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獎懲架構
1.獎勵
(1)小功;
(2)大功。
2.懲罰
(1)小過;
(2)大過;
(3)解職;
(4)解雇。
3.功過的累計與相抵
(1)全年度累計三小功等於一大功;
(2)全年度累計三小過等於一大過;
(3)功過相抵,例:一小功抵一小過;一大功抵一大過。
4.全年度累計三大過者解雇。
5.功過與考核的折算
(1)記小功一次加當月考核3分;
(2)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9分;
(3)記小過一次扣當月考核3分;
(4)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9分。
第二條 獎勵辦法
1.提供公司“行銷新構想”,而為公司采用,即記小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公司獲利5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年終表揚。
2.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公司采用,即記小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公司獲利5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年終表揚。
3.提供競爭品牌動態,被公司采用為政策者,記小功一次。
4.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損失者,(即:果賬),記小功一次。
5.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小功一次。
6.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小功一次;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小功一次;超越年度目標20%(含)以上者,再記小功一次。
7.凡公司列為“滯銷品”,業務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小功一次。
8.其他表現優異者,視貢獻程度予以獎勵。
第三條 懲罰辦法
1.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並循法律途徑向保證人追蹤。
2.與客戶串通勾結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3.做私人生意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小過二次。
4.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不許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處理(按日不發給薪資),並記大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5.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露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6.涉足職業賭場或與客戶賭博者,記大過一次。
7.上半年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70%者,記小過一次;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小過一次。
8.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者,記小過一次。
9.不服從上司指揮者,言語頂撞上司者,記小過一次;不遵照上司命令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10.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小過一次。
11.公司規定填寫的報表,未交者每次記小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