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製獨裁的君主,用以維持和鞏固統治權的法寶,是軍隊、法庭、監獄、特務和官僚機構,用武力鎮壓,用公文辦事。
明太祖朱元璋原來是紅軍大帥郭子興的親兵,一步步升官,做到韓宋的丞相國公,龍鳳十年(1364年,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做吳王,四年後爬上寶座做明朝的開國皇帝。本來是靠武力起的家,化家為國後,有的是隊伍,紅軍嫡係的,敵軍收買過來的,投降的雜牌軍,官民犯罪充軍的,不夠,再按戶口抽壯丁,總數約摸有兩百萬,編製作衛(師)所(團),分駐全國各地,執行武裝彈壓警戒的任務。
明太祖明白,武力可用以奪取政權,卻不能用以治國,而且,軍官大多數不識字,也辦不了公文。即使有識字的,也不能作高級執政官,武人當政,曆史上的例子說明不是好辦法。結論是要治國必須建立一個得心應手、禦用的官僚機構,而官僚必得用文人。於是,問題來了。從朝廷到地方,從省府部院寺監到州縣,各級官僚得十幾萬人,白手起家的明太祖,從哪兒去找這麽些忠心的而又能幹的文人?
當然,第一個想到的是元朝的舊官僚。除了在長期戰爭中被消滅了的一部分以外,剩下的會辦事有才力的一批,早已來投效了;不肯來的,用威嚇手段,說是“智謀之士”,“堅守不起,恐有後悔”,也不敢不來(《明史》卷二八五《張以寧傳》附《秦裕伯傳》)。其餘有的是貪官汙吏,有的人老朽昏庸,有的人懷念元朝的恩寵,北逃沙漠(《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附《蔡子英傳》),有的人厭惡、恐懼新朝,遁跡江湖,埋名市井(同上書卷二八五《楊維楨傳》《丁鶴年傳》)。盡管新朝用盡了心機,軟話硬拉,要湊齊這個大班子,人數還差得太遠。
第二想到的是元朝的吏。元朝是以吏治國的。從元世祖以後,甚至執政大臣也用吏來充當,造成風氣,中原一帶,稍稍識字能辦公文的,投身台閣做吏,顯親揚名。南方的士人既不能從科舉出身,又不甘心做吏,境況日漸沒落,不免對北方的吏發生妒忌嫌恨的感情(餘闕《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明太祖是南方人,當然不免懷有南方人共同的看法。他又深知法令愈繁冗,條格愈詳備,一般人不會辦,甚至不能懂,吏就愈方便作弊,舞文弄法,鬧成吏治代替了官治,代替了君治,這是對皇家統治有嚴重損害的(《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而且,辦公文的訣竅,程序格式條例,成為專業,不是父子,就是師徒世傳,結成行幫,自成團體。行幫是可怕的,把治權交給行幫,起腐蝕作用,更可怕。以此,吏不但不能用,而且得用種種方法來防範、壓製。在明代,吏不許做官,國子監生有罪罰充吏役,便是這個道理。
第三隻好任用沒有做過官的讀書人。讀書人當然想做官,可是有的人也有顧忌,顧忌的是失身份:“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盡同升。”(貝瓊《清江詩集》卷八《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複》)和奴仆同升也許還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這個政權還不太鞏固,對內未統一,北邊蒙古還保有強大力量。有的人顧忌的是這個政權是淮幫,大官位都給淮人占完了:“兩河兵合盡紅巾,豈有桃源可避秦?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同上卷五《秋思》)有的人顧忌的是做了官一有不是,有殺頭的,有戴斬罪辦事的,有鐐足辦事的,有罰做苦工的,有抄家的,甚至還有抽筋剝皮的刑罰。朝官上朝,戰戰兢兢,下朝回家,這天僥幸平安,便闔家歡祝(詳作者《朱元璋傳》)。做官固然可以發財,可是,要拚著命,甚至帶上闔家闔族的命,有一些人是要多多考慮的。明太祖要讀書人出來做官,還是有人借故逃避,沒辦法,甚至立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不肯做官就要殺頭的條文,也可以看出明初官僚人才的缺乏,和需要的迫切了。
第四是任用地主做官,稱為薦舉。有富戶、耆民、孝弟力田、稅戶人才(納糧最多的大地主)等名目。有一出來便做尚書府尹、副都禦史、布政使、參政、參議等大官的,最多的一次到過三千七百多人(《明史》卷七一《選舉誌三》)。可是,還不夠用,而且,這些地主官僚的作風也不完全適合新朝的要求。
舊的人才不夠用,隻好想法培養新的了。明太祖用自己的訓練方法,造成大量的新官僚。這個官僚養成所叫作國子監。
《明史·選舉誌》說:“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二
研究明代國子監的材料,除《明史·選舉誌》以外,關於南京國子監的,有黃佐的《南雍誌》,北京國子監有《皇明太學誌》。此外,《大明會典》卷七十八《學校門》也有簡單的記載。
明初製度,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生員做官則不一定經由科舉。以此,學校是做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會都極看重。可是,從明成祖以後,進士獨占了做官的門路,監生出路日壞。從明景帝開生員納粟納馬入監之例以後,國子監成為富豪子弟的京師旅邸,日漸廢弛。從明武宗以後,非府州縣學生也可以納銀入監,做個掛名學生,以依親為名,根本不必入學,國子監到此完全失去初創的意義,隻剩下一個招牌了。因之,研究明代學校和政治的關係,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時期。
