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所遭受的挫折
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侵擾羅馬帝國西部各省,這一巨大變革產生的浩劫持續了好幾個世紀。野蠻民族對當地居民的掠奪和迫害,中斷了城鎮與農村間的貿易。城鎮都成了廢墟,農村亦無人耕作。在羅馬帝國統治時很富裕的西歐瞬間轉入了赤貧和野蠻的狀態。在這一動**中,那些民族的頭子,篡奪了這些國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雖然不多,但要找一塊沒有主人的土地,卻不可能。所有土地都被吞並了,其中大部分進入了少數大地主的私囊。羅馬帝國衰落後西歐全部土地主要為大地主獨占。
最初吞並荒地的危害雖很大,但隻不過是暫時的危害。這些土地可通過繼承或分割,把它們分成一些小塊。但長男承繼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繼而分割;限定繼承法又阻止了大土地以轉讓形式進行的分割。長男繼承法和限定繼承法阻止了土地的分割。
如果我們把土地隻看作是謀生求樂的手段,就像動產一樣,那麽可以按照自然承繼法把土地像動產一樣,分給家內所有的兒女。因為每一個兒女的生計,都受到父親的關心。羅馬人就是采用這種自然承繼法的。他們不分長幼,不分男女,隻要是自己養的,就可以承繼自己的土地。他們分土地的方法,和我們現在分動產的方法一樣。不過,當土地被看作不單是謀生的手段,而是權力強弱所係的時候,就被認為以不分割而專歸於一人比較妥當。在那些動**的年代裏,大地主同時都是小君主。他的佃戶,便是他的臣民。他是他們的法官,是他們和平時節的立法者,亦是他們戰爭時節的領導人。他可任意進行戰爭,對鄰地或國王都可以。在這種狀態下,一個地產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無保障,都取決於它的大小。把一個地產分拆,無異把它破壞,換句話說,無異把它拆開來,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強鄰的侵蝕吞並。所以,長男承繼法並非立即產生,而是漸漸地在地產繼承中產生。其原因和君主國的繼承一樣,雖然最初並不總是如此。為了使君主國的安全與權力不因分割而削弱,就選擇一個人來單獨承繼。但選擇誰呢,那麽重要的一件事,當然要鄭重規定一個普通規例,使選擇不按個人資質好壞這個不大可靠的區別,而按某種明白的、無可爭論的標準。在同一家庭的各兒女中,除了性別與年齡,再沒有其他可爭論的區別了。根據一般經驗,男性優先於女性,而在其他所有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年長的優先於年幼的。長男承繼權,就這樣產生了。而所謂直係繼承,亦就此產生了。
法律在最初設立時都有環境上的需要,並且也隻有這些環境才能使其合理有效。但事實上,往往產生這法律的環境已發生變化,而這法律卻仍繼續有效。在今日歐洲,僅擁有1英畝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無異於擁有10萬英畝地的大地主。然而,長男承繼權卻依然存在。由於在各種製度中,它依然是最宜於保持貴族尊嚴的,今後會再持續幾百年也說不定。但事實上,除了這一點,長男承繼法違反了大家庭的真實利益。因為要使一個兒子富裕,就必須使其他子女陷於窮困。
限定繼承法是長男繼承法施行的自然結果。它的施行旨在維護由長男繼承法導引出來的直係繼承,以及防止由於子孫不肖或遭逢不幸而被通過贈與、遺贈或轉讓落入外人之手。這種法律,羅馬人是完全不知道的。雖然有某些法國法學家以為不妨用現代製度的術語去套在那些古代製度上麵,然而事實上法國人所謂的繼承人預定法或囑托遺贈法都與限定繼承法無任何相似之處。限定繼承法的起源相同。
在大土地財產仍為諸侯領地時,限定繼承法或許不是不合理的辦法。就像某些君主國的所謂根本法律一樣,這個法律,可以使千萬人不致因一人輕舉妄動而受連累。但今日歐洲各國,大地產和小地產已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這種法律就變得再荒唐不過了。這種法律的製定,根據一種錯誤的假定:即對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人類的各代後裔,都沒有同等的權利,當代人的財產,還要受限製於五百年前祖宗的意誌的支配。然而在今日的歐洲,實行限定繼承法的地方還很不少。在貴族血統仍是享受民事或軍事榮譽的必要資格的地方,限定繼承法仍然牢不可破。人們認為它是維持貴族門第特權的必需之物。而這一階級已經奪取了超乎其同胞之上的那種不正當利益,卻又擔心自己的貧窮遭人譏笑,所以要求再享有另一種不正當的利益。據說,英國的不成文法很厭惡世襲產業。因而,盡管限定繼承法在英格蘭仍未完全廢除,但和歐洲其他各君主國比較,它在那裏比較受限製。在當今的蘇格蘭,仍有1/5甚至1/3以上的土地嚴格地實行著限定繼承法。它在現在看來是荒謬的。
在這種情況下,大麵積的荒地不僅為少數豪族所吞並,而且重新分割土地的可能也被永遠排除了。事實上,大地主並不常是大改良家。在產生這種製度的動**年代,大地主的精力幾乎全部用來保護自己的領土,或者將其管轄權、支配權擴充到鄰人的疆域上去。他們沒有餘暇來開墾土地改良土地。後來和平了,法製的確立,秩序的安定,雖然使他們有餘暇,但他們一般沒有心思耕墾土地,並且常常沒有這種才能。如果他的家庭與個人的支出,超過了或恰好相等於他的收入(這是常有的現象),他就沒有資本,可以投在這用途上。如果他有經濟頭腦,他又通常發現,與其用儲蓄去改良舊地,不如用來購買新地。改良土地,像各種商業計劃一樣,要獲利潤,不注意在細小處節省是絕對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儉樸的,也很難做到這一點。這類人自然而然地更注意悅己的裝飾,而不是去關心自己並不需要的利潤。從少年時起,他就追逐華屋豐飾。當他想改良土地時,這種習慣所涵養的心理仍會支配著他。他也許會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畝土地大大裝飾起來,開支之大是土地改良後價值的10倍,終而發覺如果對他所有全部地產都照樣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無其他嗜好,恐怕也會在改良1/10以前,他就會破產。在英格蘭和蘇格蘭,仍然有些大地產是從封建動**年代以來就把持在同一家庭之手,至今沒有改動。把這些大地產與鄰近的小地產比較一下,你就會相信大地產是怎樣不利於改良,這一點完全不需要論證。
