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和製造業者,都不滿足於對國內市場的壟斷,更渴望使他們的貨物能在國外得到最廣泛的銷售。但由於他們的國家在外國沒有管轄權,他們要在外國謀取任何壟斷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們通常隻有申請獎勵輸出。商人要求對出口的鼓勵。
在各種獎勵措施中,所謂的“退稅”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允許在出口時向商人退還全部或部分對國內產品所征收的貨物稅或內地稅,決不會造成比不征稅時更大數量的貨物的出口。這種獎勵,不會驅使大部分的資本違反自然趨勢轉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卻會使征稅不至於驅使這部分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用途去。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用途間的自然平衡,也使征稅不產生破壞這種自然平衡的作用。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而會保持這種分工和分配。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有利的。退還向本國產品課的稅是合理的,因其可以保持勞動的自然分配。
進口的外國貨物在再出口時,亦可退稅。在英國,退稅達到了進口稅的絕大部分。對征收現行所謂舊補助稅的議會法令的第二條附加條款規定:每個商人,不論國籍,都可以在出口時退還征收稅的一半,隻是英國商人應在12個月內出口,而外國商人應在9個月內出口。隻有葡萄酒、小葡萄幹和精絲織品這些貨物不受此項條款的限製,它們有另外的更為有利的津貼。這個議會法令所征收的稅,在當時是對進口貨物征收的唯一關稅。後來,把這種及其他各種退稅的申請期限延長到了3年(喬治一世第7年第21號法令第10條款)。
自從舊補助稅實施以來,所征收的各種稅收絕大部分都在出口時全數退還了。但此通則允許有許多例外,所以,退稅的原則便遠不如最初製定時那麽簡單了。
有些外國商品,進口量會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必要量是早已預料到了的,所以,在其出口退還全部稅款時,甚至舊補助稅的一半也不夠。在我國美洲殖民地叛變以前,我們壟斷了馬裏蘭和弗吉尼亞的煙草。我們進口的煙草約為96000大桶,而國內消費卻據說不及14000大桶。這個餘額是必須輸出的。為使這巨額必要的輸出易於實現,於是規定凡在3年內出口,所交稅款可全部退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舊補助稅也全部退還。
我們還壟斷(雖不是完全壟斷,但已接近於完全壟斷)了西印度群島的砂糖。所以,如果砂糖在1年內出口,那麽全部進口稅都可退還;如果在3年內出口,那麽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全部進口稅都可退還。而那一半則繼續對絕大部分的貨物出口進行征收。砂糖進口數量,雖然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所需,但其超過部分與煙草通常的超過量相比卻是微不足道的。
有些貨物,尤其是我國製造業者嫉妒的對象,被禁止進口供國內消費。但若繳納一定的稅後,它們即可進口和在庫房中存放起來以備出口。但在這些貨物出口時,所征收的稅是完全不退還的。我們的製造業者,甚至對這種受限製的出口都不願加以獎勵。他們害怕存放在庫房中的這些貨物會被偷運出一部分,來和他們自己的貨物競爭。正是在這樣一些規章製度下,我們隻能進口精絲織品、法國亞麻布與上等細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們甚至都不願作法國貨物的販運者。我們寧願放棄自己的利潤,也不能容忍我們視作自己敵人的人通過我們來謀取任何利潤。在所有法國貨物出口時,不僅舊補助稅的一半不退還,而且附加的25%的稅也不退還。
根據舊補助稅附則第4條,對葡萄酒出口的退稅可以超過當時進口時所交納的關稅的一半以上。看來當時立法機構的目的是要給予葡萄酒轉口貿易比一般的商品還要更多一點的鼓勵。與舊補助稅同時征收的或稍後征收的一些其他稅,如所謂附加稅、新補助稅、1/3補助稅及2/3補助稅、1692年關稅、葡萄酒檢驗稅,都允許在出口時全部退還。但這所有的稅,除了附加稅與1692年關稅,在進口時都是以現金繳納的。如此巨大數目的利息造成了一筆開支,它使得指望在葡萄酒的轉口貿易中獲取任何利潤也就成為非理智的了。所以,隻有所謂的葡萄酒進口稅的一部分可以退還,而法國葡萄酒輸入每大桶所征收的25鎊的稅,或者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收的關稅,則全部在出口時不予退還。1779年和1781年對於所有貨物輸入所附加的那兩種5%的關稅,在所有貨物出口時都允許全部退還,甚至加征在葡萄酒上的亦允許全部退還。1780年專門對葡萄酒征收的最後一個稅也允許全部退還。因為保留的關稅多而且重,所以,上述特惠也許不會引起一桶葡萄酒的出口。這種規定,除了我國北美殖民地以外,適用於所有地方的合法出口。
