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史》所記之胡惟庸
胡惟庸事件是明代初葉的一件大事,黨獄株連前後十四年,一時功臣宿將誅夷殆盡,前後達四萬餘人。且因此和日本斷絕國交關係,著之《祖訓》。另一方麵再三頒布《昭示奸黨錄》《臣戒錄》《誌戒錄》《大誥》《世臣總錄》諸書,諄諄告諭臣下,以胡惟庸為前鑒。到明成祖時代,還引這事件來誡諭臣下,勿私通外夷。明代諸著作家的每一部提及明初史跡的著述中,都有對這事件的記載。清修明史把胡氏列入《奸臣傳》。在政治製度方麵,且因此而永廢丞相,分權於六部、五府、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在這事件的影響方麵說,一時元功宿將皆盡,靖難師起,僅餘耿炳文、吳禎等支撐禦侮,建文因以遜國。綜之,從各方麵說,無論是屬於政治的、外交的、軍事的、製度的、易代的,這事件之含有重大意義,其影響及於有明一代,則無可置疑。
《明史》記此事顛末雲:
自楊憲誅,帝以惟庸為才,寵任之。惟庸亦自勵,嚐以曲謹當上意,寵遇日盛。獨相數歲,生殺黜陟,或不奏徑行。內外諸司上封事,必先取閱,害己者輒匿不以聞。四方躁進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職者爭走其門,饋遺金帛名馬玩好不可勝數。
大將軍徐達深嫉其奸,從容言於帝。惟庸遂誘達閽者福壽以圖達,為福壽所發。
禦史中丞劉基亦嚐言其短。久之,基病,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基死,益無所忌。與太師李善長相結,以從女妻其從子佑。
學士吳伯宗劾惟庸既得危禍。自是勢益熾。
其定遠舊宅井中忽生石筍,出水數尺,諛者爭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塚上,皆夜有火光燭天。惟庸益喜自負,有異謀矣。
吉安侯陸仲亨自陝西歸,擅乘傳。帝怒責之曰:“中原兵燹之餘,民始複業,籍戶買馬,艱苦殊甚。使皆效爾所為,民雖盡鬻子女,不能給也。”責捕盜於代縣。平涼侯費聚奉命撫蘇州軍民,日嗜酒色。帝怒,責往西北招降蒙古,無功。又切責之,二人大懼。惟庸陰以權利脅誘二人,二人素戇勇,見惟庸用事,密相往來。嚐過惟庸家,酒飲酣,惟庸屏左右言:“吾等所為多不法,一旦事覺,如何!”二人益惶懼,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軍馬。
又嚐與陳寧坐省中閱天下軍馬籍,令都督毛驤取衛士劉遇賢及亡命魏文進等為心膂,曰:“吾有所用爾也。”
太仆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陰說善長,善長已老,不能強拒,初不許,已而依違其間。
惟庸益以為事可就,乃遣明州衛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與期會。又遣元故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事皆未發。
會惟庸子馳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禦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十二年九月占城來貢,惟庸等不以聞,中官出見之,入奏。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未幾賜廣洋死。廣洋妾陳氏從死,帝詢之,乃入官陳知縣女也。大怒曰:“沒官婦女隻給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給?”乃敕法司取勘。於是惟庸及六部堂屬鹹當坐罪。
明年正月,塗節遂上變告惟庸,禦史中丞商暠時謫為中書省吏,亦以惟庸陰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訊,詞連寧、節。廷臣言節本預謀,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可不誅。乃誅惟庸、寧並及節。
