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出人員交通費

1.公司各部門經理可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其他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憑據報銷。

2.嚴格控製公出人員乘坐飛機,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先經總經理同意批準。

3.乘火車從晚八點至次日早晨七點之間,在火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或連續乘坐超過十二小時,可購買同席臥鋪票。符合本規定而不買臥鋪票,可依據實際乘坐火車票價按以下比例發給個人補貼:直快的按票價60%;特快以及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分別按其硬坐席位票價的30%發給個人,另外加收的空調費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

第二條 公出人員往返旅程期間按實際天數每日補助15元。

第三條 在本市區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補助10元(含交通費),其他城市當日往返補助15元。

第四條 公司外派的技術服務人員,食宿由公司負責解決,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

第五條 公司員工陪同部門經理外出的,隨部門經理的標準報銷。

第六條 旅途期問,在非工作地不許滯留。

第七條 財務嚴格按照公出人員申請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車線路予以審核報銷。如中途有變化的需事先請示領導批準,否則發生費用自理。

第八條 公出人員報銷票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票據報銷規定,否則不予報銷,各種票據丟失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公出人員回來後一周之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時報銷的,適情節給予50元以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