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敘述中,我們不難看到,董仲舒的致思傾向,每每以“《春秋》之義”為依歸,那麽,我們不禁要問,《春秋》之義到底是什麽,它的內涵與外延究竟有哪些?

就本質而言,我們已經說過《春秋》是一部不太像樣子的曆史書,但它在中國思想文化史上,卻往往被視為哲理書。這是《春秋》的特殊價值所在,也是董仲舒以及其他一些人之所以著意發揮《春秋》微言大義的奧妙所在。

董仲舒讚成子夏的所謂“有國家者不可不學《春秋》”的說法,認為“不學《春秋》則無以見前後旁側之危,則不知國之大柄,君之所重也。故或協窮失國擒殺於位一朝而至爾。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豈徒除禍哉!乃堯舜之德也。”[1]鑒於此,董仲舒讀《春秋》從來不在明了所記事實,而在理解其“所以然之故”。他說:“《春秋》記天下之得失,而見其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無傳而著,不可不察也。”[2]不惟董仲舒如此,曆代學者,特別是那些以改革時弊為己任的憂國憂民之士,他們往往從闡說《春秋》微言大義開始,宣傳自己對宇宙、社會、人生等一係列重大問題的看法。不管他們闡說的具體內容有多麽大的差異,據說他們所依據的都是《春秋》之義。

然而,對於《春秋》之義,人們幾乎從來沒有進行過曆史考察而信以為真。其實,假如我們不帶任何門戶之見或先入為主的觀念去揣摩那一萬餘字的《春秋》,我們一定會感到《春秋》並不像人們通常所說的那樣,寓有無窮的道理。

不錯,不管《春秋》是由孔子手定,還是代有增刪的集體之作,它都不能不表達創作者的某些主觀意圖和價值傾向。而且,據說《春秋》作者知道之不行,乃從事著述,然又懾於所處政治環境的壓力,有許多話不能痛快淋漓地表述,隻好隱約其辭,寓褒貶於字裏行間。從《春秋》所記載的二百餘年的曆史事實分析,確實有詳有略,有的地方秉筆直書,進行尖刻而犀利的揭露;而有的地方隱晦難讀,似乎作者有某種無可名狀的難言之苦。特別是《春秋》,雖然“文約而法明”,但由於“《春秋》之用辭,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3]隨著時間的流逝,時代的間隔,不禁使讀者感到文不通,句不順,但又總不願懷疑像《春秋》這樣的名著,會是一種“拆爛汙”的東西,因而甚至相信,可能正是這種文不通、句不順,才是《春秋》最為高明的地方,可能其中正好蘊含著《春秋》的義法和作書原則。

不過,問題仍不在這裏。問題在於,《春秋》的本義是什麽,曆代學者所歸納、概括、弘揚的《春秋》之義又是什麽,它們之間究竟是一種什麽樣的關係?

有人說,一切曆史都是現代史。又有人說,一切曆史都可以歸結為思想史。確實,在某種意義上說,曆史學是一門主觀性最強的學問。真正的曆史思考,必須充分考慮到思考者自身的曆史性。隻有這樣,才能在對象中看到自己也是其組成部分,從而真正理解對象又理解自身。因此,真正的曆史對象就是曆史思考者與思考對象二者的統一。在這裏既有曆史的現實性又有理解的現實性。然而,在通常的曆史研究中,人們每每忽略認識主體的能動作用,將認識對象主體化。其實,在人類社會中,任何個人都是建立在一種普遍聯係的環節上,他可以不受個別人思想的影響,卻不能不受他所處的那個時代的生產、生活狀況的製約,這些製約積澱到他的思想中,經過加工與消化,又必然是有意或無意地施之於他的研究對象——客體上。在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曆史真相是一回事,所謂曆史上人們對曆史真相的認識又是另外一回事。

