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貨物的進口所實行的特殊限製第一節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

原則,這種限製也不合理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本國金銀量的第二個措施,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幾乎所有貨物的進口加以特殊的限製。例如,西裏西亞的細竹布,隻要向大不列顛繳納一定的關稅,即可被準許進口供國內市場消費;但法國的上等麻紗和細竹布,則除了進入倫敦港口存入倉庫以待出口以外,便禁止進口。法國葡萄酒進口所需負擔的稅,相較於葡萄牙或任何其他葡萄酒國家都更重。根據1692年的所謂進口法,對所有法國貨物要征收其價值25%的關稅;而對其他國家大部分貨物所征的關稅要輕得多,很少有超過5%的。但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鹽和醋則不在此限,但這些商品卻依照別項法律或這個法律的特殊條款要交納其他的重稅。1696年,又因為認為第一次所征的25%還不能夠抑製法國貨物的進口,於是又對除白蘭地外的法國貨物加征25%的稅,同時對法國葡萄酒每噸加征25鎊,並對法國醋每噸加征15鎊的新稅。法國貨物從未從稅率表中所有或絕大部分列舉貨物所征收的一般補助稅,或5%的稅中則減免過。要是把1/3補助稅和2/3補助稅也計算在內,那麽這些一般補助稅就有5種。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至少必須承擔75%的關稅。但大部分貨物實在負擔不起這樣重的稅,所以征收這些稅實際上是等於禁止進口。我相信法國人對待我們的貨物和製造品也是同樣的苛刻,雖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稅具體苛重到什麽地步。這種相互的限製幾乎斷絕了兩國間所有的公平貿易,使走私販成為大不列顛貨物進入法國,或者法國貨物進入大不列顛的主要進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討的那些原則都植根於個人利益和壟斷精神;而在這章所要探討的那些原則,則植根於民族偏見和敵視。因此,可以想象得到它們會更加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

首先,即使英、法之間的貿易是自由的,貿易差額確實對法國有利,我們也不能因此便斷言這樣一種貿易將對英格蘭不利,或者說英格蘭全部貿易總差額將因這種種貿易而更加不利於英格蘭。如果法國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廉物美,或者說其麻布則比德意誌的麻布價廉物美,那麽大不列顛所需的葡萄酒與外國麻布,當然向法國購買比向葡萄牙、德意誌購買更加有利。從法國每年進口的貨物的價值雖然將因之而大增,但因同品質的法國貨物價格相較於葡萄牙、德意誌二國更低廉,故年進口總額的價值將相應減少,而減少的數量則與其低廉程度相稱。即使進口的法國貨物完全在大不列顛消費,情況也將是如此。如果對法進行自由貿易會使貿易差額不利於我,它也不會使整個世界的貿易差額利於我。

其次,所進口的全部法國貨物,有大部分可能再出口到其他國家。在那裏由於它們可以以一個更好的價格出售,也許會帶回一個與全部進口的法國貨物的原始成本完全相等的回報。人們關於東印度貿易的一些講法通常可能對法國貿易也適用,就是說,東印度貨物,雖然有大部分是用金銀購買的,但由其中一部分貨物的再出口,可以給進行這個貿易的國家帶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銀。現在,荷蘭最重要的貿易部門之一,就是運送法國貨物到歐洲其他各國。甚至在大不列顛飲用的法國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秘密從荷蘭和西蘭島進口的。如果英法間貿易自由,或法國貨物在進口時與歐洲其他各國繳納同樣的關稅,而且再出口時可以退稅,那麽英格蘭可能就會分享到那對荷蘭來說十分有利的貿易的好處。進口法國貨物一部分可以再出口,帶回金銀。

最後,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判定兩國間的貿易差額究竟對何國有利,或者說其中哪一國出口的價值大。關於這一類問題,我們的判斷往往植根於由個別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民族偏見與敵意。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通常使用兩個標準,即海關登記冊與匯兌情況。由於海關登記冊對各種商品的評價大部分都不準確,所以現在都公認那是很不可靠的標準。至於匯兌情況,恐怕也是同樣的不可靠。貿易差額不能準確判斷。

當倫敦與巴黎兩地之間以平價匯兌時,據說那就是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恰由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了。相反,當對巴黎的匯票在倫敦貼水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沒有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因此,倫敦必須送往巴黎一定量的貨幣以彌補差額。因為出口貨幣既招有風險,又很麻煩,還須給付費用,所以代匯者要求匯稅,匯兌人亦須給付匯稅。據說,這兩都市之間的債權與債務的日常狀況,必然受彼此間日常商務往來的狀況支配。當從另一地的進口不大於它向另一地的出口時,各自的債務債權可以相互抵消。但是當其中一方從另一方的進口大於它向另一方的出口時,前者對後者的負債必然比後者對前者的負債更大。各自的債權債務不能相互抵消,於是債務大於債權的一方必須向對方出口貨幣。匯兌的日常情況,既標示著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日常狀況,同時亦標示著兩地間出口和進口的日常狀況,因為出口和進口必然影響著那個狀況。

可是,即使匯兌的日常狀況可以充分標示任何兩個地方之間的債務和債權的日常狀況,但也不能因此便斷言債務和債權的日常狀況對其有利的地方就是貿易的差額對其有利的地方。任何兩地之間的債務和債權日常狀況並不總是完全由它們相互之間商務往來的日常狀況所調控,而往往是受到其中任何一方與其他地方的商務往來的影響。比方說,英國購買了漢堡、但澤、裏加等處的貨物,要是通常以荷蘭匯票支付貨物代價,那麽英荷間債務與債權的日常狀況,並不完全受這兩國間商務來往的日常情況的調控,而受英國對那些其他地方商務來往日常情況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英格蘭對荷蘭的年出口可能大大超過從那裏進口的年價值;即使所謂的貿易差額可能大大地有利於英格蘭;英格蘭可能每年仍不得不送貨幣到荷蘭去。匯兌於一國有利不能證明貿易差額亦於該國有利。

