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常常有人要求對出口給予獎勵金,而且有時對國內產業的某些部門的產品也要求給予獎勵金。據說,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賴有這種獎勵金,才能夠在國外市場上以與競爭者同樣低廉或更為低廉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據說,這樣出口量就會更大些,而貿易差額亦會變得更有利於我國。在外國市場上,我們不能像在國內市場那樣,給我們工人壟斷權。對外國人,我們不能像對本國人那樣,強迫他們購買我國工人生產的貨物。於是,人們想出了一個次好的辦法,即付錢給外國人來購買我國的產品。重商主義學說正是提倡以這種方式來使整個國家富裕,而且通過貿易平衡的辦法把錢放進我們所有人的口袋裏。不能強迫外國人購買我們的貨物,因此提議付給他們錢,讓他們購買。

獎勵金隻應該發給那些無獎勵金即不可能經營的商業部門,這一點是大家承認的了。但無論什麽商業部門,如果商人在出售他的貨物後所得的價格,可以償還此貨物製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資本並提供其平均利潤,那麽即使沒有獎勵金,亦必能繼續經營。這樣的商業部門,與其他在無獎勵金狀態下經營的各商業部門明顯地處於同等地位,所以,這樣的商業部門不需要獎勵金,正像其他商業部門不需要獎勵金一樣。隻有售貨價格不足以償還其資本並提供其平均利潤的商業,或售貨價格不足抵償貨物上市實際費用的商業,才需要獎勵金。給予獎勵金的目的在於補償這種損失,獎勵它繼續經營或開創一種被認為收益大於開支的商業,就是說,每經營一次,投入的資本即虧損一部分。如果所有的其他貿易都如此經營,那麽國家很快就會沒有任何資金可以剩下了。

應該指出,靠獎勵金維持經營的商業,隻是能在兩國間長期經營下去而一國老是虧本(即其貨物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出售)的商業。但是,如果沒有獎勵金來償還商人貨物售價上的損失,他的切身利益不久就會迫使他把資金投向別處,或尋找其他能以貨物售價償還貨物上市所用的資本並提供其平均利潤的行業。像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其他各種措施的結果一樣,發給獎勵金的結果,隻不過迫使一國商業脫離其自然發展的走向,而駛入一個比其不利得多的渠道。

有一個聰明且見聞廣博的作者在他的穀物貿易論文集裏十分明確地指出,自從穀物出口的獎勵金第一次設置以來,出口穀物的價格雖然並不很高,卻已超過了被認為價格很高的進口穀物,其超出額遠遠超過在那段時間內所付出的全部獎勵金的數額。他認為,根據重商主義的正確原理,這是一個鮮明的證據,證明這種強製的穀物貿易是有利於國家的。因為出口價值是這樣超過了進口價值,以致除了償還國家獎勵輸出所花費的全部特別費用,還大有剩餘。他沒有考慮到這種特別費用,或者說這種獎勵金,僅是社會為出口穀物而實際上所花費的極小部分。農民為了栽種穀物所投入的資本必須同樣加以考慮。如果穀物在外國市場上出售的價格不足以補償這種獎勵金和這個資本以及這個資本的平均利潤,則其差額就是社會的損失,即這個國家的資本就要減少如此之多。但是,被認為必須給予獎勵金的理由正是穀物在外國市場上的售價不夠作上述那樣的償還。

據說,自從獎勵金設置以來,穀物的平均價格已顯著下降。穀物的平均價格開始降到接近上世紀末的價格,而且我曾竭力表明在本世紀的頭六十四年中一直在下降。如果這種事實真如我所確信的那樣,那麽即使沒有獎勵金也必然會發生這種結果,而其發生不可能是給予獎勵金的結果。它在法國發生了,同樣在英格蘭也發生了,盡管在法國不僅沒有獎勵金,而且1764年以前穀物的出口都遭受到普遍的禁止。所以,穀物平均價格的這種逐漸下降,也許既不能歸因於這一種條例,亦不能歸因於那一種條例,而應歸因於白銀的真實價值的不知不覺地上漲。在本書第一篇中我已經竭力說明了,在本世紀中,歐洲市場上都發生了白銀價值逐漸上漲這個現象。看來獎勵金不可能是穀物價格下降的助因。自從設置獎金以來穀物價格的下跌是由於其他原因。

已經指出,由於獎勵金在豐收的年份引起異常的出口,所以它一定會使國內市場上的穀物價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這就是獎勵金製度倡導者公開的目標。在歉收的年份,獎勵金雖然時常是中止,但它在豐年所引起的大量出口,必定會或多或少地使前一年的豐收不能救濟下一年的不足。所以,無論年歲豐歉,獎勵金必然有助於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其略高於無獎勵金時國內市場上穀物的貨幣價格。

