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我們已經闡述了戰爭的性質,現在我們要研究的是戰爭的性質對戰爭中的手段和目的究竟產生什麽樣的影響。
如果先考慮戰爭追求什麽樣的目標才能成為達到政治目的的合適的工具,那麽就會發現,戰爭的目標也是多變的,正如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一般。
倘若先考慮的是戰爭的純概念,那麽我們認為,戰爭的政治目的本身並不屬於戰爭領域,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屈從我方意誌的暴力行為,其所尋求的必然是而且隻能是擊垮敵人,讓對方無力抵抗。盡管擊垮敵人的這種目的是從概念中推斷出來的,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諸多場合所尋求的目的與它相接近,所以我們準備先討論擊垮敵人這個問題。
我會在後麵《戰爭計劃》篇中進一步闡述什麽叫作讓對方無力抵抗,不過在這裏,我們要搞清楚三要素,即國土、軍隊和意誌,它們涵括了一切對象。
對方的國土必須攻占,否則敵人便可以在那裏重新組建軍隊。對方的軍隊必須消滅,換句話說,一定要讓敵軍無力繼續作戰。順便說明一下,後文所說的“消滅敵人軍隊”都是這個意思。
不過,但凡對方尚存抵抗意誌,即隻要對方政府及其盟國尚未簽訂合約,或者敵國人們尚未屈服,就算上麵兩點都做到了,戰爭,即敵對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活動也未結束。
因為就算我方徹底占領敵方國土,敵人依舊能在他的國內或者盟國的支持下繼續鬥爭。當然,合約簽訂後,這種情況依舊有發生的可能(這說明並不是每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的),然而隨著條約的簽訂,敵對緊張便會緩和,而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也會就此熄滅。因為傾向於和平的人會有完全放棄抵抗的打算,而這樣的人在每個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都為數不少。因此,可以說,隨著合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戰爭也宣告結束。
上述三個方麵中,軍隊是用以保衛國土的,所以按照自然順序,應采取的順序是先將敵軍消滅,後攻占其國土。隻有取得這兩方麵的勝利後加上當時所處的態勢,才可能讓敵人媾和。
一般情況下,消滅敵軍是逐步實現的,而攻占敵國領土也是如此。這二者時常是相互影響的。領土的喪失反過來會削弱軍隊的力量。不過,這並不是絕對的,因此,現實也不總是這樣。有時敵軍在未受到嚴重削弱便已退往國土的另一邊,甚至完全撤往國外。如果是這樣,一方就能攻占敵方大部分國土,甚至全部國土。
然而,在現實中,讓敵人無力抵抗這個目的,即實現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後手段,絕非處處有一席之地,也非雙方達成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在理論上絕不能將它當作一個定則。事實上,在締結合約之際,交戰一方很多時候並非真的無力抵抗,有時甚至均勢都未遭到明顯的破壞,非但如此,隻要細察具體情況,便不難發現,擊垮敵人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在敵人強過己方時,是一個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
產生於概念之中的戰爭目的之所以無法普遍適用於現實,原因在於抽象戰爭與現實戰爭二者不盡相同,這點我們在前麵已敘述過了。如果戰爭真如抽象戰爭規定的那樣,那麽兩個力量懸殊的國家發生戰爭便不合情理,也不可能發生戰爭。因為在純概念中,戰爭僅存在於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低於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之時。
歐洲當前的社會狀態,其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物質力量的差距有限,所以,我們所看到的兩個國家雖然力量懸殊卻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純概念與現實戰爭相距甚遠。