此外,按照通常計算匯兌的方法,匯兌的日常狀況就不能對那個似乎會有利或假定會有利的國家的日常債務和債權狀況提供充分的證據。或者換句話說,真實的匯兌情況與估計的匯兌情況可能事實上常常極不相同,而且事實上往往極不相同,所以,在許多情況下,關於債務債權的一般情況,我們不可能根據匯兌的日常情況得到確實的結論。

假設你在英國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按照英國鑄幣廠標準,它包含若幹盎司的純銀,而你所得的在法國支付一定數額的匯票,按照法國鑄幣廠的標準其中含有同等數量的純銀,這就是人們所謂的英國和法國之間的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多於兌付所得,你就被認為是付出了貼水,因而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英國不利,而對法國有利。如果你所支付的少於兌付所得,你就被認為是得到了貼水,因而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法國不利,而對英國有利。

但是,第一,我們不能總是按照別國鑄幣廠的標準來判斷各國通貨的價值。因為各國通貨的磨損程度和削剪程度低於標準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也使得它們低於鑄幣廠的標準。一國通用鑄幣與他國通用鑄幣的相對價值,並不依據各自應含有的純銀量,而應依據各自實際含有的純銀量來定。在威廉王時代改鑄銀幣以前,英荷之間的匯兌,按照通常的計算法,按照各自鑄幣廠的標準,英國要貼水25%。但我們從郎茲先生的研究得知,英國通用鑄幣的價值當時低於其標準的25%。所以,當時兩國間的匯兌,按照通常的計算法,雖然是如此不利於英國,但實際上也可能是有利於英國;在英國實際支付的較少數量的純銀可以購買在荷蘭應支付的較大數量的純銀的匯票。因而被認為要付出貼水的人實際上可能得到了貼水。在英國金幣改鑄以前,法國鑄幣比英國鑄幣磨損的程度要小得多,而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也許比英國鑄幣要高出2%或3%。因而,如果英法間的匯兌,據計算,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若未超過2%或3%,那麽真實的匯兌可能對英國有利。而自從金幣改鑄以來,匯兌總是有利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通用貨幣常低於其名義標準。

第二,有些國家的鑄幣費用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國家的鑄幣費用則是由送金塊的鑄幣廠的私人支付的。在後一種情況下,私人所支付的費用不僅包括鑄幣的費用,甚至還包括提供給政府收入的某些費用。在英國,鑄幣費用由國家支付,如果你送1磅標準銀到鑄幣廠去,可換回含同樣1磅標準銀的62先令。在法國,鑄幣須扣除8%的稅,這不僅支付了鑄幣的費用,還給政府提供了小小的收入。在英國由於鑄造不收費,因而通用貨幣的價值從來就不可能高於其實際所含的金銀量的價值。在法國你付了工匠錢,工匠增加了鑄幣的價值,就像工匠錢增加了金銀餐具的價值一樣。所以,包含一定數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比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具有更大的價值,必須支付更多的銀塊或商品來購買它。所以,這兩國的鑄幣雖然同樣接近各自鑄幣廠的標準,但包含一定數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未必就能購買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因而未必就能購買在法國兌付這些貨幣額的匯票。如果為購買一張匯票,英國所支付的超額貨幣恰好補償法國鑄幣費用,那麽兩國之間的實際匯兌就可能是平價匯兌。他們之間的債務與債權自然就可以相互抵消,雖然按照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大大有利於法國。如果為購買這張期票,英國所支付的貨幣少於上述數額,那麽兩國之間的實際匯兌就可能是有利於英國,雖然計算匯兌有利於法國。由於收取鑄幣而有時使鑄幣價值高於其所包含的金銀塊的價值。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們所謂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但有些地方,如倫敦、裏斯本、安特衛普、萊戈恩等地,則以本國的通用貨幣兌付。所謂的銀行貨幣,總是比同一名義金額的通用貨幣有更大價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銀行貨幣1000盾,就比阿姆斯特丹的通用貨幣1000盾有更大的價值。兩者間的差額被稱為銀行的扣頭,在阿姆斯特丹通常是大約5%。假設兩國通用的貨幣同樣接近各自鑄幣廠的標準,但一國以通用貨幣兌付外國匯票,另一國則以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那麽顯然這兩國間的匯兌,即使事實上有利於以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但按照計算,應該是有利於以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基於同樣的原因,就好比兩國間的匯兌,雖然事實上是有利於以較劣貨幣兌付外國匯票的國家,但按照計算,應該是有利於以較優貨幣兌付的國家。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對阿姆斯特丹,對漢堡,對威尼斯,我相信,對所有其他以所謂銀行貨幣兌付的地方,倫敦的匯兌按照計算都是不利於倫敦的。但我們不能因此便斷言,這種匯兌事實上對倫敦不利。自從金幣改鑄以來,甚至與這些地方進行匯兌也都是一直有利於倫敦。如果把法國排除在外,對裏斯本,對安特衛普,對萊戈恩,我相信倫敦對歐洲大多數以通用貨幣兌付匯票的地方,按照計算也大都是有利於倫敦,而實際匯兌也很可能都是這樣。銀行貨幣帶有扣頭。