在現有耕作狀態下,獎勵金必然有這種趨勢,我想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對此是不會有異議的。但是許多人卻認為,獎勵金有助於獎勵耕作,而且可以通過兩種不同的途徑:第一,獎勵金給農民的穀物開辟了一個更廣大的外國市場,從而有助於增加對那個商品的生產的需求;第二,獎勵金使農民得到了一個比他們在無獎勵金時按實際耕作情況所能夠指望的更好的價格,所以有助於鼓勵耕作。他們以為,這種雙重的獎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必然會導致穀物生產的增進,以致在最終的實際耕作情況下,國內市場上穀價可能下降的程度遠遠大於獎勵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對於這種意見,我的答複是由於獎勵金引起的外國市場的推廣,在每一個特定的年份裏,它必然都是以犧牲國內市場為代價的。因為通過獎勵金出口的每一蒲式耳穀物,在沒有獎勵金時它就不會出口,那麽它將留在國內市場增加消費,同時降低其價格。應該指出,穀物獎勵金就像任何其他出口獎勵金一樣,在人民身上征收了兩種不同的稅:一種是為了支付獎勵金他們必須繳納的稅;一種由於國內市場上這種商品價格提高而產生的稅,而且由於全體人民都是穀物購買者,因而全體人民都必須交納。所以,就這種商品來說,第二種稅比第一種稅重得多。我們不妨設想一下,逐年平均計算,每出口1誇脫小麥給獎勵金5先令,隻使國內市場上這種商品的價格比在無獎勵金時按實際收獲狀態所應有的價格,每蒲式耳提高了6便士,即每誇脫提高了4先令。即使按照這個相當適中的假設,大部分人民大眾除了須擔負每誇脫小麥出口獎勵金5先令以外,還需對他們自己消費的每誇脫小麥另外支付4先令。但根據上述那位見聞廣博的穀物貿易論文作者所述,出口穀物與國內消費的穀物的比例,平均計算不超過1∶31。所以,如果他們繳納的第一種稅為5先令,他們所繳納的第二種稅必然是6鎊4先令。把這樣苛重的稅課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然會加重貧苦勞動大眾的生活費用,或者說,必然會導致貨幣工資隨著生活品的貨幣價格的提高而提高。就前者而言,必然會降低貧苦勞動大眾撫養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因而必然會抑製國內人口的增長。就後者而言,必然會降低雇主雇用貧民的能力,使他們所雇用的人數可能像沒有獎勵金時那麽多,這樣一來就必然限製了國家工業的發展。因此,獎勵金所引起的穀物的異常出口,不僅會按照擴大國外市場與國外消費的比例而縮小了國內市場與國內消費,而且由於限製了國內人口的增長以及國家工業的發展,它最終必傾向於阻止和限製國內市場使其不能逐漸擴大。所以,歸根到底,與其說它會擴大穀物的整個市場和消費,不如說它會縮小穀物的整個市場和消費。

不過,有人認為穀物貨幣價格的這種提高,使這種商品更有利於農民,所以必然會鼓勵這種商品的生產。

關於這種意見,我的答複是如果給予獎勵金的結果是使穀物的真實價格提高,或者說是使農民能以等量穀物維持更多的勞動者,並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低於其相鄰地區勞動者的通常水平,不論是寬裕、適中或匱乏。但獎勵金顯然決不會有這種效果,任何其他人為製度也決不會達到這樣的效果。獎勵金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的是其名義價格,而不是穀物的真實價格。這種製度課在人民大眾身上的賦稅,對繳納者來說可能十分沉重,而且對於接受它的人來說也毫無利益可言。獎勵金的真實效果,與其說是提高穀物的真實價值,不如說是壓低銀的真實價值,或者說,它使同等量的白銀隻能換回數量更少的穀物或者其他國內生產的商品,因為穀物的貨幣價格支配著其他國內生產商品的貨幣價格。

穀物的貨幣價格支配著勞動的貨幣價格。而勞動的貨幣價格又必須能夠使勞動者購買一定數量的穀物,使他本人及其家庭能過一種寬裕的、中等的或節省的生活。而其家庭生活是寬裕、中等或節儉則又是由其社會所處的條件是進步、停滯或衰退而迫使其雇主給予他們的。因為穀物的貨幣價格支配勞動的貨幣價格。

穀物的貨幣價格,支配土地原生產物所有其他部分的貨幣價格。在改良的任何階段中,這一切土地原生產物的貨幣價格,必然會和穀物的貨幣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盡管這個比例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例如,它支配著草地和幹草、家畜肉、馬、飼料以及陸上運輸,或者說國家絕大部分的內陸商業的貨幣價格。以及一切天然產物的貨幣價格。

穀物的貨幣價格,通過對土地原生產物其他所有部分的貨幣價格的支配,從而支配幾乎所有製造品的材料的貨幣價格。穀物的貨幣價格,通過對勞動的貨幣價格的支配,從而支配著製造技術和工業的貨幣價格。由於它支配上述兩者,所以它也支配著全部製造業的貨幣價格。勞動的貨幣價格,一切土地生產物或勞動生產物的貨幣價格,都必然與穀物的貨幣價格按比例地上漲或下跌。