國子監的前身是國子學。宋龍鳳十一年(1365年,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在建學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內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子弟)。吳元年(1367年)定國子學官製,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四年(1371元)中書省戶部定文武官祿,祭酒二百七十石,司業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學正六十石,學錄五十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俱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又改建國子學於雞鳴山之南。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二十四年,又改司業監丞各一人(黃佐《南雍誌》卷一《事紀》)。從祭酒到掌饌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於吏部。
學校官在學的職務分工,據洪武十五年欽定的監規:祭酒是正官,衙門首長,專總理一應事務,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屬官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製。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長官和屬僚的關係,就國子監說,是一監之長,勉強比附現代名詞,相當於校長,但是,這個校長並無聘任教員之權,因為一切教員都是部派的。監丞品位雖低,卻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不但管學生規矩課業,還兼管教員教課成績,辦公處叫“繩愆廳”,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備有行撲紅凳二條,撥有直廳皂隸二名,“撲作教刑”。刑具是竹篦,皂隸是行刑人,紅凳是讓學生伏著挨打的(同上書卷一六《器用》)。照規定,監丞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敢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初犯記錄(記過),再犯決竹篦五下,三犯決竹篦十下,四犯發遣安置(開除、充軍,罰充吏役)(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監丞對學生,不但有處罰權,而且有執行刑罰之權,學校法庭刑場合而為一。當然,判決和執行都是片麵的,學生絕對沒有辯解申說和要求上訴的權利。這職位就管束學生而論,有點像現代的訓導長。掌饌是管師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撥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諭監丞等:“囚徒膳夫,俱係死囚,若不聽使令,三更五點不起,有誤生員飲食,一兩遍不聽,打五十竹篦,三遍不聽處斬。做賊的割了腳筋,若監丞典簿掌饌管束不嚴,打一百圓棍,如不死,仍發雲南。有通了學裏學外人偷了學裏諸物者處斬,家下人發雲南,欽此。”(《南雍誌》卷一〇《謨訓考》)這種刑法是超出當時的《大明律》之外的。典簿職掌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又管出納,又管教務,類似現代學校裏的總務長和教務長。典籍是圖書館長。
祭酒同時也是教員,和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課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換言之,教員如不能使生員循規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嚴重的刑事處分。
學校的教職員全是官。學生呢?來源有兩類,一類是官生,一類是民生。官生又分兩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學生(留學生)。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發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同上書卷一五)。官生入學的目的,是為了“皇子將有天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將有職任之寄”。皇子在內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國學。教之之道,以正心為本,學的是如何統治的“實學”,不必像文士那樣記誦辭章(同上書卷一《事紀》)。洪武十六年文淵閣大學士宋訥任國子監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諫、禮部尚書任昂和諫院、翰林院等官到監,舉行特別考試,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別班次。又以公侯子弟在學讀書,怕不服教員訓誨,特派重臣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子監事,將軍做校長,撲罰違教的官生,整頓學風(《明史》卷六九《選舉誌》)。官生中有雲南、四川等處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學生,琉球學生來的最多。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據《南雍誌》卷一五《儲養考》:
洪武四年 官民生二千七百二十八名
十五年 五百七十七名
十六年 七百六十六名
十七年 九百八十名
二十三年 九百六十九名
二十四年 一千五百三十二名 官生四十五名
民生一千四百八十七名
二十五年 一千三百九名 官生十六名
民生一千二百九十三名
二十六年 八千一百二十四名 官生四名
民生八千一百二十名
二十七年 一千五百二十名 官生四名
民生一千五百一十六名
三十年 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官生三名