關於存款銀行,尤其是關於阿姆斯

特丹的存款銀行的一些離題論述

像法國、英國那樣的大國,其通貨幾乎全部都由本國鑄幣構成。如果這種通貨因磨損、剪削或其他原因而使其價值降至標準價值之下,國家可通過改鑄而有效地恢複其通貨。但是,像熱那亞、漢堡那樣的小國,其通貨很少全部都由本國鑄幣構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與其居民有經常性往來的鄰國的鑄幣構成。因此,這樣的國家,通過改鑄隻能改良其鑄幣,未必能改良其通貨。這種通貨,因為其本身性質極不確定,一定數額的這種通貨價值亦很不確定,故在外國其評價必然低於其實際價值。所以,如果這種國家以這種通貨兌付外國匯票,其匯兌就一定對它大為不利。如果必須容許外國鑄幣流通,其價值是不確定的。

為了補救這種不利的匯兌給商人帶來的不便,這種效果在開始注意到貿易利益時,時常就會通過立法,規定一定價值的外國匯票不能用通用貨幣支付,而必須由某一根據其信譽並得到國家保護的特定銀行的票據或通過它的轉賬來支付。因為這個銀行總是必須依據國家的標準用良好和真正的貨幣來支付。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和紐倫堡等地的銀行,原來似乎都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設立的,雖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後來被迫改變了目的。這種銀行的貨幣既然優於這些國家的通用貨幣,它必然會帶有一種扣頭,而扣頭的大小則取決於通貨被認為低於國家標準的程度。據說,漢堡銀行的扣頭通常約為14%,這就是國家良好標準貨幣與由鄰國流入的被磨損、剪削和貶值了的貨幣兩者之間被認為應有的差額。於是建立了銀行來用標準貨幣支付而不問鑄幣的狀況如何,標準貨幣含有扣頭。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廣泛貿易從歐洲各地帶回大量的剪削、磨損的外國鑄幣,使阿姆斯特丹通貨的價值降低了約9%,即低於新從鑄幣廠出來的良幣的9%。在這種情況下,新出的良幣,往往是一經鑄造出來,即被熔化或被輸出。擁有大量通貨的商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夠的良幣來兌付他們的外國匯票,於是此類匯票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變得不確定,盡管有了一些防止這種不確定性的法規。

為了解決這種不便,阿姆斯特丹於1609年在市政府的擔保下設立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既接受外國鑄幣,也接受與本國良好貨幣的標準的真實內在價值相符的和被磨損較輕的鑄幣,隻是要扣除鑄幣所必需的費用和其他管理的必需費用。在扣除此小額費用以後,所剩餘的價值記入銀行賬簿作為信用。這種信用叫做銀行貨幣,因其所代表的貨幣恰好符合鑄幣廠的標準,故總是具有與其相同的真實價值,而且其內在價值又大於通用貨幣的價值。同時又規定,凡在阿姆斯特丹開出的或商定的價值600盾以及以上的匯票,都應以銀行貨幣兌付。這種規定,頓時消除了那些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由於這個規定,每個商人,為了要兌付他們的外國匯票,不得不在銀行開立一個賬戶。這必然會引起對銀行貨幣的一定的需求。

銀行貨幣,除了它固有的對通用貨幣的優越性以及上述需求所必然產生的附加價值外,同時還具有某些其他優點:它不會受到火災、搶劫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影響;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對它負全責;其兌付僅需通過單純的轉賬,沒有計算的麻煩,或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風險。因為它有這種種優點,似乎從一開始就產生了一個扣頭,而且大家都相信,所有原來儲存銀行內的貨幣都可以繼續留在那裏,沒有人想要收回存款,雖然這種存款在市場上出售可得到貼水。如要求銀行支還,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就會失去此項貼水。由於從鑄幣廠新出來的一個先令,在市場上所能購得的貨物並不比我們常用的被磨損了的先令多,所以從銀行金櫃中取出來歸入私人金櫃中的良好貨幣和通用貨幣混在一起,不易辨認也就不可能比國內通用貨幣價值更大。當它存在銀行金櫃時,它的優越性是眾所周知而且是確定的了。當它流入私人金櫃時,要確定它的優越性,所付代價也許要大於這兩種貨幣的差額。此外,一旦從銀行金櫃中提出來,銀行貨幣的其他各種優點也必然會隨著喪失:它的安全性喪失了,它的容易和安全的轉移性喪失了,它的支付外國匯兌的作用喪失了。不僅如此,如果不預先支付保管費它就不可能從銀行的金櫃中取出來,這一點隨後就會逐漸顯露出來。

這些鑄幣存款,或者說銀行必須以鑄幣歸還的存款構成了銀行的原始資本,或者說就是所謂銀行貨幣所代表的那種東西的全部價值。現在,通常認為那隻是銀行資本的極小的一部分。為了方便利用金銀條塊進行貿易,許多年以來,銀行也接受金銀塊存款,在賬簿中給予信用。這種信貸一般比金銀條塊的鑄幣廠價格約低5%。與此同時,銀行給存放人或持有者發一張所謂的收據。存放人或持有者在交還銀行賬簿上所給信用的同等銀行貨幣以及支付了25%的白銀保管費和50%的黃金保管費之後,在六個月內可以隨時取回所存放金塊。但同時又規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種支付,則所存之金銀條塊即按收受時的價格,或按為此而付給信貸時的價格,歸銀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儲金保管費,可以視作是一種倉庫租金。至於金的倉庫租金,為什麽要比銀的倉庫租金高得那麽多,也有幾種不同的理由。前麵已經說過黃金的純度要比白銀的純度更難確定。黃金更容易造假,在比較貴重的金屬中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此外,白銀作為標準金屬,與黃金相比國家願意鼓勵更多地用白銀存款。

