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個不同地區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幅員遼闊的產穀國家,最不好的年成也不會產生如此大的糧食匱乏,以致引起饑餓。若能節省使用,那麽即使是在最歉收的年份,也可在比一般豐收年份略為緊縮的情況下,養活一樣多的人數一年。對穀物生長最不利的季節就是幹旱和雨水季節。但由於穀物在高地和低地同樣都可以生長,在喜濕和喜旱的地上同樣也可以生長,所以對於國家某一地區有害的幹旱或雨水可能對另一地區有利。雖然,在幹旱或多雨的季節,收獲都比氣候合適的季節少得多,但無論是幹旱或是多雨,國內某一地區所損失的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地區的某種積蓄上得到補償。在生產水稻的國家,作物不僅需要極潤濕的土壤,而且在某一生長期內還必須浸在水裏,所以,幹旱的影響就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這樣的國家裏,隻要政府允許自由貿易,幹旱也許就很少會嚴重到要引起饑荒的程度。數年前,孟加拉的幹旱,也許隻會引起極大的糧食不足,但最終卻演變成饑荒,這也許是因為東印度一些官員曾把某些不適當的條例和不審慎的限製加在大米貿易上。
如果政府為了克服穀物匱乏給人民帶來的困難,從而規定所有穀物商人以政府提出的合理價格出售他們的穀物,其結果或是使他們不把穀物投入市場,以致有時可能在季節之初就產生饑荒,或是(在他們把穀物投入市場的假設下)使人民能夠迅速消費,因而鼓勵人民迅速消費,以致在季末之前必然產生饑荒。無限製、無拘束的穀物自由貿易,既是防止饑荒的唯一有效方法,亦是緩解糧食匱乏的最好方法。因為真正的糧食匱乏是不可能克服而隻可能緩解的。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值得獲得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需要這種保護:因為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容易招致公憤。
在匱乏的年月,下層人民往往把他們的困苦歸因於穀物商人的貪婪。於是,穀物商人成為他們憎惡和憤怒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穀物商人不但賺不到錢,而且常有麵臨破產的危險,他們的倉庫會遭到民眾暴力地掠奪和破壞。但穀物商人指望獲取大利潤的時候,亦是穀物價格很高的匱乏年份。他通常與一些農民訂立契約,他們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價格供給他一定量穀物。這個契約訂立的價格,是按照當時公認的適中和合理的價格,即一個通常的平均價格而訂立的。在近年的匱乏之前這個價格通常為一蒲式耳小麥8先令20便士左右,其他各種穀物的契約價格亦以此為準。所以,穀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都是以普通價格買進並以高得多的價格出售他穀物的大部分。這是一種超常的利潤,但這種超常的利潤隻足以使他的行業與其他行業處於一個公平和平等的地位,隻足以補償他在其他情況下由於此種商品的易腐性或其價格意外變動的頻繁性而產生的許多損失。單從這一情況看來就足以說明穀物貿易這個行業像其他任何行業一樣是難以發大財的。他隻能在歉收年份獲取豐厚的利潤,但卻會因此引起人們的反感。因此,稍有品德及財產的人都不願進入這個行業。於是它被拋棄給了一批下層商人經營,磨坊主、麵包師、製粉人和麵粉代理商再加上一大批可憐的小販,他們幾乎都屬於國內市場上處於種植者和消費者之間唯一的中間階層。
歐洲古代的政策,對於這樣有利於社會的行業不但不去消除人們對它的憎惡,似乎反而對這種憎惡加以肯定和鼓勵。
愛德華六世第5年及第6年第14號法令規定:凡購買穀物而想再拿出來售賣的人,均應被視為非法的囤積者。初犯,處以兩個月監禁,並沒收其全部穀物;再犯,處以六個月監禁,並沒收其2倍的價值;三犯,處以枷刑,刑期由國王決定,並沒收其所有貨物和動產。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古代的政策也同英國差不多。
我們的祖先,似乎認為向農民購買穀物要比向穀物商人購買便宜。他們害怕穀物商人在付給農民的代價之外,還要索取高額的利潤。所以,他們企圖完全消滅穀物商人這個行業,他們甚至企圖盡可能防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任何中間人。他們對所謂穀物商人或穀物運送者經營的行業所加的許多限製,其意義即在於此。那時,任何人沒有特許狀證明他誠實公正即不允許經營此種行業。依據愛德華六世的法令,獲取這種許可狀必須要得到三個治安官的認可。但是,這樣的限製後來仍認為不夠,所以依據伊麗莎白的一個法令,隻有每季召開的地方法庭才具有頒發這種許可狀的特權。
歐洲古代的政策,企圖照這樣來管理農村最大的產業即農業,而管理的原則,則與管理都市最大產業即製造業的原則完全不同。這種政策,使農民除了消費者或他們穀物的直接代理人即穀商及穀物運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顧客,因而迫使他們不但要從事農民的行業,而且要從事穀物批發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行業。反之,在製造業方麵,歐洲古代的政策,卻在許多情況下禁止製造者從事商店老板或零售其自身產品的行業。前一種法律的用意,是要促進國家的總體利益,或者說使穀物價格趨於低廉,但人們也許不很了解這應如何進行。後一種法律的用意,卻是要促進某一階層的人即商店老板的利益,當時普遍認為如果製造業者被許可零售其自身的產品,商店老板的店鋪就會因沒有生意而全部垮掉。
