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社會保持和諧穩定。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影響著社會的安定穩定和社會和諧建設。妥善處理好一起群體性事件,就是做好一批群眾工作,就是增進一份社會和諧;妥善處理好一起群體性事件,做到當事人滿意、社會滿意,就是一種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實現。

所謂群體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眾或個別團體、個別組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不能得到滿足時,受人策動,經過醞釀,最終采取集會、遊行、集體上訪、集體罷課、罷市、罷工、集體衝擊黨政機關、重點建設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體阻斷交通,集體械鬥甚至集體采取打、砸、燒、殺、搶等方式,以解決問題,並造成甚至引發某種治安後果的非法集體活動。

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改革向更深層次發展的今天,社會中的利益關係和利益格局處在劇烈調整的過程中,社會中的利益主體也越來越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利益的矛盾與衝突長時間得不到妥善解決和疏導,往往會形成群體性的突發事件。

一般而言,群體性事件主要有四大成因:

第一,利益分配,顯失公平。縱觀群體性事件,許多都是因為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官商勾結、權錢互換等,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導致社會分配不公,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此,普通百姓十分不滿,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遇到適當時機就會驟然爆發。

第二,合理訴求,無處表達。利益訴求渠道不暢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據中央信訪局統計,群眾上訪的問題中,80%都有一定的道理,而這些問題往往都是可以在基層得到解決的。正是對基層矛盾處理的滯後,導致群體性事件頻發。一些地方幹部對群眾的現實利益問題不積極解決,又不準群眾越級上訪,隱瞞下情,掩蓋矛盾,堵塞言路。

第三,貧困群體,心理失衡。改革開放30多年,成就巨大,舉世矚目,但也伴隨著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收入差距拉大問題,在

一定程度上給社會安定造成隱患。諸如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三無”人員等邊緣群體,因生活相對貧困,心理處於失衡狀態,此時一遇風吹草動,心中積鬱的不滿極易爆發,成為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積極參與者,為群體性事件推波助瀾。

第四,處置粗暴,缺乏溫情。在處置社會矛盾糾紛的過程中,一些幹部對群眾缺乏感情,置群眾安危冷暖於不顧,無視群眾正當要求,缺乏將心比心的換位思考,往往把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歸咎於群眾素質太低,動不動就給群眾扣上無理取鬧的帽子,予以打壓,甚至用專政手段對待群眾。可以說,一些社會糾紛之所以擴大成為群體性事件,與少數幹部處理問題態度粗暴、手段不當有很大關係。

群體性事件正因為其爆發的突然性和難以預料性,所以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正確應對和處置各種群體性突發事件,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充分掌握群體性事件所呈現的特點,特別是個性事件所獨有的特點,可以製定出更具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提出更具體的工作措施,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克服盲目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由於群體性事件複雜性的特點,在處置過程中,不僅要解決群體反映的共性問題,還必須正確麵對和解決個體所反映的這樣那樣的個性問題。這些個性問題看似較小,但卻是解決共性問題的基礎。

第三,群眾的意見構成了群體性事件的總訴求,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隻有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才能準確把握群體性事件的性質,理清事件的脈絡,找準事件的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和爭執的焦點所在,才能為確定解決方案、製定解決措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四,在群體性事件中群眾之所以有這樣那樣不合情理的意見,是相當一部分群眾對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及一些曆史淵源不了解,許多觀點、意見往往都是道聽途說加上自己的想象得出的。因此群眾的意見往往是不合法中有合理的成分、胡攪蠻纏中有符合情理的成分。隻有讓群眾廣泛了解事件的真相和曆史淵源,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群眾才

能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修正。

第五,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突然性、對抗的激烈性特點決定了處置群體性事件時決策必須果斷。決策果斷可以及時確立處置事件的原則和措施,引導事件雙方向一個合理的、現實的共同方向努力,放棄各自不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要求;決策果斷可以使衝突雙方隔離,迅速平息群體械鬥等場麵,防止和減少事件雙方更大的人身、財產損失。

第六,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政策辦事,這是必須堅持的原則。但麵對具體情況,有時法律、政策並不是萬能的,嚴格依照法律並不能解決問題,必須靈活應用法律和政策,也就是必須把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既堅持原則又靈活應用,既靈活掌握處置方法又堅持原則。隻有這樣,最終的處置才既不違背法律和政策,又能被事件雙方接受。

第七,群體性事件發生時群眾的情緒通常會比較激烈,在群體氛圍的烘托下,群眾情緒因彼此感染而膨脹,極易失控。在這種情況下,應及時了解事件的性質和原因,掌握事情真相,采取政策法律宣傳、對話等“冷處理”方式,孤立少數骨幹分子,分化瓦解不明真相和被動參與的群眾,勸退圍觀人群,及時“冷卻”群體氛圍。經驗表明,在群情激奮的情況下,頭腦發熱,處置措施不當,會造成幹群關係更加對立,甚至會發生流血事件。

群體性事件一般也有一個醞釀、發展的過程,真正“突發性”的並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頭”,有的有明顯的群體活動,有的出現集體上訪,有的發出群體聚集的信息等。

那麽,該如何避免群體性事件呢?鄧小平同誌在《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一文中說:“要堅決批評和糾正各種脫離群眾、對群眾疾苦不聞不問的錯誤。”“全黨同誌,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經常記住這一點,經常用這個標準檢查自己的一切言行。一定要努力幫助群眾解決一切能夠解決的困難。”隻要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心中時刻裝著群眾,一切工作為了群眾,處處維護群眾利益,群體性事件必將銷聲匿跡,代之以安定有序、團結友愛、政通人和的和諧局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