金銀條塊的價格比通常略低時,其儲存最多,到價格上漲時,則往往被提出。在荷蘭,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鑄幣廠價格高,由於同一原因,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以前英格蘭的情況也是如此。其差額,據說通常為每馬克6至16斯泰弗,即銀8盎司,其中包含純銀11分合金1分。銀行價格或銀行對這種白銀存款(當用外國鑄幣存入時,其純度為公認和已經確定的,例如墨西哥銀元)所給予的信用為每馬克22盾;鑄幣廠價格約為23盾,市場價格則為23盾6斯泰弗,或23盾16斯泰弗,超出鑄幣廠價格2%乃至3%。金銀條塊的銀行價格、造幣廠價格及市場價格幾乎保持著相同的比例。一個人通常可為了獲取金銀條塊的鑄幣廠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而出售他的收據。一張金銀條塊的收據多少總可以值一些錢。所以,在6個月期滿之前還沒有取走,或忽視了支付25%或50%的保管費而獲取為期6個月新收據,以致銀行得按收受時的價格把儲金收為已有,這種現象很少發生。但是,這種現象雖然不常有,但據說有時也發生過,而且發生在金塊身上的要比在銀塊身上的還要多些。這是因為銀的保管費較低,金則因為是比較貴重的金屬,其保管亦須支付較高的倉庫租金。收據普遍也值些錢,六個月期滿總是更新。

一個在銀行存入了金塊而獲得了一筆銀行信用和收據的人,在其匯票到期時可以以銀行信用兌付。至於收據是出售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對於金銀條塊價格的漲跌作怎樣的判斷。但此種銀行信用與收據,很少會被長期保留而且也沒有這個必要。一個有收據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總是會發現有許多銀行信用或銀行貨幣,讓他以普通價格購買,同樣,有銀行貨幣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也發現有同樣多的收據,讓他購買。存款人常常出售他的收據。

銀行信用所有者和收據的持有者,是銀行的兩種不同的債權人。收據持有者,不把等於被領金銀條塊價格的一定數額的銀行貨幣給予銀行,就不能提取收據上所記明的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他就得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但有銀行貨幣的人,若不能向銀行提出收據,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數額,他亦不能提取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收據,他就必須向有銀行收據的人購買。收據的持有者在購買銀行貨幣時,就是在購買從銀行取回一定量金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鑄幣廠價格比其銀行價格高5%。所以,他為購買銀行貨幣而通常支付的那5%的扣頭,就並不是為了一種想象的價值,而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當銀行貨幣的所有者購買一張收據時,他是在購買從銀行取回一定量金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通常比其鑄幣廠價格高2%乃至3%。所以,他為收據而支付的價格,亦同樣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收據的價格及銀行貨幣的價格合在一起便構成金銀條塊的完全價值或全部價格。銀行貨幣和收據加在一起,等於存入金銀塊的價值。

以國內流通的鑄幣存入銀行,銀行和給銀行信用一樣,同時也給收據,但這種收據通常是沒有價值的,也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麽價格。例如,以值3盾3斯泰弗的馬克存入銀行,銀行隻給予3盾的銀行信用,也就是說低於其流通價值的5%。銀行雖亦同樣發給收據,持有者得在六個月內任何時候,支付25‰的保管費就可以提出所存數目的馬克,但這種收據往往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麽價格。3盾銀行貨幣,雖大都可在市場上售得3盾3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後可得到馬克的完全價值,但由於在提出以前,須納25‰的保管費,這將成為持有者的淨損失。不過,如果銀行的扣頭在什麽時候跌到3%,這類收據就可以在市場上以175%的價錢出售而值一些錢。但是銀行的扣頭現在一般都是5%左右,所以這種收據往往是聽其滿期,或者像人們所說,聽其歸銀行所有。至於儲存金馬克所得的收據,就更經常地聽其滿期,因為在它們被銀行取走之前所需交付的倉庫租金還要高些。在這種鑄幣或條塊的儲存歸銀行所有的情況下,銀行往往可得利5%,這5%可以被視作永遠保管這種存款的倉庫租金。

收據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然是很大的。它一定包含了銀行的全部原始資本。通常認為銀行的全部原始資本自從第一次存入以來就一直被留在了銀行,沒有一個人想要調換新的收據,或把存款提出,因為根據我們上麵舉出的種種理由,不論是采取前一種方法,或是采取後一種方法都不可能沒有損失。但這數額無論是怎樣大,在銀行貨幣全額中所占的部分,收據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過去好幾年來一直是歐洲最大的金銀條塊倉庫,其收據很少讓其過期的,或者按照他們的說法是,聽任銀行沒收的。人們認為該銀行絕大部分的貨幣和賬簿上的信用,就是這些年來由金塊買賣人不斷地存入和取出的存款所創立起來的。因此有大量的銀行貨幣或收據已經過期,但占全部銀行貨幣的比重不大。

沒有收據就不可能向銀行提出任何要求。過期收據的比較小量的銀行貨幣和仍然有效的比較大量銀行貨幣混在一起,沒有收據的銀行貨幣額雖然很可觀,但是憑收據取款的某一特定部分銀行貨幣是沒有具體數目的。銀行沒有為同一事物而對兩個人負擔債務人的義務,沒有收據的銀行貨幣所有者,隻有在購買了銀行收據時才可以要求銀行兌付。在平常時期,他要按照市場價格購得一張收據並不困難。這個價格,和根據收據有權向銀行提取鑄幣或金銀條塊能在市場售賣的價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社會發生災難時期,情形就可能完全不同了。例如,1672年法蘭西人侵入時,銀行貨幣所有者都想從銀行提出貨幣歸自己保存,這時對收據的需求把收據的價格提高到令人吃驚的程度。銀行收據的持有者可能對它們持有一種過高的奢望,他們不要求各收據所記明的銀行貨幣的2%或3%,而要求5%。了解銀行組織的敵人,甚至會把所有收據收買進來,以防止人們把財寶帶走。通常認為,在這個非常時期,銀行會打破隻對收據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規。沒有銀行貨幣但有收據的人,一定隻領取了收據上所記明的存款價值的2%或3%。所以,有人說,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會毫不猶豫地對不能取得收據的銀行貨幣所有人付給他銀行賬簿所記載的給予他的信用的全部價值,並以貨幣或金塊支付。同時,對於有收據但無銀行貨幣的人支付2%或3%,在這個時候,已經是他們所應得的全部價值了。因此,如果所有銀行貨幣持有者都想將其換成鑄幣和金銀塊,收據的價格可能過高。

