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把這事件和如瑤發生關係。陳仁錫、朱國楨諸人都相信這一說,引為定讞。稍後穀應泰、夏燮等,便兼采兩家矛盾之說,並列諸事,作最完備之記錄。
讀了以上諸家記述之後,最後我們試一持與當時的官書一核,看到底哪些史料是可靠的,哪一些是不可靠的,《大誥三編》說: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出海防倭,接至日本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至京。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隨駕之時,已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及歸廷用歸,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將廷用進貢舡隻,假作倭寇舡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仍移文中書申稟。惟庸佯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居三年,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已被誅僇,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洪武十九年朕將本人命法司問出造反情由,族誅了當。嗚呼人臣不忠者如此!
又雲:
其指揮林賢年將六旬,又將輔人為亂,致黔黎之不寧,傷生所在,豈不得罪於天人者乎!遂於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將賢於京師大中橋及男子出幼者皆誅之,妻妾婢之。
我們且不推敲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這樣一個梟桀陰忮的人的話——一麵之辭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記載比較,至少以下幾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這幾點是:
(一)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的聰明主意。
(二)日本貢使私見惟庸,約貢千人相助綁票的事。
(三)時間的矛盾。
(四)歸廷用十五年之再貢發覺事。
(五)奏調林賢備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寵眷而反懼誅事。
四、胡惟庸之罪狀
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誅時的罪狀是:
(一)毒死劉基。
(二)阻隔占城貢使。
(三)私給文臣以沒官婦女。
(四)枉法撓政,朋比為奸。
劉基事據《明史》本傳說:
基在京病時,惟庸以醫來,飲其藥,有物積腹中如拳石。其後中丞塗節首惟庸逆謀,並謂其毒基致死雲。
據《胡惟庸傳》,則惟庸之毒基,實為太祖所遣:
禦史中丞劉基亦嚐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
據《行狀》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狀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醫來視疾,飲其藥二服,有物積腹中如拳石,遂白於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篤。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問之,知其不能起也,特禦製文一通,遣使馳驛送公還鄉,裏居一月而薨。
即由史臣纂修之《實錄》,也說太祖明知劉基被毒事:
禦史中丞塗節言前誠意伯劉基遇毒死,廣洋宜知狀。上問廣洋,廣洋對以無是事。上頗聞基方病時,丞相胡惟庸挾醫往候,因飲以毒藥。乃責廣洋欺罔,不能效忠為國,坐視廢興……
由上引諸記載,參以《明史·劉基傳》所敘胡惟庸與基之宿怨,乘隙中傷,太祖對基懷疑事。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確受上命,所以劉基中毒後,雖質言情狀,亦置不理。並且派人看他會不會死,直到確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我們看汪廣洋之死是為塗節告發,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劉基死事牽連,但在宣布胡氏罪狀時,卻始終沒提起這事。由此可見“欲蓋彌彰”,塗節之所以與胡惟庸駢戮東市,其故亦正在是。
關於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雲: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雲: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歎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雲: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
旨意極嚴重,接著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於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於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詔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惟吳伯宗事別見其本傳雲: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惟庸銜之,坐事謫居鳳陽,上書諭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剴切。帝得奏召還,賜衣鈔。
則伯宗自以坐事謫徙,亦未嚐得“危禍”也。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雲:
奸臣弄法,肆誌跳梁,擬卿違製之責。邇者權奸發露,人各伏誅。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諭。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跡》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禦史中丞。太祖嚐曰:“楊憲可居相位。”數言李善長無大才。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征信。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黨援計,其排斥非淮係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裏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其文雲: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發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甚非寡欲。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裏圖》。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籲!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禦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於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憲章錄》《皇明法傳錄》諸書因其矛盾,舍去不錄,《明史》因之。我們如再細心檢討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雲: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詰問所由。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勳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寧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
同樣地是在敘述同一事件,並且用同一筆法,但所敘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於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諭丞相枉序斑敕》,所謂丞相當即指惟庸言,但細繹敕意,亦隻是責其刑罰不中而已。敕雲:
傳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倉來省,引進將至與姓名,且曰郎中教隻於此處候丞相提奏引見,已而終不見,郎中複喚,於是不敢引見,是有丞相怪責,不由分訴,刑及二十而膚開,甚枉之。因序斑奏枉,試釋之,若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後罪人不行,此果刑罰之中乎?