在現實中,媾和的情況,除了無力繼續抵抗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是贏得戰爭的代價過高,二是贏得戰爭的可能性不大。
對早已消耗的力量和即將消耗的力量進行衡量,會對媾和的決心產生更為有力的影響。既然戰爭不是盲目衝動,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為,那麽付出什麽樣的犧牲作為代價便由政治目的的價值所決定。
犧牲,在這裏不僅指犧牲規模,還指承受犧牲的時間。在力量消耗過大,超過政治目的的價值情況下,人們肯定會放棄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如我們前麵所講的那樣,戰爭不由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決定,而必須憑借概然性的計算,並提供產生戰爭的條件使戰爭適於概然性的計算。
在發動戰爭動機越小,局勢越緩和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既然這樣,我們就能輕易地理解概然性的計算可以讓雙方產生媾和想法的原因。所以,戰爭並不以一方必定被擊垮而告終。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戰爭動機小、局勢緩和,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可能性,也足以讓處於劣勢的一方妥協,而如果另一方早已看出這點,那麽他最佳的選擇不是采取發動戰爭,而是努力迫使對方媾和。
由此可見,在戰爭中,如果一方無法讓對方毫無抵抗之力,那麽雙方的媾和問題便由獲勝的可能性與消耗力量的多寡而定。在一方迫切媾和時而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少一些時,隻要雙方媾和的想法到達某種程度,媾和就能達成。如果雙方都有媾和的意願,那麽其政治分歧便會得到妥善解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媾和想法少一些的一方較為有利。
盡管政治目的的積極性質和消極性質在行動中所引起的差別極為重要,但是在這裏,我們隻作一般論述。因為政治意圖在戰爭中變化很大,甚至前後完全不同,它還受已得的結果和可能的結果的影響。
現在我們要談談如何才能增大獲勝的可能性這個問題。第一種辦法是消滅敵軍和攻占敵國領土。不過,這兩種手段在增大獲勝可能性時和用於打敗敵人時所起的作用並不一樣。攻打對方軍隊時要作出判斷:是在第一次打擊後繼續作戰直到消滅敵軍,還是旗開得勝後以武力威懾對方。這二者是有區別的。如果我方選擇後者,那麽隻需消滅一定的敵軍即可。
同理,占領敵國領土在不同的戰爭目的中,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如果是以擊垮敵人為目的,那麽占領領土便是消滅敵軍的結果,而沒有消滅敵軍便占領對方領土,則隻能是下策。
如果不以擊垮敵人為目的,那麽在偵得對方害怕戰爭時,攻占其防禦薄弱或者沒有防禦的領土則能帶來諸多利益。如果利益足以讓敵人對結局憂心忡忡,那麽攻占敵方領土便是達成媾和的捷徑。
此外,還有一種無需擊垮敵人便能增大獲勝可能性的辦法,即采取與政治有直接關係的措施。因為有些措施會破壞敵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便於為己方爭取新盟友,或利於開展政治活動等,所以,這些措施無需戰爭便能增加獲勝的可能性。
如果消極意圖,即集中一切力量進行純粹的抵抗,可以帶來有利的鬥爭條件,並且這種有利條件能夠抵消敵人所占有的優勢,那麽隻需要堅持持久作戰,就可以造成敵人的力量消耗漸漸增加,以至於敵人就算達到了政治目的,也抵不上其付出的巨大代價,進而隻好放棄該政治目的。由此可見,這種疲憊敵人的方法往往是弱者用來抵抗強者的手段。
以七年戰爭為例,腓特烈大帝原本是無法擊敗奧地利帝國,而且如果他采取像查理十二那樣的行事方法,他肯定會大敗而歸。不過,他巧妙地使用兵力,使聯合起來同他為敵的列強在7年中看到力量的消耗大大超過當初設想的程度,於是隻好同他媾和。
由此可見,在戰爭中達到目標的方法有很多,並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戰爭的目標隻有擊垮敵人這一個,比如,消滅敵人軍隊、占領敵人地區、單純占據敵人地區、單純入侵敵人地區、采用直接同政治有關的措施和單純等待敵人的進攻等都是方法。
其中,每種方法都足以挫傷敵人的意誌,但是究竟哪種更加有效,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外,我們還會列出係列達到目標的捷徑。
