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曰:臣基所臨之分,宜進獻以供聖人也。
置上元積年以來,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置入周以來年,以小周法三十六除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又以三約之,為邦數;不滿,為入邦以來年數。命起戌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即臣基所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