總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們找不出有“謀反”和“通倭”“通虜”的具體記載。這正好像一個故事,時代越後,故事的輪廓便越擴大,內容也越充實。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後,胡惟庸的謀反便成鐵案,裝點得有條有理了。錢謙益引《昭示奸黨三錄》說:
自洪武八年以後,惟庸與諸公侯約日為變,殆無虛月,或候上早朝,則惟庸入內,諸公侯各守四門,或候上臨幸,則惟庸扈從,諸公侯分守信地,皆聽候惟庸調遣,期約舉事。其間或以車駕不出而罷,或以宿衛嚴密,不能舉事而罷,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約令再舉,五年之中,期會無慮二百餘。
考《太祖本紀》,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醜改左。其時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高皇帝文集》二載是時《命丞相大夫詔》:“朕平天下之初,數更輔弼,蓋識見淺薄,任非其人。前丞相汪廣洋畏懦迂滑,其於申冤理枉,略不留意。以致公務失勤,乃黜為嶺南廣省參政,觀其所施,察其自省。今中書久闕丞相,禦史台亦闕大夫,揆古稽今,誠為曠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為中書右丞相,中丞陳寧為右禦史大夫。且惟庸與寧自廣洋去後,獨署省台,協誠匡濟,舉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職。播告臣民。”雲雲。據《奸黨錄》所言,則不特《實錄》所記惟庸諸謀叛動機為子虛,即明人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點。因為假使惟庸已蓄意謀叛,其行動且早至被誅之五年前,且屢試屢敗,則何以史文又曲為之隱?於《奸黨三錄》所雲“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別集》諸書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異謀”“令費聚、陸仲亨收集軍馬”“收集亡命”“通倭款虜”“被責謀起事”諸近疑似曖昧之刑法上所謂“意圖”的記載,而及略其主要之已舉未遂行為!
《實錄》記李善長獄事,尤曖昧支離,使人一見即知其捏造。蓋其所述謀反情事,皆援據當時獄辭,其不可信,又無待究詰。且即以所敘和《昭示奸黨錄》所條列善長諸招一校,亦有未核。《實錄》雲:
太仆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之婿父也。以親故往來惟庸家。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同起,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存義懼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長素貪,可以利動。後十餘日,又令存義以告善長,且言事若成,當以淮西地封公為王,善長雖有才能,然本文吏計深巧,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後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存義還告,惟庸喜,因過善長,善長延入,惟庸西麵坐,善長東麵坐,屏左右款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頷首而已。惟庸欣然就辭出,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
《明史》別據明人所記以為說善長以封王者為其故人楊文裕。於其冤抑,特載解縉所代草之王國用奏疏剖解甚明。錢謙益據當時招辭謂: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謀告李存義,使陰說善長,未得其要領。乃使其舊人楊文裕許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親往說善長,善長猶趑趄未許,即國史所記,惟庸西麵坐,善長東麵坐者是也。然此時善長未許,至十二年八月,存義再三往說,善長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語。
