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職業的區分,明代的戶口有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匠戶、陰陽戶、優免戶、女戶、神帛堂戶、陵戶、園戶、海戶、廟戶……之別。戶有戶籍戶帖: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以戶帖。戶部製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儲藏於部,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戶籍藏於戶部,戶帖給民收執。“父子相承,徭稅以定。”令有司各戶比對,不合者遣戍,隱匿者斬,男女田宅,備載於後。若詐冒避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為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裏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裏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麵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隻具文,有司征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各色戶口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民戶,民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農民(也可以說民戶即指農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內。曾任官吏的則另別為宦戶)。其次是軍戶和匠戶。民由有司,軍由衛所,匠由工部管理。農民人數最多,和土地的關係最密切,對國家的負擔也最重。他們的生活也最值得我們注意。
農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權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舉製度下,他們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經中試便搖身變成儒戶,一列仕途,便又變成宦戶。退休後又變成鄉紳,不再屬於民戶。或則買官捐監,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貧農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為儒戶、宦戶的,不過身份一改,便麵目全非,對國家的負擔和社會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他們不但不再屬於民戶,反而掉轉頭來自命為上層階級,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集團了。
二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裏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永遠不能離開其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的製度,百裏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裏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裏者,即驗文引。”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麵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此製在洪武初年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年)七月癸亥,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裏,隻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隻是農民負擔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也還有此種情形,明太祖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劄,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汙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麵,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
其剝削之方法,多用濫刑誅求,英宗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鈞距是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恒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
地方官以下之糧長吏胥,則更變本加厲,橫征暴斂,如《續誥》所記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額外斂錢之十八種名色:
一定舡錢,一包納運頭米錢,一臨運錢,一造冊錢,一車腳錢,一使用錢,一絡麻錢,一鐵炭錢,一申明旌善亭錢,一修理倉廒錢,一點舡錢,一館驛房舍錢,一供狀戶口錢,一認役錢,一黃糧錢,一修墩錢,一鹽票錢,一出由子錢。
又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糧戶,至超過正稅數倍:
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麵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篾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餘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屋準者有之,變賣牲口準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類準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
隸快書役為害尤甚:“民之賦稅每郡小者不過數萬,大者不過數十萬,而所以供此輩者不啻倍之。”
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參看《大公報·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並且也創立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征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3年)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占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年)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於文明門外五裏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惟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雲:“十裏湖光十裏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隻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係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係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年)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仆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製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誥》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汙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汙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作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隱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年)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裏役,多隱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有司貪賄,更不窮究。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年)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寧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一麵以其財力,兼並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年)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並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於各州府持。於是鬥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著一般地主的榜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隻得輾轉溝壑,流為盜賊。侯朝宗曾痛論其弊雲: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祲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並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於是百姓之富者爭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爭營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百姓之爭入於學校而爭出於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爭詭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於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大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例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五月乙醜,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詔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拋棄土地,逃出作“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年)時曾有一次關於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致不會很遠。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千分之一。不過這統計不能適用於別處,蘇鬆財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以照此例和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幹。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財的機會。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惟朝廷軫念民窮,亦嚐蠲免荒數,冀以寬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以是荒數多歸於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有恩恤,好處也隻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詔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困乏時,作高利貸的剝削。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抬高利率,農民隻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產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並情形,也隻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隻好取消了這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並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年)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
貧農向地主典產,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
或借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於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
於是小地主由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產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每歲輸納,糧長裏胥率厚取之,不免貸於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財,或因豪右兼並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恒產無存,饑寒不免。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產,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產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明史·王鎮傳》: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及貧民赴告,禦史劉喬徇情曲奏,致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邊將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朧奏討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借寵昵,奏討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將民間產業奪而有之。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討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如長寧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討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如指揮僉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討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以致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雲: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梁,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裏分減並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到骨。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恒產,歲朘月削。產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於並充,糧草困於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輾轉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於溝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產”:
嘉靖三年,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詔戶部勘閑田給之。給事中張漢卿疏諫,帝竟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禦史任洛複言不宜奪民地。弗聽。
景泰王於嘉靖四十年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內。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困多至四萬頃。福王之國時,詔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
皇室、中官、外戚、勳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這一串統治者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財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逸的生活,不但是由括盡農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並且也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於不值錢,隻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因為在立法時並不曾顧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別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產。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王禕說:
今州縣之地,區別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其鬥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
元至正十年(1350年)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隨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幸免。明洪武元年(1368年)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黃冊成後,行裏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後法稍弛,編徭役裏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裏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裏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裏甲隻應夫馬飲食,而裏甲病。一被僉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隻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產。鬥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顏料納之內庫者也。曰鬥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顏料之入內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於京以歸,則賣產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遊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頃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於長,長能安不多取於民。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於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之也。三役之重,皆起於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徒,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
