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仿麻絨主要是由受雇的其他傭工進行生產,他們賺得的生活資料貧乏,要靠兼做其他的工作來維持生活。在蘇格蘭,一星期能賺得20便士的紡工,就可以被稱為好的紡工。
在富裕國家市場一般都很廣闊,以致任何一個行業,都夠容納投入這行業的全部勞動和資本。以一種職業謀生,同時又以另一種職業獲得少許利益的情況,多半在貧國才有。然而,和上麵有點相像的下述情況,卻也出現於一個富裕國家的首都。房租比倫敦高的城鎮,我相信全歐洲沒有一個。但是,能租到一個設施齊全而租金卻又便宜的分租房的城鎮,也要首推倫敦。倫敦的分租房,不但比巴黎便宜得多,而且就質量相同的房屋來說,也比愛丁堡便宜得多。也許使人覺得驚奇的是,全房租金的高昂卻成為分租房租金便宜的原因。一切大城鎮房租的高昂,基於數種原因:勞動力昂貴,一般必須由遠地供給的一切建築材料昂貴;地皮地租昂貴,占有壟斷者地位的各個地主,對於不良街市地皮,一畝往往要求有比最優良農田百畝的地租更高的地租。倫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還有一個,那就是倫敦人民所特有的風俗和習慣,每一個家庭的主人必須租賃從上到下一整套房子。在法蘭西和蘇格蘭以及歐洲其他地方,住宅一語常常隻意味著建築物的一層,而在英格蘭,卻意味著同一屋頂下的全部房屋。倫敦商人必須在他的顧客所在城市的那一個區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層作為自己的店鋪,頂樓作為他自己及其家屬的住所。他把中間兩層,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靠生意來維持其家庭的生活,並不指望以分租的租金來養活家庭。然而在巴黎和愛丁堡出租房屋給房客的人通常都是沒有其他生計的人,因而房租的價格就不僅需要支付整個房屋的租金,還要支付房主的全家生活費用。
第二節由於歐洲的政策所造成的不平等
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上述三個條件中任意一個條件有缺陷,都可能造成勞動與資本在不同用途中總體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但是歐洲的政策,由於不允許事物的完全自由,所以產生了其他更為嚴重的不平等。
這些不平等是由以下三種方式造成的:第一,限製參與某種行業競爭的人數,使其從業人數少於不加限製時的人數;第二,在其他行業中,使其從業人數增加到超過自然進入這些行業的人數;第三,阻止勞動和資本從一個行業轉到另一個行業,從一個地方轉到另一個地方的自由流通。
第一, 歐洲的政策通過限製某些行業的競爭人數,使其從業人數少於不加限製時的從業人數,從而造成勞動和資本在不同用途中總體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限製某些行業中的競爭。
達到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同業公會享有的特權。
一個有同業公會組織的行業所享有的特權,必然會限製其所在城市中該行業的競爭,隻讓那些享有本行業自由的人才能從事該行業。一般獲得這種自由的條件是,在本市給一個資深的師傅當過學徒。同業公會的規則,有時規定任何一個師傅準許帶的學徒的人數,並且幾乎都規定了每一個學徒必須做滿的年限。兩種規定的目的都是限製競爭,使其從業人數少於不加限製時準備進入該行業的人數。限製學徒人數是直接的方法,而規定學徒年限則是較為間接的限製方法,但由於增加了教育支出,所以同樣有效。
在謝菲爾德,同業公會的規則規定,一個道具工匠師傅在一個時期內隻能帶一名學徒。在諾福克和諾裏奇,一個紡織工匠師傅同時隻能帶兩個學徒,違規者每月向國王繳納罰款5英鎊。在英格蘭的任何地方或其殖民地,一個製帽工匠師傅同時隻能帶兩名學徒,違者每月繳納罰金5英鎊,一半交與國王,另一半交與任何向法庭投訴的人。這兩項規定雖然已由王國的公法加以確認,但顯然是受到製定謝菲爾德規則的同一個同業公會精神所驅使。倫敦的絲織工匠組織及其同業公會成立不足1年,就規定師傅在同一時期內隻能帶兩名學徒。後來,由國會的特別法案把這個規定予以撤銷。
在整個歐洲,在大多數同業公會組織的行業中,7年是曆年所規定的學徒年限。所有這些同業工會過去統稱為大學,這的確是任何一種工會組織都合適的拉丁名稱。鐵匠大學、裁縫大學等等,常常在古代城市的憲章中見到。當現在特別稱之為大學的某種特別同業公會組織在最初創立時,為了獲得文學碩士學位所必須學習的年限,顯然是從一般行業的學徒年限中抄襲而來,因為一般行業的同業公會要古老得多。就像在一般行業中,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在一名有資格的師傅手下幹滿7年才有資質成為一名師傅並帶領學徒一樣,一個人也得在一名資格的博士(老師)手下學習7年,才能在文理科中成為一名師傅、老師或博士(這些詞在古代都是同義詞),並且可以帶領自己的學生或學徒(這些詞在古代也是同義詞)。
在伊麗莎白五年頒布的一項稱為《學徒法》的法律中,規定一個人想要將來在英格蘭開設手藝、工藝或技藝工作,就必須至少先當7年的學徒。從前是許多同業公會自己製定的製度,現在已經變成英格蘭所有行業中的普遍、公開的法律。雖然法律的文字很籠統,似乎包括了整個國家,但根據解釋,其法律效應僅限於城市。而在鄉村,一個人可以從事多種不同職業,盡管他在哪一行都沒有做滿7年的學徒,不過為了居民生活方便,必須有這樣的人口,並且這類人口的數量尚不足以為所有行業提供足夠的人手。學徒法要求在英格蘭全境實行七年學徒製,但僅僅限於城市。
根據對文字的嚴格解釋,這項法律隻對在伊麗莎白五年以前就已經在英格蘭確立的行業起作用,從來沒有波及新興行業。這種限製引起了一些區別,這些區別從治安規則的角度來看,愚蠢至極。例如,曾經判定,一個馬車製造者不被允許自己製造車輪,也不許雇傭幫工製造車輪,而隻能從車輪製造商那裏購買車輪,因為車輪製造業在伊麗莎白5年以前就已經存在。但是一個車輪製造師,雖然從來沒有做過馬車製造師的學徒,但卻可以自己製造或雇傭幫工製造馬車,因為馬車製造業不在這項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之內;在製定這項法律時,英格蘭也還沒有馬車製造業。在曼徹斯特、伯明翰、伍爾夫漢普頓的許多製造業也因為這一原因,不屬於該法律所限製的行業,因為這些行業在伊麗莎白5年以前同樣不存在於英格蘭。而且隻限於法律通過時已經建立的行業。
在法國,學徒年限在不同城市和不同行業間不盡相同。在巴黎,大多數行業所要求的學徒年限一般是5年,但是任何人在獲得師傅資格從事這一行業以前,必須在許多行業中當5年的幫工。在此期間,他被自己的師傅稱為夥伴,而這個期限本身也是他的合同期限。法國的年限彼此不同。