在上載的兩項文件的矛盾中,最顯著的是時間問題。《實錄》說惟庸幾經遊說善長,得其讚許後,方進行通倭款虜二事,《實錄辨證》據當時口供考定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惟庸被誅在次年正月,離定謀隻是五個月間的事。下獄在九月,離定謀更僅一月。據《明史·日本傳》《名山藏·王享記》《籌海圖編》諸記載,惟庸先遣林賢為明州衛指揮,再佯奏其罪謫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請宥賢複職,以李旺召之,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然後有如瑤藏主之貢舶事件。林賢在日本的時間,《大誥三編》和《籌海圖編》都說是三年。其回國在洪武十六年後,這當然是不可靠。(鄭若曾連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為是洪武二十年間事。)不過無論如何,照那時代的航海情形,這一來一往總非一二月可辦。據雷禮記如瑤第一次來華之時日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正值惟庸敗後一年,事頗巧合。不過我們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後再派人去召回林賢,在定謀和被誅的五個月中要容納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辦得到的事實是否可能?通倭事發的年月據《明史》說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當時的官書《大誥》外,我們翻遍《實錄》也找不出有這項記載的存在。即在錢謙益所引胡黨供辭中亦不及此事。同時在日本方麵,除了引征中國的記載外,亦不著如瑤使節之任何事實。甚至在中日雙方的若幹記載中,有的連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無數異說。這到底是什麽緣故呢?很明顯的,此種不被當事人所注意的時間問題,因為事實的本身,出於故意捏造或附會,事後編製,隻圖假題入罪,便不能顧及時間上的衝突。更因為所附會周納的故事見於朝廷所頒發的《大誥》,大家不敢不相信,載諸記錄,因訛傳訛,遂成鐵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虜。《明史》說:
遣故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
《李善長傳》亦言:
將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
嗣後王世貞、朱國楨諸人所記,均據之以封績為元臣或元遺臣。這一些記載的根據都很有來曆,《實錄》記:
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謫戍於邊,故惟庸等遺書遣之。惟庸誅,績懼不敢歸,藍玉於捕魚兒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黨錄》所載封績供辭:
封績招雲:“績係常州府武進縣人。幼係神童。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廝,拾柴使喚。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於己,匿不以聞,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鞫問坐死。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績應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寧夏耿指揮(忠)、居指揮、於指揮(琥)、王指揮等處,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麵,行至中途,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將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我奏了將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裏麵好做事。”
《國史考異》二引《庚午記書》亦雲:
於琥(都督於)顯男。先在寧夏任指揮時,聽胡、陳分付,囚軍封績遞送出京,往草地裏通知消息。後大軍克破胡營,獲績究問,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與《實錄》《明史》《弇州別集》《開國臣傳》及明代諸記載家如黃金、陳仁錫、何喬遠、雷禮諸人所言無一相合。由是知不但封績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親信,且與李善長亦始終無涉。不但上述諸正史及野記無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績供辭亦不必實有,因為明代兵製初不集中兵力於首都,而於沿邊要隘及內部衝區設衛分鎮,明初尤重視北邊防務,以燕王棣守北邊,隸以重兵,自後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即有侵軼,初無用於京軍之調動,假使真有封績使元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軍國大政,反說出這樣荒謬絕倫的話,理寧可通!