不過,即使允許製造業者開店,零售其自身產品,他也不會比普通商店老板賣得便宜。不管投在店鋪內的這一部分資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從製造業中抽取出來的。為使自己的生意能與別人的生意在同一水平上經營下去,他必須一方麵獲得作為一個製造者的利潤,一方麵又必須獲得作為一個店主的利潤。例如,假設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裏,製造業資本及零售業資本的平均利潤都是10%,那麽在製造者自行開店零售的情況下,他在店鋪中每售去一件貨物即須取得利潤20%。當他自工廠搬運貨物至店鋪時,他對貨物所估的價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發價格。如果估得比這低,他的製造業資本的利潤便失去了一部分。當貨物在他自己店鋪內售出時,如果出售價格低於其他店鋪老板所售價格,那麽他的零售業資本的利潤亦失去了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他雖然可能顯得是在同一件貨物上獲得了2倍的利潤,但是由於這些貨物相繼成為兩個不同資本的一個部分,所以他獲得的隻是他為它們所投入的全部資本的一個利潤。如果他所得利潤比這少,他就是損失者,或者說他所投下的全部資本未得到與大部分鄰人相同的利潤。
禁止製造業者經營,卻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農民來經營,就是說以他的資本分投於兩種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穀倉及幹草場上,以供應市場上的偶然需要,而以其餘部分用來耕作土地。但由於他投入後者的資本的利潤不能低於農業資本的平均利潤,所以,他投入前者的資本的利潤亦不能少於商業資本的平均利潤。實際用來經營穀物生意的資本,無論是屬於被稱為農民的人,還是屬於被稱為穀物商人的人,都要求有相同的利潤,來補償用於這些用途的資本的所有者,並使他的行業能與其他行業立於同等地位,從而阻止他為了某種利益隨時改變行業。因此,被迫而兼營穀物商業的農民,決不會把他的穀物賣得比任何其他穀物商人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不得不賣的價格還要便宜。
以全部資本投在單一行業對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勞動用在單一操作對勞動者有利一樣。勞動者從此學得一種技巧,使他能以同樣的兩隻手完成多得多的工作;同樣,商人亦從此學得一種簡便的購銷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資本進行比一般大得多的買賣。一般地說,勞動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價格,提供他們的產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樣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貨物,比資財和注意力用在多種多樣的貨物上時低廉得多。大部分製造業者,都不能像精明主動的零售商人——他們的唯一工作是整批地購買貨物,再零售貨物——以那麽低廉的價格,便利地零售他們自己的貨物。大部分農民,更不能像精明主動的穀物商人以那麽低廉的價格,把他們自己的穀物直接供應給城鎮的居民,或者離他們四五英裏遠的居民。
禁止製造者兼營零售業的法律竭力使得資本在用途上的分工比原來可能發展得更快了。強迫農民兼營穀物業務的法律則竭力阻礙那種分工進行得太快。這兩個法律顯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公道的。因為不公道,所以都是失策的。為了任何社會的利益,這種事物從來都不應該被強迫或阻礙。當一個人把他的勞動力或者資本用在了許多方麵,而不是他的地位認為必需的某一方麵時,決不會因為他廉價出售自己的商品而造成對其鄰人的傷害。他隻可能會傷害他自己,事實上大都也是如此。俗話說,萬事皆做則不富。法律應該讓人民去關心自己的利益。因為人民是當事人,他們必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不過,強迫農民兼營穀物業務的法律卻是這兩個法律中最有害的。
這項法律,不僅阻礙了大大有利於社會的資本用途的劃分,而且同樣阻礙了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強使農民同時從事兩種行業而不是一種,即是強迫他把資本分成兩部分,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業上。但若他的全部農作物,一經收獲即可自由賣給穀物商人,他全部資本就會立即回到土地上,用於購買更多的耕畜,雇用更多的工人,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但是,由於他被強迫零售自己的穀物,他就不得不把資本的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穀倉及幹草場中,因而再不可能像沒有這種法律時那樣把全部資本用於耕作上。所以,這種法律必然阻礙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穀價低廉,而且必然會使穀物產量減少,因而使穀物價格上漲。
除了農民這個行業,最有助於穀物栽種事業的,就是實際上如果得到適當保護及獎勵的穀物商人這個行業。就像批發商有助於製造業者的行業一樣,穀物商人這個行業有助於農民這個行業。
批發商人,給製造業者提供了一個現成的市場,其貨物一經製成,即被他們買去,有時甚至是在貨物未經製成以前,即預先給付貨物的價格,所以,使製造業者能夠把他的全部資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製造業上,結果也就使他能生產出比他自己必須去把貨物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或者零售商更多的貨物。此外,批發商人的資本通常也是足夠補償許多製造業者的資本,所以他和他們間的這種來往,可使擁有巨大資金的所有者有興趣去支持擁有資金小的所有者,使他們免於遭到那些本來可能招致毀滅的損失和不幸。
農民和穀物商人間同一種類的來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來,則所帶來的結果亦必同樣有利於農民。農民因此能以其全部資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耕作事業上。在遭遇到他們那個行業最可能發生的那些意外事故時,他們將發現他們的日常顧客,那個富有的糧商就是既有興趣幫助他們的人,又是有能力做到這一點的人。這樣,他們就不必像現在那樣,完全依賴地主的寬容或地主管家的憐憫。如果能夠(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種來往普遍地建立起來;如果能夠立即把全部農業資本,從其他的每個在目前被分散的用途中抽回投入到土地耕作這項恰當的事業上;如在必要時,為了間或支持和扶持這筆巨大資金的運作立即儲備另一筆幾乎同等巨大的資金,那麽僅僅是這種環境的改變會對國內全部土地將產生如何巨大、如何廣泛和如何急劇的改良,也許還真難以想象。
