛輸出征收重稅是有道理的。羊毛生產者受到的損害不及預期的大。

一國君主對其所屬各階層人民應給予公正平等的待遇,僅僅為了促進一個階層的利益,而在任何程度上傷害另一階層的利益,顯然是違反這個原則的。這種禁令,正是僅僅為了促進製造業者的利益而傷害了羊毛生產者的利益。

任何一個不同階層的公民,都有納稅以支持君主或國家的義務。每出口羊毛一托德即38磅征稅5先令甚或10先令,就可以給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這種征稅,也許不像禁止出口有那麽大的降低羊毛價格的作用,所以對羊毛生產者利益的損害程度會少一些。對於製造業者,它提供了足夠大的利益,因為他雖然必須以比禁止出口的情況高的價格購買羊毛,但與外國製造業者比較,他至少能夠少付5先令或10先令的價格,而且還可節省外國製造業者所必須支付的運費及保險費。不可能設計出一種稅收,它既能為居住提供相當的可觀收入,同時又不會給任何人帶來不便。

這種禁令雖附有防止出口的各種法則,但並沒有阻止羊毛的出口。大家都知道每年出口仍是很大的。外國市場與本國市場羊毛價格上有很大的差額,這強烈地**著人們進行走私,以致嚴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阻止。而非法的出口除對走私者有利外,卻無利於其他任何人。而課有賦稅的合法的出口,既給君主提供收入,又可免征其他更苛重、更難堪的賦稅,這對國內各階層人民都是有利的。

製造和清洗毛紡織物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也一直像羊毛的出口一樣遭到幾乎同樣的限製。煙管土,雖公認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於很類似,而且因為漂白土有時可作為煙管土輸出,亦受同樣的禁止與處罰。

根據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第七號法令規定,靴、鞋及拖鞋除外,所有生皮鞣皮都禁止出口。該法律給我國靴匠和鞋匠以一種妨害牧畜業和鞣皮業的壟斷權。此後,法律又規定,鞣皮業對每重112磅鞣皮納輕微的稅1先令,即可擺脫此種壟斷。當鞣皮出口時,同樣他們可以獲得對他們商品所征的貨物稅的2/3的退稅。所有皮革製造品都可以免稅出口,出口者還有權要求收回所納全部貨物稅。我國牧畜者卻依然要屈從於舊的壟斷。牧畜者散居國內各地,彼此隔離,要聯合起來強迫他們同胞接受他們的壟斷,或擺脫他人可能強加在他們身上的壟斷都是極其困難的。各種製造業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夠很容易聯合起來。甚至牛骨亦禁止出口。在這點上,製角器和製梳那兩種不重要的行業,也享有了對畜牧業者的壟斷權。生皮禁止出口。

通過禁止或征稅來限製半製成品的出口,並不是對皮革製造業所特別采取的措施。在一件物品還要加工才適於直接使用與消費時,我們的製造業者便認為那應當由他們來完成。羊毛線與絨線和羊毛一樣也是禁止出口的,並受到同樣的處罰,甚至白呢絨的出口亦須納稅;我國染業者迄今也一直享有對呢絨業者的這種壟斷權。我國的呢絨製造者雖然也許能有力防禦他們自身,但大部分的呢絨製造者兼營染業。表殼、鍾殼、表針盤、鍾針盤,都禁止出口。我國製表者和製鍾者似乎都不願這一類製作品的價格因與外國人的競爭而抬高。毛絨和絨線、白呢絨、表殼等也禁止出口。

根據愛德華三世、亨利八世和愛德華六世的一些法令,所有的金屬都是禁止出口的,隻有鉛錫列為例外。或因為此二金屬極為豐饒,而其出口又占當時王國貿易相當大的部分。為鼓勵采礦業,威廉和瑪利第五年第十七號法令允許由不列顛礦物製造的鐵、銅和黃銅的出口。銅塊無論產自本國或產自外國,後來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號法令都允許出口。未加工黃銅,即所謂製槍金屬、製鍾金屬以及貨幣鑒定人金屬(shroff-metal)卻仍繼續禁止出口。各種黃銅製造品都得免稅出口。