由上引證,可知所謂通倭通虜都是“莫須有”的事。上文曾說過:胡惟庸事件正像一個在傳說中的故事,時間越後,故事的範圍便越擴大。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試再檢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這一捏造的故事的範圍的擴大。
在時代較前的記載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範圍,僅限明代一代所視為大患的“南倭北虜”。稍後便加上一個三佛齊,再後又加上一個卜寵吉兒,最後又加上一個高麗。
《太祖實錄》洪武三十年中,載胡惟庸通三佛齊事:
三十年,禮部奏諸番國使臣客旅不通。上曰:“……近者安南、占城……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國,以胡惟庸謀亂,三佛齊乃生間諜,紿我使臣至彼。爪哇國王聞知其事,戒飭三佛齊,禮送還朝。是後使臣商旅阻絕,諸國王之意,遂爾不通……”
於是禮部谘暹羅王曰:“……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諸番莫不來庭。豈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齊,乃生間諜,給我信使,肆行巧詐……可轉達爪哇,俾以大義告於三佛齊,三佛齊原係爪哇統屬,其言彼必信,或能改過從善,則與諸國鹹禮遇之如初,勿自疑也。”
永樂五年詔敕陝西官吏,又有通卜寵吉兒事:
八月敕陝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揮陳敬等及巡按監察禦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無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為嚴切。如胡惟庸私往卜寵吉兒,通日本等處,禍及身家,天下後世,曉然知也……”
高岱記太祖朝事,說胡惟庸和高麗也有關係: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麗使來不遵臣禮,以賄結逆臣胡惟庸,事覺,遣其使還。以敕諭遼東守將唐勝宗、葉升,令絕高麗,勿通使命。
這樣,胡惟庸私通外夷,東通日本高麗,西通卜寵吉兒,南通三佛齊,北通沙漠,東西南北諸夷,無不與胡惟庸之叛逆,發生關係。
五、明初之倭寇與中日交涉
如瑤貢舶事件,記載紛紜,多不可信。舉其矛盾處之顯著者如使節之派遣者或以為征夷將軍源義滿,或以為征西將軍懷良親王。明人如鄭曉、雷禮、章潢、何喬遠、李言恭、陳仁錫、王士騏、鄧元錫、茅瑞征、嚴從簡、方孔炤諸人均以為助胡惟庸謀逆者為懷良親王。茅元儀、葉向高諸人則以為派遣如瑤來華者為征夷將軍。《日本考》雲:
十三年再貢皆無表,以其征夷將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書倨甚,命錮其使。明年複貢,命禮臣為檄,數而卻之。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此以貢舶之來為在十四年後,時胡惟庸已死垂二年,葉向高所記全同。日人鬆下見林采其說,謂:
明太祖答日本征夷大將軍曰“前奉書我朝丞相”,丞相謂胡惟庸也。又《武備誌》曰:“征夷將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已複納兵貢艘中助胡惟庸。”觀此則義滿助胡惟庸者也。