在蘇格蘭,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通常的學徒年限,因此不同的同業公會都有不同的規定。在學徒期限較長的地方,一般可通過繳納一定金額的罰款補償這部分。在大多數城市裏,還可以通過繳納一定金額的罰款來購買參與任何一種行業的自由。亞麻布和大麻布(蘇格蘭的主要製造業)的紡織師,以及附屬於他們的所有工匠,如車輪製造師、紡車製造師等等,可以不繳納任何罰金而在任何一個自治的城市從事自己的本行。在所有自治城市裏,所有人都有在規定日期出售肉製品的自由。學徒的年限在蘇格蘭一般為3年,即使是在某些非常精細的行業裏也是如此。我還不知道歐洲還有哪個國家同業公會的規定是這麽不嚴格的。蘇格蘭也一樣,那裏的規定不很嚴苛。
每一個人對他自己勞動的所有權是所有其他財產權的原始基礎,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個窮人的世襲財產,就是他雙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止他用他認為合適、而又不傷害他人的方法去運用他的力量和技巧,顯然是對他最神聖的財產權的侵犯。這是對工人及對可能有意雇用他的人的正當自由的侵犯。這一方麵妨礙了工人按照他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去工作,另一方麵又妨礙了其他人按照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去雇傭他。對於雇傭他是否合理的判斷,肯定應當由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雇主去裁定。法律製定者假裝擔心他們雇傭了不合適的人,顯然是既無禮又苛刻的。所有這類規定是既無禮又苛刻的。
規定很長的學徒年限,不能保證出現在市場上銷售的製造品都是合格的。當出現這種產品時,一般是由於欺詐行為,而不是由於缺乏能力。即使最長的學徒年限也不能保證不出現欺詐行為。必須有非常不同的法規來防止這一現象的發生。器皿上純度的標示,麻布和呢絨的檢驗標誌,比任何學徒法規都能令人放心。人們一般隻看這些標記,而從來不會去過問製造這一產品的工人學徒年限是多久。長久的學徒年限不能保證不出偽劣產品。
規定很長的學徒年限,對培養年輕人的勤勞習慣也沒有好處。一個按件計酬的幫工可能很勤奮,因為他從自己的勤勞中得到了好處。一個學徒可以很偷懶,並且幾乎總是在偷懶,因為不偷懶對他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在低級職業中,勞動的快樂在於獲得勞動報酬。凡是能夠最快地享受勞動快樂的人,也是最快對勞動產生興趣的人,並且能較早地養成勤勞的習慣。一個年輕人在長時間內不能從勞動中得到好處,自然會對勞動產生厭惡感。由公共慈善團體送去當學徒的兒童,一般的學徒年限都比通常的學徒年限要長,這也導致了他們一般都變得懶惰和無能。也不能鼓勵青年人勤勉。
在古代,人們對學徒製一無所知。在每一部現代法典中,師傅和學徒的相互義務都占據了很大篇幅。《羅馬法》對這種義務卻隻字未提。我不知道在哪一部希臘文或拉丁文著作中曾表達了我們現在稱之為“學徒”的概念:一個傭工在一定年限內,約定在某一個行業裏為了師傅的利益而勞動,其條件是他的師傅將教他學習這個行業。
長期的學徒年限完全沒有必要。比普通行業高超許多的技藝,比如鍾表製造業,並不包含要求長期學習的秘訣。誠然,這類美妙機械的首次發明,甚至是那些用來製造鍾表工具的發明,無疑是深刻思索和長期實驗的結果,可以理所當然地被看做是人們智慧最可喜的結晶。但是,當這兩樣都已經被發明出來並成為眾所周知的事實以後,要詳盡地向學徒講述如何發明和運用這些工具以及如何製造鍾表,就隻需要幾個星期的課程,甚至是幾天。在普通機械行業中,上幾天課完全足夠。誠然,即使在普通行業,仍需要長期實踐才能掌握靈巧的技藝。但是,如果一個青年人一開頭就作為一個幫工工作,按他所完成的工作量得到相應的回報,並且對由於笨拙和缺乏經驗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那麽他就會更加勤勉,更加用心地操作。用這樣的方式,對他的教育一般會進行得更加有效,也不那麽令人生厭和費錢。誠然,師傅會有所損失,他損失的是原本可以節省下來的學徒的七年工資,或許到頭來學徒自己也有所損失。在一個相對容易學習的行業中,會有更多的競爭者,當一個學徒成為真正的工人時,他的工資也會比現在少得多。同一行業的競爭加劇,既會減少師傅的利潤,也會減少工人的利潤。行業、手藝、秘訣,全都會遭受損失。但是大眾會是受益者,因為這樣一來,市場上所有工匠製作的產品都會便宜許多。長久的學徒年限完全沒有必要。
正是為了防止由於自由競爭所必然導致的價格跌落以及從業人員的工資、利潤下降,才會有同業公會的存在,並且大部分有同業公會規定。要建立一個同業公會,在古代歐洲的許多地方,隻需獲得所在自治城市當局的許可就行,不需要其他的授權。當然,在英格蘭,還需要有由國王頒發的特許狀。但是,國王的這種特權,似乎隻是為了向其臣民榨取錢財而存在的,而不是為了捍衛一般的自由和反對這種壓製性的壟斷組織而行使的。隻要對國王支付罰金,一般這種特許狀就很容易得到。每當任何一類工匠或商人因為沒有特許狀能夠作為一個同業公會而從事工作時,這個被人們稱之為“偽基爾特”的不正當的同業公會,並不總是因此而解散,而是必須每年向國王繳納一定罰金即可繼續獲得其行使強取豪奪特權的許可。對於所有同業公會及其認為是為了各自的管理而訂立的規定,其直接監督權屬於它們所在的自治城市。對它們實行的懲罰一般不是來自國王,而是來自自治城市這個更大的同業組織,這些附屬的同業公會隻不過是它的一部分或它的成員而已。
自治城市的管理權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並且像他們自己所常說的那樣,他們每一個特殊階層的明顯利益是為了防止市場上他們自己所生產的產品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總要使市場的存貨不足。每一個階層都急切地希望製定合適的規章以達到這一目的,隻要允許他們這樣做,他們也樂於統一所有其他階層的人民這樣做。誠然,由於有了這些規章製度,每個階層的人們都不得不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向市內其他階層的人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但是,作為一種補償,他們自己所生產的商品也可以以同樣的高價售出,所以,這樣一來,反正都是一樣的。在市內各個階層之間的相互交易中,沒有一個階層因為有規章製度的存在而遭到損失。但是在他們與鄉村的交易中,他們都是大贏家,而這種交易構成了使每個城市都獲得支持和支付的全部貿易額。所用的是犧牲鄉村以使城市得利的方法。