那些沒有完全禁止出口的製造業的原材料在許多情況下都被征收相當重的稅。對各種其他製造原料征收很重的出口稅。

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根據以前的法令被征收重稅的所有出口貨物,所有英國的產品都予以免稅。但下述各貨物除外:明礬、鉛、鉛礦、錫、鞣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呢絨、菱鋅礦、各種獸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馬匹、黃色氧化鉛礦。這些物品,除了馬匹,都是工業原料、半製成品(可視為要進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職業用具。該法令依然要這些貨物交納以前所需繳納的稅,即舊補助稅及1%出口稅。

根據同一法令對許多外國燃料的進口予以免稅。不過,後來須交納一定的稅。我國染業者一方麵認為,獎勵此等染料進口於己有利,一方麵又認為,稍稍阻礙其出口於己亦有利。但是,商人為了貪欲而想出的此種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卻似乎在這裏失其所望了。因為它必然使進口者注意,不超過國內市場需要而進口。結果國內市場上這類商品的供給總是不足,這類商品的價格,總是比進口自由出口也自由的情況下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膠或阿拉伯膠被列在染料之內,可以免稅進口。在其重新出口時要納輕微的稅,112磅不過才3便士。當時法國壟斷西尼加附近生產這種染料的國家的貿易,英國市場不容易從生產地點直接進口來供應。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規定,西尼加膠可以從歐洲各地進口(那與航海條例的本意大相違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於鼓勵這種貿易,所以違反英國重商政策的普遍原理,於其進口時每112磅征稅10先令,而在以後出口時又不退還任何部分。1755年開始的戰爭的勝利,使英國像從前的法國一樣對那些國家也享受專營貿易的特權,和議一成立,我們的製造者即要乘此良機,建立一種有利於他們自己但有害於商品生產者及進口者的壟斷。所以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規定,從英王陛下非洲領土出口西尼加膠,隻許輸往不列顛。像對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舉的商品一樣,加上了同樣的限製實行同樣的沒收及處罰。誠然,其進口,112磅隻納輕稅6便士,但其再出口,112磅須納重稅30先令。我國製造業者的意旨要把這全部產品運到英國來,而且,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價格購買這商品,又規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負擔大的費用,否則不能再出口。他們在這裏,像其他許多情況一樣,都是受著貪欲的驅使,但結果同樣大失所望。這種重稅對走私**極大,這種商品,有許多是由英國和非洲秘密輸往歐洲各製造國的,尤其是荷蘭。因此,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規定,把此出口稅減為每112磅納5先令。

在征收舊補助稅的稅則表中,海狸皮一件估值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進口所納的各種補助稅和關稅約等於其估值的1/5,即1先令4便士。在出口時,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即僅僅2便士外,都可退還。對這樣重要的工業原料征這樣的高關稅一直被認為太高,於是在1722年,地方稅減為2先令6便士,進口稅亦減為6便士,但出口時亦僅能退還這個數額的一半。1755年那次勝利的戰爭,使英國占領了海狸最大的生產國,海狸皮被列入每周隻能向不列顛市場出口的商品名單中。我國製造業者不久就想利用該機會。1764年,海狸皮一件進口稅減為1便士,出口稅則提高至每件7便士,並不得退還任何進口稅。同法令又規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出口,每磅須納稅1先令6便士,但對海狸皮進口稅則無所變改,由英國人用英國船進口的,所納的稅仍在4先令與5先令之間。

煤炭可視為工業原料亦可視為生產工具,故對其出口課以重稅,現在(1783年)是每噸納稅5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煤衡量納稅15先令以上。這在許多情況下,簡直高於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價,甚至高於出口港的商品原價。

但真正生產工具的出口,一般不是通過高關稅而是通過絕對禁止來限製的。於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織手套和長襪的織機或機械禁止出口,違者不僅把出口乃至企圖出口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須處以罰金40鎊,一半歸於國王,一半歸於告發人。同樣,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規定,棉製造業、麻製造業、羊毛製造業和絲製造業使用的所有用具禁止出口,違者貨物沒收,犯者處以罰金200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須處以罰金200鎊。普遍禁止生產工具出口。