所以,給予獎勵金的結果,雖然可使農民一蒲式耳的穀物售價從3先令6便士達到4先令,並對地主繳納和其生產物抬高的貨幣價格相稱的貨幣地租,但是由於穀物價格的這種上漲,現在4先令能夠購買的任何國產的貨物並不比從前3先令6便士所能購買的更多,而農民的生活條件和地主的生活條件都不會由於此種價格變更而得到多大的改善。農民的耕作不能得到多大的改善,地主的生活亦不會有很大的改善。這樣抬高的穀物價格,雖然可以在購買外國商品時,給他們某些微小的利益,但在購買國產商品時,卻全然不能得到任何好處。因而,農民的全部花費,甚至地主的花費中的絕大部分幾乎全是用在了國產商品上。

由於礦山豐饒而引起的銀價的下跌,對大部分商業世界起著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影響,所以對於任何國家來說它隻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貨幣價格的上漲,雖然不能使那些獲得它們的人實際上更富裕,卻也不能使那些人實際上更貧窮。金銀餐具的價格確實比從前低廉,但其他一切物品的真實價值卻和從前完全一樣。

假若銀價的跌落是某一特殊國家的特殊情況或者政治製度的結果,這雖然隻發生在一個國家裏,卻是極為重要的大事。它決不會使任何人實際上更富裕,卻會使一切人實際上更貧窮。所有商品貨幣價格的上漲(在這種情況下是那個國家特有的現象)就多少會挫傷國內各種產業,並且由於該國工人在出售幾乎所有商品時所要求的白銀數量比外國多,使外國商品得以低價出售,不僅在國外市場上,甚至在國內市場上也是如此。隻限於一國的白銀價值下落會阻礙該國的產業。

西班牙和葡萄牙作為礦山所有者的特殊地位使它們成為歐洲其他各國的金銀分發者。因此,這兩種金屬,在西班牙和葡萄牙自然應比在歐洲其他任何國家多少便宜一些。但其差額應該不大於運輸費和保險費。由於金銀體積小價值大,它們的運輸費決不會大;至於保險費,亦必與任何其他等價值貨物的保險費相同。所以,如果它們的政府製度不使這些不利加劇的話,那麽西班牙和葡萄牙由於它們的這種特殊情況可能不會受到什麽損失。

對於金銀出口,西班牙征收出口稅,而葡萄牙則加以禁止,以致出口必須承擔走私的費用,從而使金銀在其他國家的價值大大高於在西、葡兩國的價值。譬如當你築壩擋水的時候,水壩一旦裝滿,再多的水就必然要越過壩頂外流,宛如全然沒有堤壩一樣。禁止金銀出口,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禁止金銀出口並不能強使西班牙和葡萄牙兩國投資後過剩的金銀留在國內,即不能把國內土地和勞動年生產物允許用於硬幣、餐具、鍍金和其他金銀裝飾品以外的金銀留在國內。如果它取得了這個數量,就如堤壩滿了以後流入的全部水流,必然會外溢。這樣,西班牙和葡萄牙兩國,雖然限製金銀出口,但就各方麵來說它們金銀的出口額仍然幾乎等於全年的進口額。但是,就像壩外的水必須總是深於壩頭內的水一樣,由於這種限製而保留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兩國的金銀量,和它們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相比,必大於其他各國的金銀量。壩頭越高越結實,則壩內壩外水的深度的差必然越大。所以,征稅越高,對禁止出口的懲罰越嚴重,警察執行法律越嚴謹,則西、葡兩國金銀對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所持的比例相較於其他各國的這種比例,差距必然也越大。而且這種差額據說是很客觀的,在這兩國的普通家庭中常常可以看到大量的金銀餐具,而再沒有別的什麽在其他國家可以認為能與這種豪華相匹配或對應的東西了。貴金屬這樣的過剩,必然使金銀價格低廉,或者說必然使所有商品昂貴。這樣就挫傷了西、葡兩國的農業與製造業,因為這樣能使外國以比它們國內生產或製造所費的更小的金銀量,供給它們原生物和幾乎各種製造品。征稅和禁止以兩種不同的方式發揮著作用。它們不僅大大地降低了金銀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價值,而且由於保留了一定數量的本來可以流往國外的金銀,致使金銀在其他各國的價值始終略高於原來應有的價值,從而使其他各國在與西班牙和葡萄牙兩國通商時得以享受雙重利益。要是把泄洪閘打開,那麽壩內的水會立刻減少,壩外的水會立刻增加,壩內外不久後水就會相等。同樣,要是取消征稅與禁令,這樣西、葡兩國的金銀量將會大減,而其他各國的金銀量將多少會有些上升,於是這些金屬的價值,即對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比例不久就會在所有國家間相等或幾乎相等。而西班牙和葡萄牙由於金銀出口所遭受的損失將完全是名義上的和想象的了。它們貨物的名義價值以及它們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名義價值將跌落,用比以前小的一個金銀數量就可以表示或者代表了。但其真實價值將和從前相同,所能維持、支配和雇用的勞動量亦將和從前相同。它們貨物的名義價值將跌落,而所剩餘的金銀的實際價值將上漲,於是和從前為通商和流通而使用的較大金銀量比較,現今的數量雖然較小,但所能達到的目的,則與從前並無二致。流往外國的金銀也決不會白白注入外國,那必然會帶回同等價值的各種物品。這些貨物,也絕不是不生產任何東西的懶惰者所消費的奢侈品。懶惰的人的真實財富與收入,既不能由於金銀的出口而增加,其消費亦不能由此而大增。所以,由此帶回來的貨物,也許有大部分,至少也有一部分是材料、工具和糧食,可用以雇用勤勞人民和維持勤勞人民的生活。勤勞的人民利用和消費它們後,將生產出它們的全部價值,更主要的是還附以一定利潤。這樣,社會上的一部分呆滯資金將因此而轉變為流動資金,將能推動比從前更大量的產業。它們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將立即有所增長,幾年之後便會大大增長。它們的產業也會因此從現今承受的重負下解脫出來。