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
國子學時代隻有洪武四年的生員總數,據《大明禮令》:“凡國學生員,一品到九品文武官子孫弟侄,年一十二歲以上者充補,以一百名為額。民間俊秀年一十五歲以上,能通《四書》大義,願入國學者,中書省聞奏入學,以五十名為額。”(《皇明製書》)則在洪武四年以前,官生與民生的比例是二比一。官生是主體,民生不過陪襯而已。國子監時代,洪武十五年到二十三年,隻舉官民生總數,無法知道比例。從二十四年到三十年,有五個年度的在學人數記錄,二十四年官生占總數三十四分之一,二十五年八十二分之一,二十六年二千零三十分之一,二十七年三百三十分之一,三十年六百十分之一。在這個記錄中,值得指出的:第一,官生占監生總數比例極小;第二,官生就學比例逐年減少,從四十五名降為三名;第三,洪武二十六年監生員數突然激增,次年又突然減少;第四,官生中琉球生悅慈從洪武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留學至少有六年之久。(琉球生入南監,最後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年)。《明史·選舉誌》作“成化正德時(1465—1521年)琉球生猶有至者”,是錯的。)
如上文所說,明太祖建立國子學的目的,是為了教育胄子(貴族官僚子弟),甚至在改組為國子監以後,還特派重臣勳戚李文忠兼領,管束官生。為什麽從二十四年以後,官生數目反而年少一年,和民生的比例,從二比一到一比二千零三十,主體變為附庸,完全失去立學的用意呢?這道理說來也極為簡單:公侯子弟成年的襲爵任官,不必入學,未成年的入學得經聖旨特派,紈絝少年,束發受經,不過虛應故事,爵位官職原來不靠書本詞章。那麽,除非皇帝特命,又何必入學。此其一。從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作後,功臣宿將,連年被殺,到洪武末年,除湯和、耿秉文、李景隆、徐輝祖幾家以外,其餘的差不多殺幹淨了。功臣本人被殺,子弟如何能入學?此其二。至於官僚子弟的入學令,限一百名的有效期限恐怕隻是適用在洪武三年之前,以後實施極為嚴格,非奉特旨,不能入學,人數當然不可能太多。此其三(《南雍誌》卷一《事紀》,《明史·選舉誌》)。而且,大官子弟自有蔭官一途,用不著走國子監這條路,這樣,國子監就自然而然衍變作專門訓練民生做官的衙門了。
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突增的原因,是因為有新的政治任務,人手不夠,特別擴大保送,說詳下文。
三
民生的來源,分貢監、舉監兩類。國子監的學生通稱監生。貢監出於歲貢,原來依據曆史上的成規,地方官有貢“士”於朝廷的義務。洪武元年令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二年立府州縣學。四年正月,詔擇府州縣學生之俊秀通經者入國學,得二千七百二十八人。到十五年正月,禮部以州縣所貢子弟,推選未至,奏令各按察司,於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務拔其尤,歲貢一人入監,著為令。從這一命令,可以看出在此以前,保送監生是州縣官的任務,此後則改歸按察司選送。洪武四年以前,選士於民間,四年以後,選士於地方學校,州縣學和國子監成為學製上的聯係銜接衙門,民生在地方學校受初級訓練,選拔到國子監受高級訓練,國子監成為全國青年人才集中的場所。十六年又令禮部榜諭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師,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的(及格)入國子監,不中的原學教官罰停廩祿(扣薪水),生員罰為吏。則又把貢士之權改歸地方學校教官,貢生在入監之前,得經翰林院主持的甄別試驗(《南雍誌》卷一《事紀》;《明史·選舉誌》)。
學生入監,主持選送的是府州縣官、按察司官、本學教官。入學考試,主持考試的是翰林院官。入監後主持訓育的是國子監官。受訓完畢後,監生的出路,而且是惟一的出路,是替皇帝做官,“學而優則仕”。
貢監據洪武十五年十六年的法令,府州縣學歲貢生員一人,是有一定名額的。這定額在洪武朝發生過兩次例外,第一次在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初令天下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貢三人,縣學每歲貢一人入監,明年如常”。突然增加保送名額,照例歲貢生應於次年正月到京師,因為這法令,洪武二十六年的官民生總數就增加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第二次在洪武三十年,這一年“本監以坐堂(在學)人少,誠恐諸司再取辦事不敷,移文禮部,上令照二十五年例,於是入監遂眾”。據上文記錄,三十年度的官民生總數是一千八百二十九名,三十一年的名額,雖然沒有記錄,大概和二十六年度的相差不遠。從後一例子的理由,可以明白這兩次增加名額的原因,是因為朝廷諸司辦事人員的迫切需要,說明了在學監生同時也是朝廷的辦事人員。
舉監是舉人入監。洪武初年擇年少舉人入國子監讀書。洪武十八年,又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是補習班或先修班的意思。
監生入學後,還得再經過一次編級考試,分堂(級)肄業。
國子監分六堂,六堂又分三等。初等生員通四書、未通經書的,入正義、崇誌、廣業三堂。修業期一年半以上。初等生修業期滿,文理條暢的,升中等,入修道、誠心二堂,修業期一年半以上。中等生修業期滿,經史兼通,文理都優的升高等,入率性堂。生員升入率性堂,依學規規定,根據勘合文簿(點名冊)坐堂時日,滿七百天才夠資格。
司業二名,分為左右,各捉調三堂。博士五員,分五經,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南雍誌》卷九《學規本末》)。