當死的生產工具的出口都受到這麽重的處罰時,也就不可能指望活的生產工具即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所以,喬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號法令規定,凡引誘英國技工或製造業工人到外國去執行職業或傳授職業者,初犯罰以100鎊以下的罰金並處三個月徒刑,直至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即隨法庭意旨,科以罰金,處十二個月徒刑,直至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加重了這種處罰,即初犯科罰金500鎊並處十二個月徒刑,直至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科罰金1000鎊並處二年徒刑,直至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引誘技工出國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第一項,某一個人如被證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證明受人引誘或答應或訂約為上述目的前往外國,那麽這樣的技工必須向法庭提出不出國的保證,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種保證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而且在那裏工作或傳授技藝,由英王陛下的駐外公使領事或當時閣員進行警告,必須在接到警告後6個月內回國,否則將剝奪其所有國內財產的繼承權,亦不得作國內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更不得繼承、承受或購買國內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也被國王沒收,而他本人則被宣布為一個十足的外僑,不受國王保護。

無須說明,此等規定和吹噓的自由精神是多麽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那個吹噓的自由卻為了我們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徒勞無益的利益而白白犧牲了。

這所有規定值得稱讚的動機是在推廣我國製造業。但推廣的方法不是改良自身的製造業,而是壓製我們鄰國的製造業,並盡可能消滅所有可惡競爭者的搗亂性競爭。我國製造業者認為他們應當壟斷本國同胞的技能才幹。通過限製某些職業在一個時期內所能雇用的人數並規定各行各業須有長時間的學徒時期,他們企圖局限各職業的知識,使其僅為少數人所掌握,而且越少越好,同時他們又不願這少數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國去傳授技能給外國人。目的是在使我們鄰國的製造業不能發達。

消費是所有生產的唯一目的和生產者的利益。隻有在必須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生產者的利益才應當受到關注。該原則是完全自明的,根本用不著證明。但在重商主義下,消費者的利益幾乎都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這種主義似乎不把消費看做所有工商業的終極目的,而是把生產看做工商業的終極目的。

對於凡能與本國產物和製造品競爭的所有外國商品的進口加以限製,就顯然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了。為了前者的利益,後者不得不支付此種壟斷所增加的價格。

對於本國某些生產物在出口時發給獎勵金,那亦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必須首先支付為支付獎勵金而征收的稅,其次由於國內市場商品價格的提高而必然征收更大的稅費。

根據與葡萄牙簽訂的有名的通商條約,通過高的關稅使我國消費者不能向鄰國購買我們本國氣候所不宜生產的商品,但必須向一個遙遠的國家購買這種商品,盡管明知遠方國家生產的這種產品在質地上遠遜於鄰國生產的產品。國內消費者為了使本國生產者能在比較有利的條件下出口某幾種產物到這一個遙遠的國家去,不得不忍受這種不便。這幾種產物的強迫出口在國內市場上引起的價格增高,亦得由消費者支付。

但在為管理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訂立的許多法律中,消費者的利益也是完全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而且這些規章比我國所有其他商業規章所包括的更加廣泛,犧牲也更大。一個大的帝國建立起來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個消費者之國,使他們隻能向我國各生產者的店鋪購買我國所能供給的各種物品。我國生產者由此種壟斷取得的僅是價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國消費者要負擔全部費用以維持這個帝國,護衛這個帝國。為了這個目的,而且僅僅為了這個目的,我國在最近一次戰爭中,用去了2億鎊以上,借債17000萬鎊以上,至於以前各次戰爭用費,還不算在裏麵。單單這一項借款的利息,不僅大於由殖民地貿易壟斷據說所能得到的異常的利潤的全部,而且大於這些貿易的價值的全部,換言之,大於每年平均輸出到殖民地的貨物價值的全部。但最浪費的情況是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管理。

要確定誰是這整個商業體係的設計人可能並不十分困難,我相信,那絕不會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利益全被忽視了。而應當是生產者,因為生產者的利益受到那麽周到的注意。而在生產者中,我們的商人與製造業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設計者。在本章所關注的商業規章中,我們製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別的注意。與其說是消費者的利益,不如說是其他生產者的利益,就為著製造業者的利益而被犧牲掉了。整個商業體係的設計人是生產者,尤其是商人和製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