《春秋》本身並沒有暗示我們所謂《春秋》之義是什麽。依據現存文獻,我們知道,最早提出《春秋》之義的蓋為孟子轉述孔子的話。孔子說:“其義則丘竊取之矣。”[4]這個“義”,有人認定是“《詩》三百篇上寓褒善貶惡的大義”。[5]這個說法的最初來源還是孟子,孟子說:“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6]確實,《詩》三百篇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廣義的史,但史未必續詩而又本之於詩之義。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或許是有過“《詩》也,《書》也,《春秋》也,首尾為一書”的曆史階段。[7]在這個階段,詩是史的真實記錄和最形象的反映,詩人的性靈情誌擊發於時世之治亂盛衰,三百篇“本人情,該物理,可以驗風俗之大盛衰,見政治之得失,其言溫厚和平,長於諷諭。”[8]詩三百篇的作者以史家之筆追蹤揮灑,如實描繪了整整一個時代,筆底波瀾寫盡了人世間的瘡痍,述說了人民的苦難,控訴了社會的不幸,表現了作者思想與情緒的曆史存在和演化的軌跡,稱之為一代“史詩”,固然當之無愧。

問題是,從曆史發展的序列看,孟子的話就缺少必要的依據。詩與史幾乎同時發生而且廣義的史甚至可能較詩為早,說“詩亡而後《春秋》作”就顯然與曆史真實相悖,而是孟子的主觀想像。顧頡剛指出:“孟子會說‘知人論世’,‘以意逆誌’,但他自己是最不會‘論世’和‘逆誌’的。一部《詩經》,大部分是東周的詩,他卻說‘王者之跡熄而《詩》亡。’‘戎狄是膺,荊舒是懲’,明明是頌僖公的詩,他卻說成周公的事”。[9]梁啟超也指出:“《詩》迄何年,實難定論。惟《魯頌·斲宮篇》‘周公之孫,莊公之子’其為僖公時的作品,更無可疑。則三百篇中不乏春秋的作品,蓋可推斷”。[10]

而且,“夫《詩》有作詩者之心,而又有采詩、編詩者之心焉;有說詩者之義,而又有賦詩、引詩者之義焉。”[11]換言之,《詩》三百篇,從縱的方麵來說,代有新義;從橫的方麵來說,篇篇不同。那麽,孔子“竊取”的詩義究竟是什麽呢?

當然,孔子也曾說過:“《詩》三百篇,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12]於是,後來《詩小序》的作者竭盡穿鑿附會之能事,為了盡量靠近孔子的權威性評論,不惜拋棄《詩》三百篇純正無邪的審美意趣,而視《詩》為經,並持經學門戶之見詮釋《詩》的底蘊,聲稱《詩》三百篇是蘊含有強烈憂患意識的美刺之作。過分誇大了《詩》的“興觀群怨”的教化作用,其結果雖然把《詩》從文學的殿堂裏拉了出來,而塞進了經學的樊籠,但卻窒息了《詩》的文學生命,使那些生動明白、情趣盎然的詩篇竟然篇篇變成辭意晦澀、索然無味的論道說理之作。然而,盡管如此煞費苦心,《詩小序》的作者在解釋每篇詩義時,也並未能歸納出代表三百篇的統一之義。真不知孔子作《春秋》所“竊取”的《詩》義為哪篇?

不過,雖然我們不知,但孟子自信是知道的。既然孟子認為《春秋》之義本之於《詩》,那麽,欲明了《春秋》之義,似乎就不能不分析研究孟子的《詩》學。

《孟子》一書,直接引《詩》、論《詩》者,凡四十三見。[13]除個別地方引《詩》的目的今天不甚明了外,一般說來,孟子喜歡引《詩》以表達自己對政治、社會、人生的見解,即以《詩》作為論證的依據。孟子認為,《詩》的本義或許是描述某些具體的生活畫麵,但後人引《詩》,講《詩》和論《詩》都不應該,事實上也根本不可能機械地、客觀主義地處理,引《詩》、論《詩》者不可避免地要將個人的情感、社會對個人的影響有意而大部分是無意地施加於自己對《詩》的認識上。因此,孟子不無奚落地批評以機械的方法講《詩》的高老先生道:“固矣夫!高叟之為《詩》也。”[14]

孟子的分析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那麽,他自己是怎樣解釋《詩》義的呢?

