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理出差,必須經主管領導及有關經理同意;其他人員出差,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

第二條 出差要填寫“出差申請報告表”。出差報告包括:工作任務、往返時間、到達地點。該表按上述審批權限審查批準後,交辦公室留存。憑出差報告表,填寫借款單,並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後到財務處辦理借款手續。

第三條 出差應遵守的事項

1.必須按計劃前往目的地,無特殊原因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有變動需事先請示並獲批準;

2.乘坐火車必須按正常路線,不得無故繞道。出差途中,因私事繞道者,需事先由領導批準,其繞道部分的車船費由本人承擔;

3.乘坐飛機人員要從嚴控製,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領導特許方可乘坐飛機。

第四條 其他各項,如住宿標準、出差標準等,按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規定,除經理外,市內不準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如夜間沒有公共汽車等)可酌情處理。

第五條 出差結束,應寫出詳細的出差匯報,送有關領導和處室閱。

第六條 出差回來上班後4天內向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報者,如無特殊理由,按動用公款處理,財務處有責任檢查。報銷前須由處長審核簽字。原借款未報賬時,一般不再辦新借款。

第七條 出差期間,嚴禁用公費遊山玩水、請客送禮,嚴禁收受禮品,不得請求代購緊俏商品、土特產、優惠商品。對違反者各級領導有責任給以批評教育,所需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 出差時間不超過7天,不補休;1周以上不超過2周,補休1天;2周以上不超過2個月,補休2~3天。在國家法定的7個節假日出差者,原則上可補休同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