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威德並施的指導思想必然派生出賞罰得中的主張。董仲舒說:“考質以參其實,賞不空行,罰不虛出。是以群臣分職而治,各敬而事,爭進其功,顯廣其名。而人君得載其中,此自然致力之術也。聖人由之,故功出於臣,名歸於君也。”[1]很顯然,董仲舒在這裏是向專製君主出謀劃策,以便調動各方麵的力量以鞏固自己的統治。在專製政體下,一個君主不論怎樣擁有豐富的智慧,也無法僅憑個人的才智進行統治。從中國曆史上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看,所謂君主個人獨裁的專製政體並沒有真正實踐過,正如利瑪竇所觀察到的那樣,雖然中國人自很早以來就讚許君主政體是“惟一政體”,但實際上君主製在中國僅僅是一種形式,因為中國還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貴族政體”。也就是說,“雖然所有由大臣製定的法規必須經皇帝在呈交給他的奏折上加以書麵批準,但是如沒有與大臣磋商或考慮他們的意見,皇帝本人對國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後的決定”。[2]

君主專製政體內部這一複雜而又令人奇怪的現象,初看起來,很難被人理解,因為長時間以來的常識教育使我們覺得“中國封建時代”的君主個個都是惡魔,都是獨裁者。事實決非如此。關於這一現象,黑格爾從法哲學的觀點作了揭示,他指出,就君主政體而言,“我們必須完全把理念固有的必然性放在腦子裏,其他一切觀點都必須使之消失。國家必須被看做一個建築學上的大建築物,被看作顯現在現實性中的那理性的象形文字。因此,一切有關純粹功利的東西、外部的事物等等,都應被排除於哲學的探討之外。國家是自我規定的和完全主權的意誌,是自己的最後決斷,現在,觀念對這一點是容易理解的。比較困難的是把這個‘我要這樣’作為人來領會。這不等於說君主可以為所欲為,毋寧說他是受谘議的具體內容的束縛的。當國家製度鞏固的時候,他除了簽署之外,更沒有別的事情可做。可是這簽署是重要的,這是不可逾越的頂峰”。[3]

由此看來,在君主專製政體下,君主最高超的智慧或者說主要任務,便是用人,以使“群臣分職而治,各敬而事”。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賞罰分明合理。基於此,董仲舒拋棄早期儒家親親而遠遠的血緣宗法政策,主張吸收法家論功行賞、按罪定罰等合乎人之情理的內容。他說:“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予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奸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冥,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4]

主張賞罰得中,實際上就是主張任賢任能。董仲舒認為,在君主專製政體下,一個國家能否長治久安,除有“明君”在上之外,最重要的莫過於專製君主是否能擁有一大批精明強幹而又忠心耿耿的官吏。他指出:“任賢臣者,國家興也”,“任非其人,而國家不傾者,自古至今,未嚐聞也”。在賢與智、德與才的比較中,相對說來,董仲舒更重視智與才,他認為,在忠君的前提下,“智不足以賢,無可奈何矣;知之不能任,大者以死亡,小者以亂危”。[5]因為在董仲舒看來,所謂君主專製(正如前述利瑪竇的觀察和黑格爾的分析),並不是寡頭政治,而是一種集團政治。事實上,在中國,所謂君主專製從來沒有真正實行過,曆來盛行的則是貴族或軍功貴族式集團統治。這個集團的內部雖不是鐵板一塊,但也不能各自為政,而是在利益相對一致的前提下推舉出君主作為政策發言人和執行官。而政策的製定則來源類似於董仲舒們的智者階層,因而中國知識分子自古以來的理想職業便是為“王者師”,以便參與政策的製定過程。而更多的知識分子或稱智者階層,則經過一定的考銓方式而謀得某種職位,在某一個方麵具體負責執行君主“簽署”的政策。利瑪竇觀察到了這一點,他指出,中國“全國都是由知識階層,即一般叫做哲學家的人來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個國家的責任完全交付給他們來掌握。軍隊的官兵都對他們十分尊敬並極為恭順和服從,他們常常對軍隊進行約束,就像老師懲罰小學生那樣。戰爭政策由哲學家規劃,軍事問題僅僅由哲學家決定,他們的建議和意見比軍事領袖的更受皇上的重視”。[6]

考諸史實,我們發現利瑪竇的觀察是正確的。正是因為中國較早地建立健全了這樣一種政治體製,因而我們很少看到在中國曆史上由於君主的死亡而釀成大亂,因為君主的死亡並不影響國家機器的照常運行;我們也很少看到由於君主年幼乃至白癡而國不治,因為盡管君主年幼或白癡,仍有一大批忠心耿耿的賢臣能將在為之所用,在代表著君主治理國家。正是基於這樣一種曆史事實與哲學思考,董仲舒當然格外注意這些賢臣能將的選拔與使用。他強調:“天積眾精以自剛,聖人積眾賢以自強;天序日月星辰以自光,聖人序爵祿以自明。天之所以剛者,非一精之力;聖人所以強者,非一賢之德也。故天道務盛其精,聖人務眾其賢。盛其精而壹其陽,眾其賢而同其心。壹其陽然後可以致其神,同其心然後可以致其功。是以建製之術,貴得賢而同心。”[7]

得眾賢而為我所用,決不意味著君主可以一人獨裁,恰恰相反,董仲舒建議君主必須盡卑謙屈己以致賢,虛懷若穀以用賢。他說:“氣之清者為精,人之清者為賢。治身者以積精為寶,治國者以積賢為道。身以心為本,國以君為主。精積於其本則血氣相承受,賢積於其主則上下相製使。血氣相承受則形體無所苦,上下相製使則百官各得其所。形體無所苦然後身可得而安也,百官各得其所然後國可得而守也。夫欲致精者必虛靜其形,欲致賢者必卑謙其身。形靜誌虛者精氣之所趨也,謙尊自卑者仁賢之所事也。故治身者務執虛靜以致精,治國者務盡卑謙以致賢。能致精則合明而壽,能致賢則德澤洽而國太平。”[8]致賢的根本目的固然在於國太平,但董仲舒的意識中似乎注意到了君主與賢臣之間“上下相製使”的附加作用。果如此,所謂君主政體顯然無法等同於個人獨裁。

如何致賢,以及如何用賢,董仲舒提出過種種方案,然根本的一條,是建議設立經常性的考銓製度以及設立太學等專門機構培養人材,選拔官吏。他說:“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9]並提出區分上中下等級的一般標準和不斷更新官吏的積極主張。董仲舒認為,各級官吏“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渾淆,未得其真。”不思進取而積久致官的人,在董仲舒看來理所當然應被淘汰,而代之以“以日月為功,以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錄德而定位”的原則,以使人們“竭力盡知,務治其業而以赴功”。[10]“大功德者受大爵士,功德小者受小爵士,大材者執大官位,小材者受小官位,如若能。”[11]熟悉中國考銓製度史的人都知道,董仲舒的這些建議對後世中國確實產生過重大影響。

[1]《春秋繁露·保權位》。

[2]《利瑪竇中國劄記》第48頁,中華書局1983年。

[3]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300頁,商務印書館1983年。

[4]《春秋繁露·考功名》。

[5]《春秋繁露·精華》。

[6]《利瑪竇中國劄記》第59頁。

[7]《春秋繁露·立元神》。

[8]《春秋繁露·通國身》。

[9]《春秋繁露·考功名》:

[10]《漢書·董仲舒傳》。

[11]《春秋繁露·爵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