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大學畢業,剛步入職場,找了第一份工作,在公司裏擔任銷售一職。小楊的業績不錯,公司每月也按時發放工資,但是讓小楊納悶的是,公司一直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工作半年了,公司也沒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小楊谘詢律師,他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嗎?像這種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解析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僅會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會使單位麵臨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最多能主張到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後的一定時期內,都可據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並非“報複”單位。
其次,單位不簽合同超過1年,視為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麵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隻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最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麵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