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學,其特色無疑在於理論體係的精密構思,但由於董仲舒並不是超然於物外,而是密切關注社會、人生等現實問題,因此,盡管董仲舒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願對現實政治進行直接議論,而貌似一種純學理的研究,然而隻要仔細分析他的那些學理,人們總是每每感到董仲舒那些幾近玄虛而神秘的理論,實際上是對現實政治的一種暗示,或者說,是希望從學理上幹預現實政治。因而,董仲舒的學說除理論的意義之外,隻要放到西漢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也不難發現其重要的實踐意義。
當然,董仲舒由於仕途坎坷,機緣巧合,不像公孫弘那樣熱衷於政治爭鬥,不過,他畢竟兩度從政,凡相兩國,如同中國絕大多數知識分子一樣,隻要條件許可,總是對政治表現出一往情深。盡管他生前仕途不甚得意,然而他的子孫及弟子百數人皆以學而致高官,並在政治實踐中著力運用和發揮董仲舒的學說。
至於董仲舒個人,以《春秋》決獄是突出的例證。據相關史料記載,董仲舒著有《春秋決獄》十六篇,凡二百三十二事。又有上疏章奏百二十三篇,皆以“說《春秋》事得失”而談論或影射現實政治。他主張以《春秋》大義作為指導司法實踐的行為準則和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依據,即“以義行法”[1],以為《春秋》中的一些基本原則不僅具有法學理論的意義,而且具有法律條文的同等效力,甚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春秋》的原則可以高於法律條文之上。
在董仲舒的倡導以及公孫弘等人的推動下,有漢一代,以《春秋》決獄風行一時。像有名的酷吏張湯,曾專門網羅儒生,精研《春秋》大義,以便在斷獄時附會。《春秋》每每被作為經典甚至法律條文來引用。有時一句《春秋》語錄,可以使無罪者禍及三族,又可使有罪者無罪釋放,甚至重用升遷。針對這種罪行擅斷主義的傾向,章太炎曾憤慨地批評道:“漢世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經誅心以為斷。如薛況使客楊明斫傷申鹹,延尉直引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其議當矣。而禦史中丞眾等,以為《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明及況皆棄市。孔光、師丹為儒者宗,乃反是中丞議。蓋自仲舒以來,儒者皆為蚩尤矣。”[2]以《春秋》決獄所帶來的最大弊端統統歸之於董仲舒,自然過分,也無助於真切明了董仲舒《春秋》決獄的真正價值。當然,章太炎的說法也有一些道理,因為董仲舒確實主張以《春秋》的原則聽獄判案,原其誌,誅其心,不顧或極少顧及罪犯所造成的實際後果。董仲舒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用現代語言來表示,董仲舒似乎主張在判案時要參照罪犯的一貫表現和主觀意圖。
董仲舒強調以《春秋》之義作為司法實踐的指導性原則,不論它有多少內在的合理之處,都無法否認這種主張本身具有明顯的罪行擅斷主義傾向,是人治而非法治。所謂平時一貫表現、主觀意圖等等都是無法進行準確測定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判案者必然失去客觀性的量刑標準,極易受到氣氛、情緒、個人好惡等方麵的幹擾。因而,董仲舒的這種主張是真正的法製社會所不取的。不過,從西漢特定的曆史條件看,董仲舒的這些主張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意義和進步價值,是對秦朝嚴刑峻法的一種反動。
漢承秦製,漢王朝在法律製度方麵受秦王朝的影響最大,在漢初的幾十年雖然對秦王朝的個別過於殘忍的法律條文予以廢除外,就法律體係和司法實踐而言,幾乎完全因襲秦王朝。而秦王朝的法律體係由於統一帝國初建時的客觀需要和曆史的機緣巧合,又幾乎完全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製定和逐步完善起來的,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秦王朝的法律是中國曆史上前無古人的殘忍和嚴厲。漢代學者稱秦王朝的速亡與其法律的嚴厲有一種內在的關係,雖然不一定抓到了曆史發展的根本原因,但至少準確地揭示了秦王朝嚴刑峻法的曆史現象。
西漢建立之後,有識之士幾乎一致建議漢王朝廢除秦朝的嚴刑峻法,而改為約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賈誼稱:“秦王置天下於法令刑罰,德澤亡一有”,“曩之為秦者,今轉而為漢矣。然其遺風餘俗,猶尚未改。”[3]董仲舒也尖銳地指出:“至秦則不然,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憎帝王之道,以貪狼為俗,非有文德以教訓於下也。誅名而不察實,為善者不必免,而犯惡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家皆飾虛辭而不顧實,外有事君之禮,內有背上之心,造偽飾詐,趨利無恥,又好用慘酷之吏,賦斂亡度,竭民財力,百姓散亡,不得從耕織之業,群盜並起。是以刑者甚眾,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4]董仲舒強調,秦王朝的法製弊病,幾乎被漢王朝一一繼承。因而,漢朝建國幾十年,雖欲善治而不得善治。究其原因,漢承秦製不能不說是其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
賈誼與董仲舒的分析看到了漢王朝的困難所在,但賈誼未及為漢王朝尋找擺脫困難的出路而身先亡。這一曆史的重任落到了董仲舒的肩上。董仲舒沒有辜負時代對他的期望。董仲舒認為,要克服漢承秦製的弊病,不在於法律製度的小修小補,而關鍵在於改變漢王朝立國的指導思想。換言之,就是要用儒家思想取代法家思想,作為漢王朝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依據。
董仲舒的這些見解與其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題思想是一致的。他認為,法家思想之所以導致秦王朝的速亡,主要在於法家過分誇大了嚴刑峻法的作用,而忽略了以德教化的意義。“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5]刑罰隻能治已然之事,而教化則可以防患於未然之時。“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纖微,以漸浸稍長至於大。聖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纖者,不得嫌以蚤(早)防之。”[6]因此之故,董仲舒堅決反對法家獨任刑罰,忽略教化的作法和思想,而主張以德教為主,輔以刑罰。他相信,經過禮樂教化的熏染,人們的本性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有向善的方向轉化的極大可能性,更何況人性中本來就有“仁”的因素呢?