每一個城鎮的全部生活資料以及其工業所需的全部材料都來自農村。城鎮則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來支付上述一切:第一,把部分材料加工製成成品送還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價格,就因勞動工資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潤而提高了。第二,把由外國輸入或由國內遙遠地方輸入城鎮的粗製品或精製品的一部分,送往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原價,就因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雇用這些勞動者的商人的利潤而增大了。從上述第一種商業所獲得的利益就構成了這個城鎮製造業的收益;它通過對內及對外貿易獲得的利益,便是它的第二種商業的得利。勞動者的工資及各種雇主的利潤構成了這兩種利益的全部。所以,不論何種規章,隻要會使那些工資和利潤比此等規則製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會使城鎮能以較少的城鎮勞動量購買較多的農村勞動量。這些規章,使城鎮商人和技工享有比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及農業勞動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壞了城鎮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均等。社會勞動的全部年產品,每年都是在城鎮和農村人民中間分配的。由於有了這些規章,年產物的大部分分配給了城鎮居民,而較小的一部分分配給了農村居民。能用較小量的城市勞動的產品去得到較大量的鄉村勞動的產品。
城鎮對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實際上所給付的價格就是它每年輸往農村的製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數量。輸出品的賣價越高,輸入品的買價便越低,城鎮產業就更為有利,而農村產業就更為不利。
我們無須進行任何精密計算,隻需通過一個簡單而明顯的觀察就可斷言,在歐洲各地,城鎮裏經營的產業都要比農村裏經營的產業利潤高些,優越些。在歐洲各國,我們可以看到,至少有100個人從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城鎮的產業,即商業和製造業,而發大財的。而以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農村的產業,即改良和耕種土地以出產天然產物,能發大財的隻有1個人。所以,城鎮產業的報酬,必然比農村產業優異。城鎮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也明顯比農村大。而資本和勞動自然要尋找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們自然會盡可能地流向城鎮,而拋棄農村。
城鎮的居民集中在一個地方很容易聯合起來。這樣一來,城鎮中最不足道的行業,在某些地方也都聯合起來。即在完全沒有聯合地方,他們一般都有聯合的精神,換句話說,他們嫉妒外鄉人,不願意收學徒,不願意把行業中的秘密傳授給別人。這種聯合精神,往往教導他們通過自願結合或協約,來阻止不能靠規則來禁止的自由競爭。僅雇用少量人手的行業最容易形成這類聯合。比如,半打的梳毛工也許就需要雇用1000名紡織工來為他們工作。通過聯合起來不收學徒,他們不僅可以獨占這個職業,而且可以使整個毛紡織業成為一種從屬於他們的奴隸,從而可以提高他們的勞動工資,使其高於按其工作性質所應有的工資。
農村的居民散居在偏遠的地方,不可能很容易地聯合起來。他們不但從來沒有組織起來,而且也沒有受到過同業公會精神的影響。他們並不認為,必須經過當學徒,才有資格從事農村的主要職業,即農業。然而,事實上除了所謂美術及自由職業,恐怕沒有一種職業像農業那樣需要種種複雜的知識和經驗。用各國文字寫成的關於農業的不可勝數的書籍可以證明,連最有智慧、最有學識的國民,也不認為農業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們想從那些書籍獲得一般農民通常都掌握的關於各種複雜操作的知識也是辦不到的,盡管一些無聊作家在說到一般農民時,有時愛用輕蔑的話。反之,就普通機械行業來說,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數頁的小冊子裏附加插圖,作詳盡明了的說明。現在法國科學院所刊行的工藝史,對於某些工藝實際上就是用這個方法說明的。此外,農業中不同的操作必須隨著氣候的變化以及許多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而有所不同,這就比那些永遠是一樣或者幾乎一樣的操作,要求具有更多的判斷力和更審慎的態度。
不僅農民的技術,即耕種的一般操作,而且農村的許多低級勞動所要求的技術和經驗也都比大多數機械行業所要求的多些。對銅鐵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質或幾乎同性質的工具與材料工作。但用一隊牛馬耕鋤土地的人,卻使用健康狀態、體力和性情在各個時間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狀況都是容易變的,都需要他運用很大的判斷力和思辨力來處理。普通莊稼漢,雖被看做愚蠢無知的典型,卻幾乎都有此種判斷力與思辨力。誠然,他不像城鎮機械工人那麽慣於社會交際,而他的聲調和言語,也不免使那些沒有聽慣的人覺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慣於考慮各種各樣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終日通常隻搞一兩種極簡單操作的人強得多。隻要你因為營業的關係或因為好奇心所驅使,曾和農村下級人民與城鎮下級人民多接觸,你就會知道,前者實比後者優秀。據說,中國和印度農村勞動者的地位與工資都比大多數技工和製造工人高。假如沒有同業工會法規及工會精神從中作梗,各個地方也許都和中國、印度一樣。
在歐洲各地城鎮的產業之所以比農村中的產業優越,並不是全然由於同工會和同業公會,其他許多規章也支持了它的優越性。對外國製造品和對外國商人輸入的一切貨物課以高關稅,都傾向於助長這種優勢。同業組合法規,使城鎮居民能夠抬高他們的製品價格,不必憂慮由於同國人的自由競爭而降低價格。而高關稅的規定,使城鎮居民不怕與外人的競爭。由這兩項法規而產生的增高價格,不論何處,都由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和勞動者負擔。他們對於這種壟斷權的建立,幾乎未曾反抗。他們通常不想結成組合,也不適於結成組合,而商人和製造者的叫喊和詭辯很容易說服他們,使他們相信,社會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會的利益。城鎮產業的優越地位,由於其他法規而加強,例如對外國製造品課征高進口稅。