荻野由之反之,肯定如瑤為懷良所遣。希泊魯禿則不特堅持懷良遣使之說,且著其遣使之年為元中元年(洪武十七年,1384年)並雲:
胡之謀圖被發覺,誅三族,如(即如瑤,刊訛)不知入明,故被捕流雲南,數年之後,被宥歸國。
小林博氏亦主是說,且記此陰謀之發覺時間為弘和二三年間(明洪武十五、六年,1382—1383年)。善之助則誤據《籌海圖編》所記,以貢舶為洪武二十年事而斷雲:
時懷良親王死已四年,良成親王繼任,無出兵海外之餘裕,此事恐為邊陲倭寇之首魁所為。
他知道懷良的卒年,因以斷定貢舶非其所遣,同時他卻忘記了胡惟庸也已死了八年,這事如何能同胡惟庸發生聯係!木宮泰彥亦主二十年之說,且以懷良之遣使事為必有。他說:
此所指日本國王係指懷良親王,細讀《明史》,自能了解。此事不見於日本國史,但弘和元年曾有為親王使者抵明之僧,由當時親王對明之強硬態度,與弘安以來養成之冒險的風氣推之,想必有此事也。
所說純據想象,虛構樓閣,不足置信。
在另一方麵的各家記載紛歧,也不一而足,如如瑤貢舶所納兵士或以為四百人(《名山藏》《明史》諸書),或以為千人(《弇州別集》《獻征錄》諸書),通倭之經過,或以為使林賢下海招約(《明史》),或以為適日本貢使來,因與私約(《弇州別集》),林賢獄具或以為在洪武十九年十月(《明史》),或以為在洪武十五年(《皇明書》《製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或以為在二十年(《殊域周谘錄》),如瑤末次來華或以為在十七年(《皇明書》),或以為在十九年(《大政記》),或以為在二十年(《籌海圖編》)。如瑤末次來華之謫徙地方或以為發陝西(《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發雲南(《名山藏》《殊域周谘錄》),或以為發川陝(《日本國誌》),如瑤所率精兵或以為盡被誅夷(《獻征錄》《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盡發雲南守禦(《皇明書》《名山藏》)。種種歧異矛盾,指不勝屈。
如瑤貢舶事在《日本國史》既無足征,中籍所記又荒唐如此,由此可知這本是一件莫須有的事,如瑤即使真有其人,也不過隻是一個通常的使僧,或商販,和胡惟庸黨案根本無關。
向來中日兩方的記載都以為明初中日絕交的主要原因是如瑤貢舶事件。上文既已論及如瑤貢舶之莫須有,以下試略一述中日初期交涉之經過,以說明其絕交前後之情勢,從反麵證明在此情勢中實無容納如瑤貢舶事件之可能。
明初中日兩方之所以發生外交關係的原因,在中國方麵是因為倭寇出沒,請求製止,在日本方麵則可說完全是基於經濟的關係。
《明史》說:
明興,高皇帝即位,方國珍、張士誠相繼誅服,諸豪亡命往往糾島人入寇山東濱海州縣。
日本在王朝之末,紀綱大亂,瀨戶內海,海賊橫行,至鐮倉時代不絕。南北爭亂之頃,其勢逾逞。伊豫之住人村上三郎左衛門義弘者統一近海海賊為之首長,義弘死後,北昌顯家之子師清代為首長,率其黨以掠奪為事。入寇者以薩摩、肥後、長門、三州之人居多,其次則大隅、築前、築後、博多、日向、攝摩、津州、紀伊、種島,而豐前、豐後、和泉之人亦間有之,蓋因商於薩摩而附行者,其來或因貢舶,或因商舶。隨風所之,南至廣東,北至遼陽,無不受其荼毒。由是海防成明代大政,設戍置寨,巡捕海倭,東南疲於奔命。
