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財務管理,節約開支,特就差旅費和工作餐開支製定以下規定。
第一條 差旅費
1.住宿費
(1)公司領導、處級幹部和副高級職稱者、其他人員住宿標準分別為××元、××元、××元(一般地區)或××元、××元、××元(特區)。
(2)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實際住宿費超過以上限額部分原則上由個人負擔,特殊情況下需經公司領導特批方可報銷,低於規定的節約部分獎勵個人50%。
(3)開會統一安排住宿時,有會議證明者,可按實報銷。
(4)住宿費一律憑單據報銷。
(5)住宿費已由接待方提供的,一律不再報銷。
2.交通費
(1)處以上幹部和有高級職稱者出差可乘飛機,其中公司級領導和教授級人員可乘飛機一等艙、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其他人員出差一般坐火車硬席、輪船三等艙,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的,需事先經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
(2)出差外地的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使用,每人每天×元,不再報銷車票;在國內出差一般不準乘出租車,情況特殊時可由部門領導在出租車票據背麵簽字特批,方可報銷,但不再發給市內交通費。
(3)乘火車過夜或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未購臥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座票價的一定比例(特快50%、慢車或直快60%)發給個人。
按規定能乘飛機而改乘火車的,可將差價的50%發給個人。
(4)陪外賓出差,因工作原因需要與外賓同乘車(船、飛機)、同住飯店的,經總經理批準,可按實報銷。
3.夥食補助費
(1)出差每人每天的夥食補助標準一律為一般地區×元,特區××元。參加會議、培訓班等,已有夥食補助的不再計發夥食補助費,如沒有,可憑證明領取夥食補助。
(2)長期(一個月以上)駐外省市人員,每人每天夥食補助標準為××元。
(3)部門設在總公司大廈外部,且沒有食堂和就餐條件的,每個工作日發夥食補助×元。
(4)出差人員一律不發夜餐費、加班費。
4.職工探親路費
(1)職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單,經部門領導簽字、公司領導審批、辦公室備案,方可辦理借款和報銷。
(2)年滿50歲以上,並途中連續乘車超過48小時的探親職工,可乘硬席臥鋪,如未乘臥鋪,可比照差旅費報銷辦法給予補助。不具備以上條件的職工探親報硬座票價。乘船報四等艙位票價。
(3)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假的職工,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假的職工,探親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單位報銷。
5.其他費用
(1)火車空調費、訂票手續費、電話費、電報費等憑單據按實報銷,出差期間的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所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2)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按到外地出差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宴請與工作午餐費開支規定
1.嚴格控製宴請,確實需要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安排。
2.宴請外賓5人以內,我方人員最多不得超過一比一,超過5人的,我方人員酌減,宴請標準為每人××元。
3.宴請內賓標準為每人每次××元,陪同人員不得超過2人。
4.宴請後,由經辦人填寫宴請報銷單,經部門領導審核、財務主管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