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銷售業務處理須依照本規定進行。

第二條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明確銷售活動中的事務基準及手續,使銷售營運得以順利進行。

第三條 銷售業務屬於銷售經理的管理範圍。

第四條 銷售業務的事務範圍如下:

1.處理銷售方麵的事項;

2.從估價到貨款回收為止的一切與銷售有關的事務;

3.因銷售而發生的會計記賬事務;

4.代理店與特約店的管理;

5.廣告、宣傳業務。

第五條 銷售計劃在編製之前,應先對一般經濟情況進行預測,對過去銷售實績進行分析,進行市場調查,對工廠設備及生產狀況進行調查。

第六條 估價時除對工廠的成本進行調查外,還須參照其他同業公司及市價,以求準確。

第七條 受理訂貨的契約,原則上以文書方式為主,雙方互相交換。

第八條 交貨的日期務必嚴格遵守。為達此目的,應不斷與客戶及技術部門保持密切聯係。

第九條 產品銷售後的貨款回收務必確保其順利進行。因此,除了須盡快采取催款手續外,直到貨款收齊之前,必須經常留心其進展。

第十條 賬簿的記載、傳票資料發出及整理,須以互相牽製為根本,在整理方式上必須求其統一與合理化。

第十一條 代理店及特約店通常設置在較偏遠的地方,以銷售標準規格品為主。

第十二條 廣告、宣傳的目的在於提高公司信譽及產品的知名度,以此引發需求,保證銷售計劃完成。在實施廣告或宣傳時,必須依據統一的計劃,重點實施,使經費得到最有效地運用。

第十三條 開發新產品時須使消費者認識新產品,引發他們的需求,以擴大銷售。

第十四條 在本規定中,銷售科是指事業所及負責銷售實務的機構;業務科如無特別規定,通常指負責業務的機構。

第十五條 銷售經理須依據規定,與相關部門進行聯絡、協議、策定銷售計劃。

第十六條 銷售計劃中需定期製訂半年度的訂貨受理及銷售計劃表、各月份銷售計劃表、半年度的進款計劃表及各月份的進款計劃表:

1.半年度訂貨受理計劃及銷售計劃表須於每年的×月及×月,依月份及商品種類分別編製;

2.月份銷售計劃表內容依照出貨月份、產品種類等編製;

3.半年度收款表於每年的×月及×月,依照月份、客戶分別編製;

4.各月份進款計劃表於每月初將各銷售科及客戶的當月進款預計記入表中。

第十七條 店長、事業所科長及銷售科長應將上述各計劃的資料及計劃表提交給銷售經理。

第十八條 銷售部為製定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計劃,應收集過去的銷售實績資料,分析市場動向,進行各方麵的預測。

第十九條 銷售部經理應定期召集相關的負責人員,舉行半年訂貨受理會議,月度銷售會議及每月收款會議,討論和修改銷售計劃。

1.半年度訂貨受理會議於每年的×月及×月初召開,會議目的在於商議下年度的訂貨受理計劃的方案;

2.月份銷售會議於每月初舉行,目的在於商議銷售計劃;

3.每月進款會議於每月初舉行,目的在於審議每月的收款計劃。

第二十條 依據銷售計劃,如有必要進行預估生產之準備時,銷售經理室須發出生產準備委托書,經由銷售經理的裁決後,送交技術經理。

第二十一條 銷售科必須依照規定的要求,不斷地把握市場動向、其他同業公司的估價狀況及本公司訂單情況,適時地通過所隸屬的上司向銷售經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 銷售科必須努力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尤其是對於首次交易的客戶應特別慎重,如交易涉及重大事項應請示銷售經理裁決。

第二十三條 銷售經理室必須不斷收集產品價格表、庫存品一覽表及其他估價和受理訂貨時的必要資料,保證銷售科的銷售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估價分為標準產品的估價與特定產品的估價兩種:

1.標準產品的估價是指對產品價格表中所列出本公司的標準規格商品的估價;

2.特定產品的估價是指對產品價格表中未列出價格或標準規格品以外的商品的估價。

第二十五條 標準產品的估價的裁決基準:

1.未滿10萬元的估價則由銷售科長裁決。但第二項以下,不論其金額多寡,凡價格與產品價格表有顯著差異或交易條件特殊者,都應請示上級裁決。

2.10萬元以上的估價由銷售部經理或代理者裁決。

3.100萬元以上的估價由董事長裁決。

第二十六條 特定產品的估價的裁決基準:

1.未滿10萬元的估價由銷售科長裁決。但第二項以下,如價格與銷售價格的計算基準有顯著差異或交易條件特殊,對日後銷售有重大影響者,應請示上級裁決。

2.10萬元以上的估價,由銷售經理或其代理者裁決。

3.100萬元以上的估價由董事長裁決。

第二十七條 特定產品的估價,應依據下列規定手續來進行:

1.銷售科接到客戶估價要求通知時,應附上設計規格書及所需的各類資料,填寫工廠成本調查委托書,並依據一定的步驟,送交總務部;

2.銷售科在接到工廠成本估價書之後,依據規定的管理費基準及規定,作出估價單,寄送客戶。

第二十八條 關於偏遠地區的分店、事業所的估價裁決手續,應比照前三條規定,由銷售經理製訂。

第二十九條 填寫估價書時,須依照下列規定填寫:

1.銷售科事先準備好估價表,在製作估價單時,須依照記載的順序,編上估價的序號;

2.如果客戶沒有特別指定,通常以本公司指定的估價來進行估價;

3.估價單通常以一個月為有效期間。

第三十條 銷售科將估價單提交給客戶之後,對10萬元以上或影響重大者,不管訂貨是否受理成功,都應於決定後的一星期之內,製作估價報告書,並依照規定,提交給決策者。

第三十一條 設計說明必須以估價時所定設計為基準,並促請盡快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在受理訂貨時,須依照下列規定來處理契約文書:

1.在銷售號碼上冠上A字母的表示為萬元以上的交易,原則上需依照買賣契約來進行。如果是依照訂購單,原則上須填寫訂購申請書來代替契約;

2.前項文書的交換發生困難時,務必設法取得足以證明契約的文書;

3.契約文書若由客戶一方做成,則須注意對其記載的內容是否與本公司所提的估價內容相符,並做好詳細的核檢工作。若契約文書由本公司負責製作,則須依另外所規定的文書格式為標準;

4.契約文書一概由銷售科負責保管。因此,銷售科必須備有契約保管簿,將規定的內容記人其中。

第三十三條 銷售編號的使用區分,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受理客戶的訂貨或為內部指示的訂貨,須依照下列三項規定完成事務手續(步驟):

1.銷售科須迅速發出訂貨的出貨傳票,並依照規定的順序送交各關係部門。訂貨的出貨傳票,在必要時要附上訂貨明細表、設計說明書等;

2.內部指示的訂貨,須在訂貨金額欄中,填入預估金額後發出;

3.出貨傳票的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訂貨金額已經確定,應重新發出修改後的出貨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