明廷要解決倭患,隻有三個辦法:上策是用全國兵力,並吞日本以為藩屬,倭患不掃自除。中策是以恩禮羈縻,示以小惠,許以互市,以其能約束國人為相對條件。下策是不征不納,取閉關政策。努力防海,製止入犯。在這三個辦法中,最難辦到的是下策。因為中國海岸線延長二萬裏,倭寇可以隨處侵入,中國卻沒有這財力和兵力來到處設防,即使可能,兵力太單了也不濟事。上策也感覺困難,因為中國是一個大陸國,沒有強大的海軍,要征服這一倔強的島國,簡直辦不到。並且基於過去隋、元二代的曆史教訓,也不敢輕易冒這大險。元吳萊曾作了一篇《論倭》的文章,反複地說明伐倭之無益和大海之阻隔,要征服它是不可能的事。他建議應當遣使往諭,以外交的手腕去解決倭寇問題。這篇文章影響到明代的對日政策,明太祖差不多全盤地接受了他對元朝的勸告和建議,毅然地拋棄上策,把日本列為十五不征之國之一,著在《祖訓》。
但是,一個國家要能行使它的統治權,先決問題是這個國家的統一。不幸在這時期,日本國內卻陷於南北分裂的對峙局麵,政治上的代表人物,在北朝是征夷將軍源義滿,在南朝是征西將軍懷良親王,北朝雖願和中國通商,解決它財政上的困難,南朝卻以倭寇為利,且以政治地位的關係,也不肯讓北朝和明有任何外交關係。以此,明廷雖經幾度努力,終歸無效,結果仍不得不采取下策,行閉關自守之計。
第一次的倭寇交涉完全是恐嚇性質,洪武二年三月,明廷派吳用、顏宗魯、楊載、吳文華使日,到征西府責以倭寇責任詔書雲:
……間者山東來奏,倭兵數寇海邊,生離人妻子,損害物命,故修書特報正統之事,兼諭越海之由。詔書到日,如臣奉表來庭,不臣則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永天休。如必為寇盜,朕當命舟師揚帆諸島,捕絕其徒,直抵其國縛其王,豈不代天伐不仁者哉!惟王圖之。
懷良的答複是殺明使五人,拘留楊載、吳文華兩人三個月方才放回。
三年三月,又作第二次交涉,以萊州府同知趙秩往諭,委婉勸導中含有恐嚇的意味,詔書說:
……蠢爾倭夷,出沒海濱為寇,已嚐遣人往問,久而不答,朕疑王使之故擾我民,今中國奠安,猛將無用武之地,智士無所施其謀,二十年鏖戰精銳,飽食終日,投食超距,方將整飭巨舟,致罪於爾邦,俄聞被寇者來歸,始知前日之寇,非王之意,乃命有司暫停造舟之役。
嗚呼!朕為中國主,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朕若效前王恃甲兵之眾,謀士之多,遠涉江海,以禍遠夷安靖之民,非上帝之所托,亦人事之不然。或乃外夷小邦故逆天道,不自安分,時來寇擾,此必神人共怒,天理難容,征討之師,控弦以待;果能革心順命,共保承平,不亦美乎!……
一麵又派前曾使日之楊載送還捕獲之日本海賊、僧侶十五人,想用示惠的手腕,使日本自動地禁捕倭寇。這一次的交涉,總算博得相當的成功。洪武四年十月,懷良遣其臣僧祖來進表箋,貢方物,並僧九人來朝。又送至明州、台州被擄男女七十餘口。
日使祖來到南京後,明廷向之經過幾度的谘詢,才恍然知日本國內分裂情形,懷良並非日本國王,以前幾次的交涉,不幸都找錯了對手。
明廷於是改變方針,想和北朝直接交涉。洪武五年五月,特派僧仲獻祖闡、無逸克勤為使,以日僧椿庭海壽、權中巽為通事,使者一行八人,送祖來回國。先是建德二年(洪武四年)肥後守菊池武光奉懷良親王起兵謀複築紫,與今川貞世(了俊)戰於鎮西,敗績,貞世尋為鎮西探題,勢力方盛。懷良由博多移於肥後之菊池。明使一登岸,新設的北朝守土官見其與祖來同來,以為是征夷府向中國乞師回來的使節,因加以拘辱。不久即遣送至京,滯留二月,始就歸途。途經征西府,懷良憤其秘密入京,及頒示大統曆有使奉正朔之意,複加拘辱。七年五月始還南京。
這一次對北朝交涉的結果,北朝因連年征戰,帑藏奇絀,正盼能和中國通商,解決財政上的困難,所以明使一至京,便完全容納禁倭之請,一麵因征西府梗中日商道,派兵來攻。一麵派僧宣聞溪(州太守圓宣)淨業喜春備方物來貢,又送還所擄中國及高句麗民百五十人。這是征夷府第一次遣明的使節,不幸因無正式國書,征南之舉又失敗,道路不通,被明廷疑為商人假冒,拒絕接待。
