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旨在促進本公司廣告宣傳業務的發展。

二、本公司的廣告業務由廣告宣傳科負責推行。

三、廣告宣傳科負責的業務內容如下:

1.製訂廣告宣傳計劃方案,包括選擇廣告宣傳的對象、商品、方法、時間與費用等。

2.製作廣告宣傳用品,包括廣告張貼畫、廣告牌、傳單等。

3.實施廣告宣傳計劃,與廣告代理商接洽與交涉。

4.為有效地開展廣告宣傳,進行市場調查。

5.測定廣告宣傳的效果。

6.對製造部和銷售部提供廣告宣傳效果方麵的資料。

四、由廣告宣傳科長負責廣告宣傳計劃的製訂工作。

1.在製定廣告宣傳計劃過程中,必須傾聽各相關部門和科室的意見。

2.計劃方案在實施之前,必須再次送交各有關部門和科室聽取建議。

五、在製造廣告宣傳用品時,必須選擇更為合適的合作對象和宣傳用品。

同樣,在廣告宣傳過程中,必須注意選擇富有效果的廣告宣傳形式,包括獎品交換方法、提供旅遊、影劇招待等等。

還必須注意交際費開支的大小,以及有關稅法對交際費開支的限製。

六、廣告宣傳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但都必須在廣告預算開支內進行。

同時,實施廣告宣傳之前,要多聽聽廣告業務機構的意見,並根據業務情況委托廣告業務機構實施廣告宣傳。

七、廣告媒介原則上規定如下:

1.報紙、雜誌、廣告張貼畫和傳單;

2.郵寄廣告;

3.電視和廣播;

4.廣告牌與廣告設施;

5.掛曆與火柴盒;

6.其他被宣傳科長認為合適的、董事會認可的廣告媒介。

八、為了有效地進行廣告宣傳,必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市場調查。

廣告宣傳科長在認為必要而適宜的時候展開對外部市場的調查。市場調查的結果,須有助於改進廣告宣傳工作。

九、盡可能地對廣告宣傳效果作出評價與測定。

1.廣告宣傳科長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對外部廣告宣傳的效果作出調查與測評。

2.廣告宣傳效果的測評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

3.把測定的結果寫成報告,交各相關部門與科室傳閱。在必要的情況下與各相關部門和科室共同商討。

十、廣告宣傳科有義務對銷售部門和製造部門提出忠告,積極協助相關部門的工作,並收集與提供有利於促銷的各種創意與構思。

十一、本規定的修改與廢除,須經董事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