英國城鎮產業比農村產業優越的程度,過去似乎較現今為大。與上世紀或現世紀初葉比較,現今的農村勞動工資,更接近於工業勞動工資;現今的農業資本利潤,亦更接近於工商業資本利潤。這種變化,可以說是以前過分獎勵城鎮產業所必然產生但直到最近才呈現的後果。城鎮所累積的資本量,終於達到這麽大的數額,以致把這麽大數額的資本,使用在城鎮所特有的產業上,就不能得到像往昔那麽多的利潤。城鎮所特有的產業,與其他一切產業,同樣有一定的限度,而資本增加,由於擴大競爭,勢必使資本利潤減低。城鎮方麵利潤的減低,勢必使資本流向農村,農村勞動有了新需求,勞動的工資必然增高。要是我可以這樣說的話,資本這樣就散布於地麵上,而且由於在農業方麵使用,使資本部分地回到農村來,資本的大部分,本來是以農村為犧牲而在城鎮中累積的。歐洲各國農村最大的改良,都是城鎮本來所累積的資本流回農村的結果。關於這點,我將在下麵說明,同時將論證,雖有一些國家,經這過程達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這過程本身是極緩慢、極不確定、極易遭到不可勝數的意外事故的阻撓,而且,無論就哪一點來說,都是違反自然,違反理性的。至於這過程所產生的利害關係、偏見、法律及習俗,我將在本書第三篇及第四篇做出詳盡明了的說明。在英國,這種優越地位已經下降。
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通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可。同業集會,不應該予以促進。
要同市一切同業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記在公共登記簿的規則,就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因為這把本來也許無法結識的個別人聯係起來,並使同一行業每一個人都能借此獲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業的人捐些錢,以救濟同業中的貧者、病者以及孤兒寡婦的規則,由於要他們處理一個共同利害問題,就使這樣的集會必須要舉行不可。
同業組合,不但使這種集會成為必要,而且使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拘束力。就自由行業說,除非同業者全體同意,否則不可能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這組合隻在各個人意見繼續一致的時間內,才能繼續存在。而就同業組合來說,能依多數決議製定規則,並附有適當的懲罰條款。這規則限製競爭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結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說,為了更好地管理行業,同業組合是必要的。這是全無根據的話。對職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監督,不是他們所屬的組合的監督,而是他們的顧客的監督。使職工不敢欺詐懈怠的,乃是對失業的恐懼。排外的組合,必然削弱這種監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組合,一批工人,不論好壞,都得雇用。所以在許多有組合的城鎮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業上,也不能找到差強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強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須在郊外定做,那裏的勞動者沒有排外特權,隻憑本領。但你得把他們製成了的物品,秘密運入城鎮。同業組合是不必要的,它會腐蝕工人。
這樣,歐洲的政策,由於使某些職業中的競爭限於此願加入者為少的人數,就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其超過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種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行業的競爭。
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布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紀中葉還是5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10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4便士,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1先令所含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9便士所含銀量。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2/3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給予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50鎊,也不得少於20鎊。”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40鎊的,即被視為非常優裕。盡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20鎊,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20鎊。倫敦的製鞋幫工,有的卻每年可得40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20鎊以上。20鎊這數額,卻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無論什麽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法律在這兩方麵的企圖,都毫無效果。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由於雇用人為取得利潤或愉快,競相雇用,而獲得超過法定生活費的給養。