對穀物出口所給予的獎勵金也必然起著同西班牙與葡萄牙兩國的這個荒唐的政策完全一樣的作用。不論耕作的實際狀態是怎樣,獎勵金使我們的穀物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比在沒有獎勵金的情況下要貴一些,並使其在外國市場上的價格比沒有獎勵金的情況下要便宜一些。因為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支配所有其他商品的平均貨幣價格,所以,獎勵金又會大大降低國內市場上白銀的價值,而又稍稍提高外國市場上白銀的價值。這種獎勵金,使外國人尤其是荷蘭人不但能吃到比原本可能的價格要便宜的我們的穀物,有時甚至可能吃到比我們自己本國人民可能吃到的還更便宜的我們的穀物,卓越的權威作者馬修·德克爾先生曾明確地指出這一點。這種獎勵金,使我們的工人不能像在無獎勵金時那樣,以少量的白銀而提供他們的貨物,卻使荷蘭人能以較少量的白銀而提供他們的貨物。這樣,就使得我們的製造品在各個市場上價格都要多少昂貴一些,而他們的製造品卻比原來可能的價格多少要便宜一些。因而,使他們的產業相較於我們可以獲得雙重的好處。

由於這種獎勵金,在國內市場上所提高的,與其說是我國穀物的真實價格,不如說是我國穀物的名義價格,它所增加的,與其說是一定量穀物所能維持和所雇用的勞動量,不如說是這一定量穀物所能交換的白銀量,所以,它沒有給我國的農民或者紳士帶來任何好處,而隻是挫傷了我國的製造業。誠然,這兩者都會因此而有較多的貨幣收入,要使他們大部分相信那對他們並無很大好處也許有點困難,但是,如果由於這個貨幣貶值而所能購買的勞動量、食品以及國內製造的各種商品量都減少了,而且其減少的程度與貨幣增加的程度同樣大小。那麽,由此而得到的好處也就不過是名義上的和想象中的而已。它阻礙製造業,農場主和鄉紳卻並未從中得到好處。

在整個國家中,受這種獎勵金的實際利益的,或者說能受這種獎勵金的實際利益的,也許隻有一種人,即穀物商人或穀物的進出口商。獎勵金必然使豐年穀物出口量大於沒有獎勵金的情況下,而且,由於它阻礙了一年的豐收緩解了另一年的歉收,它必然使歉歲穀物進口量大於沒有獎勵金的情況下。在豐年歉歲它都增加穀物商人的買賣。而且在歉收年份,這種獎勵金不但使他能進口比沒有獎勵金時(即在豐收的一年可以用來緩解另一年的歉收時)所能進口的更大量的穀物,而且能以更高的價格出售穀物,因而能獲得較大的利潤。所以,我說正是這一種人最熱衷於延長和更新獎勵金。

當我國的鄉紳們對進口的外國穀物征收重稅時,其稅收之重在中等豐收之年幾乎等於禁止進口,當他們在設立獎勵金時,又似乎是在仿效我國製造業者的行為。通過前一種製度他們取得了國內市場壟斷權,而通過後一種製度他們竭力防止自己的商品過分地充斥國內市場。總之,他們通過這兩者都是企圖提高他們商品的真實價值。在這一點上,他們和製造業者所采取的方式是一樣的。製造業者亦曾同樣通過這兩者來提高許多不同種類製造品的真實價值。但他們也許沒注意到穀物和其他各種商品間有著巨大的根本性差別。以壟斷國內市場的方法,或以獎勵出口的方法,使我國的羊毛或亞麻製品能以比沒有壟斷權和獎勵金時更好的價格出售,那是可能的,因為使用這些方法,不但提高了這些貨物的名義價格,而且提高了其真實價格。使那些貨物的價值大於原有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量,這不僅增加了製造業者的名義利潤,而且增加了他們的真實利潤、真實財富與真實收入。這樣他們就能夠過較優裕的生活,或者在他們的製造業裏雇用更多的勞動者。這實際上就是獎勵這些製造業者,使他們製造業所雇用的國內勞動者比無此製度時所能雇用的多。但這種製度如果運用到穀物,那所提高的就隻是穀物的名義價值,而不是穀物的真實價值。這樣做,不能增加農民的真實財富或真實收入,亦不能增加鄉紳的真實財富或真實收入,更不能獎勵穀物的耕種,因為不能使穀物維持和雇用更多勞動者。按照事物的本質,穀物有一定的真實價值,這是不可能隨貨幣價格改變而改變。不論是對出口的獎勵金,還是對國內市場的壟斷都不能夠提高那個價值,最自由的競爭也不可能降低它的價值。就全世界來說,穀物的真實價值等於它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就個別地方來說,穀物的真實價值等於穀物按照當地勞動者通常的生活方式(寬裕、適中或節省)所能維持的那個勞動量。羊毛或亞麻都不是可以據以調整所有其他商品真實價值的最終的尺度,隻有穀物才是。其他各種商品的真實價值,最後都要由各自平均貨幣價格對穀物平均貨幣價格所持的比例來衡量、來決定。雖然穀物的平均價值有時可能一個世紀與另一個世紀不同,但穀物的真實價值不會因為其平均貨幣價值的不同而不同。隨這種變動而變動的,隻是白銀的真實價值。鄉紳仿效製造商,設置穀物進口關稅和獎勵金。

