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宣傳規定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充分宣傳和推廣新產品,保證新產品順利進入市場,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以外的事項,須按《廣告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新產品的宣傳方針,由產品部主管負責製訂,並向全體人員講解,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確實把握基本方針的要點。
第四條 產品部主管須以本月及長期銷售計劃為基礎,製定新產品宣傳計劃方案,並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方麵。宣傳計劃內容包括:
1.選擇與確定官傳對象。
2.確定宣傳媒體。
3.新產品樣品的選擇、確定與分配。
第二章 宣傳實施方法
第五條產品部主管所負責的新產品的宣傳工作,需要企業各部門與各機構的支持與協作。
第六條產品部主管在宣傳實施期中,銷售部與各營業分店須向產品部提供宣傳活動所需的必要文獻、樣品等。
第七條各營業分店須協助宣傳工作順利進行,諸如張貼宣傳畫、印發傳單、布置展示廳等等。
第八條要求各分支機構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配合展開廣告宣傳活動。
第九條廣告宣傳要把握節奏,事先確定步驟。逐漸加強攻勢和廣告宣傳的滲透力,以達到預期目的。
第十條 對大企業尚未控製的地區,應該展開大力宣傳,以謀求在該區域內增強影響力。
第十一條 綜合運用各種宣傳媒介,包括報紙雜誌的廣告、商店銷售現場的宣傳、電台電視的廣告,必要時還可利用批發商的宣傳能力,強化新產品的普及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 產品進入成長期後,其廣告宣傳工作可轉讓給銷售部門及銷售人員執行;但對競爭激烈的產品,則仍需要產品部負責監控,一旦銷售收入下降,立即進行廣告宣傳攻勢,以保持在一定的銷售水平上。
第十三條 對大宗交易以及大宗交易夥伴,產品部仍有責任作出努力,予以維持。
第十四 條為了提高廣告宣傳工作的綜合效益,產品部應該經常開展下列活動:
1.以出差方式,巡回各地,與當地老客戶保持聯係。
2.不間斷地以部門名義和個人名義,諸如寄掛曆、送賀年卡、發信等,與客戶保持廣泛而經常性的聯係。
3.定期不定期開展或參與各種宣傳活動,如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等。
4.舉辦櫥窗展示,選擇宣傳對象,對宣傳費用進行預算,對每天的展示成果進行總結,觀察顧客在商店行走路線,觀察顧客在商店中停留時間,把握本公司商品被詢問或打聽的頻率,聽取顧客對廣告宣傳的反應等。
第三章 內勤業務
第十五條 內勤須協助第一線新產品宣傳活動,以使其順利開展。內勤工作包括文書工作、保管產品樣本工作、保管物品工作、報告書的處理和歸檔工作以及花名冊的管理等。
第十六條 內勤組長須按產品部主管的指示,整理新產品業務日報、詢問記錄,並把結果反饋給各位業務員,以促使他們在工作中反省有無疏漏之處。
第十七條 宣傳物品的保管工作。
1.內勤組對領取與保管各種與新產品宣傳有關的物品負有直接責任。
2.內勤組長必須保證宣傳物品的庫存供應量,並每月月末向產品部主管報告一次。
3.內勤組長必須根據庫存報表以及季度或月度宣傳品需求量預測,向產品部主管提出建議。
4.內勤組有責任保管和整理賬目,包括庫存明細賬,收發領用台賬,分配記錄簿,以及宣傳品報廢台賬等。
第十八條 產品樣品出納保管工作。
1.內勤組對產品樣品的出納保管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2.內勤組長須每月末向產品部主管報告新的樣品庫存情況。
3.內勤組長須根據庫存情況及月、季度預測用量,向產品部主管提出新的樣品進貨建議。
4.內勤組長必須對新樣品明細賬、收發領用台賬和分配記錄簿進行整理與保管。
第十九條 報告書的整理與保管工作。
1.內勤組長應及時安排和督促部下,處理新產品業務員在報告書中記載的有關事項。
2.內勤組長應及時從報告書中尋找重要事項,以及應該作出報告的事項,並將其整理為規範文書,向產品部主管及有關各部主管作出報告。
3.內勤組應把各報告書匯編成冊,加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花名冊編輯工作。內勤組應根據相關文件,以及新產品業務員的報告書,整理匯編客戶花名冊。
第二十一條 其他業務工作。內勤組除了以上規定的業務工作外,還應對新產品有關聯絡業務妥善處理,如應酬、記錄、傳達和幫助聯係等等。
第四章宣傳物品、產品樣品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產品部主管在每月末經內勤組長向總公司提出下月度進行新產品宣傳所需宣傳物品及數量。
第二十三條 產品部主管每月一次,向總公司報告本部門月末各類宣傳物品厙存情況。
第二十四條 製作的宣傳物品辦理所規定的手續後,可從各營業分支機構的倉庫,轉存人本公司的倉庫,並由內勤組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宣傳物品如何在各地區、各業務員之間進行分配,由產品部主管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緊急狀態下,產品部主管如果認為確有必要,可與營業分支機構負責人商議,由分支機構來製作宣傳所需要的物品。
第二十七條 其他擴大宣傳所必需的物品,也可由產品部主管決定,由營業分支機構製作。
第二十八條 每月所需要的試用品、試銷品及其數量,也必須事先向總公司請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修改與廢除由總裁辦公室負責,由總裁決定。
第三十條本 規定於××××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