功課內容,分《禦製大誥》、《大明律令》、《四書》、《五經》、劉向《說苑》等書(後來又加上《禦製為善陰騭》《孝順事實》《五倫書》等書)(《皇明太學誌》卷七)。最主要的是《大誥》。《大誥》是明太祖自己寫的,有《續編》《三編》《大誥武臣》,一共四冊,主要內容是列舉他所殺的人的罪狀,使人民知所警戒,和教人民守本分,納田租,出夫役,替朝廷當差的訓話。洪武十九年以《大誥》頒賜監生,二十四年三月,特命禮部官說:“《大誥》頒行已久,今後科舉歲貢人員,俱出題試之。”禮部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以違製論(《南雍誌》卷一《事紀》)。違製是違抗聖旨的法律術語,這罪名是很大的。皇帝頒布的殺人罪狀,列作學生的必修功課,而且,作為考試的科目,用法令強迫全國生員非熟讀講解不可,這道理是用不著什麽解釋的。其次,訓練學生的目的是做官,《大明律令》必然是必讀書。而且“載國家法製,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以遠刑辟”。《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洪武五年,明太祖麵諭國子博士趙俶:“爾等一以孔子所定經書誨諸生。”(同上書卷一《事紀》)孔子的思想是沒有問題的,尊王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一套,最合帝王的需要。可是,孟子就不同了,洪武三年,他開始讀《孟子》,讀到有幾處對君上不客氣的地方,大發脾氣,對人說:“這老頭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下令國子監撤去孔廟中孟子配享的神位,把孟子逐出孔廟。他認為這本書有反動的毒素,得經過嚴密的檢查。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特別敕命組織一個“審查委員會”,執行檢刪任務的是當時的老儒劉三吾,把《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梁惠王篇》“國人皆曰賢”,“國人皆曰可殺”一章;“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和《離婁篇》“桀紂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萬章篇》“天與賢則與賢”一章;“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以及類似的“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讎”:一共八十五條,以為這些話不合“名教”,全給刪節掉了。隻剩下一百七十幾條,刻版頒行全國學校。這一部經過大手術切割的書,叫做《孟子節文》。所刪掉的八十五條,“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至於《說苑》,則因為“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於方冊之間,深有勸戒”:是當作修身或公民課本被指定的。此外,也消極地禁止某些書不許誦讀,如洪武六年麵諭趙俶時所說:“若蘇秦、張儀,繇戰國尚詐,故得行其術,宜戒勿讀。”由此可見,學校功課的項目,內容的去取,必讀書和禁讀書,學校教官是無權說話的,一切都由皇帝禦定(《南雍誌》卷一《事紀》)。有時高興,連考試的題目也出,例如聖製策問十六道,試舉一例,敕問文學之士,整個題目如下:
籲,時士之誌,奚不我知,其由我不德而致然耶?抑士晦誌而有此耶?嗚呼艱哉!君子得不易,我知,人惟彼蒼之昭鑒,必或福誌之將期,然邇來雲才者群然而至,及其用也,才誌異途,空矣哉!(同上書卷一〇《謨訓考聖製策問》)
日常功課,監規規定:一是寫字。每日寫仿一幅,每幅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打)。二是背書。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三是作文。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章表策論判語(公家文書)內科(選)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升到率性堂的學生,采積分製。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官職)。不及格仍坐堂肄業(留級)。試法一如科舉之製,果有才學超越異常者,呈請皇帝特別加恩任官(《南雍誌》卷九《學規本末》)。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將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延袤十裏,燈火相輝。”監內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有饌堂二所,是會饌的地方。書樓十四間藏書。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號房(學生宿舍)約二千間。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南雍誌》卷七、卷八《規製考》)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絛軟巾,叫作襴衫。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膳食公費,全校會饌。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鬥。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三十年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南雍誌》卷一《事紀》)。