即使是在平常時期,收據持有者的利益也在於壓低扣頭。為了以較低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以較低價格購買收據上所記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銀條塊),或者以較高價格把收據出售給那些有銀行貨幣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收據的價格通常等於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及收據所記明的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相反,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卻在於提高扣頭,為了把他們的銀行貨幣出售的貴得多或以便宜得多的價格購進收據。這樣敵對的利害關係,往往會導致投機買賣的欺詐行為。為防止這種欺詐,銀行近年作出了一個決定:在任何時候為了換取通貨,出售銀行貨幣時需收5%的扣頭,買回時收4%的扣頭。這種決定的結果,就是扣頭在任何時期不能高過5%,或低於4%。這樣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兩者間市場價格間的比例,不論什麽時候,都很接近它們固有價值間的比例。但在采取此種決定以前,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高低不一,由於敵對雙方的利益對市場的影響,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常常高到9%的扣頭,有時又低到平價。

阿姆斯特丹銀行宣稱,不將存款的任何部分貸出。它在賬簿上給予了持有人的每一個盾,都在金庫裏保存有1盾所值的貨幣或金塊。銀行在金庫裏保存著所有有效收據,所有隨時可能需要提取的,以及實際上是不斷地流出又流進而必備的貨幣或金塊。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對於那些收據早已過期,在平常時期不可能需要提取的,以及實際上隻要聯邦還存在很可能永遠存放在那裏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也是這樣,就很難肯定了。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最好的信譽莫過於作為銀行貨幣所流通的每一個盾在銀行的金庫裏都儲存有一個相應的金盾或銀盾所建立起來的信譽。阿姆斯特丹市作了這個信譽的擔保人。銀行歸四個現任市長監督,這四個市長每年改選一次,新任的四個市長,比照賬簿,調查銀行金庫,宣誓接管,後來,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點交給繼任的人。在那個虔誠而信教的國家裏,誓言是要絕對遵守的。有了此種更迭,似乎就足以保證不會發生任何不正當的行為了。黨派鬥爭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過許多次革命,但在這所有革命中,得勝的政黨都沒在銀行管理那一點上指控他們前任的不忠誠。而對於失勢的政黨的名譽與信用,則沒有比這種指控更為可拍的了,而且如果這樣的指控能夠成立,我們可以肯定人們一定會要提出。1672年,當法國國王在烏德勒支取時,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的迅速,以致使人們根本無法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當時,從銀行金庫中提出的貨幣,有些還帶有銀行建立後不久市政大廳起火燒焦的痕跡。因而這些貨幣必定是從那時候起,即保存在銀行金庫內的。

銀行的財富到底可以達到一個什麽樣的數目,長期以來一直是好奇的人們所猜測的一個問題。但這數目的多少隻能是猜測。通常認為約有2000個人在銀行開立了賬戶,假設他們每人平均存有1500鎊(這是一個很大的數目),那麽銀行的貨幣總量,因之也是銀行的財富總量,便大約等於300萬鎊,以每鎊11盾計算,就大約等於3300萬盾。這是一個很大的數目,足以用來進行極廣泛地流通,但比一些人關於這總量誇大的臆測,卻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從這銀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謂的倉庫租金外,每個人在銀行初次開立賬戶時須支付10盾的開戶費;以後每筆新賬又須交納3盾3斯泰弗的手續費;而每次轉賬又須交納2斯泰弗;如果轉賬的數目不到300盾,則須交納6斯泰弗,以防止過多的小額轉賬;每年不清算賬目兩次的罰款25盾;轉賬的數目如果超過了儲存的數目,必須為超支部分支付3%,而且其請求單將被擱置在一邊。人們認為銀行由收據滿期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在有利時出售,亦獲得不少利潤。此外,銀行貨幣以5%的扣頭賣出,以4%的扣頭買入,亦給銀行提供利潤。這些各種各樣的報酬加在一起遠遠超過銀行支付職員薪金和管理費用所必要的支出。單從保存金塊的收據一項上所獲得的純年收入據說就達到了15萬至20萬盾。不過,這機關設立的原始目標不是為了收入,而是為了公益。其目的在於使商人不致因不利的匯兌而吃虧。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預料到的,完全可以說是一種意外。我竭力闡明用所謂銀行貨幣支付和那些用通用通貨支付的國家間的匯兌為什麽一般都顯得對前者有利而對後者不利的原因時,不知不覺地被引入了這個題外話。但是現在是從這個冗長的題外話中轉回來的時候了。究其原因,前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總是不變,恰與其鑄幣廠標準相符;後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不斷變動,而且幾乎都多少低於其鑄幣廠標準。

第二節根據其他原則,論這種

特殊限製的不合理性在本章的第一節,我竭力說明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理,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貨物進口,也不必加以特殊的限製。