教會下級職員的境況,雖很窮困,但由於薪俸的優厚,和其在教會中的尊嚴,卻能保持教會的崇高地位。而且,這種職業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補償他們金錢上報酬的微薄。在英格蘭及一切羅馬天主教國家,教會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數,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蘇格蘭、日內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會的實例,使我們確信,就一個有那麽大聲譽,而受教育機會又是那麽容易取得的職業來說,要獲得一般薪俸的希望,便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和品行端莊的人充當聖職。因而,隻是優厚的薪俸等維持了英格蘭教會和羅馬天主教會的光榮。
而就全無固定薪俸的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來說,如果也有那麽多的人由公費教育,那麽這些職業上的競爭,不久就變得非常激烈,也就會大大削減他們金錢上的報酬。這樣一來,以自費教育子弟從事這些職業,就不值得。這些職業,將完全由公共慈善團體所培養的人士充當。他們人數眾多而且貧窮,一般都滿足於極微薄的報酬。結果,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就不能像現在那樣受尊重。同樣的原因如果存在的話,也會降低律師和醫師的報酬。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處在律師和醫師在上述假設下所可能有的境況。在歐洲各地,這些人大部分是為要供職教會而被教育出來的,但由於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取得聖職。所以,他們的教育一般都是出於公費,而他們的人數又是那麽多,使得他們勞動的價格,通常極其低微。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獲取報酬的唯一職業,就是充當公私教師,換言之,把自己學得的奧妙而有用的知識,傳授與他人。這種職業,比印刷術發明以後,為書賈執筆賣文的職業,確實更有名譽,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說,甚至是更可獲利的職業。要做一個出色教師,所需要的時間與研究,所需要的天資、知識和勤勉,至少必與著名律師和醫師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師的普通報酬,卻比不上律師和醫師所得的報酬,因為前者的職業,擠滿了靠公費受教育的窮苦的人,而後者的職業,則由從自費受教育的少數人擔任。不過,公私教師的通常報酬,現今雖然很少,但如果那些為麵包而執筆賣文的更加貧苦的文人,不趕出市場,而加入競爭,那麽這些教師的報酬,無疑比現今還要微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義語。當時各大學校長,似乎常給他們的學生發乞食證。
在從前還沒設置這種獎學津貼,使貧困子弟為從事神學、醫學及法學這三種職業而受教育的時候,卓越教師的報酬,似乎就比上麵所說的多得多。蘇格拉底,在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中,曾譴責當時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對他們的學生作極堂皇的承諾,說要把學生訓練成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對這樣重大的功勞,他們隻要求4邁納或5邁納那麽微薄的報酬。”他繼續說:“教人智慧,自己無疑地應當是有智慧的。但是,一個人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樣高的貨色,一定會被人認為是大愚。”在這裏,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確實沒有誇張的意味。我們可相信,當時教師的報酬,正是他所說的那麽多,4邁納,等於現今13鎊6先令8便士;5邁納,等於16鎊13先令4便士。雅典當時對最優秀教師的普通報酬,必定不少於5邁納。蘇格拉底自己向學生每人要10邁納,即33鎊6先令8便士。據說,他在雅典講學時,有100個學生。我認為,100個是他在一個時期所授的學生數,即來聽他一係列連續講演的人數。像雅典這麽大的城鎮,像蘇格拉底這樣出色的教師,像他所教的又是當時那麽流行的修辭學,學生100人,並不算太多。所以,對於每係列連續講演,他必定得到有1000邁納,即3333鎊6先令8便士。在另一個地方的普魯塔克說,他的通常講學報酬,有1000邁納。當時其他許多卓越的教師,似乎都曾獲有大宗財產。喬治阿斯曾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金像,贈給德爾菲寺堂。我們不可認為,他自己的金像,與其身體是同樣大。喬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有名的教師,即皮阿斯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圖看來,都很華麗,甚至接近於豪奢。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闊綽。亞裏士多德是亞曆山大王子的師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對他報酬的豐厚,那是一般所公認的。但亞裏士多德卻以為,回到雅典再開學園,更為劃算。當時傳授知識的教師,也許沒有此後數十年那麽多。此後數十年,競爭的結果,也許使教師勞動的價格,以及世間對他們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傑出的教師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似乎總是比今日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學園學派大師卡尼阿迪以及斯多亞派大師提奧奇尼斯出使羅馬,其使節的尊嚴,真令人羨慕。當時雅典雖失去了以前的壯觀,但還是個獨立有名的共和國。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倫人,以嫉妒外人充當公職著稱的雅典人,居然在這種情況下,派遣卡尼阿迪,足見他們對這位大師尊敬到了什麽程度。
