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諸侯國君占有的土地稱為公田,地主占有的土地稱為私田。到了兩漢時期,國家直接控製的土地稱為公田,其中包括為提供軍糧而設的屯田,國家收賦或假給農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稱為民田。

而除了公田以外,法典化的也就是在全國具有普遍性、持久性和穩定性的土地製度是名田製。名田製就是占田製,可以說是合法的占田製。

漢代的名田製是從秦名田製直接繼承而來的。最早是在《史記·商君列傳》中提出來的,它是商鞅變法在秦國確立後向關東六國地區逐漸推行的土地製度。《商君列傳》說,商鞅變法,令“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司馬貞也在《索隱》中有記載:

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占田也。

這表明確立名田製是商鞅田製改革的內容。這個名田製規定:凡吏民占有土地、奴婢都要嚴格規定占有量,這個量必須與其家的爵秩即社會身份的品位等級相符,不得有超額。這是嚴格規定定額的品位,或稱品級占田製,可以說是有限製的占田製。

所謂的爵秩就是品級,說得具體一些,就是“以賞功勞”的封建二十等爵。功勞指耕戰的功勞,就是斬甲首與力本業。

在《商君列傳》中記載:

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這段文字說明,耕戰有功才能獲爵,而獲爵才得占田臣妾。也就是說,獲爵是名田宅的必要條件,它的途徑是斬甲首或力本業。這種按爵秩占田、不使逾等的嚴格規定,使得土地永遠按品級占有而不越位逾製。

名田製也可稱之為賞田、賜田或者授田製。其中在秦律的《田律》中有“授田”的說法,可以為證。秦之吏民是由國家賞賜、授配給他們土地的,“隻有在沒有土地私有製的時代,土地方可以授”。

屬於國家的土地,經過授配,它的國有性質在根本上沒有發生變化。因為第一次授田後,在耕戰中還可能再次、多次發生爵秩的升降,占田量也必然會隨著增加或者減小,名田的田界也不得不再次或者多次地厘定,而這一切依然是由國家依名田法進行的。

新立的名田田界除非國家允許,否則是不能隨意移動的,也就是說占田量不得私自擴大。在秦律的《法律答問》中說:“盜徙封,贖耐。”

私自動田界的,還有私自擴大占田量的,就要懲罰其剃胡須。所謂“盜”,就是指未經國家準許的非法逾製行為。

因此,田界的變動、名田量的增減都必須在國家的主持或幹預下進行。國家掌握著名田量與田界的變動權,說明授田即名田的所有權歸國家,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屬於國家。

商鞅變法的“決裂阡陌,教民耕戰”,就是“奪**民之田,以食有功”,用合法甚或暴力的手段奪取非有軍功的舊貴族的土地收歸國有,然後由國家按爵秩授配給耕戰有功的吏民,結果在秦國確立了普遍的土地國有製。

大秦兼並六國之後,把這個土地國有製進一步用封建法度推廣開來、固定下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 年),在舉行了神聖的封禪典禮後,刻石頌德,作製明法,在《琅琊台刻石》對國家即皇帝的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 年),令天下黔首自實田,是土地國有法令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情況的一次總檢查,是第一次全國性的法律措施。

秦始皇把土地國有製向“六合之內”推行,也就是把還沒有國有化的原六國的土地及吏民編入戶籍,正式確立秦王朝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使秦名田製發展為全國性的土地製度。

由於秦名田的品級規定的嚴格性,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並就不易發生;這種嚴格性使秦的土地國有製具有靜滯性,也具有很強的穩固性。

因此,自商鞅至秦末,未見土地兼並的記載。

秦朝滅亡之後,漢朝興起,大丞相蕭何接收了秦丞相、禦史府所藏的律令,從而製作了《戶律》。直到漢高祖五年(前202 年),頒布了兩個關於土地的法令,從而恢複了名田製。

一個是“複故爵田宅”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另外一個是“以有功勞行田宅”令,表明承認封建二十等爵製的合法性,並根據這個向獲爵的軍功吏卒賜授土地。

這兩個法令說明:

第一,與秦名田一樣,漢名田與授田、賜田、賞田都是異名同義。

第二,漢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級定格占田製。

第三,實施根據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第四,名田也必須首先“名數”,取得國家編戶齊民的身份。

