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篇首至“三十二曲”,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一《腸胃篇》。自“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至末,見《靈樞》卷六第三十二《平人絕穀篇》,《甲乙》同上篇。
黃帝問伯高曰:餘願聞六腑傳穀者,腸胃之大小長短,受穀之多少奈何?
三焦腑傳於穀氣,膽腑受於穀精,三腸及胃傳穀糟粕。傳糟粕者,行穀之要,故腸胃有六種之別者。
伯高答曰:請盡言之。穀之所從出入、淺深、遠近、長短之度:
黃帝問六種也,外更請說四種,故曰“盡言之”也。穀行從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齒為淺,從咽至腸曰深,穀至於胃曰近,從胃向曰遠,腸十六曲曰長,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唇至齒長九分,口廣二寸半,齒以後至會厭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會厭,舌後喉嚨上,出氣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厭蓋孔,開闔氣之出入也。
咽大二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
咽,會厭後下食孔也。下至胃,長一尺六寸。
平按:“咽”上,《靈樞》有“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十一字;“咽”下有“門重十兩”四字;“大”作“廣”,《甲乙》同。“二寸半”《靈樞》作“一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原鈔“長”字上脫“至胃”二字,“長”下脫“一尺”二字,謹依《靈樞》、《甲乙》補入。
胃紆曲屈,伸之,長二尺六寸,大一尺五寸,徑五寸,大容三鬥。
胃中央大,兩頭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圍之,有一尺五寸,曰大。量徑,有五寸也。容水穀,三鬥也。
平按:“大容三鬥”作“二鬥五升”,《甲乙》作“三鬥五升”,注雲:“一作二。”
小腸後傅脊,左環葉積,其注於回腸者,外傅於臍上,回運環反十六曲,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
傅,附也。糟粕從胃傳入小腸,小腸附脊,外注回腸於臍上也。
平按:“傅”《靈樞》、《甲乙》均作“附”。“葉積”《靈樞》作“回周疊積”,《甲乙》作“回周葉積”。
回腸當臍,左環回周葉積而下,回運環反十六曲,大四寸,徑一寸少半,長二丈一尺。
回腸,大腸也。小腸附脊而在後,大腸近臍而在前,故大腸輸在上,小腸輸在其下也。
平按:“少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廣腸傅脊以受回腸,左環葉積上下辟,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
廣腸,白也,附脊以受大腸糟粕。辟,著脊也。謂白當中寬八寸,上受大腸之處,下出泄處,皆徑有二寸半,總長二尺八寸也。
平按:“葉積”《靈樞》作“葉脊”。“大半”上,《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
腸胃所入至所出,長六丈四寸四分,
咽之上口為所入,廣腸之下以為所出,唇齒相去九分,齒與會厭相去三寸半,會厭至胃咽長一尺六寸,胃之終始長二尺六寸,小腸終始長二丈一尺,廣腸終始長二尺八寸,故有六丈四寸四分也。
平按:注“小腸終始”下,原鈔作“長二丈一尺”,檢上文經雲“小腸長三丈二尺”,“回腸長二丈一尺”,應於“小腸終始”下補注“長三丈二尺,回腸終始”九字,方與經文“六丈四寸四分”之數合,當係傳鈔脫此九字也。
其回曲環反三十二曲。
胃有一曲,小腸十六曲,大腸十六曲,合而言之,計有三十二曲,其胃大曲短,不入其數,故有三十二曲,皆以七尺五寸中度之人為準也。
黃帝曰:願聞人之不食,七日而死,其故何也?
七日不食而死,餘時之言,既聞腸胃大小,未知所盛水穀多少而盡,至七日而死之也。
伯高曰:臣請言其故。胃大尺五寸,徑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受三鬥,其中之穀常留者二鬥,水一鬥而滿。
故事所由,水穀合有三鬥,滿於胃中也。
平按:“橫屈受三鬥”《靈樞》、《甲乙》作“橫屈受水穀三鬥五升”。“水一鬥而滿”均作“水一鬥五升而滿”。
上焦泄氣,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上焦之氣,從胃上口而出,其氣精微,慓悍滑疾,晝夜行身五十周,即衛氣也。
平按:“上焦”下原缺一字,依《靈樞》、《甲乙》補作“泄”,袁刻作“中焦”二字。又注“上焦”,袁刻作“二焦”,均與原鈔不合。
下焦下溉諸腸。
下焦別回腸,注**,臂之溝瀆,下溉諸腸,膠胱為黑腸,及廣腸等也。
平按:“諸腸”《甲乙》作“泄諸小腸”。
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少半,長三丈二尺,受一鬥三合合之大半,穀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
一二為三,則二為大半,一為少半也。
平按:“受一鬥三合合之大半,穀四升”十二字,《靈樞》、《甲乙》作“受穀二鬥四升”六字。
回腸大四寸,徑一寸[平按:《靈樞》、《甲乙》有“寸之”二字。]少半,長二丈一尺,受一鬥七升升之半,穀一鬥,水七升升之半。
升之半,半升也。
平按:“受一鬥七升升之半,穀一鬥,水七升升之半”十七字,《靈樞》、《甲乙》作“受穀一鬥,水七升半”八字。
廣腸大八寸,徑二寸大半,長二尺八寸,受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
廣腸受水穀之數也。
平按:《靈樞》“大半”上有“寸之”二字;“受”下有“穀”字,《甲乙》同。
腸胃之長,凡長六丈四寸四分,受水穀六鬥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此腸胃所受水穀之數。
計腸胃所受之數,垂升之半,合之大半也。
平按:“六丈四寸四分”《靈樞》、《甲乙》作“五丈八尺四寸”;“受水穀六鬥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作“受水穀九鬥二升一合合之大半”十三字。注“垂”,袁刻作“乘”,其義均未詳。
平人則不然,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故氣得上下,
前之所論,乃據腸胃之量受數。若言生平之人,則腸胃之中,盈虛更起,不得一時則有前數也。食滿胃中,則胃實腸虛也,腸虛故氣得下也;糟入腸中,則胃虛腸實也,胃虛故氣得上也。以其腸胃盈虛,氣得上下之也。
平按:注“量”下所缺一字,謹擬作“容”。
五髒安定,
欲資水穀之味,故須盈也。欲受水穀之氣,故待虛也。氣味內和,故五髒安定也。
血脈和利,
氣味通於上下,故脈和利。
精神乃居,
髒安脈和,則五神五精居其髒也。
故神者水穀之精氣。
水穀精氣,資成五神,故水穀竭,神乃亡也。
故腸胃之中,常留穀二鬥四升,水一鬥一升。
計腸胃所受六鬥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據其盈虛,在人常須三鬥五升也。
平按:“穀二鬥四升”《靈樞》作“二鬥”;“水一鬥一升”《靈樞》作“一鬥五升”。《甲乙》作“穀二鬥四升,水一鬥五升”。
故平人日再後,後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五七三鬥五升,而留水穀盡矣。
再後五升,還須資食,合有三鬥五升。若一日不食後五升者,則少五升也。若七日常後,七日不食,則五七三鬥五升皆盡。
故平人不飲食,七日而死者,水穀、精氣、津液皆盡矣,故七日而死矣。
命門所藏,謂之精也。上焦宣五穀味,薰膚充身澤毛,如霧露之溉,遂謂之氣。腠理發泄出汗,謂之津。穀氣淖澤注於骨,骨屬屈伸,淖澤補益髓腦,皮膚潤澤,謂之為液。水穀既盡,精、氣、津、液四物盡,故七日死。
平按:注“四物”下所缺一字,謹依經文作“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