上述那樣的不均等,從全體看來,對社會大眾也許是利多害少。公職教師的地位雖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實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麽大眾由此獲得的利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活動,使其不能由一職業移轉到其他職業,由一地方移轉到其他地方,從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時候出現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
學徒法令,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職業轉到其他職業;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到其他地方。
我們時常看到,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獲得高工資,而另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滿足於最低的生活費。前一種製造業,處在前進狀態,不斷需要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製造業,處在衰退狀態,勞動者的過剩,不斷增加。這兩種製造業,有時是在同一城鎮,有時是在同一城鎮的鄰近地方,但相互間卻不能有絲毫的協助。在前一種情況下,有學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協助。在後一種情況下,有學徒法令和排外的組合,妨害其相互協助。可是,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製造業,操作很類似,假如沒有此等不合理的法規從中作梗,勞動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職業轉到另一職業。例如,織素麻的技術與織素絲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織素羊毛的技術,雖略有差別,但因為這差別極其有限,麻織工或絲織工,也隻要學習數日,就能成為差強人意的毛織工。因此,假如這三種主要製造業中,任何製造業陷於衰退狀態,該製造業的勞動者,可改就其他兩種繁榮的製造業之一,而他們的工資,在繁榮的製造業中不會過高,在衰退的製造業中,就不會過低。誠然,英格蘭今日麻布製造業,通過特別法令而開放了,人人都有從事這行業的自由,但由於該業沒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大力推廣,所以這對其他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能提供很有限的就業機會。在實施學徒法令的地方,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好請教區救濟,或以普通勞動者的資格從事勞動。不過,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適合於做類似製造業的工人,而不大適合於做普通勞動者。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寧願請教區救濟。
妨害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東西,也同樣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使用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行業所能使用的勞動量。不過,同業組合法規妨礙資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動,在程度上小於它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不論何處,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獲得經商的特權,比貧窮技工在自由城市中獲得勞作的特權容易得多。阻礙勞動流動的東西也阻礙資本流動。
我相信,同業組合法規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是歐洲各地共有的現象。而濟貧法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現象。自有濟貧法以來,貧民除了在所屬的教區內,就不易取得居住權,甚至不易找到工作的機會。同業組合法規所妨害的,隻是技工和製造工人勞動的自由移動。獲得居住權的困難,甚至妨害一般勞動的自由移動。英格蘭的亂政恐怕以此為最甚。我現在就其起源、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也許會有一些用處。在英格蘭,勞動的自由移動還受到濟貧法的影響。
英國貧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毀的結果,是貧民得不到此種施舍。後來,雖幾經設法救濟,但均無效果。伊麗莎白女王34年,頒布第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並規定每年任命管理人,會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征收足夠救濟貧民的金額。
按這法令,各教區都不得不贍養所轄境內的貧民。但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所轄境內的貧民呢?這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有各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13年及14年的法令,才確定下來。該法令規定,不論是誰,隻要持續不斷在某個教區居住40天,就可取得該教區的戶籍。但在這40天期限內,如果教區委員會或教區中專管貧民救濟的人員對他們指控時,將會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後合法居住處所的教區,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10鎊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教區委員會交出令他們滿意的擔保金。