可是漢名田製在實施中發生了某些改變,這在漢高帝的兩個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製,列侯才得“食邑”;漢法卻規定七級大夫、八級公乘為“高爵”“皆令食邑”。

第二,實際上,秦爵一級賜田一頃,二級二頃,十分明確;漢則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漢簡考釋釋文》名籍類公乘中,禮忠和徐宗兩戶,“入籍”的土地,禮忠有“田五頃”,徐宗僅“田五十畝”,名田量都大大少於同級秦爵。

第三,秦代,沒有軍功,即使貴族也不封爵,須奪“**田”;漢代則從軍的小吏也自占“多滿”。

可以看出,漢代吏民豪富自占田為數勢必不少。這些改變,說明西漢興起的時候名田製出現了鬆動,已經遠遠沒有秦時期那樣嚴格堅硬了。

漢初名田製的鬆動、彈性主要表現在:第一,漢惠帝、文帝的“弛山澤之禁”的較自由的經濟政策。

第二,漢文帝“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事實上,這就使品級占田製變成了一般的占田製,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製,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了。

第三,吏民名田具有了某種持久性和可繼承性。

秦是在同六國爭雄與戰爭中確立嚴格的品級占田製的,在戰爭中,由於戰功的擴大或戰敗,必然引起爵秩的升降和土地占有量的增減,以及“身死田奪”,這種升降增減死奪的情況的周期不會太長,可以說經常在發生。

漢初時期結束了長期的殘酷戰爭,這讓天下得以幾十年相安無事。而且上文的兩項相關的經濟政策,國家在一般情況下就不再需要收回吏民名田,另行授配。這種持久性和可繼承性,有可能使吏民名田的所有權深化,也就是從占有權向私有權發展。它使漢初的土地國有製逐漸發展與表現出軟弱性。

也可以說,它使封建土地國有製減少了穩固性和靜滯性。由此可見,如果說漢代的土地製度屬於亞細亞形態,那也帶有不純粹性,至少漢初肯定是這樣的。

漢代土地製度的鬆動、彈性和軟性,顯然還沒有發展到名田的所有權性質的轉變。可是,它正在為土地兼並與土地買賣提供可能。漢高祖時,相國蕭何曾買民田數千,但這是出於為解除漢高祖的疑忌而自汙的政治原因,還不能作為具備典型的經濟上的土地兼並意義。漢文帝中,賈誼、晁錯都曾上疏揭說農人背本趨末,富人兼並農人,說法律賤商人,而商人已富貴矣。

以上有一定程度的誇大,因此不能就此說明土地兼並已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漢文帝采取輕徭薄賦、貴粟募邊等措施,也有使小農經濟維持基本穩定的一麵,盡管這一麵也許有短期性。

直到漢文帝末年,土地兼並的現象才逐漸增多。《漢書·文帝紀》中記載後元元年(前163 年)春,下詔說:“百姓之從事未以害農者蕃。”

農民棄農經商,是土地兼並的間接反映。可是,漢景帝即位後,三十稅一,屢敕有司以農為務,又暫時減弱了農民破產、土地兼並的趨勢,民複樂業。

漢武帝即位之後,土地兼並終於從小到大迅速發展起來。正如《漢書·食貨誌上》所說:“網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並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爭於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家食厚祿的貴宦們利用富厚的勢力與民爭利,結果促成“眾其奴婢,多其牛羊,廣其田宅,博其產業,畜其積委”,財產愈積愈多,土地大為增加。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後,土地兼並更加嚴重。貴族顯宦、豪強富人都熱衷“廣其田宅,博其產業”。武安侯田蚡“治甲宅諸第,田園極膏腴”;淮南王後和太子奪民田宅;驃騎將軍霍去病為父親霍仲孺大買田宅奴婢;卜式為平民時,營業致富,購買田宅;官做到將軍、太仆的灌夫侵奪細民,廣占陂池田園,家產累積數千萬。

就連位居丞相的李蔡也積極投入到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並的活動中。他曾非法盜取土地3 頃,轉手賣出,得20 萬錢。像這樣的記載,不計其數。

土地兼並造成兩極分化,貧富懸殊:一麵是“富者田連阡陌”,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量不斷擴大;另一麵是“貧者無立錐之地”,小農接二連三地破產。

