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培植

案情簡介

2004年7月14日下午1點05分,在溫嶺市澤國鎮橋林村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害人潘某某(女)被一輛轎車撞擊倒地,急送醫院不久死亡。

事發後,溫嶺市交警部門即對現場進行了調查,並對有關車輛進行了物證檢驗。在該事件發生的時間段內,李某某適逢去澤國購買物品,在中午12點40分—50分時間裏從事故現場附近倒車去了澤國,從而也就成了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訊問。

為取得確鑿證據,交警部門當天還對李某某的車輛進行了詳盡的物證檢查,最後結論為:“該車表麵未留明顯碰撞和刮擦痕跡。”交警部門對此作出了溫公交第70024號事故認定書:“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最終否認了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

被害方不服,於2005年5月25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久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害方又於2005年7月27日上訴於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被駁回。被害方並未因此偃旗息鼓,他們到處尋找關係,到處告狀,用極不正當的手段,遊說要挾各方領導,將死人冰凍不火化,用死人壓活人,甚至還用高薪收買證人等等。

這樣,2005年12月2日,溫嶺市交警部門重新對該事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駕車倒車時碰撞行人潘某某,對交通事故發生起直接作用,確認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進而於2005年12月24日以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對其刑拘,同年12月9日予以逮捕。隨後,溫嶺市檢察院於2006年3月16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理判決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對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經審理後,於2006年10月18日對本案做出刑事裁定書:“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0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正當,應當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準許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撤訴。”至此,一場沸沸揚揚的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