然而,沒有什麽比賴以建立這些限製以及商業條例的整個貿易差額論更加荒誕不過的東西了。當兩地通商時,這種學說認為,如果貿易額持平,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然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稱。但是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像我後麵所要說明的那樣,獎勵金與壟斷權,雖然是為本國利益而設立的,但由獎勵金及壟斷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通常情況也就是這樣。反之,不受限製而自然地、正常地進行的兩地間的貿易,雖未必對兩地同樣有利,但肯定對兩地都有利。

所謂利益或利得,按照我的理解,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者說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兩地貿易額持平,而兩地間的貿易全由兩國本地商品的交換構成,那麽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不僅都會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必定全然相等或幾乎相等。這樣,各方將為對方剩餘生產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個市場,並償還為生產及製造這一部分剩餘生產物而投下的資本以及作為收入或生計資本而分發給一定數量的居民的資本。所以,兩國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將間接從另一國取得他們的收入與生計資本。兩國間所交換的商品,其價值又被假設相等,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也必然相等或幾乎相等。而且,因為都是用來生產兩國的本地商品,所以,兩國居民由此種分配而得的收入與生計資本也必然相等或幾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這種收入與生計資本將與貿易額的大小成比例。如果這個交易額每年各方的數字為10萬鎊或100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所提供的年收入,在前一種情況下為10萬鎊;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則為100萬鎊。

假設甲乙兩國間的貿易,是屬於這樣的性質,即一方向另一方隻出口國產商品,而另一方的回程貨則為外國商品。那麽,在這種假設下,兩國的貿易額仍可被認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償付。在這種情況下,兩國仍然可以獲利,隻是獲利的程度不同,從這種貿易取得最大收入的,將是隻出口國產商品的那一國居民。比方說,英國從法國進口的純為法國所生產的商品,但英國卻沒有法國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國貨物如煙草與東印度貨物來償付。這種貿易雖可給兩國居民提供一定的收入,但給法國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然多於給英國居民所提供的。法國每年投在這種貿易上的全部資本,是在法國人民間分配的。但英國資本,隻有一部分,即用來生產與外國貨物交換的那一部分資本,是每年在英國人民間分配的。其中較大部分的資本是用來補還弗吉尼亞、印度和中國的資本,並對這些遙遠國家的居民提供一種收入與生計資本。因此,即使兩國所投資本全然相等或幾乎相等,但法國資本的使用給法國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國資本的使用給英國人民所增加的收入大得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國所經營的是對英國直接提供消費品的國外貿易;英國所經營的是對法國間接提供消費品的國外貿易。這兩種國外貿易所產生的不同結果,已經在前麵充分解釋過了。

不過,任何兩國間的貿易大概不會出現雙方提供的貨物全部都是國產貨,或者一方全部都是國產貨,另一方全部都是外國貨這樣的情況。幾乎所有國家彼此間所交換的,都是一部分是國產商品,一部分是外國貨物。但是,國產商品占交換品的最大部分而外國貨物占交換品最小部分的國家,總是主要的獲利者。

假若英國用以償還法國每年進口品的不是煙草與東印度貨物,而是黃金與白銀,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貿易額便被認為是不平衡的。因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銀償付商品。其實,在這種情況下,也和前麵的情況一樣,能給兩國人民提供一定的收入,隻不過給法國人民提供的要比給英國人民提供的多。但英國人民必然也會從此取得收入。為生產可以購買金銀的英國商品而投下的資本,即在英國一定人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的資本必然將因此得到補償,使其用途得以繼續。輸出一定價值的金銀並不會減少英國的資本總量,正如輸出等價的任何其他貨物並不減少英國的資本總量一樣。相反,在大多數情況下,英國的資本總量還將增加。隻有其國外需求被認為大於其國內需求,而其回程貨物在國內的價值大於輸出品在國內的價值的那些貨物才會出口到國外去。如果煙草在英國僅值10萬鎊,但輸往法國而購回的葡萄酒,在英國卻可值11萬鎊,那麽這種交換就可使英國資本增加1萬鎊。如果英國以同樣的方式用10萬鎊黃金所購得的法國葡萄酒在英國可值11萬鎊,則這種交換也就同樣可使英國的資本增加1萬鎊。在酒庫中存有價值11萬鎊葡萄酒的商人,比在倉庫中存有價值10萬鎊煙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樣也比在金櫃中存有價值10萬鎊黃金的商人更富裕。與其他二人比較,他可以拉動更大的勞動量,並能夠給更多的人民提供收入、生計與職業。一個國家的資本與其全體人民的資本相等,而一國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又等於這所有資本所能維持的勞動量。所以,一國資本及其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通常都必然會因此種交換而增加。為英國的利益計,與其用弗吉尼亞煙草或用巴西、秘魯金銀,不如用它自己的鐵器或寬幅厚呢來購買法國葡萄酒。直接用自己的消費品所進行的國外貿易總是比間接地用他人提供的消費品所進行的國外貿易更為有利。但以金銀進行的間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並不比用其他貨物進行的間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不利。沒有礦產的國家不會因為每年出口金銀而變得金銀匱乏;正如一個不生產煙草的國家不會因為每年出口煙草而變得煙草匱乏。有財力購買煙草的國家,決不會長久缺乏煙草;同樣,有財力購買金銀的國家,也決不會長久缺乏金銀。