查理二世15年被稱作獎勵貿易的第7號法令給予了英國供應殖民地歐洲生產和製造的所有商品的壟斷權,葡萄酒亦包括在內。但在海岸線是如此廣闊的我國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國統治權是那麽微弱,而且那裏的居民又被允許以自己的船隻,把政府的未列入名單的商品最初是運往歐洲各地,後來又被允許運往菲尼斯泰爾角以南歐洲各國,在那裏上述的壟斷權不可能受到大的尊重。而且他們隨時都可以找到各種辦法從允許他們運貨前往的國家帶回一些貨物。不過,他們要從出產葡萄酒的地方進口歐洲的葡萄酒卻似乎有些困難;他們要從葡萄酒征稅繁重,且其大部分又不能在出口時退還的大不列顛進口歐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難。幸而馬德拉葡萄酒不是一種歐洲商品,美洲和西印度可以直接進口。而且這兩個地方享有對所有他們未列入名單的商品與馬德拉島進行貿易的自由。1755年戰爭開始時,我國軍官在我國各殖民地所發現的對馬德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許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形成的。這種嗜好,後來由這些軍官帶回到祖國,在那時以前,此種葡萄酒在祖國還不大流行。戰事完結以後,在1763年(根據喬治三世第4年第15號法令第12條),除了法國葡萄酒,所有葡萄酒都允許在出口到殖民地時,除了3鎊10先令的那一種稅以外,所征其餘各稅都一律退還。法國葡萄酒之所以例外,是因為民族偏見不允許獎勵這種貿易和消費。但是,上述特惠的頒布和我國北美殖民地的叛變這兩者相隔的時間,似乎過於短促,以致還不足以造成這些地方習俗的顯著改變。特別是當出口到美洲殖民地時。
就除法國葡萄酒以外的所有葡萄酒的退稅的法令來說,殖民地從中獲取的實際好處要比其他各國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貨物的退稅法令來說,殖民地所獲取的實際好處卻要小得多。對向其他國家出口的大部分商品上隻退還舊補助稅的一半。但這項法令卻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細棉布外,不論是歐洲或東印度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在出口到殖民地時,所交舊補助稅絲毫也不得退還。
退稅製度的設立,也許最初是為了鼓勵轉口貿易,由於船舶的運費常常是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的,所以一般認為這個貿易特別適合於把金銀帶回國內。轉口貿易,雖然不值得受什麽特殊的獎勵,雖然設立退稅製度的動機也許非常可笑,但此種製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這種退稅,決不會使流入轉口貿易的資本大於在沒有進口稅時自然會流入的這種貿易的資本,隻不過使進口稅不至於完全排斥此種貿易。我們雖然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亦不應排除,我們應該像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聽其自由。這種貿易,對於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製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消費品對外貿易上的資本,必然提供了一個出路。
從這種退稅中,關稅的收入通過仍然保留的那一部分稅收不但沒有受到損失,反而獲得利潤。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那麽征收過進口稅的外國商品就不能出口,同時由於沒有市場因而也不會進口。這樣,本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的關稅,也就不會有人再交納了。當退稅款不等於全部已納稅款時,收入有所增益。
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對本國產物或外國產物所征收的關稅,即使在出口時都予以退稅是合理的。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國內貨物稅的收入會蒙受一些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受到的損失還要大得多。但總是要受這種稅收的擾亂的產業的自然均衡,即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則將通過這樣一個調整而大體上重新建立起來。
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對向外國和獨立國家出口貨物進行退稅是合理的,而不能證明對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享有壟斷權的國家進行退稅是合理的。例如,在歐洲貨物出口到我國美洲殖民地退稅時,就並不能使出口額大於無退稅製度時的出口額。因為我國商人、製造業者在那裏享有壟斷權,所以,即使保留全部稅額,也未必會增加運到那裏去的貨物數量。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退稅對於國內貨物稅和海關稅常常可能是一種純粹的損失,並不能改變貿易的現狀,或者使貿易在某一方麵更加擴大。至於在什麽程度上,這種退稅可被視作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什麽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在探討殖民地問題時將會有專門的論述。隻限於對獨立國家,不適於有商業壟斷權的地區。
不過必須指出,隻有退稅的出口貨物是真正地向某一外國出口,而不是暗中又進入我國的時候,退稅製度才是有益的。有些退稅,尤其是煙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以這種方式濫用,並產生了許多既有害於稅收又同樣有害於正直商人的欺詐行為。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退稅引起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