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至十八年李存義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
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會善長家奴盧仲謙首善長與惟庸往來狀,而陸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勝宗、費聚、趙雄(明按:“雄”當作“庸”,以趙庸封南雄侯致誤,《李善長傳》可證。)三侯與惟庸共謀不軌。帝發怒,肅清逆黨,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乃為《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雲。
惟庸通倭事,《明史》雲:
先是胡惟庸謀逆,欲借日本為助,乃厚結寧波衛指揮林賢,佯奏賢罪,謫居日本,令交通其君臣。尋奏複賢職,遣使召之。密致書其王,借兵助己。賢還,其王遣僧如瑤率兵卒四百餘人,詐稱入貢,且獻巨燭,藏火藥刀劍其中。既至,而惟庸已敗,計不行。帝亦未知其狡謀也。越數年,其事始露,乃族賢,而怒日本特甚,決意絕之,專以防海為務。
與李善長謀逆事,《明史》雲:
京民坐罪應徙邊者,善長數請免其私親丁斌等,帝怒按斌,斌故給事惟庸家,因言存義等往時交通惟庸狀。命逮存義父子鞫之,詞連善長雲:“惟庸有反謀,使存義陰說善長,善長驚叱曰:‘爾言何為者?審爾,九族皆滅!’又使善長故人楊文裕說之雲:‘事成當以淮西地封為王。’善長驚不許,然頗心動。惟庸乃自往說,善長猶不許。久之,惟庸複遣存義進說,善長歎曰:‘吾老矣,吾死,汝等自為之。’”
或又告善長雲將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於是禦史交章劾善長。而善長奴盧仲謙等亦告善長與惟庸通賂遺,交私語。獄具,謂善長元勳國戚知逆謀不發舉,狐疑觀望,懷兩端,大逆不道。會有言星變,其占當移大臣,遂並其妻女弟侄家口七十餘人誅之。而吉安侯陸仲亨、延安侯唐勝宗、平涼侯費聚、南雄侯趙庸、滎陽侯鄭遇春、宜春侯黃彬、河南侯陸聚等皆同時坐惟庸黨死。而已故滎陽侯楊臻、濟寧侯顧時等追坐者又若幹人。帝手詔條列其罪,傅著獄詞,為《昭示奸黨三錄》布告天下。
穀應泰記胡惟庸被誅前又有雲奇告變一事:
正月戊戌,惟庸因詭言第中井出醴泉,邀帝臨幸,帝許之。駕出西華門,內使雲奇衝蹕道勒馬銜言狀,氣方勃,舌不能達意,太祖怒其不敬,左右撾捶亂下,雲奇右臂將折,垂斃,猶指賊臣第弗為痛縮。上悟,乃登城望其第,藏兵複壁間,刀槊林立。即發羽林掩捕考掠,具狀磔於市。
綜結以上的記載,胡惟庸黨案的構成及經過是:
(1)胡惟庸擅權罔上。
(2)謀刺徐達。
(3)毒死劉基。
(4)與李善長相結交通。
(5)定遠宅井生石筍,祖墓夜有火光,因有異誌。
(6)結陸仲亨、費聚為助。
(7)收納亡命。
(8)令李存義、楊文裕說李善長謀逆。
(9)遣林賢下海招倭,倭使如瑤偽貢率兵為助。
(10)遣封績稱臣於元求援。
(11)惟庸殺挽車者,太祖責償死。
(12)阻占城貢使,被罪。
(13)私給文官以入官婦女坐罪。
(14)塗節上變。商暠白其私事。
(15)請上幸第謀刺,為雲奇所發。
(16)獄具伏誅。胡黨之名起。
(17)林賢獄成。
(18)李善長被殺。
(19)對日絕交。
(20)胡黨株蔓數萬人,元功宿將幾盡。
以下試參證中日記載,說明這一事件的真相和明代初葉中日間的國際關係。
二、雲奇告變