在人類交往的各個領域裏,個人特點無處不在。在戰爭中,個人特點不管是在政府中還是在戰場上都會對戰爭產生重大的影響,所以,這種火花更不會不存在。
當然,我們在這裏隻是想要簡單地說明,在戰爭中存在著這些方法,而不是像書呆子那樣,對它們進行詳細的分類。有了這些方法,我們就可以說,用來達到目標的方法是無窮盡的。
為了更加客觀地估計這些可以達到目標的捷徑,即既不會認為它們在戰爭中所引發的差別是微不足道的,又不會將它們當成是極少的例外,我們就是要認識到,引起戰爭的政治目的五花八門,或者我們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爭取國家生存的殊死的戰爭,和因為有同盟(不管是強迫的同盟還是行將瓦解的同盟)而勉強參與的戰爭之間,有巨大的差距。
在現實生活中,這兩種戰爭之間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戰爭。如果我們在理論上否定了其中的一種,那麽也可以否定其他所有的戰爭,但這是在無視現實生活。
到此為止,我們已一般地闡述了人們在戰爭中追求的目的,現在我們要簡單談一下手段。
手段隻有一個,那就是鬥爭。無論鬥爭和粗暴的發泄、仇恨的搏鬥有何不同,無論鬥爭的形式如何繁多,無論在鬥爭中本身夾雜著多少不算是鬥爭的活動,但是戰爭中產生的一切效果都來源於鬥爭,這點一直是戰爭這個概念所固有的。
就算在極為複雜的現實生活中,也一定是這樣,這點很好證明。
戰爭中所產生的全部情況都是借助軍隊體現出來的。哪裏使用軍隊,哪裏使用民眾武裝,那裏勢必存在鬥爭這一概念為基礎。
所以,和軍隊相關的一切,即與軍隊的建立、維持和使用有關的一切,都在軍事活動的範圍之內。
很顯然,軍隊的建立和維持是手段,軍隊的使用是目的。戰爭中的鬥爭不是個人對個人的鬥爭,而是一個由許多部分組成的整體。我們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區分戰爭這個整體,即按照主體區分,按照客體區分。在軍隊中,通常將一定數量的軍人編成單位,一定數量的單位編成高一級組織。所以,這些組織中的任何一個單位的鬥爭都會構成一個多少能夠區別的鬥爭單位。除此之外,按照鬥爭的對象,我們也可以將鬥爭分成單位。我們將鬥爭中能夠互相區別的每一個這類的單位稱為一個戰鬥。
既然使用軍隊是以鬥爭概念為基礎的,那麽使用軍隊便隻是若幹次戰鬥的決定和部署。所以,所有軍事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戰鬥相關。士兵應征入伍,穿上軍裝,拿起武器,接受訓練,睡覺、吃飯、喝水、行軍,所謂養兵千日,用兵一時。
既然軍事活動的所有線索都指向了戰鬥,那麽我們若確定了戰鬥部署,便意味著我們已經掌握了軍事活動的一切線索。軍事活動的成果隻能產生於部署和實施戰鬥中,而不可能直接在部署和實施戰鬥之前存在的條件中產生。在戰鬥中,所有活動的目的是消滅敵人,更為準確地說,是讓敵人失去戰鬥能力。所以我們說,消滅敵人軍隊始終是達到戰鬥目的的手段。
上述觀點並不是必然的,戰鬥的目的也可能是其他東西。正如我們曾經說過的那樣,既然擊垮敵人不是達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既然別的對象也能夠成為戰爭追求的目標,那麽不言而喻的是,這些對象就會成為某些軍事行動所追求的目的,從而變成戰鬥的目標。
對一些作為從屬部分的戰鬥來說,盡管它們的最終目的是擊垮敵軍,但是這樣並不意味著它們會將消滅敵軍作為自己的直接目的。
在我們認為一支規模龐大的軍隊的組織非常複雜,對運用軍隊有影響的情況非常常見的時候,我們便會意識到,這支軍隊所進行的鬥爭一定是由上下從屬和相互聯係的若幹部分組成的。
從屬於這個整體的各個部分所追求的目標往往有很多,盡管這些目標本身並非消滅敵軍,但是它們會間接地對消滅敵人軍隊產生很大的作用。
當一個步兵營受命將某一高地、橋梁或其他地方的敵軍驅逐出去時,一般而言,該營的真正目的是攻占這些地方,而在這些地方消滅敵軍隻不過是一種手段或者極為次要的事情。如果該營采取佯動就讓敵人撤退,那麽該營也算達到目的。
不過,在戰爭中,一方攻占高地或者橋梁的目的是為了更加有效地消滅敵軍。由此,我們可以推而廣之,整個戰區也是如此。因為,在這個戰區,不但是兩支軍隊在對抗,而且是兩個國家、兩個民族在對抗。
在這裏,不確定的各種關係必然會增加,而行動方式也會因此陡增,戰鬥部署則變得更加多樣,而且因為目的層層從屬,最開始的手段會越來越遠離最後的目的。
消滅和我們對峙的那一部分敵軍,可能不是某次戰鬥的目的,而可能隻是一種手段。但是,在所有上述這些情況下,消滅敵軍已經不再是一個問題了,因為在這裏,戰鬥僅僅是衡量力量的一種尺度,它自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隻有它的結果才具有價值。