如果我們不能指望這樣的大地主來改良土地,那些小地主就更加不行了。在曾經的歐洲,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農。他們幾乎全是奴隸,雖然他們的隸役,比古希臘羅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隸役溫和一些。他們與其說隸屬於主人,不如說是隸屬於土地。因此,他們隻能隨土地出賣,而不能分開。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們就可以結婚。而且,主人沒有權利把他們夫婦賣給不同的人,拆散他們的姻緣。如果主人殘害或殺害了奴隸,還要受處分,盡管一般隻是小懲罰。然而,奴隸不得蓄積財產。他們所獲得的所有,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隨意拿走。所以,奴隸所做出的改良,實際上都是由主人進行。費用由主人支付,種子、牲畜、農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益,亦是主人的。奴隸所得,不過日常生活資料而已。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確切地說是地主占有土地,由農奴耕作的。這種奴隸製度,在俄羅斯,在波蘭,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亞,在摩拉維亞,在德意誌其他部分,現在還存在。隻是在歐洲的西部和西南部,這種製度已經逐漸消亡。土地占有人不會進行改良,因為他們是附著於土地的奴隸,不能擁有財產。
但是,大地主很少會做出改良,這使得大地主使用奴隸耕作的時候,進行大改良就更是無望了。我相信,所有時代、所有國民的經驗,都證明了一件事,即:奴隸勞動雖表麵上看來隻需維持他們生活的費用,但徹底通盤計算起來,其代價是任何勞動中最高的。因為一個不能獲得一點財產的人,食必求其最多,做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麽也不關心。他的工作,最多隻能夠其自己生活,額外的也隻能靠暴力榨出一點。普林尼和科拉麥拉的著作都說,古意大利的穀物耕種事業,在奴隸製度下非常衰敗,對主人非常不利。耕種事業在亞裏士多德時代的古希臘也並沒有好到哪裏去。對於柏拉圖法律中所描寫的理想國,柏拉圖說過,要養活5000個懶惰的人(假設為了國防所需的戰士的數目)以及他們的妻子和奴仆,將需要一塊像巴比倫平原那麽無邊無際而又肥沃的領土。奴隸勞動是最昂貴的。
人類好勝的心理使其喜歡統治下層,多以統治下等人為榮,而以俯就下等人為恥。所以,如果法律允許,工作的性質也允許,那在奴隸與自由人之間,他一定願意選用奴隸。蔗糖與煙草的栽種,能夠提供使用奴隸耕作的費用;穀物的耕種,現在似乎還不能夠辦到這一點。主要產物為穀物的英國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來操作。賓夕法尼亞人最近議決釋放黑奴,這使我們相信他們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隸是他們財產的大部分,他們絕不會通過決議。但以蔗糖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隸擔任;以煙草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隸擔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種甘蔗的利潤特別大,在歐美兩洲,簡直沒有什麽耕種事業比得上。種植煙草的利潤雖不如種植甘蔗,但仍然勝過穀物。因此,甘蔗殖民地和煙草殖民地比起來,黑奴的數目要遠多於白人。
繼古代奴隸耕作者之後,逐漸出現了在如今的法國被稱作“對分佃農”的一種農民。這種農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在英格蘭,這製度早已廢止,所以我無法說出它們的英文名稱。在這製度下,包括種子、牲畜、農具在內的耕作所需的全部資本,都由地主供給。農民離去或被逐去時,這種資本就須歸還地主。出產物在留出被認為保持原資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後,其餘就由地主與農民均分。繼奴隸之後有對分佃農。
