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某一個國家受條約束縛,隻允許從某一國家進口某些貨物,而禁止從其他國家進口某些貨物,或者對某一個國家的貨物實行免稅,而對其他國家的貨物實行征稅,那麽享受這種優惠的國家,或者說至少它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必然會從這種條約取得很大利益。這些商人和製造業者於是就在這樣寬宏對待他們的國家內享受了某種壟斷權。這個國家就成為他們商品的一個更廣闊且更有利的市場。更廣闊是因為其他各國的貨物或者受到排斥,或者被課以較重的關稅,因此這個國家的市場容納了比沒有條約時更多的他們的貨物;更有利是因為受惠國的商人在那裏享受了一種壟斷權,因此他們往往能以比自由競爭時更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商業條約對於受惠國有利。
這樣的條約,雖有利於受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但必不利於施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這樣就把一種有害於他們自己的壟斷權授予某一外國,他們就必然經常以比自由競爭情況下更高的價格購買他們所需的該國商品。這個國家用以購買外國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國產物,必須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因為當兩樣東西相互進行交換時,一個物品的低廉是另一個物品昂貴的必然結果,更正確地說,兩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其年產物的交換價值可能由於每一個這種條約的訂立而降低,不過,這種降低並不等於任何實質的損失,隻不過是原本可能獲得的利潤的減少。它出售貨物的價格,雖低於無商業條約時所可售得的價格,但總不會低於成本,而且也決不會像領取獎勵金的情況那樣,出售價不足以補償用於將貨物投入市場的資金及其所應有的平均利潤。否則,這種貿易就不能長久繼續。所以,就施惠國說,經營這種貿易雖然有利,但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競爭的情況下那麽大。
不過,有些根據完全不同的原則而訂立的商業條約卻一直被認為是有利的。有時,商業國授予外國某種商品有害本國的壟斷權,隻是因為希望在兩國間的全部貿易上,本國每年所售能多於每年所購,以致金銀的差額每年都對自己有利。英格蘭和葡萄牙兩國之間在1703年由梅休英先生訂立的商業條約正是基於這樣一個原則而受到普遍的讚賞。以下便是這個條約的直譯文,僅有三條:
第一條——葡萄牙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繼人的名義許諾,在未受法律禁止的條件下,以後永遠準許英國呢絨及其他羊毛製品照常輸入葡萄牙,但以下條所述為條件。
第二條——即英國國王陛下以她自己及其承繼人的名義許諾,必須以後永遠準許葡萄牙產的葡萄酒輸入英國。不論英國和葡萄牙是處於和平還是戰爭狀態,都不得以關稅的名義或其他名義對這些葡萄酒直接或間接地加征任何稅收。不論它們是以何種大桶或其他木桶進入英國,對它們所征關稅不得高於對同量法國葡萄酒所征關稅,並在其基礎上減免1/3的關稅。不過,如果將來任何時候上述關稅的減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那麽葡萄牙國王陛下重新禁止英國呢絨及其他羊毛製品輸入亦將是公平而合法的。
第三條——兩國全權大使許諾負責取得各自國王對這個條約的批準,並約定在兩個月內交換批準文件。
這個條約規定,葡萄牙國王有義務要按和英國羊毛製品禁止輸入以前相同的條件準許英國羊毛製品輸入,即不得提高在那以前的關稅。但他沒有義務,要以比任何其他國家如法國或荷蘭羊毛製品輸入條件更好的條件,準許英國羊毛製品輸入。相反,英國國王卻有義務允許葡萄牙的葡萄酒在交納法國葡萄酒所交納的關稅的2/3後進入英國,而法國葡萄酒是最可能與葡萄牙葡萄酒進行競爭的。就這一點說,這條約顯然對葡萄牙有利,而對英國不利。