但是,在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隻需估計一下就可以衡量出力量的強弱。當然,這個時候,戰鬥是不會發生的,因為力量弱者往往會立即妥協。
既然無需真正的戰鬥,隻需部署戰鬥並借助由此形成的態勢,就能夠達到戰鬥的目的。既然戰鬥並不始終以消滅敵軍為目的,那麽我們便能解釋,為什麽在整個戰爭中雙方活動很頻繁,而實際的戰鬥卻沒起到顯著的作用。
翻開戰史,我們會發現,有數不清的戰例能夠證明這點。至於說,在這些戰例中,究竟有多少是采用這種不流血衝突而達到目的並因此獲得聲譽的,又有哪些能夠經得起批判。我們在這裏不準備細談,因為這不是我們的主題,我們在這裏隻想指出:這樣的戰爭過程是可能存在的。
在戰爭中,手段隻有一種,那就是戰鬥。不過,戰鬥的用法是豐富多彩的,我們可以依據不同目的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此一來,我們的研究似乎沒有絲毫結果。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從戰鬥中可以找到一條線索,而這條線索貫穿於整個軍事活動之中,可以將整個軍事活動串聯起來。
我們曾將消滅敵軍當成戰爭目的之一,但是我們並未詳細說明,這一目的與其他目的相比,究竟有多麽重要。事實上,消滅敵軍這個目的在每個具體場合的重要性要看當時具體的情況而定。但是,從總的方麵來看,我們無法確定它究竟有多大的價值。現在我們要好好探討消滅敵軍究竟有多大的價值。
戰鬥是戰爭中唯一有效的行動。在戰鬥中,消滅敵人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就算戰鬥並未真正進行也是如此。因為不管在什麽樣的情況下,戰爭結局都是以消滅敵人軍隊為前提的。因此,消滅敵軍是軍事行動最基礎的支柱,是一切軍事行動的基礎。事實上,一切軍事行動都是以消滅敵軍為基礎的,就像拱門建立在石柱上一樣。
所以,一切軍事行動的前提是,它一定要對我方有利。戰鬥和一切大小軍事行動的關係,就像現金支付同期票交易的關係一樣,無論兌現的機會是多還是少,無論兌現的期限有多長,最後總是要兌現的。
既然戰鬥是一切軍事行動的基礎,那麽我們便可以這樣推斷:我方的任何行動都會因為敵人一次勝利戰鬥而失去作用,敵人不但能夠通過一次對我方行動有直接影響的戰鬥,而且能夠通過任何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戰鬥達到這一點。
由於這些情況的影響,即因為每個重要的戰鬥,即消滅對方的軍隊,都會對其他戰鬥產生影響,這些戰鬥的結果像**一樣,總是要保持在一個水平麵上。
所以,消滅敵軍一直比其他手段更加優越,更加有效。
當然,消滅敵軍這個手段隻有在其他一切條件都一樣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不過,我們如果就此斷言,盲目的硬幹總是比謹慎的巧謀好,那麽便大錯特錯了。
有勇無謀的做法,興許不但不能消滅敵軍,反而可能會讓自己的軍隊被敵軍消滅。所以,這種想法不是我們所要表達的,我們所說的更大的效果是針對目標而言的,而不是針對方法而說的。在這裏,我們不過是將達到這一目標產生的效果跟達到那一目標產生的效果作下比較罷了。
我們強調,在我們說消滅敵軍時,並不是單指消滅敵人的物質力量,而是也包括摧毀敵人的精神力量,這二者是緊密聯係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尤其是在談及一次大的殲滅性行動對其他戰鬥肯定會產生的影響時,我們要注意到某些精神力量的喪失最容易影響其他部分。
精神因素是極具流動性的(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和其他手段相比,消滅敵軍更具價值,但是該手段也要求人們付出較為高昂的代價,而且它本身危險性較大。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人們便采取別的手段。
對於采用這種手段一定要付出較為高昂的代價這點是不難理解的,因為在其他的條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們越想消滅敵軍,自己的軍事力量的損耗也會越大。
運用這一手段會有這樣的危險,由於我們的意圖較大,所以,在無法實現該意圖的情形下,我們的力量反而會遭遇較大的損耗。
所以,采用其他方法,成功代價雖然較小,但是失敗的危險也相應地減少。不過,這也有一個前提條件,我方這麽做,敵人也會這麽做,這些方法可以同時被雙方采用。