監生請假休學,隻有在奔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準許。而且得由皇帝親自準許。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挈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二十二年,禮部奏準,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三十年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裏,陸路六十裏;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複監。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擬奏,發充吏役。三十一年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銓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製極端嚴格,表麵上曆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於教官部分以外,關於約束防閑監生的,如:
各堂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宜各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並須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糾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誌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至於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隻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麵來發泄,因之,故言飲食汙惡,對饑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抗議饑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這和枷鐐禁錮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於本堂教官處稟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會食喧嘩,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嘩嬉笑。號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麵充軍(《南雍誌》卷九《學規本末》)。
明太祖寄托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於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分子。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至於生事告訐,更可隨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麵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訐的罪狀片麵判決之,執行之。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訥是這條學規的製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在他的任內,監生走投無路,經常有人被強製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以至自縊死。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麵驗明,才許棺殮。(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後來他的兒子宋複祖繼任司業,也學他父親“誡諸生守訥學規,違者罪至死”(《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學錄金文徵反對宋訥的過分殘暴,想法子救學生,向明太祖提出控訴說:“祭酒辦學太嚴,監生餓死了不少人。”太祖不理會,說是祭酒隻管大綱,監生餓死,罪坐親教之師,和祭酒無幹。文徵又設法和同鄉吏部尚書餘商量,由吏部出文書令宋訥以年老退休(洪武十八年宋訥七十五歲,已經過了法令規定該致仕的年齡了)。不料宋訥在辭別皇帝時,說出並非真心要辭官,太祖大怒,追問緣因,立刻把餘、金文徵和學錄田子真、何操、學正陳潛夫都殺了,還把罪狀出榜在國子監前麵,也寫在大誥裏頭。這次反迫害的學潮,在一場屠殺後被壓平,從此再也沒有人敢替餓死縊死的學生說話了(《南雍誌》卷一《事紀》,卷一〇《謨訓考》,《明史·宋訥傳》)。
洪武二十七年第二次學潮又起,監生趙麟受不了虐待,出壁報提出抗議,學校以為是犯了毀辱師長罪。照學規是杖一百充軍。為了殺一儆百,明太祖法外用刑,把趙麟殺了,並且在國子監前立一長竿,梟首示眾(這在明太祖的口頭語,叫梟令,比處死重一等)。二十八年又頒行《趙麟誹謗冊》和《警愚輔教》二錄於國子監。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又召集祭酒司業和本監教官,監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員名,在奉天門當麵訓話。訓詞說:
恁學生每聽著:先前那宋訥做祭酒嗬,學規好生嚴肅,秀才每循規蹈矩,都肯向學,所以教出來的個個中用,朝廷好生得人。後來他善終了,以禮送他回鄉安葬,沿路上著有司官祭他。
近年著那老秀才每做祭酒嗬,他每都懷著異心,不肯教誨,把宋訥的學規都改壞了,所以生徒全不務學,用著他嗬,好生壞事。
如今著那年紀小的秀才官人每來署學事,他定的學規,恁每當依著行。敢有抗拒不服,撒潑皮,違犯學規的,若祭酒來奏著恁嗬,都不饒:全家發向武煙瘴地麵去,或充軍,或充吏,或做首領官。