我們知道,孟子的時代,整個社會都在發生急劇的變化,舊的格局將被打破,新的組合尚未形成。政治上“定於一”的目的,要求訴諸於戰爭這一殘酷而又令人陶醉的手段。在目的上,孟子並不懷疑統一的必要性和曆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性,隻是在手段上,孟子對令人詛咒的戰爭不以為然甚至深惡痛絕。他認為,天下“定於一”是遲早要發生的曆史必然,問題在於“孰能一之”?鼓吹以戰爭手段實現統一的人,顯然相信富國強兵是統一的必要前提,殺人流血是統一的必要步驟。而孟子認為,隻有“不嗜殺人者”才能“一之”,才能做到“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誠如是也,民歸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誰能禦之。”[15]基於此,他拋棄了孔子所樹立的偶像周公,而“言必稱堯舜”。[16]這大概是因為周公不僅助武王克殷“血流漂杵”,而且“周公攝政,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17]不說簡直成了戰爭狂人,至少在周公的意識中,隻有戰爭、武力、實力才是最後解決問題的根本依據,因而孟子認為,周公的思想充其量隻能勉強算作“王政”。理想的政治應當像堯舜那樣,“以德行仁”,因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隻有“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18]誠如是,孟子覺得才能像《詩》上所描述的那樣,“自西阻東,自南阻北,無思不服。”[19]

至於仁政的標誌,孟子也有自己的理解。他指出,周文王“發政施仁”,先及鰥寡孤獨,“耕者九一,仕者世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這正像《詩》中所描繪的那樣,“哿矣富人,哀此煢獨。”[20]富人們一旦良心發現,就會去憐憫那些無依無靠的鰥寡孤獨者。真可謂充滿詩情畫意的美妙樂園!然而,現實生活卻告訴人們,“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21]不但小人行險僥幸,不甘於貧賤,而且,“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22]整個社會幾乎一下子變成了爭利奪利的世界,“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23]民心失去古來的純樸,仁政的推行遇到了極大的障礙。

孟子主張,推行仁政的第一步,必須從正人心、變民俗開始,“苟不誌於仁,終身憂辱,以陷於死亡”。[24]人的本性原本無惡,但不幸被後天所處的社**影籠罩了、淹沒了。這正如《詩·大雅·桑柔》所言:“其何能淑,載胥及溺。”

基於此,孟子強調指出,要恢複人們的純樸、善良的本性,使整個社會道德水平有普遍提高,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就應該恢複“君”的本來職能。“古之人與民偕樂,故能樂也。”作為君主,如果真能做到與民同樂。那麽,即使像周文王那樣興師動眾,經營高台深地,“經之營之,庶民攻之”,耗資甚巨,“不日成之”,也仍能得到人民的諒解和支持,因為在根本點上,文王的事業代表了民眾的願望。[25]同時,孟子根據《詩》的原則,要求君主在具體的施政綱領和組織路線上,“莫如貴德而尊士,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真能做到這些,就能實現《詩》的理想:“今此下民,或敢侮予!”[26]

孟子還認為,社會的道德水平取決於社會的物質條件,“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奪恒心。苟無恒心,入辟邪侈,無不為己。”他主張,應該使人民能夠保障享受正常的生活待遇,應當關心他們的疾苦和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民事不可緩”,應該像《詩·七月》所描述的農事程序那樣,一環緊扣一環,“晝爾於茅,宵爾索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27]

總而言之,孟子引《詩》、論《詩》旨在表述、闡發自己的觀點,那就是具有東方色彩的民本主義思想。現在問題的症結在於,這些思想是否存在於《春秋》之中?回答如果是肯定的,那麽所謂《春秋》之義就非常明了,否則,隻能視為孟子的托古和偽造。