有人說,工人和啤酒店的交易是一種虧本的交易,而製造業國和葡萄酒產國間所進行的貿易也可以視作具有同樣的性質。我卻以為,工人和啤酒店的交易並不一定是虧本的交易。就這種貿易本身的性質來說,它與其他任何貿易一樣是有利可圖的,不過,也許這種比較容易被濫用。釀酒人的職業,甚至發酵酒零售商的職業,與其他職業同是必要的分工部門。工人所需的麥酒,通常向釀酒人購買要比自己釀造要有利得多,而且,他若是一個貧窮工人,那麽他向零售商一點一點地購買啤酒要比向釀酒人大批量地購買要有利得多。倘若他是個貪食者,他可在鄰近的任何一個商人那裏購買過多的啤酒,購買過多的鮮肉,要是他能裝扮成有錢的公子,他可能購買過多的呢絨布匹。貿易自由,雖然可能被濫用,而且在其中某些貿易中特別容易發生這種濫用的情況,但無論如何,對於工人大眾這一整體來說它總是有利的。此外,雖然有時個人可能因揮霍過度而傾家**產,但似乎用不著擔心一個國家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雖然在每個國家,都有許多人在酒這方麵所花費的超過他們財力所允許的範圍,但總是有更多人所花費的小於他們財力所允許的範圍。應該指出,根據經驗,一個地方酒的價格低廉不是因為這裏的人酗酒而是因為這裏的人清醒。葡萄酒產國的人民通常是歐洲最節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國南部各省人民。對於普通日常飲食,人民很少過度使用。沒有人會借狂飲與啤酒一樣便宜的白酒來偽裝慷慨和善意。相反,隻有在那些由於過熱或過寒而不能栽種葡萄樹的國家,葡萄酒才異常稀少和昂貴,如北方民族、熱帶民族(如幾內亞海岸的黑人),醉酒成為普遍的惡習。當法國軍隊從法國北部各省開拔至南部各省,即從葡萄酒昂貴區域開拔至葡萄酒低廉區域,據說,起初往往因見良好的葡萄酒如此價廉新鮮而沉溺其中,但駐留數月之後,其中大部分士兵便像當地居民一樣節酒了。同樣,如果我們把外國葡萄酒稅、麥芽稅、麥酒稅、啤酒稅一律取消,或可使英國中下等階層人民間暫時盛行醉酒風氣,但不久也許就會出現一個恒久和普遍的節酒習俗。現今,在那些喜歡趕時髦的人和上流社會有財力消費最貴飲料的人中,醉酒已經不是他們的惡習了。因喝麥酒而爛醉如泥的紳士也很少能夠看到了。此外,英國對葡萄酒貿易的限製,與其說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這樣說)酒店,還不如說是為了防止人民購買最價廉物美的烈酒。那種限製有利於葡萄牙的葡萄酒貿易,而不利於法國的葡萄酒貿易。據說,對於我國製造品來說,葡萄牙人是很好的顧客,而法國人不是。所以,我們應當優待葡萄牙人,加以獎勵。他們在生意上照顧了我們,我們也應當照顧他們。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為一個大帝國政治的實施原則。其實,隻有最小的小商人,才會把這種策略看做是對待顧客的原則。至於大商人則不會注意這些小節,他們總是到價最廉物最美的地方去采購貨物。

依據這樣的原則,各國都認為他們的利益在於使所有鄰國都變得窮困。各國都嫉妒與他們通商的國家的繁榮,並把這些國家的利益看做是他們的損失。國際通商通常像個人通商一樣,原本應該是團結與友誼的保證,現在,卻成為不和與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們反複無常的野心,在本世紀以及上世紀中,對歐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並不大於商人和製造業者們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類統治者的暴力與非正義,自古以來即是一種禍害。我擔心人類本性的這種禍害是無法除去的。至於那些既不是亦不應該是人類統治者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們,其卑鄙的貪欲和壟斷的精神,雖然也許不能改正,但要讓他們不去擾亂別人的安寧,卻是極其容易的。

最初產生並傳播這種原則的,無疑是壟斷的精神,最先倡導這種原則的人決不會像後來信奉這種原則的人那麽傻。在任何國家,人民大眾的利益總是在於而且必然在於向售價最低廉的人購買他們所需要的各種物品。這個命題是如此的明白,以至於我們費心思去證明它倒是一種滑稽的事情了。如果沒有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自私自利的詭辯混淆了人們的視聽,它也不可能成為什麽問題。在這一點上,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與人民大眾的利益正好是直接對立的。就像同業組織內自由人的利益在於阻止國內居民雇用其他人來取代自己的位置一樣,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在於保住自己對國內市場的壟斷權。因此,在英國以及歐洲大多數其他國家,幾乎對所有由外國商人輸入的商品,都征收異常沉重的關稅。對那些可能與本國製造品競爭的所有外國製造品更是大都征收特殊的關稅,或禁止進口。因此,對於那些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國家,或者換句話說,對於那些對本國具有強烈民族仇恨的國家的所有貨物的進口幾乎都加以特殊的限製。

在戰爭或政治上,鄰國的財富,雖然對我國形成威脅,但在貿易上,則肯定對我國有利。在戰時,敵國的財富或可使敵國能夠維持比我國強大的海陸軍。但在和平的通商狀態下,鄰國的財富必然使他們能夠和我們進行更大價值的交易,必然能夠為我國產業的直接生產物或用這種生產物購進來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場。正如一個富人對於他勤勞的鄰居來說是要比一個窮人好得多的顧客一樣,一個富裕的國家對於他的鄰國來說,同樣是一個好得多的顧客。經營同種製造業的富人,固然對鄰近各同業者構成威脅,但他的花費可給鄰近的其餘所有人提供很好的市場,而絕大多數鄰人可以從中獲利。不僅如此,他們還可以從富人與實力較差的經營者之間的競爭中購買那些低價拋售的貨物,從而獲利。同樣,富國的製造業者,無疑會成為鄰國同種製造業者極具威脅的競爭者,但這種競爭,卻有利於人民大眾。此外,他們可從富國在其他方麵的巨大花費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市場而獲利。想發財的人決不會退居窮鄉僻壤,一定會想方設法住在首都或大商業都市。他們知道,財富流通極少的地方,所能取得的財富極少;財富流通極多的地方,有些財富可歸到他們手裏。這個以這種凡是指導著1個人、10個人或20個人的常識性的箴言應該同樣指導著100萬人、1000萬人或2000萬人的判斷。應該使全國國民都認為,鄰國財富是本國可能獲得財富的原因和機會。想由國外貿易致富的國家,如果其鄰國都是富裕勤勉的商業國時,最易達到目的。一國四周,如果都是遊牧的未開化人或貧窮的野蠻人,那麽它就隻有通過耕作本國土地以及經營國內的商業才可使國家致富,而要由國外貿易致富是絕不可能的。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國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國土地、經營國內商業而致富的。據說,古代埃及人極不注重國外貿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國人極其輕視國外貿易,不給予國際貿易任何正當的法律保護。近代對外貿易的信條是以所有鄰國陷於貧困為目標的,如果能夠產出它所企望的結果,那就一定會陷國外貿易於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視的地位。