今後學規嚴緊,若無籍之徒,敢有似前貼沒頭帖子,誹謗師長的,許諸人出首,或綁縛將來,賞大銀兩個。若先前貼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綁縛將來嗬,也一般賞他大銀兩個。將那犯人淩遲了,梟令在監前,全家抄沒,人口遷發煙瘴地麵。欽此!(《南雍誌》卷一〇《謨訓考》)
這篇有名的訓詞,在中國教育史上是空前的。唯一可以比擬的,大概是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年)禁止民間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那道敕令吧。國子監前麵的長竿,是專作梟令學生用的,一直到正德十四年(1519年)明武宗南巡,這個頑皮年輕的皇帝,學他祖宗的榜樣,化裝出來偵察,走過國子監前,看見這個怪竿子(那時代還沒有掛旗子的禮俗),弄糊塗了,問明白說是掛學生腦袋的。他說:“學校豈是刑場!”而且,“哪個學生又敢犯我的法令!”才叫人撤去。這竿子一共豎了一百二十六年(同上書卷四《事紀》)。
其實,並不是明武宗比他的祖宗更仁慈,而是一百多年來,進士科已經完全代替了國子監的地位,做官的不再從國子監出來,國子監已是破落的冷而又窮的衙門,會饌因為經費不夠停止了,連房子倒塌了,朝廷也不肯修理,靠募捐才能補葺一下。它已失去了明初官僚養成所的地位,當然,也用不著這根刺目的不相稱的竿子了。
國子監既然是為皇家製造官僚的工廠,用嚴刑峻法來捏塑官僚,那末,皇家對這工廠的技師,自有其劃一的雇用標準。和監規的尺度一樣,明初的國子監教官,是被嚴刑約束著,連一絲一毫自由的氣氛也不許可有的。例如第一任國子學博士和祭酒許存仁,在明太祖幕府十年,是從龍舊臣,洪武元年被劾逮死獄中。表麵上的罪名是私用學宮什器,娶妾飾床以象牙,非師臣體,實際上是因為明太祖剛即位做皇帝,存仁便告辭回家,犯了忌諱。司業劉丞直勸他:“主上方應天順人,興高采烈,你要回家,也該等待一會。”存仁沒理會,果然因此致死。(《南雍誌》卷一《事紀》,卷二一《劉丞直傳》,《明史·宋訥傳》,劉辰《國初事跡》)第二任祭酒梁貞也得罪放歸田裏。第三任魏觀,後來在蘇州知府任上被殺。第四任樂韶鳳以不職病免。第五任李敬以罪免。第六任吳顒因為武官子弟怠學,寬縱不能製裁被斥免。國子監第一任祭酒是宋訥,屠殺生徒,最被恩禮,可是明太祖還不放心,經常派人伺察,有時還在暗中畫他的相貌,一喜一怒,都有報告(《明史·宋訥傳》)。第二任龔,得罪的罪狀是有監生告假還家,沒有報告皇帝,祭酒便準了假。明太祖大怒,以為“賣放”,“置於法”。第三任胡季安坐胡惟庸黨案得罪。第四任楊淞,因為擅自分配學生宿舍,原來有廊房二十間,所住學生以罪被逐,留下空屋,明太祖令北城兵馬司封鑰,楊淞因為宿舍不夠住,自作主張,準許學生住進去,結果是因此“掇禍”(《南雍誌》卷一《事紀》)。最末一任張顯宗就是奉天門訓話裏的年紀小的秀才官人,上任不久,明太祖便死了,算是僥幸沒有意外。統計三十多年來的曆任祭酒,隻有以殘酷著名的宋訥是善終在任上,死後的恩禮也特別隆重,可以說是例外,其他的不是得罪,便是被殺。
痛決,充軍,罰充吏役,枷鐐終身,餓死,自縊死,梟首示眾,明初的國子監是學校,又是監獄,又是刑場。不隻是學生,也包括教官在內,在受死刑所威脅的訓練,造成絕對服從的、奴性的官僚。
五
明初的國子學、國子監,所負荷的製造和訓練官僚的任務,據《南雍誌》和《明史·選舉誌》所記:
洪武二年,擇國子生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覆命,即擢行省左右參政,各道按察司僉事及知府等官。
五年四月,以國子生王鐸攝監察禦史,擢浙江布政司左參政。
六年九月,纂修日曆,選善書者謄寫,國子生陳益暘等與焉。令吏部選國子生之成材者,量材授主事、給事中、禦史等官。
八年三月,命丞相往國子學,考校老成端正、學博經通者,分教天下,令郡縣廩其生徒而立學焉。又命禦史台精選以分教北方。於是選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給廩食賜衣服而遣之。六月以國子生李擴等為監察禦史。
九年三月,以武英堂紀事國子生黃義為湖廣行省參政,趙信為考功監丞。九月,遣國子生往陝西祭平涼衛指揮秦虎。國子生奉命出使自此始。尋命國子生分行列郡,集事之未完者,如古行人之職,皆量道路遠近,賜鈔為費而遣之。
十年正月,國子生試用於列郡者,皆授縣丞主簿,人賜夏衣一襲,寶鈔三十貫。命中書省臣,凡有親在者,量程給假歸省,然後之官。十月,召國子生分教郡縣者還京師,令吏部擢用。
十二年,上以國子生多未仕者,謂中書省臣曰:“朕甚欲尊顯諸生,慮其未悉朕意。且諸生入學之日久矣,其令歸省其親,賜其父母帛各四疋。有妻孥者攜以來,月與粟錢,務得其歡心。”於是王文冏等一百三十四人皆告歸,有司如詔齎之。
十四年八月,以國子生茹瑺為承敕郎。
十七年三月,令禮部頒行科舉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祭酒司業擇國子生之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是年國子生升至率性堂者,入試文淵閣,擢楊文忠為首,除永福縣丞。
十八年二月會試,此揭榜,國子生多在前列(會試黃子澄第一,殿試丁顯、練子寧居首甲),上大喜。
十九年四月,吏部奏用監生十四人,皆為六品以下官。五月,上以天下郡縣多吏弊民蠹,皆由雜流得為牧民官。乃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縣等職。
二十年二月,魚鱗圖冊成。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蘇鬆富民,畏避徭役,以田產詭寄親鄰佃仆,相習成風,奸弊百出。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隨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使集裏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量其方圓,次其字號,悉書主名及尺丈四至,編類為冊,繪狀若魚鱗然,故名。至是浙江、直隸、蘇州等府縣冊成進呈,上喜,賜淳等鈔錠有差。三月,監生古樸奏言,家貧願仕,冀得祿以養母,上嘉之,除工部主事,迎養就京師。十二月,擢監生李慶署都察院右僉都禦史。