在對分佃耕製下,耕作土地的費用,嚴格地說亦是出自地主,這和在奴隸耕作製下沒有差別。但其中,有一個根本不同之點。對分佃耕製下的佃農是自由人,他們能夠占有財產,可以享有土地生產物的一定比例。生產總額越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越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於能夠生產多少,就生產多少。反之,一個不占有財產希望隻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奴隸,就會依著自己的需要,圖自己舒服,不想使土地生產物多於自身所需。也許就是一方麵因為對分佃耕製對地主有利,一方麵因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勵佃農反抗他們的權力,終而使大家都覺得奴隸耕作製不利,於是大部分歐洲的奴隸耕作製度逐漸消滅。這樣一次大的變革,是什麽時候發生的,是怎樣發生的,在近代曆史中,是最難稽考的事件之一。羅馬教會,常自誇其廢除奴隸的功績。當然,我們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紀亞曆山大三世時代,羅馬教皇就發出了普遍釋放奴隸的訓諭。但這訓諭,似乎不過是個諄諄的勸諭,不遵守訓諭的人,並不受處罰。奴隸製度依然保持了數百年。最後,因為上述那兩種利害關係(地主的利害與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來,才逐漸把它廢除。一個已被釋放,又準許其繼續使用土地,但自己沒有資本的賤奴,隻有向地主借用資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這樣必然出現法蘭西今日所稱的對分佃農不可。他們和奴隸最大的不同在於能擁有財產。
不過,在對分佃耕製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還是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產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所以對分佃農絕不願用這有限的節餘來改良土地。教會的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產物1/10,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產物的半數,更是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盡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產物,固然符合分佃農的利益,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為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5/6的土地,是由對分佃農耕作的。地主常常抱怨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為,拖車的利潤全部歸於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也殘留著這種佃農,叫做由地主借給種子農具的佃戶。大貴族吉爾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說,英格蘭古代的佃農,與其稱為農戶,還不如稱為地主的仆人。這種佃農,大概與此屬於同一類。
對分佃農之後出現的農民,才可以說是真正的農民。他們擁有耕田的資本,但要對地主繳納一定數額的地租。這種農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們會覺得,投下一部分資本改良土地,對自己有利益。他們希望,在租期未滿以前,投下的資本可以收回,並提供很大的利潤。不過,農民的這種租地權,在很長時間裏是不穩定的,直到今日,歐洲有許多地方的情況也是如此。土地換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滿,也可合法地把農民逐去。在英格蘭,地主甚至可以依據虛構的普通退租法解除租約,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違法的暴力手段驅逐農民,農民所能憑借以獲取賠償的訴訟章程,也是極不完善的。農民並不一定能重新得到原來的土地,他們通常隻能獲得損失的賠償,而且所償決不會等於所損。在歐洲,即使英格蘭這樣一個自耕農民頗受尊重的國家,也是直到亨利七世十四年,才立改佃訴訟法,使佃農不僅得賠償,並能恢複借地權,雖然這種要求,不一定由一次審問而審結。這個訴訟法,施行極其有效,以致近年來,地主若要為占有土地而起訴,他常常不用地主名義按權利令狀起訴,而常常用他的佃農名義,按退佃合狀起訴。因此,在英格蘭,佃戶的安全保障不亞於地主了。此外,英格蘭又規定,每年納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終身租地權就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有選舉國會議員的權利,耕農既大部分有這種終身不動產,而政治上的勢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輕視他們。我相信,歐洲除了英格蘭,沒有一個地方的佃農,未立租地權約,便出資本建築倉廩,不怕為地主所奪。這種十分有利於農民的法律風俗,所起的促進現代英格蘭偉大光榮的作用,或許比人們引以為傲的所有商業規程還要大。
據我所知,保障最長租期使不為各種承繼人所妨害的法律乃英國所特有。早在1449年,這種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傳到蘇格蘭去。但當時,限定承繼人不能長期出租土地,一般不能超過一年,這使得它的有利影響受到了諸多阻礙。最近,國會雖然立法補救,但這些束縛仍然過於嚴厲。此外,在蘇格蘭,租地人又因沒有選舉議員的權利,所以自耕農不像在英格蘭那樣,受到地主那麽大的重視。蘇格蘭的法律不是那麽有利。