對國內生產的任何商品的出口都給予獎勵金,首先會遭到人們對重商主義所製定的各種不同措施的普遍反對。反對把國家的部分勞動強行投入一個不按其意願而投入的利潤較小的渠道;其次,特別反對把國家部分的勞動投入不僅是利潤較小的渠道,而且是一個確確實實不利的渠道。沒有獎勵金即不能經營的行業必然是一種虧損的行業。穀物出口獎勵金還可能遭到這種理由的進一步反對:它無論從哪一點說,都不能促進它所要促進的那種商品的生產。在鄉紳們要求設立這種獎勵金時,雖然是在模仿商人和製造業者,但是他們在這樣做時並未能完全理解通常指引那兩個階層的人的行動的切身利益。他們給國家收入加上了一個極其可觀的開支,給人民大眾加上了一個十分沉重的賦稅,但他們自己的商品卻沒因此顯著地增加其真實價值。通過降低了白銀的真實價值,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國家的一般產業,而且因為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決於國家的一般產業,所以他們沒有促進他們土地的改良,反而或多或少地延緩了土地的改良。

有人可能這樣想,為獎勵一種商品的生產,生產獎勵金能夠比出口獎勵金起到一種更為直接的作用。此外,它隻向人民征收一種稅,就是為了支付獎勵金所必須交納的稅。生產獎勵金,不但不會提高這種商品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反而將有助於降低其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所以,他們不會因此而繳納第二種稅,而他們所繳納的第一種稅,亦將因此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補還。可是,生產獎勵金是很少發給的。重商主義所確立的偏見,使我們深信國家財富的增長源於出口要比源於生產的增長更為直接。因而,出口更加受到歡迎,因為它是把貨幣帶給國家更直接的方式。又有人說,依照經驗,生產獎勵金比出口獎勵金更易產生欺詐行為。我不知道這種說法的真實程度。而出口獎勵金,常常被人以欺詐的目的所濫用卻是眾人皆知的事。但這一切政策的發明者即商人與製造業者的利益在於,他們的貨物在國內市場上不至於供應過剩。生產獎勵金有時也會引發這種現象,而出口獎勵金卻使過剩部分送往外國,這樣國內剩餘的那部分貨物的售價得以提高,所以能切實有效地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因此,在重商主義各種措施中,出口獎勵金便成為他們最愛好的一種了。我知道,某些行業的經營者,都私下同意從自己的荷包裏掏出錢來獎勵他們一定部分貨物的出口。這個措施行之非常有效,它不但大大提高了生產,而且把他們的貨物的價格在國內市場上提高了1倍以上。但是,穀物獎勵金要是真的降低了穀物的貨幣價格,其作用必然大不相同。

不過,有一種類似生產獎勵金的東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曾經發放過。曹白魚業及鯨魚業所得的按漁船噸數計算的獎勵金,或可視為具有此種性質的獎勵金。據說,這種獎勵金有助於直接使這些貨物在國內市場上比沒有獎勵金的時候要便宜一些。同時從別的方麵看來,我們又必須承認,其作用與出口獎勵金的作用相同。有了這種獎勵金,國內一部分資本就被用來把那些價格不足以補償其成本及資本應有的一般利潤的貨物送往市場。

這種漁業的噸數獎勵金,雖然無助於國民財富的增長,但由於可增加船舶及水手數目,所以也許可以被認為有助於國防。可以斷言,通過這種獎勵金,用比維持一個常備陸軍要小得多的費用(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有時就能達到維持一個強大的常備海軍的目的。

不過,盡管有這些讚美的斷言,下述各點卻使我相信,議會至少在批準給予這樣一種獎勵金時是大大的受騙了。

第一,給捕撈曹白魚的漁船發放的獎勵金似乎太大了。

從1771年冬季魚汛開始直到1781年冬季魚汛完畢,曹白魚漁船的噸數獎勵金一直是每噸30先令。在這11年內,蘇格蘭曹白魚漁船捕撈的曹白魚總數為378347桶。在海上捕獲即行醃存的曹白魚稱為海條,但要運到市場去售賣,必須加以適量的鹽和重新包裝,使成為商用曹白魚。在這種情況下,3桶海條通常隻能改裝成2桶商用曹白魚。所以根據這個計算在這11年間,所獲商用曹白魚總共有252231桶。而在這11年間支付的噸位獎勵金卻達到了155463鎊11先令,即海條每桶得8先令2便士,商用曹白魚每桶得12先令3又3/4便士。

