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第二條 未收款又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第三條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賬”。

1.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2.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第四條 對於未收款應做如下處理:

1.當月貨款未能於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部核之。

2.前項情形該轄區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期限內,監督所屬解決。

第五條 對於催收款應做如下處理:

1.未收款未能依第四條第二款解決,以致轉為催收款者,該經理級主管應於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後五日內將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麵提交副總經理,呈總經理核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副總經理應於30日內監督所屬解決。

第六條 對於準呆賬應做如下處理:

1.準呆賬的處理乃以營業單位為主辦,至於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專案研究處理。

2.移送法律部配合處理的時機:對於經銷店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的和經銷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可能的情形,應於知悉後,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處理。對於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並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的和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營業單位應依(催收款的處理)規定先行處理解決。處理後未能有結果,認為有依法處理的必要者,再簽移法律部依法處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徑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會同營業部前往處理。

4.法律程序的進行,由法律部另以專案簽準辦理。

第七條 準呆賬移送法律部後,由法律部移請董事會定期召集營業、企劃、財務等單位,召開檢查會,檢查案件的前因後果,以之為前車之鑒,並評述有關人員是否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