在歐洲的其他地方,雖亦有保障佃農權利,使不受土地承繼人和購買人的損害,但這種權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蘭西初定租期為九年,近來才延長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的期限仍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勵佃農進行各種最重要的改良。我們知道,歐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者。土地法都是為地主利益打算的。他們認為,先輩不應把土地長期出租,使得他們長期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價值。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淺。他們不會想到這種規定,一定會妨害改良。結果,一定會妨害他們自己的真實利益。在歐洲的其他地方佃農不那麽安全。
古代,農民對於地主,除了納租,還須提供各種勞役。那種勞役,既不明定於租約內,又不受任何規定支配,隻要莊主諸侯需要,就得隨命隨到。這種隨意而定的勞役,使佃農不知受了多少苦。蘇格蘭取消了租約中未曾注明的所有勞役,短短數年間大大改善了自耕農的生活。
與私役一樣,自耕農要服的公役也是隨意而定的。我認為,築路補路就是處處存在的一種勞役,盡管它因國家不同而壓迫程度有異,而這隻是一個例子罷了。在王軍或王公過境時,當地農民,又有提供車馬糧食的義務,那雖然會有代價,但代價卻由采糧官決定。我相信,在歐洲各君主國中,隻有英國一國,完全取消了糧食征購。法國和德國,都未曾消除。
和勞役一樣,自耕農要交納的公共稅收也是沒有規章的。古代貴族,雖不願在金錢方麵給君主以任何幫助,但聽任君主對自己的佃農征收貢稅。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苛稅終將嚴重地影響他們自身的收入。法國今天仍有貢稅,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稅的一例。貢稅是加於假定的農民利潤的一種稅,它是根據農民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估定的。所以,農民為自身利益計,盡可能裝窮,結果,他耕作所用的資本必減至盡可能少的程度。至於改良土地的資本,那就以減少到零為宜。即使法國農民手中積蓄了一點資本,亦將因有貢稅,而不願投到土地上來。貢稅事實上幾乎等於禁止農民把積蓄投資於土地。此外,此種賦稅被認為會令交納者蒙受恥辱,使其地位降至紳士甚至市民階層之下。可是凡是租借別人的土地者就要完納這種稅。紳士,甚至有資產的市民,都不願受這種恥辱。所以,施行這種賦稅的結果,不僅使從土地方麵蓄積起來的資本不用來改良土地,而且使所有資本都不用來改良土地。英格蘭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稅和十五分之一稅,就它們對土地的影響來說,似乎是和貢稅同一性質的稅。
在這所有害農政策之下,要耕者來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小。這一階級的人民,盡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卻處於大不利的地位。農民與地主相比,猶如借錢經商者與自己出資經商者相比。固然,無論是借資經商,還是有資本親自經商,隻要他們的行為一樣慎重,他們的資本就都可以增進,但因借錢經商者的利潤有一大部分歸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錢經商者的資本的增進,定要遲緩得多。同樣,與地主比較,即使行為一樣慎重,佃農耕地的改良,亦要遲緩得多;因為大部分的產品被地租侵蝕了。如果農民是土地所有者,他本來可以用這部分錢來改良土地的。此外,農民的地位,當然比地主低。不僅如此,歐洲大部分地方,把農民看做下等人民,地位甚至不如匠人和技師。在歐洲所有地方,他們的地位都低於商人和工廠主。世上有幾個大財主願舍棄高的地位而與下等階級的人民為伍呢?所以,即在現今,歐洲人的資本,仍很少會由他業轉到農業上來改良土地。也許與歐洲其他國家比較,英國資本轉到農業方麵來改良土地的,比較多些。但即使如此,投向耕作的大量資產也是來自耕農。而較之其他行業,這種資產可能是積累最緩慢的一種。不過,我們應該知道,在所有國家裏,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農和大農。在歐洲君主國中,英格蘭的這種人群也許格外多。據說,在荷蘭共和瑞士伯爾尼共和政府統治下,農民的地位,亦不亞於英格蘭農民。即使在最有利的法律下,農民也處於不利的地位。
除上述外,歐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於土地的改良與耕作的地方,不論是由地主還是農民進行。(一)未經特許,穀物輸出一律禁止。這一點似乎成了一個非常普遍的製度;(二)限製穀物甚至各種農產物的內地貿易,實行禁壟斷禁零售禁囤積種種謬法,確立集市市場的特權。我說過,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為世界最大帝國的中心地,然其農耕的進展,亦不免因禁止穀物輸出和獎勵外國穀物輸入而受到許多阻礙。至於土地沒有那樣肥沃,位置沒有那樣有利的國家,其耕作事業會因限製穀物的內地貿易和禁止穀物輸出而受到何種程度的阻礙,就難以想象了。普通禁止穀物出口和限製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是對農業的進一步抑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