醃曹白魚時所用的鹽,有時是蘇格蘭產,有時是外國產,但兩者都是減免了一切國內貨物稅的。蘇格蘭鹽在目前的國內貨物稅是每一蒲式耳1先令6便士,進口鹽的國內貨物稅是每一蒲式耳10先令。據說,加工曹白魚每桶須用外國鹽大約1又1/4蒲式耳。若用蘇格蘭鹽,平均須二蒲式耳。如果曹白魚是供輸出的,那就完全免納鹽稅。如果是供國內消費的,那就無論所用的是外國鹽還是蘇格蘭鹽,每桶需繳納1先令。這是蘇格蘭對一蒲式耳鹽所征收的舊稅,加工一桶曹白魚所需用的鹽,即根據最低的估計亦需要一蒲式耳。我們知道,在蘇格蘭進口鹽隻用於醃魚,不作他用。但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進口的外國鹽共計936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而用於醃魚的蘇格蘭鹽不超過168226蒲式耳,每蒲式耳僅56磅。由此可見,漁業所用的鹽基本上是進口鹽。此外,每桶曹白魚的出口都給付獎勵金2先令8便士。而漁船捕獲的曹白魚,又有2/3以上是出口的。所以,綜合這一切來計算,你就會發現在這11年間,漁船捕獲的每桶曹白魚用蘇格蘭鹽加工後出口要花費政府17先令11又3/4便士;而留供國內消費時,政府隻需花費14先令3又3/4便士。若以外國鹽醃存,則在輸出時,所花費政府的,計1鎊7先令5又3/4便士,在供國內消費時,所花費政府的,計1鎊3先令9又3/4便士。每桶上好商用曹白魚的價格,最低17先令或18先令,最高24先令或25先令,平均約為1基尼。

第二,曹白魚業的獎勵金是一種噸數獎勵金,是按照捕魚船的載重量發放,而不是按照漁船的勤奮或成敗與否發放。我想有許多開出去的船舶,通常都不以捕魚為目的,而以捕獎勵金為唯一目的。1759年,獎勵金為每噸50先令,但蘇格蘭全部漁船所獲卻不過4桶海條。在這一年,每桶海條僅獎勵金一項政府花費的就是113鎊15先令,而每桶商用曹白魚政府的花費為159鎊7先令6便士。

第三,發放噸數獎勵金的曹白魚業,往往用載重20噸至80噸的大漁船或甲板船。這種捕魚法,也許是從荷蘭學來的,看來並不像適用於荷蘭那樣適用於蘇格蘭。荷蘭陸地與曹白魚大批群集的海相距很遠,所以,他們隻能用甲板船進行捕獲,因為甲板船能夠攜帶足夠到遠海航行的水和食物。但蘇格蘭的赫布裏迪茲群島或西部群島,即設得蘭群島,以及北部海岸與西北部海岸,其鄰近地區都是曹白魚業主要進行作業的場所,它們大都被大海伸入陸地的手臂(當地所謂的海湖)所切斷。這些海湖都是是曹白魚回遊此海時所群集的地方。由於此種曹白魚(我相信,還有許多種其他的魚)回遊的時期並不十分固定和經常,所以小船捕魚看來是最適合於蘇格蘭的特殊地勢的捕魚方式。這樣,漁人一經捕得曹白魚,即可運上岸來醃存或生食。每噸30先令的獎勵金,固然可以給大船漁業以大獎勵,但必然會打擊小船捕魚:它沒有這種獎勵金,因而不可能把它加工了的魚與帆船所捕的魚以同樣的價錢投入市場。因此之故,在未有大船漁業以前很可觀的小船捕魚,據說從前曾雇用不少海員,其數目不少於當今帆船捕魚所雇用的人數,但現今卻幾乎完全散了。不過,我必須承認,關於前者的規模,以及現在這個被毀壞和遺棄的捕魚的現狀,我不能自認為十分清楚。由於小船捕魚業沒有得到什麽特殊的獎勵,所以海關官員或鹽稅官員對它也未曾作過任何記錄。