法國和英國間的貿易,之所以會在兩國都受到那麽多的阻礙與限製,就是此等原則所產生的結果。如果這兩國能拋棄商業的嫉妒和國民的仇恨,來審視其真實的利害關係,那麽對英國來說,與法國的貿易將比與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更有利。基於同一理由,對法國來說,與英國的貿易亦將比與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更有利。法國為英國最近的鄰國。英國南部沿海各地與法國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間的貿易,好像國內貿易一樣,可以每年往返4次、5次乃至6次。這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比較投在國外貿易大多數其他部門上的等量資本,能夠拉動4倍、5倍乃至6倍的勞動量,能夠雇用和養活4倍、5倍乃至6倍的工人。這兩國彼此相隔最遠的各地間的貿易,也至少可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連這種貿易,也和我國對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國外貿易同樣有利。若與誇大了的我國對北美殖民地的貿易(那一般要3年,乃至4年5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較,那至少也有利3倍。此外,法國據說有居民2300萬,我國北美殖民地居民據說卻不過300萬。而且法國又比北美洲富裕得多,雖然由於法國的財富分配不平均導致法國的貧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相較於我國北美殖民地,法國所能提供的市場,至少要大8倍,再加上往返更為頻繁,利益要大24倍。與英國的貿易也同樣有利於法國。如果從兩國財富、人口與鄰近的程度來看,其有利程度大於法國與其殖民地間進行的交易。這就是兩國智者所認為宜加以阻止的貿易和最受其偏愛獎勵的貿易這二者間的巨大差別。

然而,本來可使兩國間開放而自由的貿易並成為對雙方有利的這些條件卻成為這種貿易的主要障礙。因為是鄰國,它們必然是敵國,於是,一方的富強,增加了另一方的恐懼,而本來可增進國民友誼的有利因素,卻助長了激烈的民族仇恨。它們同是富裕勤勉的國家,但雙方的商人和製造者,卻都擔心會在技術與商業活動上遇到對方商人和製造業者的競爭。商業上的嫉妒引起了激烈的民族仇恨,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長了商業上的嫉妒,兩者相互助長。兩國的商人,都熱烈地確信他們自私自利的謬說,煞有介事地宣稱不受限製的國外貿易必然會產生不利的貿易差額,而不利的貿易差額又必然會導致國家的滅亡。

在歐洲各商業國內,自命為這個係統的自命不凡的學者常常發出警告:不利的貿易差額將使國家走向滅亡。這激起了各商業國家不少的憂慮,幾乎所有商業國都試圖改變貿易差額,使其對本國有利而對鄰國不利。但在這所有憂慮以後,在這所有無效的嚐試以後,似乎沒有一個歐洲國家曾因上述原因在任何方麵變得貧困。和重商主義者的預料相反,實行開放門戶並允許自由貿易的都市與國家,不但不曾因此種自由貿易而滅亡,反而卻因此而富強。歐洲今日,從某些方麵來說,配稱為自由港的都市雖有幾個,但配稱為自由港的國家卻還沒有。最接近於此的國家也許當屬荷蘭,雖然仍離這個目標很遠。大家承認,不僅其國民財富全部得自對外貿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資料也都得自對外貿易。

我在前麵已經說明,還有另一種差額和貿易差額極不相同。而且一國的盛衰也取決於它對這個國家有利與否。這就是年生產物與年消費的差額。前麵說過,年生產物的交換價值如果超過了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每年就必然會按照超過額的比例而增加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在其收入內維持其生存,每年從其收入中節省下來的部分,自然會附加到社會資本上去,並用以進一步增加年生產物的產量。相反,如果年生產物的交換價值小於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每年就必然會按比例地減少。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支出超過了社會的收入,那必然會侵蝕社會的資本。因此資本必然會減少,隨著資本的減少,其產業年生產物的交換價值亦減少。

生產與消費的差額和所謂貿易差額完全不相同。在沒有對外貿易、與世界完全隔絕的國家內也可以產生這種差額。在財富、人口與改良都在逐漸增進或在逐漸減退的整個地球上,也可以產生這種差額。這種差額和貿易差額非常不同。

即使在所謂的貿易差額一直不利於一個國家時,生產與消費的差額仍可不斷地有利於這個國家。即使半個世紀來,這個國家進口的價值都大於出口的價值;即使在這期間,進口的金銀全部立即被輸出;即使流通鑄幣逐漸減少而以各種紙幣替代鑄幣;甚至它對各主要通商國家所負的債務,亦在逐漸增加。但它的真實財富,它的土地勞動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仍可在這期間內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不斷增加。我國北美殖民地的狀態,以及它們在這次的擾亂事件發生以前對英國的貿易狀態,都可證明這並不是一個不可能的假設。它可以是對一國經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