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本此下有“貞元十年應博學宏詞”九字。)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走。(《書》:“祀於周廟,邦甸侯衛,駿奔走,執豆籩。”駿,大也。)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子上或無之字。)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讚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所進,或作進所,或作進以。進或作道。)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之小事,(或無然字,稷下或無之字。)任力之小者也;讚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德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

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亦或作以。)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日月,然後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其無他,其事不習,而其誌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非上或有此字。)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謂歟!若知此不可,(此或作其。)將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是學生之教加少,(教或作數。)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也。大凡製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不可為已,又況不如其舊哉。(什或作然。此《商君傳》所謂“利不百不變法,工不十不易器。”是也。如下或有於字。)

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則不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失或作去,非是。)故曰:議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亦不得其理矣。(《文苑》此篇前後有“議曰謹議”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