應該說明的是,董仲舒強調以德為主,輔以刑罰,德刑並用,先德後刑,除了可以在他的人性理論中找到依據外,還可從他那雜糅陰陽五行的天論中找到理論依據。他曾說:“天道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陰者天之刑也。”[7]“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是故天數右陽而不右陰,務德而不務刑。刑者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8]千言萬語一句話,王道的實現決非僅憑秦王朝的嚴刑峻法,而應從儒家思想特別是從《春秋》學說中尋找實現王道的道路和手段。
那麽,董仲舒從《春秋》學說中尋找到了什麽呢?簡言之,就是以《春秋》作為漢王朝的最高法典,作為法學體係的建立和司法實踐的指南,以《春秋》決獄,以《春秋》作為現實生活的價值取向。
清人馬國翰說,董仲舒既撰《春秋繁露》,“悉究天之奧”,複為《春秋決獄》,“引經斷獄,當代取式焉。”[9]《漢書·藝文誌》著錄董仲舒有《春秋決獄》十六篇。《隋書·藝文誌》著錄《春秋決事》十卷,稱董仲舒傳。《唐書·藝文誌》著錄《春秋決獄》十卷,稱董氏正,並移入法家類。《崇文總目》作《春秋決事比》十卷,並注明已佚。清人黃奭和馬國翰從前人著作和各種類書中分別輯有若幹則,從中仍可概見董仲舒是怎樣以《春秋》決獄的。
現在保存下來並被認為是董仲舒的《春秋》決獄案件僅有六件,其中有一件現在看來似乎與《春秋》大義無關,有四件是涉及到家庭關係方麵的案件,一件是涉及到君臣關係的案件。有一個案子的經過是這樣的: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而誤傷乙。按照當時的法律,殺人者死。因此有人認為,甲毆父,故當梟首。而董仲舒依據《春秋》的原則認為,具體情況應當具體分析,一是“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殺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是合乎常情的。二是甲不幸傷父,造成既成事實,但按《春秋》“原心”誅罪的原則來分析,甲的本意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父親,既屬於正當防衛,又本意也不是為了傷害自己的父親,故隻能屬於誤傷,而不能算犯罪。董仲舒強調指出:“《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10]由此可見,“原心誅罪”之類的《春秋》決獄原則必然帶來司法實踐上的很大的伸縮性即罪行擅斷主義傾向。
中國傳統社會非近代意義上的法製國家,法家的思想原則也與近代的法製概念風馬牛不相及。因此,董仲舒立足於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特征,而提出具有極強的道德主義傾向的司法概念和原則,在某種意義上說,是與中國國情相吻合的。馬國翰評價說,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其論衡情準理,頗持其平。妻甲見夫乙毆母而殺乙,比於武王誅紂。雖康成議其過,太誼要自可通也。”[11]
董仲舒以《春秋》決獄的原則合乎以血緣、倫理、宗法、地緣關係為主要特征的中國傳統社會的需要,因而在當時和後世都有相當的影響。董仲舒弟子呂步舒持節治淮南獄,於諸侯擅專斷,不報,以《春秋》之義決之,而天子稱是。甚至到了東漢章帝時,仍有何敞“及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是以郡中無怨聲,百姓化其恩禮”。[12]東漢末應劭盛讚董仲舒以《春秋》決獄,“動以經義,言之詳矣”,並仿董仲舒的體例與用心,又撰《春秋斷獄》凡二百五十篇。獻帝善之。[13]
[1]《春秋繁露·五行相勝》。
[2]章太炎:《檢論·原法》,《章太炎全集》第3卷第436頁。
[3]《漢書·賈誼傳》。
[4]《漢書·董仲舒傳》。
[5]《漢書·董仲舒傳》。
[6]《春秋繁露·度製》。
[7]《春秋繁露·陰陽氣》。
[8]《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9]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第10冊。
[10]《太平禦覽》卷六百四十,引自《玉函山房輯佚書》第10冊《春秋決獄》卷。
[11]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第10冊。
[12]《後漢書·何敞傳》。
[13]《後漢書·應劭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