愛德華六世的法令是想盡可能通過禁止在種植者和消費者之間出現任何中間人來消滅這個行業。其實允許自由地經營這個行業,不僅是緩解糧食匱乏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預防這災難的最好方法。除了農民的這個行業,對於穀物生產貢獻最大的便是穀物商人這個行業了。
後來相繼頒發的一些法令緩和了這個法律的嚴酷性。這些法令,相繼允許在小麥價格每誇脫不超過20先令、24先令、32先令或40先令時,可大量購買穀物。最後,查理二世第15年第7號法令規定,在小麥價格不超過48先令一誇脫時(其他穀物價格以此為準),凡不是壟斷者,即不是購買穀物後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售賣,都被認為是合法的。內地穀物買賣迄今享有的自由就是這個法令所賦予的。
喬治三世第12年的法令,幾乎廢除了其他一切取締囤積及壟斷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15年法令所設的限製,未曾廢除,因此至今仍然生效。
然而,查理二世第15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兩個極不合理的世俗偏見。
第一,這個法令認為,當小麥價格漲至每誇脫48先令,而其他穀物價格也成比例上漲時,穀物很可能被大量地被收購以致危害人民。但據我們上麵所說,似乎很明顯,糧價無論怎樣都不可能達到由於內地商人的大量收購而危害人民的程度,而且,48先令雖然可被視為很高的價格,但在歉收年份這是在剛剛收獲以後常有的價格。那時,新收獲物還不能賣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無知的人亦不認為會有人如此大量地收購新糧,以致達到危害人民的程度。
第二,這個法令認為,在一定價格下穀物最易為人所壟斷,即最易為人所囤積,也就是說收購起來準備不久後就在原來的市場上重新出售,以致危害人民。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場時或在某一市場上盡量收購穀物,以備不久在同一市場內再出售,那一定是因為依他判斷,這市場不可能全年都有像那時候那麽豐足的供給,穀物價格不久必然將上漲。如果他的判斷錯誤,價格並沒有上漲,那他就不僅會失去如此投下的資本的全部利潤,而且投下的資本亦將損失一部分。這樣,他自己所受的損害,必比個別民眾所可能受的損害大得多。固然,由於他的囤積,在某一趕集日,個別民眾可能得不到供給,但在此後的任何趕集日,他們卻能以和其他時期同樣低廉的價格得到供給。反之,如果他的判斷是正確的,那他就不但無害於人民大眾,而且將對他們有很大的幫助,使他們早些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如果目前價格的低廉,使他們不顧季節的實際不足情況而大大消費,那後來一定會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當饑荒真的來到的時候,能夠為人民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把這種痛苦盡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不同月份、不同星期和日。穀物商人的利益使得他去學習把這件事做得盡可能準確。同時由於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與他有這種相同的利益,亦沒有這種知識,更沒有這種能力來準確處理這件事,所以這件商業上最重要的活動就必須全然委托於他。或者換句話說,至少在國內市場的供給上,穀物貿易應當聽其完全自由。
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好比他們對巫術的普遍恐懼與懷疑。因巫術而被問罪的可憐人,是無辜的,因囤積壟斷而被問罪的人,同樣也是無辜的,這些災禍都是強加給他們的。取消所有對巫術檢舉的法律使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指控其鄰人犯有那種想象的罪行以滿足其自身的利益而已,似乎通過把獎勵和支持它們的巨大理由的推翻,從而有效地消滅了這種恐懼與懷疑。同樣,恢複內地穀物貿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許可能有效地消滅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
查理二世第15年第7號法令,雖然有各種缺點,但與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較,對於豐富國內市場供給和增進耕作也許具有更大的作用。內地穀物貿易現今享有的全部自由與保護,正是依據這個法律獲得的。在國內市場的供給及耕作的增進這兩方麵,用內地貿易來促進比用進出口貿易來促進更加有效。
根據一位論述穀物貿易作者的統計,大不列顛每年平均進口的各種穀物量與每年平均消費的各種穀物量所持比例不超過1∶570。所以,為了供應國內市場,內地貿易的重要性與進口貿易的重要性之比應該是570∶1。
根據同一作者的估計,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出的各種穀物量,不超過年產額的1/30。所以,在給本國產物提供市場以獎勵耕作那一方麵,內地貿易的重要,亦必30倍於出口貿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術,因而也不想擔保以上二種計算的正確性。我之所以在這裏引述,不過為了要說明,在一個最審慎和最有經驗的人看來,穀物的國外貿易與穀物的國內貿易比較是如此的不重要。獎勵金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極大低廉,也許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那項法令的作用。因為,這項法令是在大約25年前頒布的,有充足的時間產生這種結果。