然而,這個條約卻一直被讚美為英國商業政策中的一大傑作。葡萄牙每年從巴西所得的黃金數量大於其國內貿易(鑄幣或餐具)所能耗費的數量。把剩餘部分鎖在金櫃中閑置不用,未免損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國內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場,所以,盡管禁止輸出,亦必運出以交換在國內市場上更有利的物品。其中大部分每年輸往英國,交換英國貨物或者經過英國轉手的其他歐洲國家的貨物。據巴勒特先生所知,從裏斯本到達的周期郵船,每周給英國帶來的黃金平均在50000鎊以上。這也許言過其實。如果如此,則一年總計將在2600000鎊以上,超過了人們認為巴西可能提供的數量。葡萄牙輸送許多黃金到英格蘭。
幾年以前,我國商人失去了葡萄牙國王的好感。有些非經條約規定而由葡王特賜的特權(也許是請求得來的,但結果葡萄牙人卻取得了英國國王重大的恩惠、防衛與保護),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於是,通常對與葡萄牙的貿易最喜歡讚頌的人這時也趨向於認為它的有利程度比通常想象得要差。他們借口每年輸入英國的黃金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幾乎不是為著英國利益,而是為著歐洲其他各國利益;每年從葡萄牙輸入英國的水果與葡萄酒,幾乎抵消了輸往葡萄牙的英國貨物的價值。在一個時期據說幾乎全部進口黃金都是為了其他歐洲國家的利益。
不過,即使我們假定,這全部是為著英國利益,而其總額又比巴勒特先生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因此便說,這種貿易比任何其他的出口價值等於進口消費品價值的貿易更為有利。
可以想象,在這全部輸入額中隻有極小一部分是每年用來增加國內鍍金餐具或鑄幣的。其餘部分必須送往外國,以交換這種或那種可消費物品,但若這種可消費物品,是直接由英國生產物購買,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國生產物購買葡萄牙黃金,然後再以黃金購買這種可消費物品對英國更為有利。消費品的直接的對外貿易總是要比間接的對外貿易更為有利。而且,要從外國運一定價值的外國貨物到本國市場,前一種貿易所需資本必然比後一種貿易少得多。因此,如果國內產業僅以較小部分生產適合葡萄牙市場需要的貨物,並以較大部分生產適合其他市場需要的貨物,而在那些市場上英國又可直接獲得其本身所需的那些消費品,那麽這種貿易將對英國更加有利。這樣,英國將隻需用比現在少得多的資本就既可獲得它所要用的黃金,又可獲得它所要用的消費品。於是,英國便有一筆節省下來的資本可用於其他方麵,即用來推動更多產業和生產更多的產物。
即使英國完全不與葡萄牙通商,英國在餐具上、鑄幣上或對外貿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黃金仍不難於獲得。黃金像所有其他商品一樣,一個有同等價值可以支付它的人總可以在某個地方獲得它。而且,葡萄牙每年剩餘的黃金仍須輸出,雖不由英國買去,但必由某一其他國家買去,而這一國家又必然會像英國那樣,願以相當價格重新出售這些黃金。誠然,在購買葡萄牙黃金時,我們是直接購買,而在購買其他各國(除了西班牙)黃金時,我們是間接購買,出價可能略高,不過這個差價肯定小得不值得公眾注意。即使被排除在和葡萄牙的貿易以外,英國也能夠毫無困難地得到黃金。
據說,我國的黃金幾乎全部來自葡萄牙。至於我國在與其他國家購買黃金時,貿易差額不是對我們不利,就是好處不大。但我們應當記住,我國從某一國輸入的黃金越多,則從其他各國輸入的黃金越少。對黃金的有效需求就像對其他各種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樣,在任何一國都是有一定數量限製的。如果我國從某一國輸入這有限量的9/10,則從其他各國輸入的就不過是這有限量的1/10了。而且,除了餐具和鑄幣的需要外,每年從某些國家進口的越多,必須出口到其他國家的也越多。現代政策最無意義的目標——貿易差額,在對某些國家的貿易中越是有利於我國,則在與其他許多國家的貿易中就必然越不利於我國。據說我們的黃金全部來自葡萄牙,但是它如果不來自葡萄牙,也可以來自其他國家。