然而,遺憾的很,遍檢《春秋》,我們也難以找到孟子的上述思想內容,其結論,也就不言自明了。

在儒家學派之外,莊子後學以為“《春秋》以道名分”。[28]這或許在一定程度上頗為精煉而準確地概括了《春秋》褒善貶惡的微言大義。不過,莊子學派也曾從相對主義立場出發,借老子之口批評過孔子,老子說:“夫《六經》,先王之陳跡也,豈其所以跡哉!今子之所言,猶跡也。夫跡,履之所出,而跡豈履哉!”[29]換言之,包括《春秋》在內的所謂儒家《六經》,隻不過是迂腐過時的先王陳跡,自然很難蘊藏“所以跡”的微言大義。

與孟子思想觀點鮮明對立的荀子,以孔子為師,以六藝為法,傳授過包括《春秋》在內的全部儒家經典,也算是孔子之後儒家學派中與孟子齊名的傑出人物。荀子認為,《春秋》是有一些不易為人們直接把握的“微詞”,這些微詞主要指《春秋》專用字句體例以表達褒貶沮勸,即用幽隱微渺之言暗示批判的端倪。[30]

荀子雖然全麵傳授過儒家經典,對後世儒學特別是漢代經學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然而,在傳世的《荀子》一書中,直接或間接說到《春秋》者僅寥寥數條,從中很難明晰地判定荀子的所謂“《春秋》之微”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經反複鉤稽,僅得犖犖大端如次:

荀子提出,全部《六經》都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麵反映聖人治世的原則和道理,而“百王之道一是矣”,隻是《六經》的各自表述及表現形式不盡相同,“《詩》言是,其誌也;《書》言是,其事也;《禮》言是,其行也;《樂》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31]“微者,隱行也。”[32]也就是說,《春秋》在闡發“百王之道”時,是通過對一些隱蔽行為的分析、記述和價值判斷來體現的,它所著力揭示的是曆史的行動者在其行動軌跡中哪些符合百王之道,哪些背離百王之道。為此,荀子舉例說:“《春秋》賢穆公,以為能變也。”[33]關於此事,《公羊傳》的解釋是,“秦伯使遂來聘。遂者何?秦大夫也。秦無大夫,此何以書?賢穆公也。何賢乎穆公?以為能變也。”原來,秦穆公不用蹇叔百裏的規諫而在淆函敗於晉,此後,穆公吸取教訓而頗知改悔,重視傾聽臣下的意見,作《秦誓》詢茲黃發,所以《春秋》予以褒揚。

再如,《春秋》桓公八年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公羊傳》解釋說:“胥命者何?相命也。何言乎相命?近正也。此其為近正奈何?古者不盟,結言而退。”明白些說,所謂胥命,就是指古代諸侯相會,僅重申約言,並不舉行歃血而盟的儀式。對於這件事,荀子說:“《春秋》善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一也。”或許僅就此而言,孟子所謂《春秋》“竊取”《詩》之義的假說可以得到一點證明。不過荀子又接著說,不論是《春秋》所善,還是《詩》之所非,其義都在於“不足以行得,說過;不足於信者,誠言。”[34]隻要誠而有信,就不必在乎是否舉行盟誓之儀。

荀子集先秦儒學之大成,作為一代宗師,應該相信對《春秋》深有研究,但他也不得不感慨而言之:“《春秋》約而不速。”[35]即《春秋》辭旨隱約,難以迅速理解和把握。確實如此,博學深思如荀子者,在其闡述《春秋》之微的數條中,也僅有上述兩條尚算清楚,從中所見並沒有太多的神秘氣味和多麽深刻的微言大義。

到了漢代,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董仲舒從《春秋公羊》學的立場出發,依據極端功利主義原則,“論思《春秋》,造著傳記。”[36]以神秘主義的形式,竭力發揮孟子倡言但從不明確予以規範的所謂《春秋》大義,將《春秋》所載二百四十餘年間的故事經驗加以排比推衍,以建構適合漢武帝時代西漢社會內求統一、外攘夷狄客觀需要的皇權專製主義理論體係。至此,傳統中所謂《春秋》大義才基本定型,當然,這種定型依然是董仲舒的理解,並不一定是《春秋》的本然之義。