第四,蘇格蘭有許多地方,在每年的有些季節裏,曹白魚構成了普通百姓食物中相當大的一部分。獎勵金有助於國內市場上曹白魚價格的下降,對於我國那些生活處境遠不夠富裕的大多數同胞來說,也許是大大減輕了他們生活的困難。但大曹白魚漁船獎勵金,就決不能收到這樣好的效果。它毀滅了最適合於國內市場供應的小船捕魚業,再加上對出口每桶所給予的2先令8便士的附加獎勵金,使得大曹白魚漁船捕魚業2/3以上的產品出口。在30至40年之前,大漁船獎勵金還未設置,人們告訴我,那時曹白魚每桶的普通價格為16先令。10至15年之前,小船捕魚尚未完全衰落,據說那時曹白魚每桶的普通價格為17先令至20先令。在最近5年間,平均每桶為25先令。但這種高價,也許應歸因於蘇格蘭沿海各地實際上缺少曹白魚。此外,我必須指出,與曹白魚同時賣掉的桶(那種桶價計算在上述各種價格內),自從美洲戰事開始以來其價格已上漲了大約1倍,即由大約3先令漲至大約6先令,同時我也必須指出,我所收集的關於以往價格的記載並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一位有著驚人記憶力和豐富經驗的老者曾告訴我,50多年以前,一桶上等商用曹白魚的普通價格為1基尼。我以為,直到現在那還可以被看作是平均價格。但我相信,這所有記載有一點是一致的,那就是國內市場上曹白魚的價格並未由於大漁船獎勵金而降低。

也許有人認為,漁業生產者在獲得了給予他們的如此豐厚的獎勵金後,繼續以以前他們習慣了的相同價格或略高一點的價格出售他們的商品,可以獲得的利潤必然很大。就某些人來說,情況可能如此。但一般說來,我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情況決非如此。這種獎勵金的通常意義是鼓勵輕率的人去冒險從事一種他們並不了解的行業,他們由於疏忽和無知而遭受的損失遠遠超過政府所給予他們的最大最慷慨的補償。1750年,根據第一次以每噸30先令獎勵曹白魚漁業的法令(喬治二世第23年第24號法令),又設立了一個合資公司,資本50萬鎊,所有認購人(除了其他各種獎勵,如上述的噸數獎勵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出口獎勵金以外,免除大不列顛鹽和進口鹽稅)在14年間每向公司交納100鎊當年就可獲得3鎊的獎勵金,並由關稅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這家大公司的經理及理事都住在倫敦。但除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國內各海港,設立資本總額不少於1萬鎊的漁業公司為合法。這些比較小的漁業公司的經營,雖然由經營者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但同樣可與大公司一樣享受同樣的年金和各種獎勵。大公司的認購很快就完成了,而在國內各海港也設立了好幾家漁業公司。可是,盡管有這些各種各樣的獎勵,幾乎所有的公司,不分大小都將它們資本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損失殆盡,現在很難看到它們了。曹白魚漁業現今幾乎全部由私人投資家在經營。

如果某一種製造業確是國防所必需,那麽依靠鄰國供給這種製造品,可能顯得並不是那麽慎重。而且如果這一種製造業不獎勵既然不能在國內維持,那麽為了維持它而對產業的所有其他部門就都課稅可能就不是不合理的了。對於英國製造的帆布及火藥的出口獎勵金,也許就可以根據這個原理來證明都是正確的了。

但是,為了維持某些特殊的製造業者的產業,而對大部分人民中的產業征稅可能就不是合理的了。但在人民大眾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樣使用其全部收入的極端繁榮的時期,對於某些特別喜愛的製造業給予這類獎勵金也許就像花費別的某種無益的費用一樣是非常自然的了。不論在公共花費還是私人花費中,巨大的財富也許常常可能被用來作為極大的蠢事的辯解。但在普遍困難與窮困時期,還繼續此種浪費,其荒謬就必然超乎尋常了。

所謂獎勵金,有時不過就是退稅,因此不能與真正的獎勵金一概而論。例如,出口精砂糖的獎勵金就可被視作是對其原料赤砂糖、黑砂糖所征收稅收的一種退稅,出口精絲製品的獎勵金就可被視作是對生絲、撚絲進口稅的退稅,出口火藥的獎勵金就可視作是對硫黃和硝石進口稅的退稅。按照關稅用語,隻有對與它們進口時處於同一形態的貨物出口時所給予的津貼,才可稱為退稅。如果進口以後,其形態由某種製造業加以改變,以致名稱也隨著改變,歸入新的項目,則所發給的津貼才稱為獎勵金。

社會給予那些在他們各自的行業中表現卓越的藝術家和製造者的獎金,也不能一概稱為獎勵金。它們通過鼓勵工人們超凡的技巧和創意,以保持他們在各自行業中的競賽精神,但它們並不足以使國家的資金違反其自身規律超額地投入其中任何一個行業。這種獎金不能破壞各行業間的自然平衡,卻能使各行業的工作盡可能達到完美。此外,獎金所費極小,而獎勵金所費極大。單就穀物獎勵金一項來說,有時一年就須耗費國家30萬鎊以上。

獎金有時被稱為獎勵金,就像退稅有時被稱為獎勵金一樣。但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關注事物的本質,而不要去計較字眼。

關於穀物貿易和穀物條例的離題論述

人們往往對設立穀物出口獎勵金的法律以及與其有關的一係列規章都加以讚賞。我在未曾指出這種讚賞是全然不是以前,不能結束有關獎勵金這一章。關於穀物貿易的性質及與穀物貿易有關的英國主要法律的專門研究,可充分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這個問題的極端重要性必然能說明我這個冗長的離題論述是完全必要的。