然而,正是基於這樣一個愚蠢的觀念,即英格蘭沒有對葡貿易就無法生存,直至上次戰爭結束,法國和西班牙並沒有借口受到侵犯或挑釁而要求葡萄牙把所有英國的船隻驅逐出其港口;也沒有借口保證這個驅逐的實行而要求葡萄牙國王接受法國或西班牙的衛戍部隊進入各港口。要是葡萄牙國王接納其姻兄西班牙國王所提出的不名譽條件,英國早就從比喪失對葡貿易的損失大得多的困難中解脫出來了,從支持一個極為虛弱的同盟國的重擔下解脫出來了。葡萄牙虛弱得沒有任何自衛的能力,如果英國的全部軍事力量真的全用於了那一目的,那麽在它再次遭受到進攻的時候英國便無力保護了。對葡萄牙貿易的喪失,無疑會給當時經營此種貿易的商人帶來很大的困難,也許會使他們在一兩年內都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樣有利的投資方法,而這也許就是英國從這個著名的商業政策所可能遭受的最大困難。
金銀每年大量的輸入,其目的既不是製造金銀餐具,也不是鑄幣,而是進行對外貿易。迂回的消費品對外貿易,用這兩種金屬作媒介比用任何其他貨物作媒介來進行要有利得多。金銀是商業的通用媒介,因而在換回所需商品時它們要比其他任何貨物更易於讓人們接受。而且又由於它們體積小價值大,所以在把它們從一個地方運往另一個地方時所花費的運費也幾乎比其他任何商品要少,在運輸過程中其價值的損失也較小。因此在所有商品中,再沒有一種商品像金銀那樣能夠便利地用於在某一外國購買而再在其他外國出售或再交換某些另外的商品。對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好處,在於使英國各種迂回的消費品對外貿易更為便易。雖然這不能說是一個主要的好處,但無疑是一個相當大的好處。為對外貿易而大量輸入黃金。
雖然金器行業在英國相當可觀,但它們每年出售的大部分新的金銀餐具都是由舊餐具熔煉而製成的。所以,我國每年全部餐具所要補充的金銀量不可能很大,也許隻需要極少量的進口。
鑄幣的情況也是這樣。我相信沒有誰會想到,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那十年間每年用於鑄幣的絕大部分黃金總共也隻是一年80萬鎊,它隻不過是每年在貨幣流通中的一個附加數。在鑄幣費用完全由政府支付的國家裏,即使鑄幣內含的金銀達到標準的重量,其價值也絕不可能比等量未經鑄造的原有金屬大得多。因為要以一定數量未鑄金銀交換等量金銀鑄幣,隻需要不怕麻煩到鑄幣廠去一下,最多等待幾個星期就行了。不過,任何國家的流通鑄幣總是或多或少被磨損,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低於其標準。英國在上次鑄幣改革以前的情況就是如此,金幣的含金量通常低於其標準量的2%,銀幣的含銀量通常低於其標準量的8%。但若44基尼半(含有其標準量的一磅重的黃金)所能購買的未鑄的金不比一磅多些,那麽沒有一磅重的44基尼半,就不可能購買一磅重的未鑄的黃金,而必須加上若幹以補不足。所以,現行金塊的市場流通價格不是鑄幣廠的價格,即不是46鎊14先令6便士,而大約為47鎊14先令,有時又大約為48鎊。不過,當絕大部分的鑄幣都低於其標準含金量的時候,則出廠的44基尼半在市場上也並不能比其他通用的基尼購買到更多的貨物,因為一旦它們流入商人的金櫃就與其他的錢幣混在一起了,很難區分,即使要想區分其麻煩也遠超過其差額所值。所以,像其他基尼一樣,其所值亦不會超過46鎊14先令6便士。但是,如果把它們投入熔鍋,用不著有任何顯著的損失即可生產出一磅重的標準金,那在任何時候都可換得金幣或銀幣47鎊14先令乃至48鎊,而其效用,卻又無論就哪一方麵說,也與當初熔解的鑄幣相等。因而,在新鑄幣的熔化中有一種看得見的利潤,而且這所有可以進行得如此之快,政府無任何防備可以阻止。因此,鑄幣廠的活動便有些像神話中的內絡普網了,白晝所織的,晚間又拆開了。鑄幣廠的工作,與其說是逐日增加鑄幣,倒不如說是置換每日鑄幣中熔化掉了的最好的那一部分。
如果私人拿了金銀到鑄幣廠去換取鑄幣需要自己支付鑄造費,那麽它就會像製造餐具那樣增加那些金銀的價值。經過鑄造的金銀將比未經鑄造的金銀更有價值。鑄幣稅如果不是過高,則將以稅的全價值加入金銀條塊之內,因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專有的鑄幣特權,沒有什麽鑄幣能以比這低的價值提供市場。如果征稅過重,或者說所課的稅,若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的真實價值大得多,那麽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間價值的巨大差額,也許會鼓勵國內外的假幣鑄造者,把大量偽幣注入市場,以致降低政府貨幣的價值。不過,雖然法國鑄幣稅達到8%,但未曾因此產生什麽顯著的偽幣困擾。居住在本國的偽幣製造者,及居住在外國的他們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處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這種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為著6%或7%的利潤而招致那些危險。鑄幣稅會使鑄幣價值高於等量金銀塊的價值。
