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公司銷售人員,包括營銷總部、營銷中心、銷售中心、辦事處所有員工的工資待遇,除有特殊規定外,均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製訂,並呈報總經理核準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管銷售的副總及各銷售部門經理提出,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協商後修正,再公布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於每年年底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重新修訂一次。

第二章工資製度

第四條 營銷總部、營銷中心、銷售中心、辦事處負責人的工資收入實行年薪製。(見第三章年薪製)

第五條 一般銷售人員的工資收入實行月薪(基礎1資)加績效獎金製。(見第四章基礎工資和第五章績效獎金)

第三章 年薪製

第六條 營銷總部、營銷中心、銷售中心、辦事處負責人的年薪標準由公司經理會確定。

第七條 年薪由基薪和風險收入兩個部分構成,其中:基薪占年薪的60%,按月度發放;風險收入占年薪的40%,按年度發放。

第八條 基薪月度發放標準按下列公式計算:基本月薪=(年薪×60%)÷12;基本月薪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再變動。

第九條 風險收入按年度公司銷售指標完成情況和個人負責區域銷售指標完成情況考核浮動發放。

第十條 風險收入年度發放標準按下列公式計算:風險收入:年薪×40%×風險收入發放比例。

第十一條 各銷售部門負責人按規定領取應得年薪外,不再另外享受一般銷售人員的基礎工資和績效獎金。

第四章基礎工資

第十二條 一般銷售人員的月工資為基礎工資,基礎工資分為四個等級標準,各等級內級差相同。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銷售員的營業能力、工作實績、勞動態度等要素,確定不同的基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新進銷售人員根據本人的技能、銷售經曆、銷售年限確定基礎工資標準。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工資按基礎工資的70%發放。

第五章 績效獎金

第十五條 績效獎金根據各銷售員的綜合業績,每季度發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