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小序雲:

苦宮市也。

蓋宮市者,乃貞元末年最為病民之政,宜樂天新樂府中有此一篇。且其事又為樂天所得親有見聞者,故此篇之摹寫,極生動之致也。

關於宮市事,史籍所載頗多,茲擇錄數條以供讀樂天此篇者之參證。

昌黎先生集外集陸順宗實錄壹略雲:

上(順宗)在東宮,嚐與諸侍讀並[王]叔文論政,至宮市事。上曰,寡人方欲極言之。眾皆稱讚,獨叔文無言。既退,上獨留叔文。謂曰,向者君奚獨無言,豈有意邪?叔文曰,太子職當侍膳問安,不宜言外事。陛下(德宗)在位久,如疑大子收人心,何以自解?上大驚,因泣曰,非先生,寡人無以知此。遂大愛幸。

寅恪案:當日皇位之繼承決於內庭之閹豎,(詳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中篇。)而宮市之弊害則由宦官所造成。順宗在東宮時,所以不宜極論宮市者,亦在於此,不僅以其有收人心之嫌也。

同集柒順宗實錄貳略雲:

舊事,宮中有要,市外物,令官吏主之。與人為市,隨給其直。貞元末,以宦者為使,抑買人物,稍不如本估。末年不複行文書,置白望數百人於兩市並要閙坊,閱人所賣物,但稱宮市,即斂手付與,真偽不複可辨,無敢問所從來,其(其疑當作與。)論價之高下者,率用百錢物,買人直數千錢物,仍索進奉門戶並腳價錢。將物詣市,至有空手而歸者。名為宮市,而實奪之。嚐有農夫以驢負柴至城賣,遇宦者稱宮市取之,才與絹數尺。又就索門戶,仍邀以驢送至內。農夫涕泣,以所得絹付之,不肯受。曰,須汝驢送柴至內。農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後食。今以柴與汝,不取直而歸,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已。遂毆宦者,街吏擒以聞。詔黜此宦者,而賜農夫絹十匹,然宮市亦不為之改易。

寅恪案:此篇所詠,即是此事。退之之史,即樂天詩之注腳也。

舊唐書壹陸拾韓愈傳(新唐書壹柒陸韓愈傳同。)雲:

德宗晚年政出多門,宰相不專機務。宮市之弊諫官論之,不聽。愈嚐上章數千言極論之,不聽。怒。貶為連州山陽(山陽應作陽山。)令。

寅恪案:韓文公之貶陽山令,雖尚有其他原因,然與論宮市事亦至有關係也。

舊唐書壹伍玖路隨傳略雲:

初,韓愈撰順宗實錄,說禁中事頗切直。內官惡之,往往於上前言其不實。累朝有詔修改,及隨進憲宗實錄後,文宗複令改正永貞時事。隨奏曰,韓愈所書,亦非己出。元和之後,已是相循。其實錄伏望條示舊記最錯誤者,宣付史官,委之修定。詔曰,其實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底,蓋起謬傳,諒非信史。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寅恪案:順宗實錄中最為宦官所不滿者,當是述永貞內禪一節,(見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中篇。)然其書宮市事,亦涉及內官,自亦為修定本所刪削。今傳世之順宗實錄,乃昌黎之原本,故猶得從而窺見當日宮市病民之實況,而樂天此篇竟與之脗合。於此可知白氏之詩,誠足當詩史。比之少陵之作,殊無愧色。其寄唐生詩中所謂「轉作樂府詩」「不懼權豪怒」者,(白氏長慶集壹)洵非誇詞也。

舊唐書壹肆拾張建封傳(新唐書伍貳食貨誌略同。)雲:

諫官禦史表疏論列[宮市],皆不聽。吳湊以戚裏為京兆尹,深言其弊。建封入覲,具奏之。德宗頗深嘉納。而戶部侍郎判度支蘇弁希宦者之旨,因入奏事,上問之,弁對曰,京師遊手墮業者數千萬家,無土著生業,仰宮市取給。上信之。凡言宮市者,皆不聽用。

寅恪案:此亦為當日士大夫同惡宮事弊害之事證,因附錄於此。至舊傳此前一節,則俱出順宗實錄之文,故不複引。

容齋續筆壹壹楊國忠諸使條雲:

宮市之事,鹹謂起於德宗正元。不知天寶中已有此名,且用宰臣充使也。

舊唐書壹壹代宗紀(舊唐書壹壹捌元載傳通鑒貳貳肆唐紀代宗紀大曆八年九月癸未條並同。)雲:

[大曆八年九月]癸未晉州男子郇謨,以麻辮發,持竹筐及葦席,哭於東市,請進三十字。如不請旨,請裹屍於席筐。上召見,賜衣,館之禁中。內二字曰監團。欲去諸道監軍團練使也。

南部新書戊略雲:

大曆八年七月,晉州男子郇謨,以麻辮發,哭於東市。上聞。賜衣,館於客省。每一字論一事,尤切於罷宮市。

寅恪案:自天寶曆大曆至貞元五六十年間,皆有宮市,而大曆之際,乃至使郇謨哭市,則其為擾民之弊政,已與貞元時相似矣。

關於樂天此詩,更有可論者,此篇徑直鋪敍,與史文所載者不殊,而篇末不著己身之議論,微與其他諸篇有異,然其感慨亦自見也。

詩中「回車叱牛牽向北」者,唐代長安城市之建置,市在南而宮在北也。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中篇論中央政治革命條及隋唐製度淵源略論稿禮儀章附論都城建築節已詳論之,茲不複贅。要知樂天此句之「北」,殊非趁韻也。

複次,杜少陵哀江頭詩末句「欲往城南望城北」者,子美家居城南,而宮闕在城北也。自宋以來注杜詩者,多不得其解,乃妄改「望」為「忘」,或以「北人謂向為望」為釋,(見陸遊老學庵筆記柒。)殊失少陵以雖欲歸家,而猶回望宮闕為言,隱示其眷念遲回不忘君國之本意矣。

又詩雲:

半匹紅紗一丈綾,係向牛頭充炭直。

寅恪案:此二句關涉唐代估法問題,非此篇所能詳論。茲僅錄一事,以資解釋。通鑒貳叁柒唐紀憲宗紀元和四年九月條雲:

舊製,民輸稅有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建中初定兩稅,貨重錢輕,是後貨輕錢重,民所出已倍其初。其留州送使者,所在又降省估就實估,以重斂於民。及[裴]垍為相,奏天下留州送使物,請一切用省估。其觀察使先稅所理之州以自給。不足,然後許稅於所屬之州。由是江淮之民稍蘇息。

胡注雲:

省估者,都省所立價也。

故「省估」者,乃官方高抬之虛價,「實估」者,乃民間現行之實價,即韓愈順宗實錄所謂「本估」。唐代實際交易,往往使用絲織品。宮廷購物,依虛估或即依「省估」。取紗綾支付炭價,其為病民之虐政,不言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