如果敵人選擇了大規模戰鬥,那麽將別無選擇,我們隻能違反自己的意願,采用同樣的方法。這個時候,一切都取決於這種殲滅性行動的結局。很顯然,就算我方的其他條件依舊和敵人相同,可是我方在這次行動中所處的境況也是不利的,因為敵人不像我們一樣,將注意力和部分手段用於其他方麵。
兩個不同的目的,如果其中一個不從屬於另一個,那麽用來達到該目的的力量,便無法同時用來達到另一目的,因為二者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如果一方決定采取行動,且它相信對方並無戰鬥的打算而是在追求別的目的,那麽它將很有可能獲得勝利。
所以,不管哪一方都要準確估計對方的意圖,如果對方的意圖和自己一樣也不想進行大規模戰鬥,那麽它追求其他目的的選擇才是明智的。但是,我們這裏所說的注意力和部分手段用於其他方麵絕對不是指用在為消耗敵人力量而進行的純粹抵抗上,而是指用於除消滅敵軍外在戰爭中所能追求的其他積極目的上。純粹的抵抗是沒有積極意圖的,在純粹抵抗的情況下,我方的力量隻能擊碎敵方的意圖,而不能用於其他方麵。
現在我們要來談談和消滅敵軍相對立的一麵,即保存自己軍隊。消滅敵軍和保存自己的軍隊這兩種意圖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因為它們是相互影響的,是統一意圖的必不可少的兩個組成部分。
當然,在這裏我們要探討的是,當其中某一個方麵占主要地位時究竟會發生什麽樣的影響。消滅敵軍這一意圖具有積極的目的,會產生積極的結果,而這些結果最終會讓進攻方擊垮敵人;而保存自己軍隊這一意圖則具有消極目的,它可以粉碎敵人的意圖(純粹的抵抗),這種抵抗最後隻能用延長軍事行動時間來消耗敵人。
消極目的的意圖等待殲滅性行動,而積極目的則企圖發動殲滅性行動。對於應當等待和等待到何種程度,這又涉及進攻和防禦的根源,我們會在後麵詳加論述。
在這裏,我們隻想說,等待不應當變成絕對的忍受,而且在等待時采取行動,消滅與我們作戰的敵軍,也能夠作為我們的目標。
因此,將消極意圖理解為不尋求流血戰鬥的方法,就必然不會將消滅敵軍作為目的,那麽這就犯了根本性的錯誤。當然,在消極意圖占據主導地位時,它會迫使人們選擇不流血的方法。不過,采用這種方法也未必是恰當的。因為恰當與否,並非取決於我方的條件而是由敵人的條件決定的。
所以,這種不流血的另一種方法絕對不是急切渴望保存我方軍隊時的手段。如果該方法不適用於當時情況,那麽便會造成自己軍隊出現損耗甚至覆滅的情況。
曆史上,有不少統帥都犯過這種錯誤,結果弄得自己身敗名裂。當消極意圖發揮主要作用時,它的作用是延遲決戰的時間,讓人們等待決定性時刻的到來。其結果通常是不僅推遲軍事行動的時間,還可以改變軍事行動的空間,這是因為時間和空間關係緊密,隻要情況允許,它是可以做到這點的。
不過,一旦推遲行動造成局勢對我方不利時,我們就要認識到,消極意圖的優越性不複存在。所以,消滅敵軍這一原則被抑製,而其他意圖就會出現。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在戰爭中達到目的(達到政治目的)的方法是多樣的,不過,戰鬥是唯一的手段。因此,所有一切都必須要服從於用武力解決問題這個最高法則。
敵人如果尋求戰鬥,那麽我們隻能應戰。所以,我們隻有在確定敵方在戰鬥中一定會失敗或者不會進行戰鬥時,才可以尋求其他方法來解決問題。一言以蔽之,在戰爭所能追求的目標中,消滅敵軍永遠是最高的目的。
在戰爭中,至於其他方法究竟會產生什麽樣的效果,我們會在後麵逐一弄清楚。我們隻要記住,在戰爭中使用其他方法也是可能的,因為概念與現實是有差距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隻不過我們在這裏要強調:以流血的方式來結束問題,即消滅敵軍,是戰爭的長子。
在政治目的小、動機弱、緊張程度不高的情況下,謹慎的統帥在戰場上和政府中能夠巧妙地運用各種辦法,以避免大衝突和流血的方式,利用敵方的弱點來達成媾和。倘若他的計劃有充分的依據,有成功的把握,那麽我們便無權指責他。但是,我們還是要警示他,他所選擇的路是羊腸小道,隨時可能遭到戰爭的突然襲擊,他一定要緊緊地盯著敵人,免得敵人突然發動戰爭,他卻手忙腳亂地迎戰。
對於什麽是戰爭,目的和手段在戰爭中是怎樣發生作用的,戰爭在現實中什麽時候背離開它原來的嚴格概念,但之後像服從最高法則一樣永遠服從它,所有這些觀點,我們都必須謹記在心,並且在隨後的相關章節裏時常聯想到它們,隻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對這些論題的真正關係和它們的特殊意義有正確的理解,不至於時常不停地跟現實發生大矛盾,更不至於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