法國的鑄幣稅,使鑄幣價值高於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於是,1726年1月敕令,24克拉純金的鑄幣廠價格固定為740利弗9蘇1又1/11丁尼爾,合巴黎8盎司的1馬克。若扣除鑄幣廠的公差,則法國金幣含有純金21又3/4克拉,及合金2又1/4克拉。所以,標準金1馬克隻值大約671利弗10丁尼爾。但是,在法國這1馬克的標準黃金要鑄造30個金路易(每一個金路易值24利弗)或者720利弗。所以,鑄幣稅所增加於標準金1馬克的價值的,就是671利弗10丁尼爾與720利弗之差了,或者說增加了48利弗19蘇2丁尼爾的價值。
熔化新鑄幣的利潤,在許多情況下會由於鑄幣稅而完全喪失,而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由於鑄幣稅而減少。這個利潤來源於日常流通的貨幣所應有的含金量與它實際所有的含金量之間的差額。這差額若小於鑄幣稅,則熔解新鑄幣不但無利得,而且會有虧損。若與鑄幣稅正好相等,則既不會有利潤,也不會有虧損。若大於造幣稅,則雖有利可圖,但所得利潤必然比沒有鑄幣稅的情況要小。例如,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鑄造貨幣,倘若需要納稅5%,則熔解金幣當虧損3%;倘若鑄幣稅為2%,則既無利潤亦無損失;倘若鑄幣稅為1%,則雖然可獲得利潤,但隻是1%而不是2%。因此,凡在貨幣是以計數,而不是以重量收受的地方,鑄幣稅就是防止熔化新幣的最有效的預防措施,也是防止出口的最有效的預防措施。熔化的或出口的通常都是最好最重的鑄幣,因為正是在它們身上才可能取得最大的利潤。
以免稅方法獎勵鑄造貨幣的法律最初是在查理二世時製定的,但時效有限,其後迭次延長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訂為永久性法律。英格蘭銀行要以貨幣補充其金櫃,往往不得不持金銀條塊到鑄幣廠,他們也許認為鑄幣的費用由政府負擔比自己負擔對他們更有利些。也許正是為了討好這家大銀行,政府才同意讓這項法律永久化。如果秤金的習俗被廢除——那由於不便,很可能被廢除,如果英國金幣變成計數收受,像上次改鑄以前那樣,那麽這家大銀行也許會發覺,它在這種情況下像在其他情況下一樣大大估錯了它的利害關係。英格蘭取消鑄幣稅或許是由於英格蘭銀行的緣故。
在上次改鑄以前,當英國的通用金幣低於其標準重量2%的時候,因為沒有鑄幣稅,它是低於標準金條所應有的含金量的價值的2%。所以,在此大銀行購買金條以備鑄造時,所出價格必然比鑄成後所值的價格多2%。但是,如果在鑄幣上有2%的鑄幣稅,那麽通用金幣雖然比其標準重量要輕2%,將仍然在價值上與它應有的含金標準量相等。鑄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抵消了重量的減少。銀行雖然必須支付2%的鑄幣稅,但它們在這整個交易過程中所蒙受的損失亦隻是2%,和實際損失完全一樣,不會更多。
如果鑄幣稅為5%,而通用金幣僅比其標準重量低2%,則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將在金塊價格上獲得3%的利潤。但由於它需要支付5%的鑄幣稅,所以在這整個交易過程中它的損失依然恰好是2%。
如果鑄幣稅僅為1%,而通用金幣僅比其標準重量低2%,則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在金塊價格上隻損失1%。但由於它需要支付1%的鑄幣稅,所以它在這整個交易過程中的損失,仍像在其他所有情況下一樣,恰好是2%。
如果鑄幣稅定得合理,而鑄幣同時又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就像上次改鑄以來它包含幾乎十足標準重量那樣,那麽不論由於鑄幣會遭受什麽樣的損失,銀行將在金條的價格上獲得補償。同時,不論在金條的價格中將獲得什麽,銀行也會在鑄幣稅上失去。因此,它在這整個交易中既無所失亦無所得。於是,它在這種情況下就像在上述其他所有情況下一樣,處在和沒有鑄幣稅時完全相同的境地。如果沒有貶值,銀行不會損失。