關於我所要講的穀物貿易的其他三個分支部門,道理與此相同,就不需要再贅述了。
第二,輸入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顯然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而必直接有利於人民大眾。誠然,它會稍稍陣低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陣低穀物的真實價值,換言之,不會減少穀物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如果輸入隨時都是自由的,我國農業家和鄉紳每年出售穀物所得的貨幣,也許比在大部分時間裏輸入實際上被禁止的現在少。但他們所得的貨幣,將有更高的價值,將可購買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勞動力。他們的真實財富與真實收入,雖表現為較少的銀量,但不會比現在少;他們所能耕種所願耕種的穀物,亦不會比現在少。反之,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稍稍降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使國內產業在一切外國市場上取得若幹利益,因而能鼓勵並增進國內產業。但國內穀物市場的範圍,必與種穀國的一般產業保持一定比例,或者說,和生產某種其他東西因而有這些東西或其價格(二者是一回事)可以去和穀物交換的那些人的數目成比例。但在一切國家,國內市場都是穀物的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場,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場。由於穀物平均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有助於擴大最大和最重要的穀物市場,所以不但不會阻礙穀物生產,而且會促進穀物生產。
查理二世第22年第13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1誇脫53先令4便士時,小麥輸入,每誇脫須納稅16先令;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1誇脫4鎊時,小麥輸入,每誇脫須納稅8先令。前一價格,隻在一世紀以前糧食非常不足的時候發生過;後一價格,則據我所知,從未發生過。可是,根據這法令,小麥卻要在未漲至後一價格以前,納這樣的重稅;小麥在未漲至前一價格以前所納的稅,等於禁止其輸入。至於限製其他各種穀物輸入的稅率與關稅,和其價值相比,亦幾乎是同樣的重。而且,此後的法令,又把這種稅加重了。
歉歲時,人民由於此種法律的嚴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許是很大的。但在歉歲,此種法律,往往由於暫時的條例而停止施行,這些條例允許外國穀物在一定的限期內輸入。需要實施這種暫行條例,就充分說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適當。
對於輸入的這種限製,雖先於獎勵金的設立,但製定時所本的精神與原則,則與後來製定獎勵金條例的精神與原則完全一樣。但在有獎勵金製度以後,這種或那種輸入限製政策,就無論本身是怎樣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1誇脫小麥價格不及48先令或不超過此數時,外國穀物得自由輸入,或其輸入僅須納小額的稅,那也許就有人為著獎勵金的利益,再把穀物輸出,不但大大有損國家收入,而且以推廣本國產物市場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物市場為目的的製度,也就完全搞亂了。
第三,輸出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當然對國內市場的充足供給,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有間接的貢獻。無論此供給通常出自何種來源,或是出自本國生產,或是從外國輸入,除非國內通常所生產的穀物或通常所輸入的穀物,多於通常所消費的穀物,否則國內市場的供給絕不會豐饒。但是,在一般的場合,如果剩餘額不能輸出,那麽生產者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無意多生產,輸入者亦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輸入,無意多輸入。因此,供給此種商品的商人們,無日不提心吊膽,恐怕貨物不能售脫,所以市場存貨很少過剩,常是存貨不足。輸出的禁止,限製了國內的改良與耕作,使穀物的供給,不超出本國居民的需要。輸出的自由,卻使國內耕作事業推廣,以供給外國。
查理二世12年第4號法令規定,在1誇脫小麥價格不超過40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也與此價格成比例時,穀物輸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15年,又擴大此種自由,即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誇脫48先令時,允其自由輸出;第22年,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都任其自由輸出。誠然,在如此輸出時,必須向國王繳納港稅,但因為一切穀物,在關稅表中,評價很低,所以港稅,對小麥僅為1誇脫1先令,對燕麥僅為1誇脫4便士,對其他各種穀物僅為6便士。設置獎勵金的威廉和瑪利第1年那個法令公布以後,在1誇脫小麥不超過48先令時,事實上已不再征收這小額的稅。威廉三世第12年第20號法令,公然撤銷這些小額的稅,無論價格是怎樣高。