據說,這種法令曾經產生過一些欺詐行為。教區職員有時賄賂區內貧民潛赴其他教區,並在其他教區居住40天,獲得戶籍,以圖脫去原屬教區戶籍。為矯正此種弊端,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了以下的規定:不論何人,在新教區獲得戶籍所必需的連續居住40天,一律以他以書麵形式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報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數之日算起。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像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麵報告而不采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40天的居住期從書麵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做禮拜後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說:“書麵報告公布後,繼續居住40天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交報告書,隻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回到原教區的權力。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回到原教區很有疑問,那麽他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連續居住40天後給予戶籍;第二,命令其回到原區,以伸正義。”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40天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交上或公布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4種辦法:一,繳納教區所征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雇用,為期1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4種辦法中頭兩個辦法取得戶籍,而隻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其中兩種對窮人不可能。
沒有一個結了婚的人能夠按照後兩種辦法中的任何一種獲得居住權。因為當學徒的很少是結了婚的,同時又明令凡已婚傭工不得由於受雇1年而取得居住權。采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1年為雇用期的老習慣,該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麽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雇傭期間解釋為1年。但是,雇主未必都願意因雇用傭工1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傭工也未必都願意因被雇1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其他兩種對結過婚的人也不可能。
顯然,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10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解除原屬教區戶籍和2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令其退出。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30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30鎊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離原戶籍的擔保。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30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對所有獨立的工人也是不可能的。
為了在某種程度上恢複幾乎完全被那些不同法規所剝奪了的勞動流動的自由,於是發明了證書。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2名治安推事認可,並注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麽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隻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種情況下,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費的義務。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10鎊的土地,或自行為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這樣,他就不能通過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向教區納稅而取得戶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發明了簽發證書,使人們能夠在教區居住,不會被驅逐,但也沒有戶籍。
這個證書的發明到底恢複了多少被上述各種法令幾乎完全剝奪了的勞動流動的自由呢?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麽教區去,而後一個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費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迫返遷的可能,而在他們返遷後,境況比從前還要壞。”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是在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的《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著多少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盡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麽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麽有利。”新教區要求有證書,舊教區拒絕發給。