胡惟庸黨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即明人亦未深知,這原因大概是由於胡黨事起時,法令嚴峻,著述家多不敢記載此事。到了事過境遷以後,實在情形已被淹沒,後來的史家隻能專憑《實錄》,所以大體均屬相同。他事有不見於《實錄》的,便隻能閉戶造車,因訛傳訛,所以極多矛盾的同時記載。正因為這許多記載之曖昧矛盾,所以當時人便有懷疑它的。鄭曉以為:“國初李太師、胡丞相、藍國公諸獄未可知。”王世貞是明代的一個偉大精核的史學家,他的話應該可信了,他說:
胡惟庸謀逆,陰約日本國貢使以精兵裝巨舶,約是日行弑,即大掠庫藏,泛舟大海,事泄伏誅。上後卻日本之貢以此。
他的兒子王士騏卻不惜反對他的話,對這事件深為致疑,他以為:
按是年(十三年),誅丞相胡惟庸,廷臣訊辭第雲使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而已。不至如野史所載,亦不見有絕倭之詔。本年日本兩貢無表,又其將軍奉丞相書辭意倨慢,故詔諭之。中雲:“前年浮辭生釁,今年人來匪誠”,不及通胡惟庸事,何耶?近年勘嚴世蕃亦雲交通倭虜,潛謀叛逆,國史謂尋端殺之,非正法也。胡惟庸之通倭,恐亦類此。
由此可見這事件的可信程度正如徐階所授意的嚴世蕃獄詞一樣。按《明史》載世蕃獄具,徐階以為彰主過,適所以活之,為手削其草。略雲:
曩年逆賊汪直勾倭內訌,罪在不宥。直徽州人,與羅龍文姻舊,遂送十萬金世蕃所,擬為授官……龍文亦招聚王直通倭餘黨五百餘人謀於世蕃。班頭牛信亦自山海衛棄伍北走,擬誘致北虜,南北響應……
於是覆勘實以“交通倭虜,潛謀叛逆,其有顯證”上,嚴家由是方倒。獄辭中通倭誘虜二事,恰好作胡惟庸事件的影子。
在以上所引的史料中,衝突性最顯著的是《明史》所記塗節、商暠告變和《紀事本末》所記的雲奇告變二事。因為假使前者是真,則惟庸已得罪被誅,無請臨幸謀刺之可能。假使後者是真,則惟庸亦當日被誅,無待塗、商二人之告發。質言之,兩件告發案必有一件是假,或者兩件都假,斷不能兩件都真。現試略征群籍,先談雲奇事件。
穀應泰關於雲奇的記載,確有所本。此事最先見於雷禮所引《國琛集》。記述與穀氏小有異同。其文雲:
太監雲奇南粵人。守西華門,邇胡惟庸第,刺知其逆謀。胡誑言所居井湧醴泉,請太祖往觀,鑾輿西出,雲慮必與禍,急走衝蹕,勒馬銜言狀。氣方勃崪,舌不能達。太祖怒其犯蹕,左右撾捶亂下,雲垂斃,右臂將折,猶奮指賊臣第。太祖乃悟,登城眺顧,見其壯士披甲伏屏帷間數匝,亟返殿,罪人就擒。召奇則息絕矣。太祖追悼奇,賜贈葬,令有司春秋祀之。墓在南京太平門外,鍾山之西。
自後王世貞撰《胡惟庸傳》即引此文,不過把“誑言所居井湧醴泉”改為:“偽為第中甘露降。”把地下湧出來的換成天上掉下來的罷了。鄧元錫索性把他列入《宦官傳》,以為忠義之首,不過又將名字改成奇雲奇。傅維麟本之亦為立專傳,仍複其名為雲奇。其他明清諸著述家如陳建、嚴從簡、鄧球、尹守衡、彭孫貽、穀應泰,日人如飯田忠彥等,均深信不疑,引為實錄。
在上引的諸家記載中,有一個共通的可疑點。這疑點是雲奇身為內使,所服務地點與胡惟庸第相近,他既知胡氏逆謀,為什麽不先期告發,一定要到事迫眉睫,方才闖道報警呢?這問題彭孫貽氏把它彌縫解答了。他說:
時丞相胡惟庸謀大逆,居第距門甚邇。奇刺知其事,冀欲發未有路,適惟庸謾言所居井湧醴泉,邀上往賞,駕果當西出,奇慮必有禍,會走犯蹕……
總算勉強可以遮過讀者的究詰。但據以上諸書所記,惟庸請明太祖到他家裏來看醴泉或甘露的日子是洪武十三年正月戊戌。據《明史》惟庸即以是日被誅。這樣當天請客,當天殺頭,中間並未經過審訊下獄的階段,在時間上是否發生問題呢?這問題夏燮曾引《三編質實》證明其不可能,他說:
考《實錄》正月癸巳朔,甲午中丞塗節告胡惟庸謀反,戊戌賜惟庸等死。若然,則正月二日惟庸已被告發,不應戊戌尚有邀帝幸第之事。
我們在時間上的比較,已知此事非真。如再從事實方麵考核,南京城高數仞,胡惟庸第據文中“壯士匿屏帷(或廳事)間”決非無屋頂——露天可知(《有學集》一〇三引《明人紀載》說:南京城西華門內有大門北向,其高與諸宮殿等,後門薨棟具在,曰舊丞相府,即胡惟庸故第)。無論西華門離胡第怎樣近(事實上愈近隻能看屋脊),就譬如在景山山頂罷,故宮就在足下,除了黃澄澄的屋瓦以外,我們能看出宮殿內的任何事物出來嗎?同理,胡第非露天,就使明太祖真有登過城這一回事,又何從知道胡第伏有甲兵,此甲兵且伏在廳事中,屏帷間!
