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手中的資本,可以自己投資,也可以將其借給其他人來獲取利息。前麵一章我們已經講過自己投資的情況了,本章將討論如何把資本放貸給他人,並從中取得利息。
貸款人將借貸出去來獲取利息的資本,錯誤地覺得這是自己的資本,借款人總希望一旦借貸期滿,資本就能收回,而那些在借期中借用資本的人,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時借款人便可以將它作為資本也可以將它用於直接消費的資產。如果將此當作資本,就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就能夠再生產出價值並產生利潤。這種情況下,顯然能為他返還資本,支付利息,又沒有支出和侵占其他收入。如果用作目前的消費,就是把維持勤勞階級的資金用來維持懶惰階級的享樂,他就變成了浪費者。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侵占某種其他收入來源,例如資產和土地來償還資本以及支付利息。
顯而易見,貸出取息的資本,偶爾會兼用在這兩種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種用途的應該較多,用在後一用途的相對較少。用借來的錢揮霍的人,遲早會破產。此時,借錢給他的人會開始為他們當時的愚蠢行為而後悔莫及。除了重利盤剝,像這樣的借貸對雙方都沒有任何好處。這種事情不能使它發生,每個人都會為了自己個人的利益著想。不論你去問哪個謹慎的富人他的大部分資產到底是借給勤勞的人了還是借給懶惰的人了,他們都會嘲笑你的問題。可以相信,雖然常有這樣的事件發生,但在社會上的借用人中,終究是奢侈者屬於小部分的,勤勞的人還是有很多。對借款人來說一般就是如此。
通常借錢來揮霍的人,隻有鄉紳。鄉紳借錢通常有財產作為抵押,但他們所借貸的錢並非全部用來揮霍。所借的錢,常常早在還沒借錢之前就已全部用光了。他們平時享用的東西,大部分都是從商店老板處賒購來的,賒購的東西多了,店主與商人不再同意賒賬,就必須向其他人借貸,這時他們所借的資本實是補償商店老板的資本,他們所收的地租,不夠償還,所以向別人借款來償還。除了在鄉紳以不動產作抵押來借款的情況下。
貸款大多以貨幣、紙幣或者金銀的形式借出。但事實上,借用人所需要的和借款人所供給的並不是貨幣本身,而是貨幣所具有的價值,或者說是它所能購得的物品。如果借款人想得到的是即時享用的資本,那麽,所借入的就是即時享用的貨物;如果他為了雇傭勞動資本而借貸,那麽,他所借貸的就是生產時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等。換個角度看,借貸就是貸款人把自己一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借用人,讓借用人任意操縱。
無論在哪個國家,貨幣都是各種借貸的手段,不論是以鈔票形式還是以鑄幣形式。一個國家能有多少貨幣成為借貸資本,或者說到底有多少貨幣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並不受貨幣價值的支配,而是取決於特定部分的年產品的價值。這特定部分年產品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的工人製出後,即被指定作資本用,但其所有者並不想親自使用,所以借給別人。因為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以貨幣來往,所以被稱為貨幣的權益。這種利益關係與農業和工商業上的利益關係不同,由於在工商業,資本所有者使用的都是他自身擁有的資本。但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金錢上的利益關係方麵,貨幣也隻不過和一張契約一樣,貸款者把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借款人。這種資本在數量上可能要比充當轉移工具時要大不知多少倍。同一枚鑄幣或同一張紙幣。可作許多次的購買,也可以多次出借。例如,甲借給乙1000鎊,乙立即用這1000鎊向丙購得貨物。因為丙自己並不需要這些貨幣,又將這1000鎊轉借給丁,丁又立即用來向戊購買1000鎊貨物。戊也不需要貨幣,同樣地把這1000鎊借給己,己又向庚購買1000鎊貨物。甲、丙、戊是有錢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錢的人。他們所貸借的,其實隻是購買那些貨物的能力。借貸的價值與效用,都在於這種購買力。所以貨幣還是原來那幾枚鑄幣或幾張紙幣,短短幾天,就有三次借貸的過程,所以,三次流轉的資本是這些貨幣價值量的3倍。就像這筆貨幣,既可用作貸借3倍其價值的手段,基於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貸借30倍其價值的手段,也可連續用作償還債務的手段。