董仲舒認為,《春秋》是孔子在特殊曆史條件下的不得已之作,因而不可能明白流暢地表達孔子的政治觀點和社會思想。同時,《春秋》也不是以記錄事實為目的的嚴格意義上的曆史書,它在字裏行間都寓有褒善貶惡的主觀價值取向。董仲舒說:“周道廢,孔子為魯司寇,諸侯害之,大夫壅之。孔子知時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為天下儀表,貶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37]鑒於此,人們讀《春秋》,不在於增廣見聞,而在於“視前世已行之事,以觀天人相與之際,甚可畏也。”[38]

這些“甚可畏”的言辭,據董仲舒說就是蘊含於《春秋》中的義理,簡言之,即《春秋》大義。粗略分析,有這樣幾個方麵:

(1)“《春秋》之論事,莫重乎誌。”

董仲舒指出,《春秋》的記載上下幾百年,橫跨許多諸侯國,因而孔子將“《春秋》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於所見微其辭,於所聞痛其禍,於傳聞殺其恩,與情俱也。”[39]不過,實在說來,這種區分隻是一種形式上的批判,並未觸及到本質上的內容。董仲舒強調,“《春秋》之論事,莫重乎誌。”他解釋說:“誌為質,物為文,文著於質,質不居文,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禮成,文質偏行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天文。”[40]

誌即質,質即本質;物即文,文即現象。在本質與現象之間,本質高於現象。因而《春秋》對事物的價值評判,不是看其現象,而是看其本質。例如中國古代喪法規定,大喪之後不過三年不得娶妻。文公四十一月娶,按說合乎喪法,但《春秋》仍譏之,何以故?董仲舒認為,這件事很好理解,其根本原則是察其本質而不計其現象。文公“娶必納幣,納幣三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用通俗的語言來說,文公之娶雖在三年之後,但決定即內心開始考慮娶和送交“彩禮”等事依然在三年喪期之內,所以文公四十一月娶,從形式上不違反古代喪禮,因為已超過三年之喪,但在文公心裏,在本質上則違反禮法,因而《春秋》予以嚴厲批評。

列寧在《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中指出:“形式是本質的。本質是形式的。不論怎樣形式都是以本質為轉移的”。這精辟地說明了形式與內容、本質與現象之間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一致性,說明形式、現象終歸為內容、本質所製約。董仲舒當然未必在理性上明確地認識到這一點,但透過他對《春秋》質、文的分析,無疑表明他具有這樣一種朦朧的意識。

(2)“《春秋》之道,固有常有變。”

董仲舒認為,《春秋》的微言大義主要體現在筆法的常辭與非常辭上。他說:“《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誌,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殺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葬不複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賦不複見以其宜滅絕也。”[41]書與不書都有深刻的用意,遠不是行文的要求,而是要表達一種主觀性政治的目的。“《春秋》之辭,有所謂賤者,有賤乎賤者,夫有賤乎賤者,則亦有貴乎貴者矣。”[42]換言之,性質相類,但程度深淺不同的事件,在《春秋》的表現與評判中有明顯的不同。

確實,《春秋》對曆史事件、曆史人物的評價視其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用辭,但這並不意味著《春秋》在用辭上有一套完整而凝固不變的規矩。恰好相反,董仲舒認為,《春秋》的用辭非常講究,但它決不是教條主義的處理,而是視其具體條件而靈活變通。“《春秋》之道,固有常有變。變用於變,常用於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43]不過,不論常,還是變,《春秋》之用辭都不是作者主觀臆想的產物,而是看是否與曆史事實相符,“得其處,則皆是也;失其處,則皆非也。”[44]