據《國琛集》說胡惟庸第在西華門內——禁中。王世貞《舊丞相府誌》頗疑其非是。考《昭示奸黨第二錄》載盧仲謙供,謂胡惟庸私第在細柳坊,按《洪武京城圖誌》:廣藝街在上元縣西,舊名細柳坊,一名武勝坊。又考《街市圖》:廣藝街在內橋之北,與舊內相近。則惟庸私第之不在禁中明甚。再按《實錄》:丙午八月(1366年)拓建康城;初舊內在建康舊城中,因元南台為宮,稍庳隘,上乃命劉基等卜地,定新宮於鍾山陽。戊申正月(1368年)自舊內遷新宮。由是知明太祖之遷居新宮在洪武元年,舊內固近惟庸第,新宮則在建康城北,雲奇事件如在洪武十三年,則根本為不可能。
由以上的推斷,雲奇事件之無稽荒謬,已決然無可疑。不過這一傳說又從何發生的呢?雲奇與胡惟庸雖無關係,但這事件的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呢?這兩疑問,何孟春氏的《雲奇墓碑》將給我們一個滿意的解答。
南京太平門外鍾山西有內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案舊碑公南粵人,洪武間內使,守西華門。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邇,公刺知其事,冀因隙以發。未幾,彼逆臣言所居井湧醴泉……
公所遭謀逆者舊狀以為胡藍二黨。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胡被誅後,詔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碑之缺,備他日史官之考證。
可見胡惟庸謀逆的真相明初人就不大清楚舊碑闕以存疑尚不失忠實態度。何孟春自作聰明,硬斷定為胡惟庸,後此史官,雖以此事不見《實錄》,亦援引碑文,定為信讞,自王世貞以下至彭孫貽、飯田忠彥等都篤信其事,因訛傳訛,結果當然是到處碰壁,怎麽也解釋不出時間與空間的不可能和事實上的矛盾了。錢謙益《明太祖實錄辨證》三說:“雲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嘉靖中朝廷因中人之請而加贈,何孟春據中人之言而立碑。”所謂中人,潘檉章以為是高隆。他說:
雲奇事起於中官高隆等,相傳為藍玉時事。而何孟春從而附會之,以為玉未嚐為丞相,故又移之胡惟庸。鑿空說鬼,有識者所不道。
他疑心雲奇事件是由邵榮三山門謀逆之事衍變來的。他說:
然考之史,惟平章邵榮嚐伏兵三山門內欲為變,上從他道還,不得發。與墓碑所稱相類。三山門在都城西南與舊內相近,上登城眺察,難悉睹也。豈雲奇本守三山門,訛而為西華耶?或雲奇以衝蹕死,而宋國興之告變踵至耶?事有無不可知,史之闕文,其為是歟?