雖然證書隻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法院拒絕迫使窮人監管人發放證書。
我們發現在英格蘭彼此相距不遠的地方勞動價格極不平衡,這可能就是由於居住法造成的。因為居住法阻礙沒有證書的窮人自由地從一個教區轉移到另一個教區。誠然,健康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在其他教區得到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嚐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像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麵沒有障礙的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城鎮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越遠,工資越接近於那個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像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時候突然發生的莫名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全然不同。這項法律也是英格蘭勞動價格極不平等的原因。
把一個沒有犯過任何過失的人從他選擇的定居的教區遷走,顯然是違背天賦的自由和公正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然是那麽羨慕自由,但他們也像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了解自由是什麽,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想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像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像居住法那樣普遍的壓迫。我敢斷言,在英格蘭一個40歲以上的窮人在他的一生中的某一段時間裏都感受過這種用心惡毒的定居法對他的殘酷壓迫。
我將用下麵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在過去,最初開始是以通行全國的普通法律,然後以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被廢除。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地。”
不過,國會的特別法令有時仍然企圖要去調控個別行業的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裏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付2先令7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課以重罰。立法當局在規定雇主及雇工關係時,總是以雇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付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雇主們並不會因此而有什麽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隻是把他們通常想采用而實際上不常采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工人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有利於雇主。當雇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定,相約不得支付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工人也成立一種對抗的結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製裁工人。法律如果是公平的,就得以對付工人的辦法,對付雇主。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用法律實施了雇主們有時企圖通過這種結合來規定的規章。工人們抱怨那種規章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奮的工人與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點上。看來他們的這種抱怨是完全有根據的。
此外,古時候常常通過調控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價格比率來調控商人的利潤。據我所知,今日的麵包法定價格是這種舊習慣的唯一殘餘。在有排他性同業組合的地方,規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也許是一種適當處置。但在沒有組合的地方,競爭對調節物價的作用比法定價格的作用大得多。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製定的規定麵包價格的辦法,由於法律上的缺陷,在蘇格蘭無法實行,這辦法要靠市場職員執行,而蘇格蘭當時沒有市場職員。直到喬治三世第三年,才矯正法律上這個缺陷。但蘇格蘭從前未實行法定價格,也沒有什麽大的不便,而在現在還實行法定價格的地方,也不見得有什麽大的利益。不過在蘇格蘭的大部分城鎮,都有麵包師的組織,他們要求壟斷權,雖然他們並未得到嚴格的保護。也曾通過規定法定價格來規定利潤,麵包的法定價格仍然存在。
根據觀察,不同用途中勞動和資本的工資和利潤的不同比率間的比例看來並不受社會的富裕與貧窮以及發展、停滯與衰落的很多影響。公共福利上這樣的變革,雖然會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歸根到底對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響。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必須保持相同,不受任何這類變革的影響而發生重大變化。工資和利潤的不平等並沒有受到社會的富裕與貧窮的很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