按照這樣看來,資本貸出並獲取利息就是出借人把一部分的年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但借用人要在年生產品中取出一小部分,交給貸款人作為回報,就是平時我們所講的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時間結束時,借用人要將貸款人最初所轉讓的等量的年產品歸還,稱之為還本。貨幣雖然都作為轉讓證書的作用,但和其所轉讓的東西是截然不同的。貨幣與實際讓與的作為本金或利息的東西完全不同。
無論在哪個國家,所謂貨幣權利都會按比例從土地和勞動的年產品中,被指定作為補償資本的部分,如果增加了,資本一般也就增加了。所有者如果不想親自使用這些資本,但又希望從中得到收入的話,獲取的利息也必定增長。換句話來說,資本增加了的時候,貸出取息的資本也會隨之增加。
當貸出取息的資本增加了,其利息與或者為使用這種資本而必須支付的價格也就隨之下降了。數量增多、價格降低,這不僅是市場上物品價格變動的一般原因,利息起伏,也不例外。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原因。第一,一國的資本增加時,使用資本所獲得的利潤必然減少。隨著資本的增多,想要在國內找到新的資本的有力用途越來越難了,這時就發生了資本之間的競爭。過多資本追逐有利行業,一種資本所有者想用另一種資本將他人所占有的資本搶奪過來,大家都努力把原投資人排擠出去。但想要排擠原投資人,必須擁有更優惠的條件,所以,他不僅要貴買,而且還要賤賣。第二,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金增加了,對生產性勞動的數量需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勞動者更容易找到工作,資本家反倒更難找到他們想要的勞動者了。這樣,資本家之間相互競爭,提高了勞動者的工資,降低了資本的利潤。使用資本所能得到的利潤因此下降了,即利息率,也一定會隨之降低。利息隨出貸資本數量的增加而下降。
有一些人,如洛克、勞氏、孟德斯鳩等許多其他學者認為:大部分歐洲地區利息率下降的真正原因是西班牙所屬西印度的發現,金銀量增加了。他們說這些金屬的價值變小,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價值也必然變小,所以它們付出的價格也就相對較低。這個觀點,起初看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這錯誤已經被休謨先生充分揭露了,下麵再簡要議論一下這幾位先生的不解謬論。
在西屬西印度尚未發現以前,歐洲各國的普通利息率,似乎為10%。自西班牙所屬西印度群島被發現之後,各國的普通利息率,已降為6%、5%、4%,甚至3%。姑且假設某國銀價低落的比例與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恰好相等。假設一個在利息率由10%減至5%的國家,同等數量的貨幣,現在所能購買的貨物量是從前的一半。我相信這種假設絕對不會成立,但對我們將要討論的觀點卻是最有利的。即便如此,根據這個假設,我們也絕不能說,銀價的低落會引起利息率的降低。因為,資本與利息是按照同一比例降低的。 在這些國家,現在的價值都隻相當於過去的一半,100鎊的東西隻相當於過去的50鎊,10鎊也隻相當於過去的5鎊。使得資本價值下降的原因必定是利息價值下降的原因,並且兩者的下降比例相同。即使利息率沒有改變過,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比例也必須保持不變。如果利息率真的改變了,這兩個價值之間的比例,就非改變不可。如果100鎊的價值如今真的隻有過去的50鎊了,那麽,現在5鎊的價值,就隻等於過去兩鎊半的價值。因此,把利息率從以前的10%減至5%,那麽我們使用資本所付的利息的價值,就隻能等於以前利息價值的1/4了。
當商品的數量保持不變,白銀數量不斷增加,隻是用於流通的銀量增加時,銀的價值就會隨之降低。這時候所有商品隻是名義上的價值增加了,實際上的價值卻沒有增加。這些物品所能換得的銀的數量雖然增加了,但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所能維持和雇用的勞動者人數,還是和原來一樣。雖然轉讓等量的資本價值增加了,但國家的資本仍然保持不變。轉讓證書雖然變得更加繁瑣,但轉讓內容沒有任何增加。既然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金與以前相同,自然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也不變。生產性勞動的價格或工資,名義上是增大了,但實際上卻沒有改變。所以資本的利潤率,名義上和實際上都沒有變。因為計算資本利潤率時,不是由所得銀量的多少來計算,而是由所得銀量與所投資本的比例決定的。既然利潤率不變,資本的競爭程度也沒變,他們做交易時所享受的便利、所遭遇的困難也都和從前一樣。因此,資本與利潤之間的普通比例還是會一樣,使用貨幣通常所得的利潤決定了為使用貨幣而支付的利息。