二十一年三月,殿試,監生任亨泰廷對第一,召祭酒宋訥褒諭之。命撰進士題名記,立碑於監門。
二十二年二月,初令監生同禦史王英、進士齊德照刷文卷。
二十四年三月,以監生許觀會試殿試皆第一,召國子監官褒獎之。八月,初令監生往後湖清查黃冊(全國戶籍)。戶部所貯天下黃冊,俱送後湖收架,委監察禦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是年選監生有練達政體者,得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禦史事,稽核天下百司案牘。
二十五年七月,擢監生師逵、墨麟等為監察禦史,夏原吉為戶部主事。
二十六年十月,詔祭酒胡季安選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三百四十一人,命吏部除授教諭等官。以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
二十七年八月,遣監生及人材分詣天下郡縣,督吏民修治水利,給道裏費而行。
二十九年四月,令吏部以次錄用國子監生,毋使淹滯。六月初令監生年長者,分撥諸司,曆練政事。凡曆事監生,隨本衙門司務,分勤謹平常才力不及奸頑等項引奏。勤謹者仍曆事,闕官以次取用。平常再曆,才力不及送監讀書,奸頑充吏,(計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曆事監生二百十八名,戶部等衙門寫本監生二十八名,差撥內外衙門辦事監生一百二十四名)稱為撥曆法。
三十年二月,擢監生盧祥為刑部郎中。
明代官製,都察院右僉都禦史正四品,郎中正五品,主事正六品,監察禦史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布政使從二品,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知府正四品,知州從五品,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教諭無品級。從洪武二年到三十一年這一時期監生任官的情形來看,第一,監生並沒有一定的任官資序,最高的可以做到地方大吏從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做正九品的縣主簿,以至無品級的教諭。第二,監生也沒有固定的任官性質,部院官、監察官、地方最高民政財政官、司法官,以至無所不管的親民的府州縣官和學校官,監生幾乎無官不可做。第三,除做官以外,在學的監生,有奉命出使的,有奉命巡行列郡的,有稽核百司案牘的,有到地方督修水利的,有執行丈量記錄土地麵積定糧的任務的,有清查黃冊的,有寫本的,有在各衙門辦事的,有在各衙門曆事的。第四,三十年來監生的任官,以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為最高,十九年為最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明史》卷六九《選舉誌》)大體說來,從國子學改為國子監以後,監生的出路已漸漸不如初年,從做官轉到做事,朝廷利用大批監生做履畝定糧、督修水利、清查黃冊等基層技術工作。至於為什麽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大量任用監生做高官呢?理由是第一,剛開國人才不夠,隻能以國子生出任高官。第二,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藍玉被殺,牽連致死的文武官僚、地方大吏為數極多,多少衙門都缺正官,監生因之大走官運。至於為什麽洪武十九年監生任官的竟有千餘人之多呢?那是因為上一年鬧郭桓貪汙案,供詞牽連到直省官吏因而係死者有幾萬人,下級官吏缺得太多的緣故。至於為什麽在洪武十五年以後,監生做官的出路一天不如一天呢?那是因為從十五年以後,會試定期舉行,每三年一次,進士在發榜後即刻任官,要做官的都從進士科出身,甚至監生也從進士科得官,國子監已不再是唯一的官僚養成所了。進士釋褐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和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明史》卷七〇《選舉誌》),監生原來的出路為進士所奪,隻好去做基層技術工作和到諸司去曆事了。
六
明代地方學校的建立,始於洪武二年。明太祖以為元代學校之教,名存實亡,戰爭以來,人習於戰鬥,惟知幹戈,莫識俎豆。他常說治國之要,教化為先,教化之道,學校為本。如今京師已有太學,而地方學校尚未興辦,麵諭中書省臣令府州縣都立學校,禮延師儒,教授生徒,講論聖道。於是大設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府學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師生月廩米人六鬥,地方官供給魚肉(《南雍誌》卷一《事紀》,《明史》卷六九《選舉誌》)。
入學生員享受免役特權,除本身外,還免其家差徭二丁(《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在學專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
統治地方學校情形,完全和國子監一致。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於全國學校,鐫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不遵者以違製論,禁例中最重要的有下列各條:
一,今後州縣學生員,若有大事幹於己家者,許父兄弟侄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欲行非為,則當再三懇告。
這兩條,前一條不許生員交結地方官,後一條要使生員為皇家服務,在民間替朝廷清除“非為”。另一條:
一,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才、有誌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擋。惟生員不許!