同年,大隅守護之島津氏久和征西府之菊池武政都遣使來貢,冀圖通商。明廷以其非代表國家,且不奉正朔,均卻之。又以頻入寇掠,命中書移牒責之。
洪武八年七月,征西府遣僧延用文圭(歸廷用,圭廷用)奉表貢馬及方物,表詞倔強負固。此時明廷對日方已有進一步之了解,他們知道日本南朝在利用倭寇,萬不肯加以禁止,自閉財源。北朝雖極盼通商,並願禁倭,但為南朝所阻,無力製止,其他派使入貢者又全是不能代表政府的大名藩士和唯利是圖的商人。外交解決的途徑至此全窮,在事實上不能不放棄中策,隻能一麵予日本以經濟上的封鎖,一麵嚴修海防為自衛之計了。
明廷雖已決計絕日,但在表麵上仍和日本派來的正式使節虛與委蛇,希望能得外交上的轉機。洪武十三四年間,和征夷、征西兩方打了幾次筆墨官司。征西府的帶有挑戰的、倔強的態度,給明廷以極大的侮辱。明廷極力容忍。以後通使較稀,但仍未完全斷絕外交關係。西元1383年,懷良親王死,北朝勢旺,忙於國內之統一運動,和明廷的關係因之暫時停止。
根據以上簡約的敘述,可知明初即已列日本為十五不征之國之一,其地位和朝鮮、安南、爪哇、渤泥諸國同。明廷之所以決意絕日的原因是倭寇頻繁,日政府不能禁止,無再向其請求或恫嚇之必要。且絕日的動機肇於洪武八年,在三次交涉失敗之後,在胡惟庸死前五年。胡氏死後,中日亦未完全斷絕國交,時有使節往來。洪武十九年後的中日關係疏淡,則以倭患較稀,日本國內政治勢力發生變化之故。由此可知,一切關於胡惟庸和明初中日國際關係之傳說,均係向壁虛造,毫無根據。
六、胡惟庸黨案之真相
據上文所論證,我們知道關於中日關係部分:
(一)明初明廷通好日本的真正原因,純為請其禁戢倭寇。在日本方麵,征西府借海賊寇掠所得支撐偏局,一麵虛與明廷委蛇,借得賞賜貿易之大利,故態度倔強,有恃無恐。征夷府極盼能和明廷締結正當的外交關係,盼能因而達通商的願望,但因政局不統一,且阻於南朝之割據,沒有禁倭的力量。兼之明廷數度來日的使節,都因不明國情而發生嚴重的誤會。日本使節則因其非代表整個國家,不能禁倭,且有時無正式國書和商人冒名入貢因而入寇的暌隔,使明廷不敢接待。在明初十數年中雖努力交涉,用盡外交上恫嚇、講理、示惠之能事,但倭寇仍不因之減少。對方仍蠻不講理,明廷不得已,改用下策,卻仍藕斷絲連,企圖貫徹前策。
(二)明太祖列日本於十五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和如瑤貢舶及絕交事根本無關。
(三)如瑤貢舶事純出捏造。即使有如瑤其人,亦與胡案無任何聯係。
(四)林賢下海招倭事,據記載上之矛盾及時間上之不可能,亦可決為必無。雖證出官書,不足為信。
關於胡案部分:
(一)雲奇事件出於中人附會,也許即由邵榮謀叛事轉訛。
(二)劉基被毒,出於明太祖之陰謀。胡惟庸舊與劉基有恨,不自覺地被明太祖利用,胡下獄後塗節窺見明太祖欲興大獄之意旨,因以此上告,商暠亦受朝廷指,發其陰事,胡案因起。同時,塗節等因觸明太祖私隱,亦被殺滅口。
(三)占城貢使事及汪廣洋妾從死事都隻是胡惟庸和廷臣連帶下獄的偶然口實,不過借此使人知胡失寵,無形中示意言官使其攻擊胡氏,因以羅織成獄的一個過程而已。
(四)李善長獄與封績使元事根本無關係。《明史》諸書所記封績事最荒謬不可信。李善長之被株連,其冤抑在當時解縉所代草之王國用疏辭辨之甚明。
胡惟庸的本身品格,據明人諸書所記是一個梟猾陰險、專權樹黨的人。以明太祖這樣一個十足的、自私慘刻的怪傑,自然是不能相處在一起。一方麵深慮身後子懦孫弱,生怕和他自己並肩起事的一般功臣宿將不受製馭,因示意廷臣,有主張地施行一係列的大屠殺。胡案先起,繼以李案。晚年太子死,複繼以藍案。胡惟庸的被誅,不過是這一大屠殺案的開端。