在董仲舒的《春秋》學中,與常、變相接近的概念是經與權。一般說來,《春秋》“辨品類,別嫌微,修本末”,對於所記載的事件,事同則辭則,事異則辭異。對於那些遵循或違反古代禮製的人和事,也非教條主義地對待之,而是因時、因地、因人而宜。董仲舒在談到《春秋》的“經禮”、“變禮”時指出:“《春秋》有經禮,有變禮。為如安性平心者,經禮也;至有於性雖不安於心,雖不平於道,無以易之,此變禮也。是故昏禮不稱主人,經禮也;辭窮無稱,稱主人,變理(禮)也。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經禮也;有物故,則未三年而稱王,變理(禮)也。婦人無出境之事,經禮也;母為子娶婦、奔喪父母,變理(禮)也。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適權矣。”這樣說,並不意味著《春秋》用辭帶有很強的隨意性,相反,《春秋》不論客觀條件如何不同,其用辭都不致於違反既定的基本原則,“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45]總而言之,“《詩》無達詁,《易》無達占,《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而一以奉仁人。”[46]

(3)“《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

《春秋》為什麽特別重視“元”?這是《公羊》學者所竭力發揮的微言大義。董仲舒說:“元者,始也,言本正也。”本立而道生,“道,王道也。王者,人之始也。王正,則元氣和順,風雨時”。王代表天意而行事,反過來,其行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天意的決定和選擇。王正,陰陽各得其位,“王不正,則上變天,賊氣並見”,災異並生。[47]所以,“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萬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賢才,以待後聖。故引史記,理往事,正是非,序王公。”[48]

董仲舒雖然強調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但天之端也不是最終極的評判標準,在它之上還有一個“元”。他指出:“《春秋》之道,以元之深證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位,以諸侯之位正竟(境)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49]在董仲舒的政治模式中,君主擁有人世間至上的權威,但在君主之上尚有一個“天”在冥冥之中左右著他,而天意的決定,一方麵視君主的行事,另一方麵取決於這一玄虛而不可理喻的“元”。

就常識而言,董仲舒的元確實玄虛而不可理喻,但由此不禁使我們想起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孟德斯鳩認為,在君主立憲政體下,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與民事的權力的泉源。這樣的國家由君主一個人單獨依照基本法律進行管理,但是,“如果一個國家隻憑一個個人一時與反複無常的意誌行事的話,那麽這個國家便什麽也不能固定,結果也就沒有任何基本法律了。”[50]因此,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的權力製衡原則,以製約在君主立憲政體下君主的任意行動。

董仲舒不可能有孟德斯鳩般的理性認識,但他無疑也看到,在高度極權的中央集權專製體製下,君主擁有人世間的至上權威,如果不進行一些必要的限製的話,君主僅憑個人的喜怒無常而任意行事,勢必給國家帶來災難。因而董仲舒也設想用一種特殊的分權方式來限製君主的行動。問題是,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是從理性出發,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要求參與政權的具體要求;而董仲舒的分權說則是站在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的立場上,不可能看到人民的力量,也無法反映人民的呼聲,而是用一種非理性的、宗教神學的方式,宣稱世界的秩序、社會的存在、社會經濟關係、君主的權力及其命運統統來自神秘而不可理喻的“元”。顯然,董仲舒與孟德斯鳩的根本區別正是兩個不同時代的產物。關於這一問題,我們將在後麵還會詳細討論。

(4)所謂“六科六指”與“十指”

董仲舒認為,治《春秋》學必須抓住根本,其根本即“六科六指”與“十指”。抓住它,才能真正把握《春秋》大義,才能貫通其理以應萬變。他說:“《春秋》大義之所本耶,六者之科六者之指之謂也。然後援天瑞,布流物而貫通其理,則事變散其辭矣。故誌得失之所從生,而後差貴賤之所始矣。論罪源深淺定法誅,然後絕殊之分別矣。立義定尊卑之序,而後君臣之職明矣。載天下之賢,方表謙義之所在,則見複正焉耳。幽隱不相逾,而近之則密矣。而後萬變之應無窮者,故可施其用於人而不悖其倫矣。是以必明其統於施之宜。”[51]