軍民一切利病即政治問題,地方官、在野人士,甚至農工商人都可提出建議,任何人都有權討論政治,唯獨不許學生說話。並且在同一條文內,重複地說“不許生員建言”,“惟生員不許”,聲色俱厲,呼之欲出。明太祖為什麽單單剝奪了生員討論政治的權利呢?因為他害怕群眾,害怕組織,尤其害怕有群眾基礎有組織能力的知識分子。他認清這個力量,會得危害他的統治,因之,非加以高壓,嚴厲禁止,不許有聲音不可。至於其他人士,個別的發言,個別的建議,沒有群眾作後盾,不發生力量,他不但不禁止,反而形式上加以獎勵,學學古代帝王求言的辦法,倒使他可以得到好名譽。
知識青年對於現實政治不能說話,不許有聲音,明太祖的統治就鞏固了。可是,他沒有想到代替說話的是農民的竹竿和鋤頭,朱家的政權,到後來還是被竹竿和鋤頭所傾覆。
地方學校之外,洪武八年又詔地方立社學(鄉村小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
府州縣學和社學都以《禦製大誥》和《律令》作主要必修科(《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
在官僚政治之下,地方學校隻存形式,學生不在學,師儒不講論。社學且成為官吏迫害剝削人民的手段,明太祖曾大發脾氣,申斥地方官吏說:
好事難成。且如社學之設,本以導民為善,樂天之樂。奈何府州縣官不才酷吏,害民無厭。社學一設,官吏以為營生。有願讀書者無錢不許入學,有三丁四丁不願讀書者受財賣放,縱其愚頑,不令讀書。有父子二人,或農或商,本無讀書之暇,卻乃逼令入學,有錢者又縱之。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將此湊生員之數,欺誑朝廷。
他怕“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隻好住罷(停辦)社學,不再“導民為善”了(《禦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
從國子監到社學,必讀的書,必考的書,是明太祖所親自寫定的《大誥》(從文理不通、思想昏亂、詞語鄙陋、語氣狂暴、態度蠻橫幾點看來,確非儒生所能代筆),想用以為治國平天下、統一思想的“聖經寶典”。他在書末指出:
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人民,熟觀為戒。(《禦製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
又說:
朕出斯令,一曰大誥,一曰續編,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戶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外,永不令歸,的的不虛示。(《大誥續編·頒行續誥第八十七》)
以帝王之威,用減刑用充軍,利誘威脅,命令人民讀他的“至寶”,命令學生熟讀講解他的至寶,可惜,人民是不識“寶”的,利誘不理,威脅無用。成化時(1465—1487年)陸容記《大誥》的下落說:
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麵從於一時而心違於身後者,如《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雲爾,民間實未之見,況複有講讀者乎!(《菽園雜記》卷五)
明太祖有方法統治學校,屠殺學生,可是,他沒辦法辦社學,也沒辦法使人民讀他的《大誥》。有生死人之權,有富貴貧賤人之權,而終於無人讀他藏他的“至寶”,不要說讀,人民甚至連看都沒有看見,這大概是專製獨裁者應有的共有的悲哀吧!
一九四八年二月三日於清華園
(原載《清華學報》十五卷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