胡案的組織過程,根據當時的公私記載,很顯然地擺露在我們的目前。在胡案初起時胡氏的罪狀隻是擅權植黨,這條文拿來殺胡惟庸有餘,要用以牽蔓諸勳臣宿將卻未免小題大做。在事實上有替他製造罪狀的必要。明代的大患是南倭北虜,人臣的大罪是結黨謀叛,於是明太祖和他的秘書們便代替胡氏設想,巧為造作,弄一個不相幹的、從未到過北邊的江蘇人封績,叫他供出胡惟庸通元的事跡,算作胡黨造反的罪狀。後來又覺得有破綻,便強替封績改籍為河南人,改身份為元遺臣,又叫他攀出李善長,引起第二次屠殺。一麵又隨便揀一個黨獄中人林賢,捏造出一串事跡,算他通倭。恰巧胡惟庸死後不久,日使或日商來華,因無國書被明廷詰責,他們就把這兩件事並為一事,裝點成有因果關係,再加上洪武六年前所纂的《皇明祖訓》中的文證,這反情便成鐵案了。同時,中日關係因倭寇問題惡化,明廷有感於外交的失敗,不得不采取下策,閉關自守,卻又不願自己承認失敗,貽譏藩屬,就大事宣傳、名正言順地把絕倭的責任委在莫須有先生如瑤頭上。為取信於天下後世計,又把事特別寫在《大誥》中叫全國人讀,一麵又在《祖訓》首章加入小注,於是胡惟庸之通虜通倭,成為信讞,明廷也從此脫卸了外交失敗的恥辱。
除上文所說的政治的、國際的關係之外,胡案構交的因素,還有經濟的、階級的關係在鼓動著。
明初連年用兵,承元疲敝之後,益以兵荒天災,國庫奇絀。一麵又因天下未定,不能不繼續用兵。明太祖及其部屬大抵都出身卑賤,自來就不滿於一般專事尅削的地主巨商,因此除不斷用徙富民的政策以奪其田產以益軍實外,又不斷地尋出事來擇肥而噬,屢興大獄的目的隻是措財籌款,最顯著的如《明史·刑法誌》所記郭桓事件:
郭桓,吏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坐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係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隻是一疑心,就籌出七百萬的大款,這是一件最便當的生財大道。又如空印事件:
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也隻是一疑心,把天下的財政官長都殺了,殺頭與籍沒相連,這一疑心又自然地籌了一筆大款。胡案、藍案的副目的也不外如此,在這一串黨獄中,把一切夠得上籍沒資格的一起給網進去,除了不順眼的文官、桀驁的宿將以外,他所特別注意的是由大地主充當的糧長和大富豪充當的鹽商,如《大誥三編》所舉出的於友、李茂實、陸和仲和他書所記的浦江鄭氏、蘇州沈氏諸獄,均足以證明此獄的動機。
另一方麵,明太祖自身出身寒賤,寄跡緇流,且又賦性猜嫌,深恐遭知識分子所譏刺。在他初起事的時候,不能不裝作禮賢下士的樣子,借作號召,及至大事已定,便不惜吹毛求疵,屢興文字之獄。又恐知識分子不為所用,特頒《大誥》,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目。一麵算是嚴刑示威,一麵卻也不無帶著一些嫉視的階級意識。《大誥》中所列文士得罪者不下千人。在胡藍二獄中所殺的幾萬人中大部分是知識分子,其中之著者如宋濂,以一代帝師匡翊文運,仍不惜曲為歸納,以其孫慎與胡黨有連為辭,流之致死。其他同時諸文士,凡和明太祖稍有瓜葛的,也都不得善終。趙甌北《廿二史劄記》曾替他算過一筆草賬。另一方麵卻極力設學興教,進用宋訥一流刻薄寡恩的教師,用廩祿刑責造就出一批聽命唯謹的新知識分子出來,做皇帝個人的馴仆,來代替老一輩的士大夫。這是明太祖鞏固君權的方法,也是這幾次大獄的起因。
(原載《燕京學報》第十五期,193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