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見《靈樞》卷四第十七《脈度篇》,又見《甲乙經》卷二第三《脈度篇》。
黃帝問曰:願聞脈度。
先言骨度及腸胃度大小長短於前,次當依以論脈長短,故須問之也。
平按:注“依”下原缺一字,謹擬作“次”。
岐伯曰:手足之六陽,從手至頭五尺,
手陽明,大腸脈也。手太陽,小腸脈。手少陽,三焦脈也。三脈分在兩手,故有六脈,餘仿此。各依營行次第,手之三陰,足之三陽,皆從內起,向於手足;手之三陽,足之三陰,皆從外起,向於頭。此數手足之脈長短,故皆從手足向內數之,與手脈十二經流注入身數亦同也。
平按:“手足之六陽”《靈樞》、《甲乙》均無“足”字,疑衍。注“向於頭”下原缺一字,左方剩月旁,依經文“足之三陰從足走腹”,擬作“腹”,袁刻作“項”,恐未安。“與手”下原缺三字,謹擬作“足外起”三字。
五六三丈。
計手六陽從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繞並下入缺盆屬腸胃者,循骨度為數,去其覆回行者及與支別,故有三丈也。
手之六陰,從手至胸中三尺五寸,三六丈八尺,五六三尺,
手太陰,肺脈也。手少陰,心脈也。手心主,心包絡脈也。手之三陰,皆亦直循骨度,從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屬髒絡腑之者,少陰從心係上係目係及支別者亦不取。
凡二丈一尺。足之六陽,從足至頂八尺,六八四丈八尺。
足陽明,胃脈也。足太陽,**脈也。足少陽,膽脈也。計人骨度,從地至頂七尺五寸,所謂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陽脈,從足指端當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亦不取腑髒及支別矣。
足之六陰,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六六三丈六尺,五六三尺,
足少陰,腎脈也。足厥陰,肝脈也。足六陰脈,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陰、少陰俱至舌下,厥陰至頂,及入髒腑與支別亦不數之也。
平按:注“足少陰”上原缺六字,擬作“足太陰,脾脈也”六字。袁刻將“太陰脾脈”補在“六陰”二字之上,“陰”下複脫“脈”字,與原鈔不合。又“髒腑”下原缺五字,謹依上下注,作“與支別亦不”五字。袁刻於此處既不闕文,複脫“數之也”三字,與原鈔不合。
凡三丈九尺。喬脈從足至目七尺五寸,二七丈四尺,二五一尺,
喬,陰陽二喬也,起處終處長短是同七尺五寸也。按中人七尺五寸,二喬脈皆起跟中,上至於目內眥七尺五寸,若為合數?然二喬至目內眥,與足太陽合,上行絡左右額角,故得合數,檢少陽筋即知也。
平按:注“是同”下原缺四字,袁刻隻空二格,不合。“五寸”下,原鈔直接“二喬”,無缺文,袁刻空七格,不合。“跟中上”三字下,原鈔缺四字,謹依《陰陽喬脈篇》,擬作“至目內眥”四字,袁刻隻空二格,不合。又“額角”,“額”字袁刻誤作“頗”;“故得合數”,“得”字誤作“為”。均依原本更正。
凡一丈五尺。督脈、任脈各四尺五寸,二四八尺,二五一尺,
督脈起於少腹以下,上行至頭,任脈唯至兩目之下。督脈上行至目,複上顛別下項,至下極骶行所,其長與任脈不同,若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脈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絡唇口者,督脈取其起於下極之故俠於脊,脊上至風府者,以充四尺五寸之數,餘不入數。
平按:注“上行至頭”上,原缺八字,謹依《督脈篇》,擬作“督脈起於少腹以下”八字。“極骶”上原缺六字,謹依《督脈篇》,擬作“顛,別下項,至下”六字。“然任脈”下原缺五字,謹擬作“取其起胞中”五字。“故”下原缺一字,謹依《督脈篇》擬作“俠”。
凡九尺。凡都合十六丈二尺,此氣之大經隧也。經脈為裏,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絡,孫絡之盛而有血者疾誅之,盛者徐瀉之,虛者飲藥以補之。
人之血脈,上下縱者為經,支而橫者為緯。足左右各有十二,合二十四脈、陰喬、陽喬、任脈、督脈合二十八脈,在膚肉之裏,皆上下行,名曰經脈。十五絡脈及絡見於皮表,橫絡如緯,名曰絡脈。皆是血氣所貫注,故稱為隧也。凡大小絡虛,皆須飲藥補之,不可去血,去血虛虛,不可不禁也。
平按:“凡九尺”三字,原鈔作“九”字,依《靈樞》、《甲乙》及本經上文,應作“凡九尺”三字。“為孫”下,《靈樞》無“絡,孫絡之”四字;“瀉”上無“徐”字。注“為緯”下原缺二字,擬作“凡手”二字,袁刻空六格,不合。“任脈”下原缺三字,擬作“督脈合”三字,袁刻空五格,不合。“及”下原缺一字,擬作“別”,袁刻空四格,不合。“所”下原缺三字,擬作“貫注,故”三字,袁刻空五格,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