穀物商人的貿易包含四個不同的部分。這四個部分雖然有時全由一人經營,但它們在性質上是四種獨立的和全然不同的貿易:第一、內地商人的貿易;二、為國內消費的進口貿易;三、為國外消費的國內產品出口貿易;四、轉口貿易,即為再次出口的穀物進口貿易。

第一,內地商人的利益,無論乍看起來與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是何等的對立,但實際上在大荒年他們的利益卻是完全一致的。內地商人的利益在於把他的穀物的價格提高到歉收季節的實際匱乏所要求的高度,但若提高得超過這個高度,那就對他不利。價格的提高,打擊了消費,從而使得每個人尤其是下等階級人民開始節省和妥善安排消費。假若把價格提得太高,那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打擊消費,以致一季的供給超出一季的消費,直到下次收獲物開始上市時上次收獲物還有剩餘,那麽他的穀物不僅會由於自然原因而損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餘部分將不得不以比數月前低廉得多的價格出售。但假若價格提得不夠高,那就不能產生打擊消費的作用,結果一季的供給很可能不夠一季的消費,那麽他不僅會損失他一部分應得的利潤,而且將使人民在季節末遭受可怕的饑餓和恐懼,而不是匱乏的痛苦。為人民的利益計,他們每天、每周和每月的消費應盡可能與季節的供給保持相應的比例。為內地商人的利益計,也要這樣。按照這個比例他盡判斷能力所及來供應他們穀物,他就能把他的所有穀物賣到一個最好的價錢,獲取最大的利潤。收獲情況如何,每日、每周和每月的銷售額如何,他是了解的。這樣就使他能夠準確地判定人民實際上所得的供給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即使他隻顧一己的利益,不顧民眾的利益,那麽為他自身打算,即在匱乏的年份也一定要像一個謹慎的船長對待他的船員那樣對待老百姓,當他預見到糧食快要完了的時候,就吩咐他們減食。固然,有時船長顧慮太多,在沒有任何實際需要的時候亦會叫他們減食,但他的船員因此而忍受的所有不便與由於某一欠考慮的舉動而招致的危險、困苦和毀滅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同樣,內地穀物商人由於貪婪過度,有時把穀物價格提高到超過匱乏的季節所應有的程度,但是人民能夠忍受由於這種行為帶來的所有不便,因為它們有效地保護了他們,使他們免遭季末的饑荒,所有這些不便與他們由於商人在季節初過於廉價地出售穀物而使他們在季末可能麵臨的困難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而穀物商人自身將因這種過度的貪婪而受到巨大傷害,這不僅因為這會使一般人憎厭他,而且他即使能夠避免這種憎厭的影響,亦不能避免下述那種困難,即由於他在季末手中必然還留有一部分穀物,而且如果來年豐收,他就總是必須以比原先可賣得的價格低得多的價格出售其手中的貨物。

如果一大群商人真的可能掌握了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的全部穀物,那麽他們為利益計,也許會像傳說中的荷蘭人處置馬魯古群島的香料那樣,為了保持其價格不變而將相當部分的香料毀掉或扔掉。但是要對穀物確立起如此廣泛的一種壟斷,即使憑借法律的威力也很難辦到。而且,在法律準許貿易自由的地方,在所有商品中穀物是最不易為少數幾個大資本的勢力所獨占和壟斷的,他們最多隻可能購買其中的絕大部分。一國收獲的全部穀物的價值太大了,少數私人的資本是不可能全數購買的,即使有全數購買的能力,其生產方式也使得這種購買是全然不現實的。在任何文明國家,穀物都是年消費額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國每年用於生產穀物的勞力要大於用於其他商品的生產。當穀物最初從田地裏收回來以後,占有它的人必然要比占有其他任何一種商品的人多,而這些所有者,絕不可能像許多獨立製造者一樣集居在一個地方,而必然是散居在國內各處。這些最初的所有者,或直接供給鄰近地域的消費者,或供給其他內地商人而間接供給那些消費者。內地穀物商人,包括農民和麵包師必然比其他任何商品的商人在數目上要大得多,而且又由於散居各處而使得他們絕不可能結成任何團體。因此,在歉收年份,如果其中有一個商人發覺他的穀物中有許多不能按時價在季節末售脫,那麽他決不會想保持這個價格,使競爭者得利而自己受損失。而會立即降低此價格,以便在新穀上市之前把手裏的穀物出售出去。同一動機、同一利益就以這種方式支配著每一個穀物商人的行為,也將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們把自己的穀物都以一個根據他們最正確的判斷最適合於歉收年或豐收年的價格銷售出去。

任何一個認真研究歐洲在本世紀或者前兩個世紀所遭受的災荒和饑餓的曆史的人(關於其中的幾次我們有非常確切的記錄),我相信這些人都一定能夠發現,糧食不足的情況並非起因於內地穀物商人的聯合,而是起因於真正的不足。這種不足有時在個別情況下起因於戰爭的浪費,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卻起因於年成的不好。而且也會發現饑餓隻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適當手段來克服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難,它從來不會歸因於任何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