自耕農是土地兼並的主要對象。很顯然,小農從文景之治中得了點兒好處,但這並未能改變他們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他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西漢的民賦大致可分為土地稅和人口稅兩種。因為自耕農是在名田即國家授配給他們的國有土地上耕種的份地小農,所以他們向國家繳納的土地稅,同時兼有地租與賦稅兩種性質。

漢初的田賦或田租征收措施,是根據各農業戶自報的收獲量,經官吏評定核實,然後按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確定征收量,這就是馬端臨所說的“隨所占之田以製賦”的變額稅製。具體的征收額,若按晁錯的說法,漢初每畝年產量一石,三十稅一就是3.33 升;若按李悝的計算,常年畝產一石半,則賦額為每畝5 升。李悝的算法似乎更接近事實。

算賦和口賦都是漢代的人口稅。算賦是向15 歲以上的青年和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稅,人歲錢120 為一算,無論男女。

如淳說:“《漢儀注》記載‘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漢高帝四年(前203 年),初為算賦。漢惠帝六年(前189 年),又規定女子年15 以上至30 不嫁,五算。就是把女子從15 歲到30 歲分為5個年齡等級,很可能是3 年一級,不嫁者,一級一算,逐級遞加,到30 歲還不嫁就要加到五算。

在《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中有記載,孝文皇帝民賦四十,丁男3 年而一事。

如淳說:“常賦歲120,歲一事。時天下民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

直到什麽時候恢複的常賦歲120,在文獻中都沒有明確的記載。

算賦既為治庫兵車馬的軍事開支所需,漢武帝又大興武功,因此可以推知,漢武帝雖然“獨於田租,不敢增益”,但算賦稅率必已恢複錢120。

人歲錢120,這是有漢一代的算賦常製。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後,漢武帝為了籌集軍費,在原有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口賦。口賦又稱作口錢,是以15 歲以下的少年和兒童為征收對象的人口稅。

漢元帝時期,貢禹檢討漢武帝的財政經濟政策時說:“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漢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口賦錢,人歲23。更賦即不論男女,人錢300 的過更錢,另有芻稅,即按田畝征收禾稈、草料的實物稅。

漢文景時期,小農生活仍很艱苦。但倘不遇水旱之災,加上社會安定,朝廷又有多次減租免賦的舉措,五口之家要是省吃儉用,還能勉強保持收支平衡,守住田宅,維持史稱“民人給家足”的局麵。

漢武帝將剝削量增加了九石半,剝削率提高了百分之六,而且,“漢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小農勉強的收支平衡就很難維持了。農民感到負擔最重的是無節製的勞役。漢武帝的軍旅數發,連續不斷內興功作,打破漢初正常的更役製度,無節製無限期地征發徭役。

再加上官僚貴族自有種種手段和特權逃役免役,這無節製無限期的徭役便大多落在中下民戶,落在自耕農頭上,致使吏奪民時,田園荒蕪。更可怕的是專製主義政策有很大的隨意性,隨意改變,“急征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

那些受盡折磨的貧苦百姓隻好忍痛割愛,墮胎殺嬰,賣妻鬻子,賣田破產,被土地兼並勢力所鯨吞。殘酷的封建剝削和壓迫是農民破產的根本原因。

小農的破產助長了土地兼並運動的發展,二者互相作用,成正比例增減。土地兼並的發展加速小農的破產,造成土地品級占有狀況的不穩定性、社會經濟的不穩定性。而大量小農依附於豪強大家,也就是不書名數,脫籍逃籍,這就直接影響了國家賦稅的收入。而且,“民貧,則奸邪生”,朝廷因此產生經濟危機感和社會危機感。

土地兼並的迅速發展已經成了漢武帝時代必須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名田製的鬆動,土地兼並的迅速發展,豪族豪強對朝廷和皇權的威脅,這諸多問題集中表現為豪族問題。

對豪族問題,漢代君臣早有所認識。漢初,婁敬就對漢高祖說:“夫諸侯俱初起時,非齊諸田、楚昭、屈、景莫興。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旦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

漢高祖時,新貴族還沒有發展為新豪強,所以當時對朝廷和皇權的主要威脅來自六國強族。隨著豪族豪強構成的變化,漢代君臣的認識也深化了。漢武帝對新興的豪族豪強表現出特別的痛恨。