這樣,輸出商人的貿易,就不僅受獎勵金的獎勵,而且比內地商人的貿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後一個,無論價格怎樣,穀物都可囤積以待輸出,但除非1誇脫價格不超過48先令,穀物是不許囤積以待國內售賣的。上麵說過,內地商人的利害關係,決不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卻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事實上有時確是這樣。在本國正愁糧食不足時,鄰國亦患饉,那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或將使他把大量穀物輸往鄰國,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國內市場的供給,而是在獎勵農業的口實下,盡量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國內市場上的不足現象延續下去。阻礙輸入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時,國內市場亦隻能仰給於本國的生產。在價格已高至1誇脫48先令時還獎勵輸出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間,國內市場亦不能享受本國生產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輸出,並在有限期間內免除穀物輸入稅的暫行法律,英國不得不常常采用,這事實上充分說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如果一般法律是適當的,那麽為什麽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倘若一切國家都采用輸出輸入自由製度,那麽大陸內所分成的各個國家,就會像大國內所分成的各個省一樣。按道理,據經驗,大國內各省間的國內貿易自由,不僅是緩和糧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饑饉的最好方法,大陸內各國間的輸出輸入貿易自由,也是緩和糧食不足和防止饑謹的最好方法。大陸越廣大,大陸各部分間水運陸運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兩種災難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國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國的豐足得到救濟。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種自由製度的國家還極少。穀物貿易的自由,幾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製。有許多國家,限製穀物貿易的不合理的法律,往往加重糧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直至成為可怕的饑饉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要,是那麽巨大、那麽急切,所以鄰近小國,若同時覺得自己糧食有些不足,要來供給它們,怕就會使自己陷於同樣可怕的災難。因此,一個國家采用了這種最壞的政策,往往會使另一個國家認為,采用原來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險的、不慎重的行為。但是,無限製的輸出自由,對大國說,其危險性就小得多,因為大國的生產大得多,無論輸出穀物量如何,其供給都不會大受影響。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國內,也許有時還需要限製穀物輸出。但在英國和法國那樣的大國,卻不見得有這樣的必要。而且,不讓農業家隨時把貨物運到最好的市場,顯然是為了功利的觀念,或國家的某種理由,把正義的一般法則丟開了。立法者的這種行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場合,是不應該有的,是萬難原諒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隻有在穀物價格非常高的時候,才應該禁止其輸出。
關於穀物的法律,無論在什麽地方,都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比擬。對於現世生活的維持,以及對於來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麽關心,政府因此必須聽從人民的意見,而且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寧,必須建立他們所讚成的製度。也許由於這樣,關於這兩件大事,我們很少看到合理的製度被建立起來。
第四,輸入外國穀物以備再輸出的運送商人的貿易,亦有助於國內市場上供給的豐足。此種貿易的直接目的,雖不是在國內售賣穀物,但運送商人卻往往願意這樣做。而且,即使這樣出售所得的貨幣,比外國市場上所可望獲得的少得多,他亦願意這樣做。因為,這樣可省免上貨及下貨、運送及保險等費用。以運送貿易為媒介而成為他國倉庫堆棧的國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運送貿易雖可減低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因此減少它的真實價值。那隻會稍稍提高銀的真實價值。