對於六科六旨,董仲舒未作進一步的闡述,但他曾著文指出,《春秋》所記二百四十二年之事,盡管“天下之大,事變之博,無不有也”。然概括而言,這“無不有”之中,不外乎十大要指。綜合董仲舒的相關言論,十大要指的基本內容是:一是“舉事變見有重”,防微杜漸。[52]當一個事情剛剛出現時,就應做到“觀物之動而先覺其萌,絕亂塞害於將然而未形之時”,此乃《春秋》之誌,也是“其明之至矣。”[53]二是當事情尚未發生之時,就能“審得失”之所在,預見可能產生的後果而早防之。三是遵循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充分利用有利條件,改造至少避開不利條件,“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則事之本正矣”。四是善於提綱挈領,抓主要矛盾,“強於弱枝,大本小末”,分清輕重緩急,這樣在政治上就能使“君臣之分明”,社會秩序日趨穩定。五是善於區別是非優劣,“別嫌疑,異同類”,不同問題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六是以賢、才作為衡定人物的標準,“論賢才之義,別所長之能”,則“百官序矣”。七是充分考慮民眾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既用民,又養民,“親近來遠,同民所欲”。八是“承周文而反之質”,重視教化,而“仁恩達矣”。九是遵循五行相生相勝之律,“木生火,火生夏,天之端”,如此,“則陰陽四時之理相受而歡矣”。十是“切譏刺之所罰,考變異之所加,天之端”,強調實現“天所欲為”。[54]

質言之,十大要指是董仲舒概括出來的《春秋》思想綱要和思想原則,是“事之所係也,王化之由得流也”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了從人生到社會,從社會到整個自然界各個方麵所應遵循的一般規律。據此不僅可以看到董仲舒《春秋公羊》學的主要內容,而且可以看到董仲舒思想理論體係的致思旨趣。

[1]《春秋繁露·俞序》。

[2]《春秋繁露·竹林》:

[3]《春秋繁露·楚莊王》。

[4]《孟子·離婁下》。

[5]參見楊伯峻:《孟子譯注》第193頁,中華書局1960年。

[6]《孟子·離婁下》。

[7]錢謙益:《胡致果詩序》,《有學集》卷十八。

[8]朱熹:《論語集注》卷七。

[9]《古史辯》第1冊,第55頁。

[10]蔣伯潛:《十三經概論》第187頁引。

[11]魏源:《詩古微》一。

[12]《論語·為政》。

[13]據楊伯峻《孟子辭典》統計,見《孟子譯注》第449頁。

[14]《孟子·告子下》。

[15]《孟子·梁惠王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尚書大傳》。

[18]《孟子·公孫醜上》。

[19]《孟子·公孫醜上》引,見《詩·大雅·文王·有聲篇》。

[20]《孟子·梁惠王下》:

[21]《孟子·滕文公上》。

[22]《孟子·梁惠王上》。

[23]《孟子·告子下》。

[24]《孟子·離婁上》。

[25]《孟子·梁惠王上》。

[26]《孟子·公孫醜上》引。

[27]《孟子·滕文公上》。

[28]《莊子·天下篇》。

[29]《莊子·天運篇》:

[30]《荀子·勸學》及梁啟雄《簡釋》。

[31]《荀子·懦效》。

[32]《說文解字》。

[33]《荀子·大略》。

[34]《荀子·大略》。

[35]《荀子·勸學》。

[36]王充:《論衡·實知篇》。

[37]《漢書·司馬遷傳》引董仲舒語。

[38]《漢書·董仲舒傳》。

[39]《春秋繁露·楚莊王》。

[40]《春秋繁露·玉杯》。

[41]《春秋繁露·玉杯》。

[42]《春秋繁露·竹林》。

[43]《春秋繁露·竹林》。

[44]《春秋繁露·精華》。

[45]《春秋繁露·玉英》。

[46]《春秋繁露·精華》。

[47]《春秋繁露·王道》。

[48]《春秋繁露·俞序》。

[49]《春秋繁露·二端》。

[50]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16頁,商務印書館1961年。

[51]《春秋繁露·正貫》。

[52]《春秋繁露·十指》。

[53]《春秋繁露·仁義法》。

[54]《春秋繁露·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