與此相反,國內用來使其流通的數量保持不變時,每年流通的商品量在增加,這樣不但能使貨幣提高價值,還在其他方麵起了很大的影響力。名義上國家的資本仍然相同,實際上卻已增加。它可以繼續以相同的貨幣量來表示,卻能支配更大的勞動量了。所能維持和雇傭的生產性勞動量增加了,勞動的需求也會隨之增加。勞動工資看起來似乎是下降了,但實際上它隨著需求的增加而增加了。與以前相比較,勞動者所獲得的工資也許算是較小數量的貨幣,但如今較少的貨幣卻比從前較多的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還要多。但無論在實際上還是名義上,資本的利潤都會下降。資本間的競爭當然會隨著國內資本總量的增加而增加。這些擁有不同資本的資本家必須接受各自資本所雇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貨幣的利息與資本的利潤共同進退,所以,貨幣的價值和一定量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數量增加了,但貨幣的利息仍然可能降低。每年流通的貨物的增加,會使利潤下降,從而也使利息下降。
有些國家的法律禁止使用貨幣獲取利息。但由於在任何地方使用貨幣都會獲取一定的利息,所以為了使用貨幣,無論在哪都必須付出利息。由經驗可得,這種規定,不但防止不了,反而會產生重利盤剝的罪惡,並且要為債權人可能遭受的高利貸懲罰交納保險金。禁止收取利息是錯誤的,會增加高利貸的惡行。
在允許放債取利的國家,為了禁止重利盤剝,法律往往會規定一個可以收取的最高利息率。這個最高利息率應該稍稍高於市場最低價格,或者略高於能提供最可靠保險人為使用貨幣通常支付人為使用貨幣通常支付的價格。如果這個法定利息率較低,這和全然禁止放債取利的結果相似。如果利息低於使用貨幣所值時,債權人是不會將貨幣貸出的,債務人必須為債權人冒險支付貨幣全值的風險支付補償費。如果法律規定最高利息率必須與市場最低利息率相等,則一般沒有穩定可靠的擔保人便不能從遵守國法的誠實人那裏借到錢,就隻能向高利貸借款。在一個國家裏,例如現在的英國,利息率為3%,貸給有可靠擔保的私人貸款,利息率則為4%或45%。這樣,國家規定法定利息率為5%是非常適當的。
必須指出,法定利息率也不得過高,稍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即可。例如,若英國法定利息率高達8%或10%,那麽大部分供貸款之用的貨幣,就會落入浪費的人或者投機家手中,因為隻有這些人願意出這樣高的利息。誠實的人隻會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當做使用貨幣的報酬,他們不願意在此冒險。這樣,國家大部分資本便不會落入誠實的人手中,而是轉到了浪費者與投機者手中用在不利的用途上。如果法定利息率僅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的情況下,有錢人都寧願借給誠實人,而不願借給浪費者和投機者。因為借給誠實的人和借給浪費者所得的利息幾乎相同,而借給誠實的人,比較安心。這樣,國家資本大部分集中在誠實人手中,把資本用在有益的途徑上。但不能過高,否則大部分貸款便會落入揮霍者和投機商手中。
沒有一種法律,能把普通利息率減低到當時最低一般市場利息率以下。曾經在1766年,法國國王試圖將利息率須由5%減至4%,結果,民間借貸利息率仍為5%,因為人民用各種方法來逃避該法律。沒有法律能使利息降到市場利率以下。
應該指出,各處土地的一般市場價都取決於市場利息率。擁有資本的人不願親自使用但又想從中獲得利息,會想到底是把資本借給他人取得利息,還是用來購買土地。土地這種財產,穩定可靠,除此以外,大都還有其他幾種利益,通常人們寧可從土地裏得到較小的利潤也不願冒險貸出貨幣。利息要與土地地租進行比較,如果土地利益遠不如貨幣利息,就沒有人願意購買土地,土地的價格就會因之跌落。反之,如果土地利益足以抵補借貸利息,還有較多剩餘,那麽大家都爭相購買土地,土地的價格就會提高。在利息率為10%時,土地售價一般是年租的10倍或12倍。利息率降至6%、5%、4%時,土地售價就漲到年租的20倍、25倍,甚至30倍。法國市場利息率高於英國;法國土地的普通價格低於英國。法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20倍,英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30倍。購買土地的年租倍數依存於利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