在大不列顛,由於外國穀物輸入須納重稅,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還,所以即在一般的場合,運送貿易事實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異常的場合,當糧食不足使我們通過暫行法律停止征課這些稅時,輸出總被禁止。因此,實施這一類法律的結果,穀物運送貿易,實際上在一切場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獎勵金製度的這一類法律,雖一向被人稱讚,實則毫不值得稱讚。英國的改良與繁榮,常被說成是此等法律的結果,其實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來說明。英國法律保證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勞動的果實。隻要有這種保證,就能使英國繁榮,盡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條其他不合理的商業條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這種保證,和獎勵金的設置,幾乎是同時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時,各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那麽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而且還能克服無數的障礙,即妨害其作用的人為的愚蠢法律,不過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這種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很安全的。雖不能說完全自由,但與歐洲各國比較,總是一樣自由或者更為自由。
大不列顛最繁榮最進步的時期,是在那些和獎勵金有關的法律實施以後出現的,但我們決不能因此便說,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舉借國債以後出現的,但舉借國債無疑不是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
有關獎勵金的這一類法律,和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政策,都傾向於在實施這一類法律的國家內稍稍減低貴金屬的價值。但是,西班牙與葡萄牙也許是最貧乏,而英國卻無疑是歐洲最富的國家。它們境遇上的這種差異,很容易由下述兩個原因說明。(一)輸出金銀,在西班牙須納稅,在葡萄牙受禁止,而這種法律的施行,又受嚴厲地監視。大部。所以,這些因素,在這兩個每年有六百萬鎊以上金銀輸入的國家,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顛實施穀物條例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這兩國並無一般的人民自由與安全,來抵消這種不良政策的影響。在那裏,產業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製度又是那麽壞,即使其通商條例是賢明的,但大部分其他條例是愚謬的,也夠使它們現在的貧窮狀態,成為恒久的現象。
關於穀物條例,喬治三世第13年第43號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種新的體係,那在許多方麵,都比舊的好,但在一兩點上,或許沒有舊的那麽好。
這個法令規定:中等小麥價格漲至1誇脫48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至32先令,大麥的價格漲至24先令,燕麥的價格漲至16先令時,凡供國內消費的輸入,都可免納高的關稅,而收以小額的稅。對小麥,1誇脫收稅6便士,其他各種穀物以此為準。這樣,就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來說,外國供應品能以比從前低得多的價格供給國內市場。
同一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1誇脫40先令(先前是48先令)時,則小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5先令)即行停止發給;大麥價格漲至1誇脫22先令(先前是24先令)時,則大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發給;燕麥粉價格漲至1誇脫14先令(先前是15先令)時,則燕麥粉輸出的全部獎勵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發給。黑麥的獎勵金,由3先令6便士減至3先令;其價格漲至28先令(先前是32先令)時,獎勵金即停止發給。如果獎勵金像我上麵所說是那麽不適當,那麽越早停發,數目越減少,就會越好。
同一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場合,要是把輸入的穀物堆在堆棧,同時用兩把鎖(一把是國王的,一把是輸入商人的)鎖住,那就準許為再輸出而免稅。但這種自由,隻可在大不列顛25個海港內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餘大部分海港,也許沒有專為此用的堆棧。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就顯然比舊的法令好。
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1誇脫14先令時,每輸出1誇脫,即可得獎勵金2先令。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像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
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1誇脫44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1誇脫28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22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14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但盡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還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係、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的法製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