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告業務須有廣告投放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條 10萬元以上的廣告牌廣告須有效果預測報告。
第三條 須在辦公場所進行,廣告合同的簽訂,並有二人以上共同參與。
第四條 要在對同類公司進行詢價篩選的基礎上,確定廣告價格。
第五條 與廣告商交往,不得收受紅包、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拒收不成則上交紀委處理。
第六條 所有廣告商的資料、廣告合同原件、廣告完成的證據以及廣告費用的支付情況、發票複印件等須建立檔案備查。
第七條 審計室對每月廣告審計一次,並於次月5日前將結果報總經理,同時報紀委、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