元朔二年(前127 年),主父偃向漢武帝建議道:“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並之家,亂眾之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銷奸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

漢武帝從計,這年夏徙郡國吏民豪傑及資300 萬以上到茂陵,又募民徙朔方10 萬口。據《漢書·蒯伍江息夫傳》伍被言:“朔方之郡土地廣美,民徙者不足以實其地。可為丞相、禦史請書,徙郡國豪傑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產五十萬以上者,皆徙其家屬朔方之郡。”由此可推知其中必不少郡國豪傑。

元狩五年(前118 年)三月,徙天下奸猾吏民於邊。太始元年(前96 年)正月,又徙郡國吏民豪傑於茂陵、雲陽。

漢武帝處理豪族問題,與他的先輩相比,有兩點不同:一是把恩威並重變為威重於恩,也就是以削弱、打擊為主;二是進一步製定削弱、限製、打擊豪族豪強的法令,充實和發展了漢初處置豪族的政策和措施。

《鹽鐵論·輕重》說:“張廷尉論定律令,明法以繩天下,誅奸猾,絕並兼之徒。”張湯的苛法,還有六條刺史法,就是以逾製不法的強宗豪右為重點對象。

法令是全國性的,這也表明了漢武帝對被強徙諸陵邊地的豪族沒有一徙了之,更沒有一味優恤和扶植,而是仍舊嚴加限製和控製。通過朝廷一係列的法律活動,削弱、限製、打擊豪族豪強的政策和措施就製度化了。

漢武帝徙豪本來就包含著禁止土地兼並的經濟目的,主父偃的建議對此已表達得很清楚,後來的六條刺史法也明確要解決強宗豪右的“田宅逾製”“侵漁百姓”的問題。

至於元光中令有市籍的賈人都不得名田,是針對工商戶的土地法令。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禁斷商業資本轉化為地產,禁絕他們“以末致財,以本守之”的土地兼並活動。

徙豪對於鞏固封建土地國有製的意義很明顯。

漢代社會有顯著的宗法性,豪族地主世代聚族而居,所以又稱為“強宗”。因為天高皇帝遠,他們占有的土地,很容易隱瞞過去,因而,沒有蓋上國有製的烙印。

雖然有的編入戶籍,所有權已法定歸封建國家,但也是對他們占田合法性的承認,而這占田本是曆史延續下來的產物。因為長期占有,有了持久性和可繼承的性質,又取得了合法性,所有權就可能深化,使占有製向私有製過渡。

徙豪措施把強宗豪右從原地連根拔走,遺下的土地順理成章地被收歸國有。更重要的是,現在,他們所占有的土地已是由朝廷所直接分配,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這樣,封建國家對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不再僅僅是名義,而是活生生地擺在他們麵前的現實。

如果他們企圖橫行鄉邑、兼並土地,那就是“田宅逾製”,就是作奸犯法,就要受到懲罰,嚴重的就難逃酷吏的殺戮、誅族。可見經這一徙一賜,國家滯後了土地私有化的曆史進程,維護和鞏固了國家土地所有權。漢武帝強徙豪族、限民名田,是堅持和加固封建土地國有製,並使之嚴格化的措施。

可是,對漢初幾十年富裕養足、分散各地、經濟自給自足的豪族地主來講,漢武帝不單要受著官吏質量、武器水平、國家機構的效能以及交通手段等曆史條件的限製,更根本的還要受封建土地製度和土地運動的製約。

漢武帝把豪族占田頑固地束縛在封建國有製條框內的努力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他卻改變不了封建土地製度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規律,他的成就具有局部性和臨時性的特點。

豪族地主,特別是貴族、官僚、地主三位一體的新豪強,有的憑借著種種特權得以逃免被徙誅族的命運。縱然被徙入關中諸陵及邊地,但能受到優恤和扶植,在“便利田宅”的基礎上,恢複元氣,有的甚至很快發展起來。

土地兼並在一個地方一個時期被消滅或被緩和,在另一個地方另一個時期還必然會再產生再發展。即使是在關東,也是徙走一批,生長一批。所以《晉書·江統傳》說:“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漸冉相放,莫以為恥。”