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寧
案情簡介
2005年10月21日零時35分,杭州西湖隧道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吳××酒後駕車,從西湖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距隧道出口200米處,因車體碰撞上隧道左側護牆板後翻車,而造成同車乘員張××當場死亡。因該起事故是西湖隧道通車兩年來首起重大交通事故,受到了各大媒體的高度關注。
爭議焦點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被告人吳××駕駛雅閣轎車,因在限速路段上超速行駛,且在醉酒狀態下不能正常安全駕駛的情況下,在超上右側車道行駛的桑塔納轎車時,致使轎車碰撞上隧道左側護牆板後翻車,造成同車乘客張××被甩出車外並擠壓,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1550元人民幣。該事故經現場勘察及調查,被告人吳××負全部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張××的家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要求吳××及其所在單位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39.2335萬元,精神撫慰金6萬元,共計45.2335萬元。
本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後,對案情進行了初步了解和深入調查。在對案件作了具體分析後發現兩點:(1)當事人知道當時的車速的確比較快,但他沒有看見隧道的限速標誌所以不確定自己到底是否超速,也就是說事故隧道沒有限速標誌。在交警部門的認定中也證實,被告人是在沒有限速標誌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這就表明被告人在駕駛汽車的過程中是否超速應當適用有關城市道路限速的一般標準,而並非適用特殊標準。根據我省的有關規定,在市區道路上的一般限速為60公裏/小時,當事人是否超速行駛就需要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的痕跡勘驗和計算予以結論。在本案中,交警部門及公訴機關遞交的證據中,並沒有這一證據。故本律師認為,不能認定本案當事人在行駛過程中有超速行為。(2)委托人當時確實是酒後駕車,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另一個原因是被害人當時平躺在副駕駛室且沒係安全帶,增加了本次事故的嚴重後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而被害人不係安全帶的行為是對自己安全隱患的放縱。而且被害人當晚和委托人同在一起喝酒,明知委托人酒後仍讓他駕車,是對危害後果的放任。雖然這兩點不可以構成免除被告人的責任,但可以請求給予被告人減輕處罰。於是本律師結合被告人有較好的認罪和悔罪態度,至2000年6月12日取得駕駛證,已有5年多駕齡,極少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歸案後都能如實交待事實,未有任何隱瞞,並多次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和愧疚。同時也對被害人的家屬表示歉意,願對其作出經濟賠償。請求法院給予被告人緩刑處罰。
關於被害人家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本律師認為賠償金額偏高。根據被害人家屬提供的證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金額為18.4530萬元左右,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審理判決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情屬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鑒於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自願對被害人家屬作出經濟賠償,采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吳××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執行。
在民事賠償上,經本律師向被害人家屬努力協商,對其進行法律法規上的解釋,最終達成了民事調解書。由被告人吳××和其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經濟賠償18萬元。
經典評析
本案實為較常發牛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因其發生地點的特殊性——西湖隧道,且事故車輛翻車造成一人死亡,而引起了社會媒體的關注。同時,由於杭州是一座曆史文化名城,又是休閑度假勝地,加之市政府一直提倡創建文明城市。故本案對廣大市民特別是喜歡喝酒泡吧的市民有很大的警示作用。而作為辯護人的本律師,能在辦案過程中一絲不苟,從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中抓住一些較小的疑點(即當事人在行駛過程中是否存在超速問題等),不僅從法律上為當事人提供了幫助和便利,保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並間接為交警部門完善道路上的標誌標線、加強其執法嚴肅性、避免執法漏洞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導意見。同時,本律師的法律意見得到了辦案法官的共鳴,完全采納了本律師的辯護觀點,對當事人適用了緩刑。
另外,在民事賠償部分,本律師抓住證據要點據理力爭,使得賠償額最終降到了18萬元整,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其間,本律師還和肇事車輛所在單位進行協商,在沒有保險公司賠償的情況下,由單位出麵分擔了一半賠償費用,充分體現了律師的紮實談判功底。委托人及其家屬對本律師的辦案過程十分欣賞,並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