一種商品的稅,要是適中得不至於獎勵走私,那麽經營這種商品買賣的商人雖然必須墊付這種賦稅,但因為他可以在商品價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納稅者。最後支付這種賦稅的是最後的購買者,即消費者。但貨幣就是一種商品,而對於這種商品每個人都是一個商人。沒有一個購買貨幣的人不是為了把它再賣出去。就貨幣說,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有最後的購買者或消費者的。所以,在鑄幣稅是那麽適中得不至於獎勵偽造時,雖然所有人都墊付賦稅,但沒有一個人最後支付這種賦稅,因為每個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鑄幣價值中取回各自墊付的數額。
所以,適中的鑄幣稅,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會增加銀行或任何持金銀條塊往鑄幣廠鑄造的私人費用。如果沒有這種適中的鑄幣稅,也不至於減少他們的費用。無論有無鑄幣稅,如果通用貨幣包含了十足的標準重量,鑄造就不會使任何人破費;如果不及這重量,則鑄造的費用就必然總是表現在鑄幣應含有的金條量與它實際所含有的金條量間的差額上。
所以,在鑄造費由政府支付時,政府不僅要負擔某些小額費用,而且損失了本來通過適當的征稅可獲得的某些小額收入。而這種無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銀行或任何私人得到絲毫利益。
即使告訴銀行的董事,征收鑄幣稅雖然沒什麽好處,但肯定不會有損失,他們肯定也不會願意同意征收鑄幣稅。在金幣現狀下,隻要繼續以重量收受,他們肯定不會因這種改製而獲得好處。但若秤衡金幣的習俗一旦被廢除(這是很可能被廢除的),而金幣的質量又低落到上次改鑄以前那樣,那麽銀行的利得,或者不如說銀行的儲蓄,也許會由於征收鑄幣稅而變得極為可觀。把大量金銀條塊送到鑄幣廠去的銀行隻有英格蘭銀行,因而每年鑄幣費的負擔也必然全部或幾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每年的鑄幣僅用以彌補鑄幣不可避免的損失與必要的磨損,那通常就不會超過5萬鎊,至多亦不會超過10萬鎊。但若鑄幣低於標準重量,那麽除此之外,每年的鑄幣就必須補充通用鑄幣中的出口以及不斷的熔化所造成的巨大空白。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在金幣改鑄以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間,每年鑄幣平均都在85萬鎊以上。但若當時曾征收4%或5%的金幣鑄造稅,那麽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也許能有效地阻止鑄幣的出口與熔解。這樣,銀行每年就不會在鑄85萬鎊以上金幣的金塊上損失25%,或者說每年不會損失21250鎊以上,它所損失的也許還不到這數額的1/10。假設鑄幣重新變得貶值,鑄幣稅會使銀行免受重大損失。
議會撥給支付鑄幣費用的收入每年不過14000鎊,而政府實際所花費的,或者說鑄幣廠的職員,在通常的情況下,我相信不超過這個數額的一半。想節省這樣小的數額,甚或想取得比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數額,也許在一些人看來是大無意義的想法,不值得政府去重視。但是,要節省那並非不能節省,而且按往事據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節省的18000鎊或20000鎊,即使對英格蘭銀行那麽大的公司來說,無疑也是值得去嚴加注意的。
上述議論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論貨幣起源及其效用和論商品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別的那幾章內,也許會合適些。但是由於鼓勵鑄幣的法律其來源出自重商主義所引起的一些世俗的偏見,所以我覺得把它們留在這一篇更為合適。重商主義認為貨幣構成所有國家財富,那麽沒有什麽東西能比對生產貨幣給予某種獎勵金更適宜於體現那種體係的精神了。貨幣生產獎勵金,乃是重商主義富國妙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