在原則上,都應“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隻能忍受著破產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鬥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溪每年於均徭內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鬥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內實為上等苦役。據原編常豐四倉鬥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鬥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作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劄,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並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鬥級,每年用百數餘兩。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
外夷入貢,例於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裏甲。《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禦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於福州停住,館穀之需,所費不貲。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廩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於裏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輒肆詈毆。
政府有特別需要,便行科差,最為貧農之害。凡朝廷科買一物,輒差數人促辦。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餘皆入於私室。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於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有時中間又需經過裏長的一道剝削,土產或忍痛奉獻,非土產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征求:
永樂五年(1407年)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裏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於民,若其土產,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征求,以致傾財破產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
洪熙元年(1425年)行在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逋欠。國家倉庾,月計不足。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可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是“百姓逃亡,倉廩不足”。
在農民方麵,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的過重是當時最嚴重的問題。例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隱藏逃戶,辟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財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產去稅存而愈貧。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例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裏,多山湖,稅糧十六萬。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南安四縣糧二萬。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偽,田賦往往因其舊貫。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鬆、江二縣糧與畿內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
又有官糧、民糧之別,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適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並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征收,民糧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隻能逃稅,出作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稅一畝有五鬥六鬥至七鬥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於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內,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偽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偽而不疑。久之,民田多歸於豪右,官田多留於貧窮。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稅無所出,則攤之裏甲。故貧窮多流,裏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於困。
於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別,《明史·食貨誌》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於人。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複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
或有疾病,便致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隨荒。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窮困流離,職此之由。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隻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年)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並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饑號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年)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幹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
如吳江昆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寧,蘇之昆山,自永樂十二年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於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糧長之設,專以催征稅糧。近者常、鎮、蘇、鬆、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時,於各裏內置立倉囤,私造大樣鬥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卻以平鬥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產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積習成風,以為得計。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詰奸細,緝捕盜賊。常、鎮、蘇、鬆、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僉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產,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輒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製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於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
蘇、鬆、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財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原來的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隻好舍棄一切,跟著逃亡。這情形中最先倒黴的是裏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年)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裏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複業,然後征納。”上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裏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產:
正統元年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征。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於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
可是也隻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隻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作例:
正統十二年(1447年)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地畝稅糧,動以萬計。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正統十四年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潁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試再就逃民所到處作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於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將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複業者九十三萬餘人。成化十二年原傑出撫荊襄,複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曆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他可以揀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作—個自由的農民。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內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於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號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鈐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穀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統二年歲饑,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稟約束。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感覺到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剝削的對象。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著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需要他們的血汗來服役,更需要他們用血汗換來的金錢,供皇家相貴族們的揮霍。
他們都是農民頭上的寄生蟲,他們非要農民回來不可。於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複業,賜複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著。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禦史陳斌言:“各處複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複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複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禦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製,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複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作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於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將蠲之則歲入不足,將征之則無從追究。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遊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議。至是僉以為便,從之。
這也隻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而且即使冊籍俱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製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並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州縣唯恐後期,預於八月臆度造報。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
正統五年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將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內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複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裏老人等並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複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一、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裏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蕪。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一、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裏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致逃走者眾。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征,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若逃民已於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將本戶糧草除豁。違者處以重罪。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裏老人等生事擾害。正統十年從張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一麵又於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又置山東東昌府濮州同知、直隸鳳陽府潁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於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裏,星散者就地安插。可是不到一年,又複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十月乙巳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複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另一麵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複業。例如景泰三年(1452年)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禦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複業者。”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隻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上完全不符。由此發生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成化中(1465—1487年)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版籍所載,十去四五。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複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
從戶口方麵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複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複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並不是兒戲,隻是一種虛偽的造作。洪武十四年的戶口數,也許是實際上經過調查,永樂元年的數字,隻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隻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在田土數目方麵也是同樣的可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天下土田止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強半。戶口和土田日漸削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卻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更加速度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製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係。這影響,一方麵,慢慢的,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一方麵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在反麵,逃民此往彼來,被拋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並,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爭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係也愈趨惡化。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十月三日
(原載天津《益世報·史學》第十二、十三期,1935年10月1日、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