三、如瑤藏主之貢舶
《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辭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隻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禦史大夫陳寧晝夜**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隻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於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人亂,不寧於黔黎,誅及出幼子。”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雲: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今將不征諸夷國名列後:
東北:朝鮮國
正東偏北:日本國 (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正南偏東:大琉球國 小琉球國
西南:安南國 真蠟國 暹羅國 占城國 蘇門答剌
西洋國 爪窪國 湓亨國 白花國 三弗齊國 浡泥國
考《明史·胡惟庸傳》謂:“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實錄》十九年十月條不載此事。胡惟庸罪狀中之通倭一事,據史言發覺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據為當時官書《大誥三編》。據此則十九年以前不當有絕倭之事,而事實上則卻相反。《祖訓》之成,據《大事記》所言第一次編成於洪武二年。第二次在六年五月。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由是可知最後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舊,不過把原來《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敗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發在十九年十月,不應先於洪武六年絕倭!細繹《祖訓》文意,知其大旨不過戒子孫勿務遠略損國威,所列不征之國,亦以其阻絕海洋,不易征服,於胡惟庸事,初無關涉。蓋日本之被列為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這時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為佐證。後來讀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國和胡惟庸事因《祖訓》先後放在一起,就混為一事,並誤為有因果關係。因胡惟庸獄辭和《大誥》所載,輾轉附會,惟庸之通倭謀逆及明廷因之與日絕交數事,遂成信讞了。
《國朝列卿記》所記全用《實錄》原文,明代向例於《實錄》修成後即焚稿扃史館中,不為外人所見。所以後來人的記載大部分可說都是根據《列卿記》這部書。
因為《皇明祖訓》《大誥》和《實錄》中的記載,出於朝廷。後來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為事實。自鄭曉、郎瑛、章潢、鄧元錫、茅瑞征、茅元儀、陳仁錫、張複、葉向高、方孔炤、黃道周及《製禦四夷典故》諸書,一致以為太祖朝之中日絕交,是因為如瑤貢舶事件;如《蒼霞草》所記:
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吾學編》《製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圖書編》諸書雲:
十五年歸廷用又來貢,於是有林賢之獄,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蓋《祖訓》所謂日本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也。是時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瑤又來貢,坐通惟庸,發雲南守禦。
渡邊世祐《室町時代史》(頁二三五)亦謂:
時明胡惟庸謀反,使寧波之指揮官請援於征西將軍。征西府使僧如瑤率精兵四百餘人偽入貢赴之。謀覺,胡惟庸伏誅,逮林賢獄起,我邦通謀事發覺,太祖大怒,爾後一時交通遂絕。何喬遠、鄭若曾、嚴從簡諸人記林賢與如瑤之事跡較詳盡,《名山藏·王享記》雲:
丞相胡惟庸得罪懼誅,謀諸倭不軌,奏調金吾衛指揮林賢備倭明州。陰遣宣使陳得中諭賢送日本使出境,則誣指為寇以為功。賢聽惟庸計,事覺,惟庸佯奏賢失遠人心,謫居之倭中。既惟庸請宥賢複職,上從之。惟庸以廬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賢,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王許之。賢還,王遣僧如瑤等率精銳四百餘人來,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比至惟庸已敗,上猶未悉賢通惟庸狀,發四百餘人雲南守禦……十五年惟庸事覺,上追怒惟庸,誅賢磔之。於是名日本曰倭,下詔切責其君臣,暴其過惡天下,著《祖訓》絕之。
所記恰與《大誥》合。《籌海圖編》亦采此說,而誤以胡惟庸為樞密使,為王士騏所譏。且以為先於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二十年如瑤事發,時代與各書歧異。日人善之助據之以為懷良親王已於前四年卒,足證使非征西所遣。書中標明日使為歸廷用,足補何氏之缺:
日本使歸廷用入貢方物,厚賞回還,明州備倭指揮林賢在京隨駕,時交通樞密使胡惟庸,潛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謀,令將歸廷用誣為倭寇,分用賞賜。中書省舉奏其罪,流賢日本。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之貢。賢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練精兵四百,與僧如瑤來獻巨燭,中藏火藥兵具,意在圖亂,上大怒,磔賢於市,乃降詔責其君臣,絕其貢。
《殊域周谘錄》本之,而以為十三年發如瑤雲南守禦,林賢事發則在洪武二十年。日人飯田忠彥、荻野由之、善之助、栗田元次及木宮泰彥和德人希泊魯禿(Sicboldt)諸人所記大率根據以上所引。
李開先所記則與諸書微異,其所撰《宋素卿傳》雲:
自洪武年間因胡惟庸通倭密謀進壽燭,內藏刀箭。將夷以銅甑蒸死,絕其進貢。
這是他把永樂三年十一月日本使者自治倭寇的記載和如瑤貢舶事件混在一起誤為一事的錯誤。
以上諸家所記都屬於胡惟庸使林賢通倭,如瑤偽貢事件。王世貞一流的史家所記,則與此異:
日本來貢使,私見惟庸,乃為約其王,令舟載精兵千人,偽為貢者,及期會府中,力掩執上,度可取,取之;不可,則掠庫物泛舸就日本有成約。
以下便接著敘雲奇事件,把這兩件事發生連帶關係。他在另一記載中又說:
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謀叛,令(日使)伏精兵貢艘中,計以表裹挾上,即不遂,掠庫物,乘風而遁。會事露悉誅。而發僧使於陝西四川各寺中,著訓示後世,絕不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